2019年8月10日星期六

张千帆:契约构造的失败——从辛亥到五四

来源:《二十一世纪》杂志2019年4月号(总第172期) 作者:张千帆
摘要: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国终结千年帝制,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然而,革命本身是社会契约的「死敌」。没有社会契约作为终极的正当性基础,国家宪法或者沦为恶法,或者承诺虽多却少见成效。本文首先简要总结社会契约的基本结构和构造机理,并指出契约政治在传统中国的缺位及其带来的后果;然后重点探讨清末民初的契约政治,并分析其失败的原因;最后通过统计民初报刊中标题包含「立宪」、「共和」、「民主」、「民约」、「革命」、「共产主义」、「三民主义」等概念的文章数量,说明五四运动前后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转向。由于中国朝野对契约政治的完全无知与漠视,致使「后五四」中国很快倒向难以自拔的极权政治。
  关键词:社会契约 革命 改良 宪政 民主
  *本文初稿完成于年初牛津大学访问期间,感谢耶稣学院高远博士的邀请。牛津大学法律学院和中国中心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张红扬女士为本文写作提供了部分数据,两位匿名评审人为本文的修改提供了建设性意见,特此感谢。
  一、引言
  世上幸运的国家都有同样的幸运,不幸的国家则各有各的不幸。不过,幸还是不幸,既非命中注定,亦非「天命」厚此薄彼。其幸有道,其不幸也必有因。考察世界古今,一个国家但凡人民幸福、天下太平、社会繁荣,都是因为这个国家相当多数的人自觉接受了社会契约,不仅彼此和睦相处,而且能集体行动、有效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绝大多数国民对社会契约完全浑然不知,或拒绝接受社会契约的基本要素,而要维持繁荣稳定,则注定缘木求鱼。
  没有社会契约作为终极的正当性基础,国家宪法或者沦为恶法,或者承诺虽多却少见成效,纯粹是装扮体制的「漂亮花瓶」。这样的体制或能维持一时的太平,但这只是朝不保夕的苟安,迟早会被大动乱所打破。中国王朝的周期性更迭通常伴随着大规模暴力和死亡[1],正是中央集权专制体制下社会契约阙如的必然结果,而不幸的是,长期自上而下的纵向统治剥夺了人民横向自治并形成社会契约的能力,以至于当构造契约政治的时机频频叩击近代中国的大门时,这些机会都在无意识中流失了,最终政治体制不仅没有摆脱威权,而且在革命理念的引导下走向极权政治。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国终结千年帝制,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然而,革命本身是社会契约的「死敌」。契约政治的前提是利益和立场对立的各方能够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因而必然是建立在和平改良的基础上;一旦爆发暴力革命,对立各方即陷入你死我活的境地,断然不可能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契约。在这个意义上,辛亥革命虽有「中国版的『光荣革命』」之称,却注定不是英国的光荣革命。事实上,光荣革命算不上一场革命:詹姆斯二世(James II)实际上是自动退位、逃亡国外,英国只是换了一位君主,君主制还在。相比之下,辛亥革命虽然流血不多,却不仅推翻了帝制,而且革命者是要「将革命进行到底」的,因而是一场货真价实的革命。当然,和后来的国共内战相比,辛亥革命算是一场几乎不流血的革命,因而构造契约政治仍有机会。然而,由于中国历来缺乏社会契约的传统和意识,社会改良总是依赖「上层路线」,最高层不改变,即只有诉诸革命、扫除既得利益者,而革命的逻辑又总是「胜者通吃」、一党独大,以致不仅清末改革功败垂成,而且辛亥革命后新旧体制力量之间的合作也很快破裂。到1919年,知识分子和民众都早已厌倦了被各路军阀轮番绑架的共和政治;加上战后欧洲民主的低迷和苏维埃的崛起,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很快转向极权主义,从此和契约政治分道扬镳。
  本文首先简要总结社会契约的基本结构和构造机理,并指出契约政治在传统中国的缺位及其带来的后果;然后重点探讨清末民初的契约政治,并分析其失败的原因;最后通过统计民初报刊中标题包含「立宪」、「共和」、「民主」、「民约」、「革命」、「共产主义」、「三民主义」等概念的文章数量,说明五四运动前后中国主流意识形态的转向。由于中国朝野对契约政治的完全无知与漠视,致使「后五四」中国很快倒向难以自拔的极权政治。
  二、社会契约的结构与机理
  (一)社会契约的基本结构
  自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降,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将社会契约作为国家正当化的一个规范虚构。取决于不同版本,社会契约或者是人民之间达成的主权建构契约(霍布斯),或者是人民和主权之间的契约或统治委托关系(洛克[John Locke]),或二者兼有之(鲁索[Jean-Jacques Rousseau])。既然全体人民之间从来不曾达成一部社会契约,经典理论认为社会契约只是用以论证国家正当性的思维实验,实际上并不存在。然而,鉴于「思维实验」——尤其是建立在方法论整体主义基础上的空想实验——带来的理论谬误和实际危害[2],笔者主张的社会契约严格建立在方法论个体主义和经验主义基础上:社会契约不只是理论虚构,且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具体鲜活的个人之间所能达成的基本约定。固然,不论如何基本的契约原则,都不可能达到获得所有社会成员同意的理想状态——事实上,这也是所有社会都面临的困扰。在任何社会,都只能由一部分人彼此同意达成建构国家的基本契约——这种同意可以是明确表达的戒律,也可以是心照不宣的默契,而这部分人的多寡直接决定了国家的命运。要是同意社会契约的国民构成相当多数,以至可以将社会契约的基本要素有效转化为实际操作中的宪法制度,而剩下的人则是享受优良制度好处的「搭便车者」;那么,当同意社会契约的国民寥寥无几,这个国家即注定不能维持繁荣稳定。因此,虽然经验主义的社会契约不可能达到人人同意的事实状态,但它并非不存在或无关紧要,其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将产生直接的政治后果。
  此外,社会契约是所有顾及长远利益的理性人都能够(尽管事实上未必)达成的基本约定;但凡考察了历史经验教训并经过理性思辨之后,不同身份和处境的人都没有理由反对这些基本约定。由此产生的社会契约,授权制宪机构制订一部可以体现契约要素的宪法,国家依据宪法行使权力。质言之,人人都能同意的社会契约包含三大制度要素:基本权利和自由;建立在普遍参与基础上的某种多数主义决策机制;免于政治等因素干预的行政与司法体制[3]。总结为一个关键词组,社会契约的核心是「有限度的多数主义」(bounded majoritarianism),也就是尊重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多数主义民主体制;即便达到近乎100%的多数决定,也不得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或违背行政中立与司法独立等法治原则。
  对于社会契约来说,尤其重要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共有三条:思想与信仰自由(包含世俗国家与政教分离),言论与新闻自由,平等(反歧视,尤其是族群歧视)。当然,这并不是说契约权利只有这三条,人身自由、财产权、隐私权等也很重要,但是对于社会契约的初衷(和平构建国家)而言,这三条是权利体系中的「皇冠」,没有一个国家能违背其中任何一条,而可免于压迫、内乱乃至战争。美国1788年制宪被普遍认为是宪政成功的楷模,尽管当时的民主只是局限于「白富男」的小规模民主;然而,建国不到八十年,蓄奴制还是让这个国家陷入了一场五十万人死亡、险些分崩离析的惨烈内战。那些政教不分的神权国家则更是宗教压迫深重、相互倾轧、纷争四起。假如没有言论自由,且不说民主选举因缺乏政治信息交换而无从进行,国民之间根本无法自由交流,遑论达成任何契约。
  三条契约权利加上民主选举和法治,构成了五点「政治自然法」(political natural law)。所谓「政治自然法」,是保证政权稳定运行、社会长治久安的「铁律」,缺一不可。政治自然法是维持社会权力总体均衡、防止个人权力和私欲在国家层次上大规模泛滥的必要条件。成熟的自由民主国家之所以能维持长期的和谐安康,都是因为在制度上保障了政治自然法的良好运行。相反,几乎所有专制国家都会因为无法持续更新统治集团而走向周期性毁灭,同时伴随大规模政治与社会动荡;即便有民主而无法治,日常治理过程中充斥着权力、人情或金钱的干预,国家自然也难以维持稳定。总之,如果多数国民不能对上述政治自然法形成社会契约,在契约法则受到侵犯时不能挺身抵制,甚至为了短期利益而主动违背这些法则,那么要享受太平无异于缘木求鱼。
  (二)社会契约的构造机理
  由此可见,自由民主和威权专制体制构成了两个「稳态」。在自由民主国家,政治自然法得到有效落实,人民的基本权利获得保护与尊重;多数人对自己的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边界分享普遍共识,国家或个人侵犯权利的成本较高,而人民维权的成本较低。如果广大民众要求精英之间的「权力游戏」必须遵守底线规则,那么不论是通过舆论谴责、选举淘汰还是罢免机制,任何违反基本规则的精英行为都将受到社会惩罚,宪法制度自然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在这样的国家中,人民即便对社会契约等概念浑然不觉,社会契约实际上已然成为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例如1970年代美国发生「水门事件」(Watergate Scandal),总统尼克松(Richard M. Nixon)手下窃听了反对党的竞选大会;当尼克松拒绝向法院交出涉及犯罪证据的录音磁带时,美国民众要求立即弹劾总统(由于国会议员本身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不论议员本人是否同情总统,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不敢和名誉扫地的总统同流合污)。三条政治自然法则——言论自由、民主选举、司法独立——在此三管齐下,促使众议院很快发起弹劾,最高法院则判决总统必须交出录音磁带,而整个事件以尼克松引咎辞职迅速画上句号。
  反之,在专制国家,以上条件均不成立。人民感觉不到自己的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边界也不存在广泛共识;少数觉醒的维权者时刻面临「枪打出头鸟」的危险,统治者侵犯人民的权利则不需要付出甚么代价,以至变得习以为常⋯⋯一个专制秩序是不可能和社会契约并存的,因为订立社会契约的前提条件是人民至少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和决定国家制度的基本权利。假如人民连选举自己代表的权利都没有,怎么可能有权决定代表产生方法等国家基本制度?当然,这样的统治是不可能一直维持下去的。当威权统治模式形成了一个封闭体系,没有外来模式的比较和挑战,或许尚能周而复始地循环更替;但是一旦两种体制发生碰撞,即高下立判,但凡不是不思进取的民族,都会渴望从剥夺多数人自由的威权专制过渡到尊重每个人天性的自由民主体制。
  本质上,从传统威权的相对稳态向现代民主稳态的转型就是缔结社会契约并确立政治自然法的过程。然而,历史事实证明,威权稳态是难以超脱的。由于专制国家的契约底子薄,转型过程注定一波三折、充满变数。照搬、照抄自由民主国家的宪法容易,而确立自由民主制度困难,许多国家在此过程中都栽了跟头。包括中国在内,这些国家的转型之所以失败,归根结底在于未能建立社会契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普遍愚昧,建立契约不可能依靠普通百姓,而只有依赖政治与社会精英,几乎所有转型都是从精英互动开始。转型成功意味着代表不同利益和立场的精英之间达成分权协议,转型失败即意味着精英协议破灭或根本未能达成。另一方面,精英协议只是暂时的分权平衡,如果在这种平衡状态中不能教育、转化大众并促使多数人接受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所涵盖的政治自然法不能深入普通人的心,那么即便精英成功促成转型,也只是昙花一现。事实上,正是因为多数民众未能接受社会契约,精英行为才得不到有效约束,已经达成的精英协议也只会有始无终。在权力博弈中,利益和立场对立的政治精英为了争夺权力而进行角逐:有的愿意遵循业已达成的宪法规则,有的则不择手段,通过迫害、暗杀甚至政变等破坏规则的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这类行为无需付出惨重的社会代价,那么它们必将大行其道,并将宪法规则破坏殆尽。
  不幸的是,专制国家的人民没有自由,因而也难以养成自由立约的习惯。一旦专制秩序松懈,有机会通过讨论自愿形成立国契约的时候,人们往往会错过这个机会;他们之间或刚刚开始形成横向联系,很容易即被来自纵向的诱惑分化瓦解。专制秩序的特征是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垂直关系,而这种关系在旧制度开始瓦解时仍然显示出强大的力量。不仅平民之间难以形成自治同盟,精英之间也没有足够的互信,不能相互妥协并生成自主契约。因此,精英集团之间往往会永无休止地斗争下去,直到其中一方「胜者通吃」,而不会自动妥协,并产生一部各方都愿意履行的契约。
  (三)传统中国的契约缺位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在中央皇权统治下的中国恰恰缺乏横向合作的传统,政治关系的垂直化特征十分明显。数千年来,中国是一个礼法统治下的专制秩序国家,虽具有相当程度的乡绅地方自治,平民子弟有通过科举获取功名的机会,但是这些极为有限的民主因素并不能改变古代政体的基本性质。普通平民并没有任何机会参与政治,通过科举进入仕途的机会也是微乎其微。这从1906年的一个估算数据即可看出:当时全国五亿人口,识字率肯定低于1%[4]。换言之,99%以上的人口不会有任何政治参与的机会。固然,不到1%的社会精英享有一定的参政机会,但是99%的社会大众都至多只是「围观」群众,精英的支持力量只能来自「上面」——最终是皇帝。大众的存在不仅不能良性地影响精英之间的权力斗争和妥协,而且很容易定格在顺民和暴民两个极端:不是做专制的垫脚石,就是为暴力革命提供燃料;唯独缺位的是自治自立并能相互订立社会契约的公民。
  因此,中国古代有礼治、有宪章[5],也有私人契约,却并不知社会契约为何物。固然,私人契约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国民之间若不知如何订立私人契约、守护私人利益并尊重他人利益,则无法想象会有多数国民同意、订立并守护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契约。然而,私人契约只是通往社会契约的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这是因为私人契约的标的仅限于直接的个人利益,而不涉及国家制度,国家只是超然中立的裁判者。社会契约则是指个人之间就国家权力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达成合意,并承诺共同遵守、拒绝背信弃义。譬如社会契约中的言论自由,不仅意味着「你」的言论自由不受「我」的侵犯,而交换条件是「你」也尊重「我」的言论自由,而且也意味着「我们」都要克制诉诸于以国家压迫对方观点的诱惑,并在一般情况下能够信任「你」和「我」之间的横向承诺是有效的。如此,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才可能落地生根;否则,无论是「你」还是「我」和国家联合,国家打压言论自由总能找到社会支持者——打压左派则右派鼓掌,打压右派则左派击节,因而无需付出实质性社会代价,宪法的言论自由条款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在中国,这个意义上的社会契约从来不曾存在。
  不仅普通百姓对社会契约一无所知,即便中国的朝廷精英也没有英国贵族那种联合抗命的精神。中国历史上的重大变革从来都要经过最高统治者的御批,贵族或大臣不能横向联合、自行促成改革,直到末代王朝也不例外。清末戊戌变法即为一例,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精英主要分为四个集团:体制内有保守的满清贵族,以及开明的汉族官员和少数满族官员;体制外有以康有为为代表的改良派和尚未成长起来的革命派。如果体制内的保守派能像英国光荣革命时的托利党(Tories)那样,和体制内的开明派合作并合力推动最高统治者改良,那么中国宪政或早已功德圆满。可惜颟顸的满清贵族不仅不会接受任何削弱其既得利益的改革,而且牢牢掌握了政权的制高点,完全垄断了政体改良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的理论,成功的改良应该由体制内的开明官员和体制外的温和派联合主导,挤压体制内的保守派和体制外的激进派并将其边缘化[6]。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人而言,更好的选择是留在体制外启发民智,并形成宪政改革的社会压力,把国家制度和政策改良交给体制内的开明派。
  然而,康有为等人却不甘寂寞,通过各种努力和机会成功打入清廷内部,但这也为变法失败埋下伏笔。本质上,改良派还是离不开皇帝,虽然他们幸运地遇见了光绪皇帝,不过也正是因为他们的独来独往、操之过急,阻碍了这位开明皇帝和体制内维新力量的合作。戊戌变法加速了体制改革的进程,但也直接加剧了「帝党」与「后党」之间的冲突;激进的变法措施不仅触动了满清保守派的利益,而且也引来体制内开明派的「争风吃醋」。本来体制内的开明派应该和社会上的改良派连手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张之洞、袁世凯等体制内官员也确实一度支持过维新派,但最终还是分道扬镳,体制内外的开明派、改良派并未形成足以实质推动改革的合作。改良派的单兵突进激发了保守派的强力反弹,而在维新运动遭到镇压之后,体制内外的开明派、改良派均未能形成有效的反制力量。
  在朝廷之外,改良派和革命派之间也因为后者坚持要推翻帝制而未能形成合作。康有为等人出走日本后,孙中山也去了伦敦。曾有日本友人希望二人连手,无奈君宪民主渐行渐远以致两派势不两立。立宪派认为,国体不如政体重要,在原有基础上改良比根本改造更容易;革命派则坚持,「清廷绝无改良之望」,只能进行根本改造。当然,问题根本在于清廷能否立宪,如能立宪则问题自动解决。但清廷一边预备立宪,一边腐败愈加严重;革命报纸风靡全国,改良派也爱莫能助,其中不少人逐渐加入了革命洪流[7]。暴力革命意味着有人是要掉脑袋的,刀光剑影之下,连对手的生命都得不到尊重,不共戴天的仇敌之间如何能谈出任何契约?枪炮作响,则契约消散;能够从战场上回到谈判桌,只有契约传统深厚的英国才能做到,中国就不能奢望了。这就是为甚么辛亥革命虽有「中国版的『光荣革命』」之称,但是仅从辛亥革命到五四运动这十年不到的光景,民初中国政治实践便走向衰败。[page]
  三、契约构造的失败
  (一)革命逼出的改良及其失败
  戊戌变法失败后,慈禧太后代表的强硬保守派从统治舞台的幕后走向前台,预示着宪政改革必然徒然无功。改革压力在内忧外患之下并没有完全消失,但「仿行宪政」显得半心半意。虽然1908年慈禧和光绪去世前半个月,清廷在一日之内接连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四道上谕,年底又颁布《城镇乡自治章程》,但是建立在威权模式上的《钦定宪法大纲》不如人意,之后更成立了严重排挤汉人的「亲贵内阁」。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改良在戊戌变法失败那一刻即已走到尽头;没有革命,便不可能进步[8]。这也是为甚么革命派实力在1898年之后激增的根本原因,而革命派的壮大意味着社会契约尚未缔结即已破灭。
  慈禧和光绪去世之后,革命暴动的势头很快蔓延全国。1911年武昌起义,一个月内宣布独立的南方各省已逾半数,朝廷力量受到严重削弱。9月8日,滦州统制张绍曾联合一些军人提出十二条宪法草案,并以进军北京相要挟。清廷原本难以认同,但当天正好山西宣布独立,北京顿时陷于腹背受敌的境地,清廷迫于压力,无奈接受了这些主张,被迫屈服下诏:取消「亲贵内阁」,实行责任内阁制度,授权袁世凯为总理大臣以组织内阁,开放党禁,赦免包括康有为、梁启超和汪兆铭在内的因变法或革命而被通缉或囚禁的政治犯。事态危急之下,清廷不得不重新任用早先被罢免的袁世凯,并召集资政院举行临时会议。同时,资政院基于十二条宪法草案,草拟了《十九信条》,并由清廷公布[9]
  《十九信条》虽然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但实质性地限制了皇帝的权力,体现了清末改良立宪派的「虚君共和」思想,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延绵数千年的实权君主专制体制。虽然它仍然规定「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但「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或其他国务大臣,或各省行政长官」;「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陆海军由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国际条约非经国会之议决,不得缔结」;国会议决本年度预算以及皇室经费;「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说《钦定宪法大纲》模仿的是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实权君主制,那么
  《十九信条》则已经接近英国的虚君立宪制。事实上,武昌起义后的宪法改革确实和光荣革命有异曲同工之处,《十九信条》好比1689年奠定英国虚君立宪制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如尚秉和指出:「《十九信条》深得英宪之精神,以代议机关为全国政治之中枢;苟其施行,民治之功可期,独惜其出之太晚耳。」[10]
  《十九信条》颁布后,总理大臣袁世凯组织了新内阁。新内阁一扫旧内阁的皇族色彩,绝大多数成员由汉人担任,满清的势力已经被削弱到微不足道的地步[11]。但一切来得太晚了,革命的脚步已经停不下来;满清已人心尽失、大势已去。尽管袁世凯的军队重新占领了汉口,直逼革命军政府的临时所在地武昌,但袁氏并没有穷追猛打,而是主动与革命军和谈并达成妥协。1911年12月中旬,在英使调停下,袁世凯派唐绍仪代表清政府与革命党代表伍廷芳于上海举行「南北和议」,革命党坚持建立共和;如果袁氏能促成清帝退位,即可做开国大总统[12]
  南北议和期间,孙中山回国。南方各省代表汇集武昌,组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并制订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经过争论,采纳了孙中山的主张,效法美国宪法,采用三权分立体制,设立临时大总统和参议院。临时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和军队统帅,由各省代表推选产生[13]。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宣布中华民国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至1月底,全国大多数省份的代表已列席南京参议院,因而临时参议院宣告正式成立,并着手制订《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借鉴了欧美宪政制度,建立了一院制立法机构和某种意义上的双元首脑制度,采纳了质询与弹劾制度以及国务总理的副署制度,尝试兼采总统制和内阁责任制之所长,使两者相互制衡[14]。然而,《临时约法》的内阁制是极不完备的,并未规定议会的不信任表决和内阁解散议会的权力。总理基本上是总统的助手,其唯一制衡总统的实权在于对法律和命令之副署,而关于副署制度的规定又因成文仓促而显示歧义,后来被袁氏利用以摆脱议会控制[15]
  1912年2月12日,为了换取皇族的安全保障和体面待遇,清帝下谕退位,授予「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一办法;以期人民之安堵,海内之泰平;即令满汉蒙回藏五族,保全领土,成一大中华民国」[16]。13日,袁世凯发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公告,宣布成立统一共和。同日,孙中山表示将辞去临时大总统职务,同时提出解职的三个条件:定都南京、袁世凯来南京宣誓就职并遵守《临时约法》。经过几个回合的政治斗争和妥协,最后结果是定都北京,袁氏在北京宣誓就职临时大总统[17]。3月10日,袁世凯正式就任临时大总统。3月29日,袁氏完成组阁并得到南京参议院的批准[18]。短短一个月多,延绵数千年的中国皇权统治即兵不血刃地画上了句号,并把权力顺利交接给了共和政体,但权力交接的方式和速度仍不免让人为共和政体的命运担忧。
  (二)清末契约政治及其局限
  郭绍敏、高全喜等学者认为,清帝退位是一次「中国版的『光荣革命』」,《清帝逊位诏书》是从旧的君主制向民主共和制的「契约性转让」[19]。这一定位拔高了末代皇帝的觉悟、能力和远见——当时的清廷早已失去实质的领导人物,只剩下溥仪和隆裕太后这对孤儿寡母,被袁世凯玩弄于鼓掌之上,谈判实际上是在袁氏和革命党之间进行,而袁氏选择了出卖清廷以换取自己的总统宝座。事实上,比清帝退位更像光荣革命的是武昌起义之后颁布的《十九信条》,因为后者主张类似英国的虚君立宪体制。可惜的是,因为革命党的拒不妥协,虚君立宪的和平转型之路被堵上了。但不可否认《清帝逊位诏书》确实提供了第二次机会,让中国可能以不流血的方式走上共和之路。清帝和平退位、袁世凯与革命党达成协议、南北共和、顺利统一、孙袁两位临时大总统的礼让交接,都是彰显契约妥协精神的了不起的政治成就。
  尽管清廷、袁世凯和革命党貌似顺利解决了「协调难题」,民国精英妥协的局限性却十分明显。首先,革命党在帝制—共和问题上体现了彻底的不妥协立场,直接导致清廷出局,令清末精英妥协政治打了很大的折扣。当然,清廷的覆亡完全是其咎由自取,是其顽固拒绝宪政改良的必然后果。戊戌变法以来,满清政府色厉内荏、自信不足,非但不能昭然改过,还变本加厉地压制广大不满,堵死了和平改良之路。革命爆发以后,即使像张謇这样的温和改良派也目睹清军的暴虐而放弃君主立宪,不但拒绝出任袁世凯内阁的农工商大臣一职,反而公开支持共和[20]。至此,清廷已人心尽失,覆亡本是其自然归属。
  然而,变法不是意气用事。革命诉求之所以正当,是因为清廷顽固拒绝改革;如今不论出于甚么原因,清廷愿意交出手中的实权并接受立宪政体,革命诉求即失去了很大一部分正当性。事实上,逼得清廷发布《十九信条》,革命即已大功告成;如梁启超指出,无论革命还是保皇都只是手段,立宪才是终极目的。既然帝制改良后可以实现宪政,那么理性的策略不是推翻帝制,而是该如改良派主张的,在维持国体的基础上改造政体。假如当时的革命党能像英国贵族在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和1689年光荣革命中表现出来的那种境界,在胜券在握的情况下适可而止、见好就收,保留皇权但迫使其退居二线,同时和袁世凯、康有为等体制内外的改良派代表达成妥协,并实行议会政治,那么体现于《十九信条》的社会契约就成功了一大半,往后的中国宪政之路应该会比实际发生的顺利得多。
  事实上,清帝的存在或可为革命党争取当时仍然为数不少的保皇派的好感,为清末社会契约转型营造最大多数的共识,甚或日后可充当革命党和袁世凯之间政治斗争的调停人,而不至于让二者在毫无节制的权力碰撞中两败俱伤。一旦推翻《十九信条》、逼出《逊位诏书》,社会契约构造即已失去政治基础,宪政转型也注定陷入死结。可惜革命党缺乏妥协的胸襟与气度,致使中国错失缔结社会契约的良机。先是清廷拒绝改良,后有革命党为一党专政而拒绝妥协,加上袁世凯拥权自重、集权无度以至称帝自毁,中国清末转型虽有《十九信条》和《清帝逊位诏书》的良好起点,但良机很快就在硬碰硬的政治权力斗争中丧失了。这也难怪,因为中国人普遍相信权力,至少在政治上天生不喜欢谈判,妥协被视为软弱无能,「胜者通吃」、「一山不容二虎」这类赤裸裸的政治丛林规则反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自然法则;没有权力(实际上就是军事力量)作为支撑,政治权威不复存在,政权自然垮台。在权力崇拜文化主导下,契约构造的失败几乎是命中注定的。
  其次,袁世凯与革命党之间的妥协基本上是围绕特定党派和人物之间的具体权力分配,而权力斗争一般是一个零和游戏,很难实现互利共赢。孙中山将临时大总统之位让于袁世凯,三个条件中大部分内容都是关于具体权力分配,只有约法是各方须共守的制度,而约法本身也掺杂了明显的权力斗争因素[21]。孙中山本来是美式总统制的信奉者,南京临时参议院颁布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就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某种意义上是针对孙中山的「因人立法」[22]。然而,在袁世凯接任大总统已成定局之后,为了通过革命党控制的国会和内阁来制约其权力,即在一个月内匆忙制订《临时约法》,并在袁氏就任后次日颁布。《临时约法》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总统—内阁混合制,目的是使袁世凯有位无权,因而又是另一种形式的「对人立法」[23]
  当然,政争出制度,这本来是一个好现象,美国立宪时期的重大宪法制度都是在政治斗争和妥协中产生的。问题是斗争之后只有达成真正的妥协,其所产生的制度才有意义。虽然袁世凯表面上也同意遵守《临时约法》,但实际上他显然不愿意看到自己就任总统后被一位国民党总理架空。这也是为甚么袁氏对宋教仁任总理那么在意,并被怀疑为刺杀宋教仁案的幕后主使[24]。论者可以指责袁世凯权欲熏心、出尔反尔,但是也可以说革命党「违约」在先。袁氏一直觊觎总统宝座,《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实权总统制在某种意义上可被认为是其「正当预期」,但革命党却未征求其同意而改为《临时约法》的总统—内阁混合制,显著削弱了临时大总统的权力。因此,约法体制实际上是一方强加而非双方同意的结果。按照当时清廷—北洋政府和革命党—国民党势同水火的政治格局,用一部责任内阁制的《临时约法》架空袁世凯并不是一个现实选择;它不会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反而只会加剧袁世凯的抵制及其和国民党的政治摩擦。
  当时的现实选择仍然是一部总统制宪法,由袁世凯的北洋政府控制行政,国民党控制议会。即便如此,仍然很难保证三权分立模式能够运行下去,总统—议会之间的政治冲突在所难免。即便是美国式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也远非自成一体的独立王国,国会对总统仍有相当大的制约作用,所有阁员的任命都需要经过参议院批准。如果国民党控制的参议院就是不批准袁世凯提出的内阁人选,大总统能如之奈何?政治妥协所产生的制度之所以能为各方所接受,是因为各方获得制度性权力的能力大致对等,因而制度运行的未来效果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在某种意义上,协议各方都处于现实的「无知之幕」之中,不能准确预见制度运行所产生的具体政治后果。民国初年,国民党的政治动员能力明显超过北洋政府和主要是维新派转化过来的进步党,因而必然控制着国会的绝对多数[25]。北洋政府既然缺乏有效的政治动员机器赢得选举,最终只能依靠武力占据政权,而革命党则只有通过武力再度夺取政权。
  这也说明中国从帝制到共和的转型不可能彻底,社会契约并没有机会生根。满清统治依靠的是权力和武力,满清的继承者、袁世凯代表的北洋政府仍然只能依靠武力,而这种政治土壤所生成的革命党也不惜一切依靠武力夺取政权。帝制的继承者和颠覆者之间没有分权共存的余地,只有兵刃相见、一决高下,以至所有人都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信徒。几轮政治斗争下来,一切政治问题都诉诸武力解决,社会契约所要求的基本规则意识荡然无存。
  (三)重回武力政治
  1913年3月20日,议会制的主要推手宋教仁遇刺,国民党和袁世凯之间的合作彻底破裂。遇害前,宋教仁领导国民党在国会选举中获胜,为实现其议会制理念提供了机会。宋教仁激烈抨击袁世凯的政策,宣称他将领导制订一部英国式宪法,建立一党制内阁和虚位总统制,并提议由黎元洪代替袁世凯,从而直接威胁了袁的统治。7月,在司法审判和「政治解决」都告失败之后,两江、安徽等南方七省宣布脱离北京政府,开始了「赣宁讨袁」的「二次革命」[26]。但起义很快被袁世凯镇压,孙中山和其他组织者逃亡日本避难。袁世凯逮捕并枪毙了部分参与事变的国民党成员,最终解散国会并取缔国民党议员的资格[27]。摆脱了国民党的制度化约束,袁世凯得以横行无忌,马不停蹄地在不断集权之路上狂奔,以至最终走上称帝之路,也让开始没有几年的共和政治蒙受重大挫折。
  从跌宕的共和到短暂的帝制复辟,民初政治失败已经使共和体制的信誉严重受挫。袁氏掌权时,中国尚有表面上的和平;袁氏病逝以后,中国即进入了军阀混战的时代。尽管近年来史学界有为军阀政治「翻案」的趋势[28],但这并不能改变军阀政治终究是武力政治的本质。不论是大军阀还是小军阀,也不论谁控制北京,武人干政、强人统治成为家常便饭。后来在民国史上先后拥权自重的段祺瑞、冯国璋、曹锟、吴佩孚、张勋之流,无不是袁氏旧部。是时魁首既失,各路北洋诸侯均仗恃自己的武力,跃跃欲试,梦想一统天下,坐上总统的交椅。其因人枉法,千姿百态,不一而足,无需赘述。而强权不论到哪里,都不可避免地和民主发生冲突。袁世凯做总统,总统便和国会与内阁发生冲突;军阀控制了内阁,内阁和国会的冲突便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政治矛盾,而解决矛盾的方式无一不是超越规则底线的武力手段。
  例如1917年4月「府院之争」,段祺瑞内阁向众议院提出了对德宣战案。国会中占多数的国民党认为段氏的目的是取悦于日本,并已接受了日本的秘密贷款,因而反对宣战决议。段氏惟恐达不到目的,效法袁世凯,策动所谓「公民请愿团」数千人,由陆军部人员指挥,包围议院、殴辱议员,威胁必须当天通过宣战案,否则不许离开议院。众议院愤而搁置宣战案,于是各省督军提请总统解散国会。总统黎元洪站在国会一边,下达命令将段氏免职,结果也受到各省督军的攻击,继而先后宣布脱离中央。黎氏为自保急召张勋入京,以抗衡段派势力;张勋率兵北上,强迫黎氏解散国会,又邀请康有为等人入京计划清帝复辟。由于段祺瑞及多数督军反对复辟,很快摧毁了张勋的军队,结束了这场短暂的复辟闹剧。
  宋教仁遇刺、袁氏称帝、张勋复辟等只是民国政治乱象的数起标志性事件,但是它们对于国民对宪政民主的信心给予了致命打击。尤其对于追求共和民主的知识分子来说,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落差实在太大了。1911年之后短短几年的政治实践表明,中国政治精英根本不尊重民主的游戏规则,为了达到目的动辄不择手段。如荆知仁指出:「任何社会,都有保守与急进两种势力。此在民主政治比较进步的国家,由于社会已经具有相当的法治基础,保守与急进双方,又有共同的基本观念,所以他们的相争,可以止于法而不止于鬪。而在缺乏民治基础的国家,则二者的相争,便往往持之以鬪,而无视于法。」[29]
  民国就是「缺乏民治基础的国家」,无论是精英还是平民都没有形成遵守政治权力游戏规则的习惯。假如当时的中国社会形成了遵守权力游戏规则的基本约定,假如国民党在受到袁世凯的排挤打击后能够依靠整个社会的约束力量,那么即使是军事强人袁世凯也不敢如此胆大妄为,也不至于后来陷入人人喊打的「独夫民贼」境地,政治游戏就进入了一种良性循环。然而,由于中国刚刚推翻帝制,离建立在自由民主基础上的契约社会相差太远,尽管全国在推翻满清问题上基本一致,但对国家未来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形成共识,共和民主的宪政理念亦远未深入人心,更未付诸实践。如果平民没有规则意识或不能至少坚持精英必须遵守游戏规则,那么精英便不会遵守民主政治的游戏规则。既然没有让执政者感到畏惧的外部制约,权力游戏为甚么要遵守任何规则?如果践踏规则的统治者不需要付出沉重的政治代价,那么权力的自信和贪婪将使之超越任何规则的约束。从涉嫌暗杀反对派、胁迫议员投票到废除约法、摧残国会,袁世凯的一系列非常手段并没有引起大规模的社会抗议,直接纵容他在违法滥权之路上愈走愈远。清末民初的政治斗争并没有改变宫廷内斗的本质,因而斗争结果最终取决于双方军事实力对比。辛亥革命没有改变这一现实,帝制的终结并未终结权力通吃的帝制文化传统,共和并没有给中国带来普遍认同的权力游戏规则,政治斗争依然只服从由赤裸裸的暴力决定胜负的丛林规则。
  民国要改变的正是中国传统的权力崇拜土壤。权力崇拜文化不但使掌权者过于自信、无所顾忌,而且使追求权力的人无所不用其极,不达到目的决不罢休。清廷对康、梁等维新派之迫害,袁世凯对国民党之打击、排挤,以及后来国共两党之间的斩尽杀绝,无一不是这种权力崇拜文化的体现。可惜,民国政治实践还没来得及触动权力崇拜的文化土壤,反而被传统文化土壤所改变,由此产生的政治乱象也很快导致社会对民主的普遍失望。当人们看到民主实践的一团乱象,便很容易得出西式民主不适合中国的结论。加上西欧国家当时深陷世界大战的泥潭而不可自拔,资本主义和民主制度似乎都显示出日趋没落、万劫不复的迹象。睿智如梁启超游历一遍欧洲之后,都欣欣然认同「西洋文明已经破产」的说法[30]。1917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又恰逢其时地为贫困落后的中国提供了强大崛起的「快捷药方」。既然邻国有一个充满希望的崭新方案呈现在我们面前,为何还要亦步亦趋走老牌帝国经历了几百年的老路?更何况这些老牌帝国不仅貌似日趋腐朽,而且十分卑鄙不公。一战进入尾声时,陈独秀等知识分子还欢呼德国战败是「公理战胜强权」的体现,但随着《凡尔赛和约》带来的深深失望,其对西方列强的态度也发生了大幅转变。迟至1918年,陈独秀还在批判义和团体现了传统文化的愚昧,但是1921至1924年重提义和团,其定位已变成可歌可泣的「反帝斗争」[31]。五四之后,新知识群体对西方及其民主制度的希望彻底幻灭,促使其寻求改造中国的新制度和新力量,中国从此从契约政治转向极权政治。[page]
  四、五四前后的中国舆论变化
  如果说辛亥革命是历史赋予中国构造契约政治的最后一次机会,那么在这次机会错失之后,中国走上激进主义的道路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政治精英之间的合作崩溃了,平民百姓又如何?前文提到,政治精英之所以肆无忌惮地超越游戏规则,正是因为「民意」根本不存在;绝大多数平民并不关心政治,也不认为自己有能力制约和纠正精英行为。至于关心政治的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则早已厌倦了变味的共和政治并开始寻求根本性的解决方式。貌似温和的新文化运动既没有也不能扭转激进主义的大趋势,其反传统的主旨甚至可以说为五四运动的发生和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保守主义者坚持,正是新文化运动对儒家道统的批判造成「国是之丧失」,随后各种「异端邪说」才会纷纷出笼[32]。但是,简单回到过去的正统显然不可能也无济于事。在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之际,中国朝野精英的责任是在稍纵即逝的历史机遇中塑造新的民族共识,但是这个「共识」不是由国家力量强加的,而是由不同利益集团的精英经过谈判自由形成的。不幸的是,契约政治对于这个民族来说如此陌生,多少次合作机会都在不可化解的对抗中烟消云散。随着人们对军阀政治的日益厌倦,日积月累的不满情绪迟早会总爆发,等待的只是一根导火索。
  1919年5月初,《凡尔赛和约》的电讯传到大西洋彼岸,点燃了赵家楼的那把火,摧毁了中国知识分子对西式自由民主的最后一点好感。知识分子从来是民族情绪的风向标,而他们发表的言论既折射了特定阶段的民族心态,也对社会读者尤其是青年学生的世界观产生重要影响。如果说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有利于培养理性宽容的民族精神,让人民见多识广,并及时获取自我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进而通过渐进改良不断消除社会痼疾,那么专制国家会扼杀人民获取信息的机会,堵塞渐进改良的渠道,让民族情绪陷于偏狭乃至绝望。清末报刊舆论显示,清廷对政治改良主张的无情封杀直接导致革命情绪暴涨;辛亥革命并未终结「革命」话语,相反,人们对共和政治实践的失望加剧了对革命的憧憬。五四运动之后,中国主流意识形态更趋激进,极权主义革命话语跃然纸上。新的正统(「国是」)即将产生,不过这一次仍然不是人民自由形成的社会契约,而是更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对政治、社会、经济、思想和言论的全面管控。
  在决定国家命运的二十世纪头一二十年,中国舆论体现出如下几个特征。首先,中国当时的读报人数很少。即便在辛亥革命发生、报纸销量达到高峰时,仍不足人口的1%。据报导,武昌起义仅半年,全国报纸由十年前的100多种陡增至500多种,总销量达4,200万份[33]。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数字应该是年销量而不是日销量,因为当时即便最畅销的报纸也不过每日印刷1万份左右[34],绝大部分报纸日销量不足千份。这并不奇怪,因为1906年出台九年预备立宪计划的时候,估算当时中国社会的识字率不足1%,此后十余年不可能有如此飞速的提高。换言之,无论革命派、改良派还是体制内的保守派你来我往,以报刊为战场打得不可开交,但他们都只是中国社会的极少数精英,绝大多数人对于决定国家方向的舆论动态处于完全无知和无所谓的状态。
  其次,就事论事、以追求真相为宗旨的独立新闻传统并没有发展起来。无论是改良派的《时务报》、《清议报》、《新民丛报》,还是革命派的《民报》、《江苏》、《浙江潮》,当时有影响的报刊基本上都是人员和财务上隶属于一党一派的「党报」。这些报刊的主要存在理由是宣扬特定的政治立场和主张,而非为普罗大众提供社会信息,在政治需要的情势下造谣中伤也就在所难免了。譬如武昌起义后,《大汉报》编辑房和印刷处被炮火击中仍坚持报导,虽极大鼓舞了士气人心,但它也编造了不少各省起义和独立的假新闻[35]。多数报刊的存在理由是表达特定党派的立场观点而非客观事实,其莫衷一是、相互攻讦,令一般读者无所适从,难以发挥培养平和理性的公民习惯之重任。如果多数国民都是先入为主、观点先行、罔顾事实,那么激进的国民情绪在所难免,而社会契约之缔结更无从谈起。
  再者,清末报业受到严重的国家暴力干预,而清政府的愚顽颟顸却最有效地促进了革命势力的发展,同时也助长了国家舆论的激进化。扼杀保皇派的最大功臣不是革命派,而恰恰是顽固拒绝改革的清廷。康、梁代表的改良派要求立宪并限制君权,实际上是为了维持大清江山的「万世一系」,如此温和的言论却仍然遭到清政府的一再封杀。1907年7月,梁启超潜回上海创办《政论》,宗旨是「实行国会制度,建设责任政府」,在国会、财政、币制、地方自治等方面建言献策。但1908年8月,清廷以「纠结党羽,化名研究时务,阴图煽乱,扰害治安」为名查禁《政论》[36]。由于清廷顽固拒绝立宪,改良派立场不断受到革命派的批判和嘲弄,在辩论中每每处于下风。既然满清一再拒绝改革,革命就成了唯一正确的手段。到了辛亥革命前夕,人们对清廷改良早已产生了绝望心态,普遍认为革命是中国的唯一出路。
  进入民国,中国的新闻自由状态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相反,在军阀统治下,新闻压制变本加厉,比清廷有过之无不及。袁世凯统治的1912至1916年期间,全国至少有71家报纸被封、49家遭传讯、9家被军警捣毁;新闻记者至少有24人被杀,60人被捕入狱。1916至1918年间,至少29家报纸被封,17名新闻记者遭刑法处分[37]。在严酷的舆论环境下,新闻自由这条政治自然法则屡遭践踏;党派斗争没有底线,断无可能心平气和地践行契约政治。
  1911至1919年,民初政治实践的挫折解释了民族情绪的激进转向。从这一时期的全国报刊舆论,可以对此窥豹一斑。笔者受金观涛与刘青峰的启发,利用上海图书馆开发的《全国报刊索引》中的「晚清期刊篇名数据库(1833-1911)」和「民国时期期刊篇名数据库(1911-1949)」检索篇名包含关键词的文章数量[38]。量化指标虽然有点粗疏,却能比较直观地显示相关概念的社会影响。以「立宪」一词为例,这个词汇在二十世纪头十年出现频率最高。在1900至1905年间,清廷立宪疲软,「立宪」在报刊上也是不温不火;但是随着1905年清廷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次年宣布「仿行宪政」,这个关键词一下子蹿上高峰,反映了社会对立宪的关注度陡然增高(图1)。此后,讨论「立宪」的文章数量即一路下行,表明这个概念已逐渐跌出中国社会关注的视野。
图1 篇名包含「立宪」的文章数量(1900-1909)



数据源:笔者根据「晚清期刊篇名数据库(1833-1911)」和「民国时期期刊篇名数据库(1911-1949)」统计和制图,下同。
  与「立宪」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共和」,其与「民主」的对比尤其耐人寻味。如金观涛与刘青峰指出,1919年之后,「共和」概念衰微,「民主」变得愈来愈频繁,其意义则从人民统治转向「民主专政」,核心价值也成了政治和经济平等[39]。不过这一转变并未立即发生。「共和」概念在1912至1913年达到巅峰后,使用频率陡降,但仍然超过「民主」,五四运动的发生并未改变这一趋势(图2)。据笔者统计,二者相对地位的转换发生在1930年代,「民主」使用频率开始迅速蹿升,进入1940年代后远超过「共和」,标志着民粹主义几乎控制了中国舆论。在数据库中,「民主」篇名数排名前三的都是左翼报刊:《国讯》(346篇)、《时代杂志》(303篇)、《新闻类编》(218篇)。
图2 篇名包含「共和」或「民主」的文章数量(1910-1927)

 

说明:「民主」中扣除了「三民主义」的篇名数。
  和「民主」、「共和」这些热门词汇相比,「民约」(或「社会契约」)简直是微不足道。据笔者检索的数据库,1900年前后在报刊上首次出现这个概念,此后半个世纪篇名含有「民约」(或「社会契约」)的文章竟然不过区区31篇。自1913至1914年和1929年达到两个小高峰之后,这个概念再也一蹶不振,以至彻底销声匿迹了(图3)[40]。而在当时涉及的「民约」讨论中,主流还是方法论错误、实际危害巨大的鲁索版社会契约[41],对洛克乃至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知之甚少。好不容易有了一篇关于洛克的文章,还是探讨他的「主权论」[42]。事实上,这些文章讨论的主题并非社会契约本身,而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政体设计问题。首先大力引介鲁索理论的梁启超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虽然于1901年在自己主笔的《清议报》上连载了〈鲁索学案〉一文,却最初并不理解鲁索理论中「总意」(general will)凌驾于「民权」的主旨[43];及至他意识到鲁索理论存在强迫少数服从多数的激进倾向及其对中国立宪事业的危险,已经是1903年底之后了[44]。有近代立宪启蒙第一人之称的梁启超尤如此,整个民族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水平可见一斑。如此看来,建立在契约意识上的政治实践从来不存在,也就不难理解了。
图3 篇名包含「民约」(或「社会契约」)的文章数量(1900-1949)



  
  民国成立后,新文化运动对于社会契约的思想奠基毫无建树,五四运动更是令自由主义思想启蒙画上句号。即便胡适这样的自由主义领军人物,似乎也从来没有兴趣涉及社会契约这个话题。1917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震得中国知识分子人心激荡;这一年「革命」词条迎来了一个小高潮。1919年之后,激进的学潮和迅猛传播的左翼思潮更是把残留的一点社会契约思想冲得烟消云散;相比之下,论述「革命」的文章却一发不可收拾,在数量上一路高歌猛进,远远超过了辛亥革命时期达到的阶段性高峰。事实上,除了十九世纪最后十年之外,整个二十世纪「革命」的风头一直力压「改革」(图4)。这个结果和金观涛、刘青峰的研究结论大致吻合[45]。
图4 篇名包含「改革」或「革命」的文章数量(1890-1949)



说明:「革命」的篇名数中扣除了各类政府公告中屡次出现的「国民革命军」的篇名数。当然,「改良」有时被用来表达「改革」,但数量有限,且经常被用来表达物种而非体制「改良」,因而没有纳入本文的统计。
  从一开始,革命党杂志就十分关注俄国革命运动,并对暴力革命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如1903年《江苏》第六期「外国时评」指出,革命必须采用暴力;俄国革命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俄国「伟大的人民善于动!善于杀官吏!杀君主!!杀外族!!!」[46]除了宣扬暴力革命之外,革命党的报刊对共产主义等激进左翼思想也很有兴趣。事实上,最早引进社会主义和无政府思潮的不是共产党,而是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早在1903年,《江苏》就在其社论中赞美「共产均贫富之说」[47]。《浙江潮》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预言「吾视十九世纪之末、二十世纪之初,纯乎社会主义之世界矣」[48];「社会主义者,将以增人间之福祉而消除其厄难也」,并要废除私有制和财产继承权[49]。1905年爆发第一次俄国革命,《民报》介绍了十二月党人、社会民主党和无政府主义等流派[50]。另一份革命报纸《天义报》以无政府主义为基本导向,先后翻译连载了《共产党宣言》的英文版序言和第一章[51]。
  作为一次具体事件,五四运动其实并非当时中国左翼力量故意为之,而是被已经边缘化的「研究系」为了重返政治舞台所采取的投机宣传所策动[52]。然而,五四运动确实是近现代中国的分水岭,从根本上刷新了中国的政治面貌。1919年是许多关键概念和事件的起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共产党」(图5)、「苏维埃」、「列宁」、「三民主义」(图6)等词语的出现数量都从此年开始呈现井喷式增长。据笔者检索,「社会主义」曾在1912年出现,得益于孙中山对这个概念的介绍;「共产主义」则在1914年出现,但那时这个概念和「无政府」联系在一起。1919年之后,这些概念都得到了当代的「正统」理解。
图5 篇名包含「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或「共产党」的文章数量(1900-1949)



图6 篇名包含「苏维埃」、「列宁」或「三民主义」的文章数量(1918-1927)



  事实上,此后不仅共产党应运而生,而且陷入困境的国民党也在「联俄容共」后再次焕发生机[53]。「列宁」和「苏维埃」等词的出现数量都在1923至1924年达到了一个小高峰,对应着孙中山开始进行的国民党改组。而1927年至1949年,「三民主义」迎来了经久不衰的高潮,标志着国民党北伐成功后党治时代的开始和为此目的服务的「国父」造神运动的兴起[54]。1924年,孙中山采纳苏联顾问的建议,在广州完成了国民党改组。1925年,广州政府改组为国民政府,并在1928年通过了《国民政府组织法》,采取委员会制,在中国开始了最早的「党治」。《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挥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组织法》一开始即采用「一权主义」,不但没有规定国民政府的权限,而且政府在形式上是一个集立法、执法和司法于一身的综合体;虽然具有「五权宪法」的雏形,但政府实际上由党产生,并随时受党的指挥与监督,体现党的意志,并实施党的权力。往往是先有党的决议或命令,然后再照搬到政府的公文法令中。北伐胜利之后,尽管《组织法》屡经修正,但「党治」原则在这一时期的立宪过程中始终保持不变[55]。国民党右翼领袖胡汉民主张,在整个训政期间,「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56]。历史事实证明,对外实行一党专制的结果必然是在党内形成蒋介石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的个人专制,「党治」为人治准备了必要的政治条件。
  从辛亥到五四时期「立宪」、「共和」、「民主」、「民约」、「改革」、「革命」、「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三民主义」等概念的兴衰可以看出,由于知识分子和普罗大众对契约政治的无知、对共和立宪带来的政治乱象的厌倦、对西方自由民主的怀疑、对苏维埃革命和共产社会的向往,令列宁式极权主义受到普遍青睐。1919年之后,极权革命理论占据了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国共两个革命党都是推行极权主义的政党,一定意义上已经决定了中国的前途命运,只等一次军事胜利即可正式登上统治地位。1924年国民党改组、1927年北伐成功,一党专政体制终于登堂入室,「三民主义」的一党信条成为统治中国的新正统,彻底清除了本来残破不全的民初契约政治的一切残余。及至1945至1946年国共合作再度破裂、内战爆发,其后极权变本加厉,冥冥之中早有定数。[page]
  五、余论
  1978年至今,中国经历了长达四十年的又一次改革良机。虽然短短十年之后,政治改革即遭遇重大挫折而止步不前,犹如戊戌变法重演,但也和戊戌之后的中国情形有几分类似,经济改革并未停滞。短短几年之后,市场化改革为中国社会注入了巨大活力,私人契约蔚然成风,中国经济逐渐从政府命令为主导的计划经济转变成私人契约为主导的市场经济。然而,契约经济并未转化成契约政治。和百年前一样,今日中国仍然不知社会契约为何物。只要回顾一下五条政治自然法法则——思想与信仰自由、言论与新闻自由、平等(反歧视)、民主选举、法治,在制度上究竟落实了哪一条?其中只有政治最不敏感的司法改革在1999年之后被提上议事日程,但二十年之后的今天似乎也陷入了死胡同,连「司法独立」都成了「敏感词」。至于其他几条,只能说后四十年不如前三十年压制得那么厉害,而周期性民主选举则除了1980年代初曾尝试过一次之外,「几十年如一日」原地踏步、毫无起色,各地、各级都是清一色走秀[57]。实质性改革进行不下去,今日中国又激活了清末时期的改良—革命之争。
  当然,四十年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民的基本自由获得了事实上的巨大改善[58]。尤其是近二十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人民发表言论和接受信息的能力获得了极大增强,公民社会迅猛成长。如果说这四十年和百年前有甚么不同,那就是普通百姓的知情权、知识水平和参与意识都出现了飞跃,而这是从极权政治重归契约政治的前提。对于国家转型,人们一般都限于关注政治和社会精英的作为,而容易忽视普通民众的觉醒对于契约建构的作用。精英固然重要,但是中外历史对比表明,如果人民不能普遍觉醒,精英的所作所为就失去了约束边界,破坏契约规则的精英行为也就得不到有效制裁。事实上,1989年之后,改革派精英悉数被清除出体制之外,积极的改革力量只能来自自我启蒙和觉醒的民间。如果民间要求改革的共识足够广泛、力量足够强大,或能形成横向联盟并产生社会契约。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极权解冻之后的中国公民社会仍然是相当孱弱的[59]。民间力量不仅面临来自政府的打压,而且自身也不够团结,在自上而下的分化瓦解之下,横向联系很容易分崩离析。和清末相比,当今中国面临着更深重的契约政治困境——当改革精英消亡或至少不能露面,单靠民间力量能否缔结社会契约?就目前来看,这样的希望十分渺茫;民间不仅左右各派之间几乎水火不容,即便在自由主义阵营内部,温和派和激进派也少有共同语言。在官方拒绝改革并严厉限制言论的环境下,温和改良派和当年的康、梁一样四处碰壁,屡遭激进革命派揶揄,百年前的旧事似乎正在重演。中国能否走出守旧—革命的循环,仍然是一个未知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我们今天依旧无视社会契约和政治自然法,政治精英和普通民众仍然沉缅于权力崇拜、「胜者通吃」的丛林规则,我们注定走不出大一统历史的恶性循环。
  注释
  [1]参见秦晖:《走出帝制:从晚清到民国的历史回望》(北京:群言出版社,2015),页47-55。
  [2][41]张千帆:〈整体主义的陷阱——制宪权与公意理论检讨〉,《中外法学》,2018年第2期,页347-63;350-60。
  [3]张千帆:〈作为元宪法的社会契约〉,《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4期,页157-75。
  [4][9][11][12][17][20][21][23][25][27][29]参见荆知仁:《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页134-35;148-51;154;161-62;183;156-57;233-37;227;198;251-52;268。
  [5]张千帆:〈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载方流芳主编:《法大评论》,第一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页336-68。
  [6]参见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著,刘军宁译:《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页166-70。
  [7][33]参见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页133;140。
  [8]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页59-62。
  [10]参见陈茹玄:《中国宪法史》(台北:文海出版社,1985),页13-15。
  [13][14][22][24][55]张国福:《民国立宪史》(北京:华文出版社,1991),页35-39;65-66;30-32;106-107;277-82、318-28。
  [15]1912年6月,袁氏不经总理唐绍仪副署就发布委任状,公开破坏《临时约法》所规定的程序,唐氏因而离职出走。参见金冲及、胡绳武:《辛亥革命史稿》,第四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页314。
  [16]《清帝逊位诏书》,转引自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页352。
  [18]金冲及、胡绳武:《辛亥革命史稿》,第四卷,页204、230。
  [19]参见高全喜:《立宪时刻》,页84、87;郭绍敏:〈大变局:帝制、共和与近代中国国家转型——《清帝退位诏书》的宪政意涵〉,《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页914-18。
  [26]参见金冲及、胡绳武:《辛亥革命史稿》,第四卷,页509-13、527-30、611-56;荆知仁:《中国立宪史》,页273-74。此外,章太炎提倡的「政治解决」是指充分揭露袁氏的种种昭彰劣迹,造成迫使袁氏下台的政治形势,并力劝黎元洪竞选总统,但终未成功。参见章太炎:〈关于「医治国病」的演说〉(1913年),载朱维铮、姜义华编注:《章太炎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页543-45。
  [28]张鸣:《北洋裂变——军阀与五四》,修订版(北京:东方出版社,2016)。
  [30]梁启超:《欧游心影录》(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页22。
  [31]参见金观涛、刘青峰:〈五四《新青年》知识群体为何放弃「自由主义」?——重大事件与观念变迁互动之研究〉,载《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页410-14。
  [32]伧父(杜亚泉):〈迷乱之现代人心〉,《东方杂志》,第15卷第4号(1918年4月),页1-4。
  [34]改良派的《时务报》发行最多时达每日1.7万份,已创当时国内报纸发行最高纪录。参见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上册(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81),页83。
  [35][36][37]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下册,页611-15;576-77;719-20、726-27。
  [38]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不同的是,本文统计的是标题中包含关键词的文章篇数,而非关键词在文章中出现的词频。当然,有些相关文章的标题未必出现关键词,因而不能包含在本文统计内,但是词频统计会对篇幅长或关键词出现频繁的文章赋予过大的权重。虽然一篇长文往往力度更大,但毕竟文章的影响未必和其篇幅成正比。总的来说,笔者认为相关文章的篇数要比词频更能准确地反映有关概念的影响。
  [39]1920年之前,《新青年》对民主是正面评价,之后出现了负面评价。建党之后,《新青年》成为中共机关刊物,「民主」多用于批判资产阶级民主和社会民主党。参见金观涛、刘青峰:〈从「共和」到「民主」——中国对西方现代政治观念的选择性吸收和重构〉,载《观念史研究》,页282-83、286。
  [40]由于数量极少——1913、1914、1929年各只有4篇,篇名数量的涨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说1913至1914年的小高峰可能与民国初建有关,1929年的贡献则只是因为胡恭先连载于同一本刊物的四篇文章。参见胡恭先:〈民约说及其批评〉,《社会科学论丛》,第1卷第3号(1929年),页11-27;〈民约说及其批评——民约说内容之分析〉,《社会科学论丛》,第1卷第4号(1929年),页64-78;〈民约说及其批评——民约说价值之批评〉,《社会科学论丛》,第1卷第5号(1929年),页54-61;〈民约说论理的谬误〉,《社会科学论丛》,第1卷第6号(1929年),页67-78。
  [42]〈洛克之主权论〉,《新民丛报》,第42、43号合本(1903年12月),页11-14。[43]梁启超:〈鲁索学案〉(1901年),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六》,第三册(上海:中华书局,1936),页97-110。梁启超当时对鲁索理论的把握显然不如严复后来发表的评论。在那个年代,严复对《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De l ’in égalit é parmi les hommes)的理解是相当精准的:「鲁索所以深恶不齐者,以其为一切苦痛之母也」;「其说大似吾国之老庄」。而他对鲁索理论的批判也切中要害,并预见了「多数人暴政」的危险:「往往一众之专横,其危险压制,更甚于独夫,而亦未必遂为专者之利。」参见严几道(严复):〈民约平议〉,《东方杂志》,第10卷第9号(1914年3月),页34、29、32。
  [44]参见颜德如、韩丽群:〈被逐渐放逐的鲁索:以梁启超的认知为中心〉,《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页137-39;梁启超:〈吾今后所以报国者〉(1915年),载《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十三》,第十二册,页51-54。梁启超在〈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一文中首次明确提出「中华民族」和多民族国家的概念,确实是一大思想贡献,但如果族群之间的关系不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那么就很难避免中央大一统集权和族群压迫的危险。参见中国之新民(梁启超):〈历史上中国民族之观察〉,《新民丛报》,第3年第17号(原65号,1905年2月),页63-80。
  [45]1900年前,「改革」的出现频率明显多于「革命」。1903、1906年,「革命」出现两个小高峰:前者是因为邹容《革命军》问世,激进知识分子崛起;后者是因为革命党创办《民报》,章太炎任主编,陈天华在创刊号论证革命的正当性。参见金观涛、刘青峰:〈革命观念在中国的起源和演变〉,载《观念史研究》,页382-85。
  [46]〈外国时评〉,《江苏》,第6期(1903年9月21日),页13。
  [47]壮游:〈国民新灵魂〉,《江苏》,第5期(1903年8月23日),页7。
  [48]大陆之民:〈最近三世纪大势变迁史〉,《浙江潮》,第6期(1903年8月12日),页29。
  [49]大我:〈新社会之理论〉,《浙江潮》,第8期(1903年10月11日),页8-10。
  [50]勥斋:〈一千九百○五年露国之革命〉,《民报》,第3号(1906年4月5日),页1-9。
  [51]《天义报》,第15期(1908年1月15日)、第16至19期合集(1908年3月15日)。当然,革命党报刊虽然憎恶资本主义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憧憬社会主义,但一般并不认为必须经过无产阶级革命。
  [52]1919年4月底,梁启超在巴黎得知山东问题交涉失败后,立即电告林长民,「研究系」应声而动。5月2日,林长民在「研究系」报纸《晨报》发表〈外交警报警告国民〉,耸人听闻地呼喊「胶州亡矣,山东亡矣,国不国矣,愿我四万万众誓死图之」,成功激发了学生的救亡意识,隔日即发生「火烧赵家楼」事件。参见马建标:〈暧昧的合作:五四时期的北京大学与研究系〉,《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页66。
  [53]胡适认为,1924年的国民党改组「便是充分吸收新文化运动的青年」。参见马建标:〈暧昧的合作〉,页70。
  [54]郭绍敏:〈大变局〉,页918。
  [56]〈胡汉民同志发表训政大纲说明书 就原则上说明者四点 就制度上说明者五点〉,《民国日报》,1928年9月16日,第2版。
  [57]吴伟:〈选举制度改革:十三大后的探索〉(2014年9月15日),《纽约时报》中文网,https://cn.nytimes.com/china/20140915/cc15wuwei29/zh-hant/。
  [58][59]张千帆:〈极权主义的建构与解构〉,《中国战略分析》,2016年10月号,页42-51;25-32。
  张千帆 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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