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了的連儂牆 臉書 2026-4-28
消失了的一國兩制
第四章:(37)歷史可以隨意删改?
政權可書寫歷史,但民間不會遺忘!
這是一個非常深奧且沉重的議題。從這張由插畫家 vawongsir 創作的政治漫畫中,可以強烈感受到對於「歷史詮釋權」的焦慮與諷刺。
關於「歷史是否可以按當權者的意願刪改」,我們可以從幾個維度來探討:
1. 歷史與權力的關係
古往今來,確實有「勝者書寫歷史」的說法。當權者往往掌握了教育、博物館、官方檔案等資源,能夠決定:
選擇性遺忘: 哪些事件不再被提及。
重新定性: 將過去的衝突或運動重新定義,以符合當下的政治利益。
英雄化與妖魔化: 改變對歷史人物的評價。
2. 歷史的「真實性」與「紀錄」
雖然當權者可以修改教科書或博物館的展覽內容(如漫畫中人物在「香港歷史博物館」字樣旁貼上「篡改」紅牌),但這並不代表真實發生的「事實」會隨之消失:
民間記憶: 親歷者的口述、日記和個人記憶是難以被抹除的。
多方史料: 隨著全球化與資訊流通,異地保存的檔案和國際媒體的紀錄,往往成為對抗單一敘事的有力工具。
考古與物證: 物質文化遺存往往能提供超越文字敘事的客觀證據。
3. 史學家的職業操守
在學術界,歷史學強調的是證據(Evidence)與論證(Argument)。真正的歷史研究並非為了服務政權,而是為了逼近真相。當博物館的展示與普遍認知的歷史事實出現落差時,往往會引發社會大眾與學術界的強烈質疑,這種質疑本身就是對歷史真實性的一種守護。
結語:
權力或許可以短暫地改變「講述歷史的方式」,但很難永遠封鎖歷史的真相。歷史就像一塊被覆蓋的碑文,時間與研究終究會讓原本的字跡再次浮現。
這幅漫畫反映了當前社會對於文化遺產與集體記憶被重塑的擔憂。你認為在當下的環境中,一般民眾該如何守護自己心中的那份歷史真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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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了的一國兩制
第四章:(38)基本法真有保障?
政府立例收業權,必然遭司法覆核!
這是一個非常敏感且具法律爭議的話題。針對你提供的圖片內容以及對黃偉綸副司長言論的質疑,我們可以從現行法例、基本法保障、以及程序公義三個維度來客觀分析政府這一招「行得通嗎」。
1. 現行法例與「宏志閣」的特殊性
目前香港確實沒有一條現成法例可以讓政府在「非危樓」且「非公共用途(如築路)」的情況下,強行收購單一業主的私人物業。
《土地收回條例》: 通常用於興建公屋、道路等「公共用途」。如果宏志閣結構安全,政府很難引用此條例,這也是為何貼文中提到「非危樓,不能用收回土地條例」。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強拍條例): 這主要針對私人發展商。雖然 2024 年修例後強拍門檻降至 65% 至 70%(視乎樓齡),但這通常需要證明建築物有重建必要。宏志閣並未受火災直接破壞,這條路徑在法理上存在爭議。
2. 「不排除立法」的憲制挑戰
黃偉綸提到的「不排除立法」是指制訂專項條例。這在法律上確實面臨巨大挑戰:
《基本法》第 6 條與 105 條: 這是保護私有產權的「定海神針」。第 105 條規定,徵用財產必須給予補償,且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的「真實價值」。
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 正如你所言,如果政府單獨針對宏福苑或宏志閣立法強制收樓,極可能面臨司法覆核。法庭會裁定該法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即政府是否有足夠強大的理由(如極端重大的公共利益)來侵犯個人產權。
觀察點: 若 100% 的業主中有 99% 同意賣,剩下的 1% 確實可以阻止整體發展(目前的公契制度下)。政府若想打破這僵局,必須向立法會證明:由於其餘 7 座已毀,孤立的宏志閣在管理、維修及長遠規劃上已不可行,這才構成「公共利益」。
3. 利益申報與程序公義
你提到的關於黃偉綸與其配偶(前勞工處處長陳穎韶)的利益衝突質疑,是屬於行政失當與程序公義的範疇。
利益申報制度: 在香港,高級官員在處理可能涉及親屬職權或利益的決策時,必須進行申報。若決策過程被證明受個人利益影響,該行政決定可能被裁定無效。
「你情我願」vs 強制: 目前政府強調 75% 同意是「開啟方案」的門檻,而非立刻強制。但如果未來真的走向立法收回餘下 25% 業權,那確實會從「商業協商」轉變為「公權力介入」,引發資本主義核心價值的討論。
總結:行得通嗎?
從法律角度看,政府要強行收回宏志閣業權,「難度極高且風險極大」:
立法門檻: 需要立法會通過專項條例,過程中會面臨巨大的民意與法律界壓力。
法理挑戰: 即使立法,若無法證明其「公共利益」遠超「私產保護」,在司法覆核中勝訴的機會存疑。
社會代價: 強行收樓會動搖投資者對香港私產保護的信心,這對於強調「一國兩制」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來說,代價極其沉重。
目前的 75% 門檻更像是一種「民意壓力測試」,政府試圖透過營造「大多數人已同意」的氛圍來勸導剩下的業主。若最終仍有人堅持不賣,政府是否敢於邁出「強制立法」這一步,將是香港法治的一個重要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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