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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近日傳來《香港01》一篇奇文,題為「漢字解讀法律與憲法的智慧」,作者是「憲法和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成員、香港律師會前會長彭韻僖。內文說,彭在月初出席特區政府及中聯辦合辦的「國家憲法日」座談會,有個叫王鳴峰的資深大律師從中國文化角度分析「法律」與「憲法」的定義,彭韻僖形容「非常有啟發性」。
據王鳴峰所說,「律」、「法」和「憲」三個字都有豐富內涵:例如「律」字原意與法律無關,僅指音律,其後才引申為「清晰、嚴謹、穩定」的律令;至於「法」字,左邊是三點「水」,故本義與水有關,古人留意到水面是平的,於是以水比喻「公平」,強調「法」是公平;「憲」字則有「懸法示人」意思,即是說「不單要公平,公平的同時要讓人見到公平」。
以上講法不是毫無根據,只是不夠完整,也誇大了字義的某些面向。例如「法」字並非只涉及水,它的原義其實是「刑」,古字寫作「灋」,當中的「廌」(粵音唸作「字」)是傳說中一種能辨別是非曲直的神獸,亦稱為「獬豸」(粵音唸作「蟹字」)。「廌」在爭訟中會用角碰撞不正直的一方,驅去壞人(故「灋」中有「去」字),使刑法公平如水。
至於「憲」字,除了作名詞用,解為「法」或「典範」,有時也確實作動詞用,表示「懸法示人」,但古人原意並不是像彭韻僖所說,「要讓人見到公平」,而是指法令必須清晰,讓民眾確知「紅線」所在,即孔子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的「教」。孔子想講的是:為政者要先施教於民,反覆叮嚀,而人民仍然犯禁,你才懲罰他們;若未嘗公布教令,政府便逮捕甚至誅殺人民,就是虐政。
根據我的理解,「律」、「法」和「憲」三字都沒什麼高深「智慧」可言,而中國人自古以來的法治實踐也是得啖笑。若真要從中國文化角度探討法律,我覺得《說苑》所載的「愚公之谷」故事,才是一個正確的切入點。這故事講齊桓公打獵,追逐野鹿入了山谷,遇見一名老人,就向他詢問山谷名稱。老人說此谷以自己的名字命名,叫「愚公之谷」。
桓公好奇,為何老人稱為「愚公」。老人解釋,他曾賣掉母牛生的小牛,買了一匹小馬,結果被一個少年以「牛不能生馬」為由,強行奪走馬匹。鄰里認為他很愚蠢,就以此作為谷名。桓公嘆老人確實愚笨,質疑為何向惡少年屈服。之後,桓公將此事告知宰相管仲。
管仲聞言,整一整衣服,鄭重向桓公道歉,表示這是自身的過失。管仲解釋,若像堯這樣的明君在上,又有公正無私的咎繇掌管獄訟,根本不會有人夠膽強搶馬匹,就算有,老人也不會退讓,現在老人是明知法理不彰,才會任由少年奪走小馬(「公知獄訟之不正,故與之耳」)。「愚公」根本不愚——他完全明白中國「法治」的本質。
細心一想,愚公的「智慧」到今天依然成立,那些假冒公安或大陸官員的騙案就是明證。光是香港,今年首十個月警方就錄得874宗假冒中国官員的詐騙案,涉款高達14.2億港元。騙徒利用中国大陸執法不明和執法人員濫權的亂象,偽裝成公安或其他官員,恐嚇、迷惑及誘騙受害人。
為什麼許多人心甘情願付錢呢?因為他們就算不是「身有屎」,也知道中国地方政府往往透過公安系統「異地執法」、「遠洋捕撈」,可以羅織罪名、凍結你的資產。因此,即使明知這是強搶,他們也只能像愚公一樣,無奈妥協,破財消災。11月1日中国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市場監管執法行為規範」,特別提出「八個嚴禁、十個不得」,杜絕隨意執法、釣魚執法,可見中国法理不彰,是鐵一般的事實,就連官方也認證了。
港府和中聯辦搞「國家憲法日」座談會,我是支持的,但為什麼要用「漢字」去解讀法律與憲法,而不是用現實來驗證呢?談中国「憲法」,也無需旁徵博引上溯到甲骨文,只要老老實實探討以下兩條問題就夠了:因起草《零八憲章》而判監的劉曉波,只是溫和地要求中国政府履行自己寫的憲法,為什麼被控「煽動顛覆政權」?如果基本法也有違反「国安法」的地方(可參考「47人案」),那麼中国憲法是否也可能危害国安?
圖/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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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9日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昨日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法官郭偉健稱,需頗長時間考慮,押後至10月4日裁決。看網媒報道控方伍淑娟的陳詞,除了再一次被她煽動到,也不得不佩服她為了「華夏文化偉大復興」,的確去到好盡。
伍淑娟的言論,這次怎樣煽動大家憎恨政府呢?她忽然提出一套「港媒新守則」,指「反中亂港分子」的主張,傳媒可報道但不能訪問,可引述但不能詳盡引述,而「反中亂港分子」的文章,則可報道而不能全文轉載。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昨午陳詞,指這些新標準,《立場》事前不知,「如果呢個係守則,咁政府要公告天下,我都唔知(守則),你又話我犯咗,有啲死不閉目㗎嘛 ⋯⋯(政府)冇公布新準則,但話我哋異常,咁就對我哋唔公道。」(注1)
伍淑娟是中国人,不知有沒有讀過《論語》?子張問孔子怎樣才可以從政,孔子答要「尊五美,屏四惡」(尊崇五件美事,屏除四種惡行),而「四惡」之首,就是「不教而殺謂之虐」。孔子的意思是:為政者要先施教於民,反覆叮嚀,而人民仍然犯禁,你才懲罰他們;若未嘗公布教令,政府便逮捕甚至誅殺人民,就是虐政。
伍淑娟的結案陳詞,忽然提出一系列政府從未頒布的「法規」,不負責任地陷《立場》於罪網,正是「不教而殺謂之虐」的惡行,等於表明特區施行的是虐政,就不怕煽動到大家憎恨政府嗎?
更令人嘆為觀止的,是伍淑娟指《立場》文章〈中共百年影像誌 主旋律外的時代回聲〉提到大饑荒等歷史事件,形容內容為「以下犯上」、「揭瘡疤」。嘩,連「以下犯上」這種古色斑斕的封建時代四字成語也祭出來,伍淑娟到底以為自己是在演《包青天》抑或《審死官》呢?
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的大饑荒,由中共一手促成,導致數以千萬人非正常死亡,歷史早有定論,《立場》重溫史實,何罪之有?如果這樣也是罪,那麼伍淑娟的檢控原則,該不只依據大清時代案例,簡直可上溯至南宋朱熹的奏章,可謂「華夏文化偉大復興」了。
公元1188年,也就是南宋的淳熙十五年,朱熹曾上奏宋孝宗,論及審理刑獄的準則,說:
「凡有獄訟,必先論其尊卑上下、長幼親疏之分,而後聽其曲直之辭。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雖直不宥;其不直者,罪加凡人之坐。」
意思是:「凡審理案件,首要考慮涉案雙方的身分高低、長幼親疏的區別,然後再聽取他們申述是非曲直之詞。凡是以下犯上、以卑凌尊的人,就算有道理也不可寬恕;若無道理,則罪加一等。」
《立場》文章提及大饑荒,根本沒有錯,但伍淑娟不知在哪兒挖呀挖,竟給她挖出一條對人不對事的「以下犯上」罪,這不就是朱夫子所謂的「雖直不宥」嗎?朱熹這種「以理殺人」的「道學」,於中國文化遺毒甚深,要等到清朝戴震寫成《孟子字義疏證》,才予以有力的破斥。
不可思議的是,到了廿一世紀,在這個本來中西薈萃的前英殖民地,800年前朱夫子的刑法準則竟死灰復燃,再放異彩,伍淑娟真不愧為港版豬西,不,港版朱熹了!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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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法庭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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