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刊 2026-5-19【支聯會國安案 第24天】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鄒幸彤不認罪,案件今(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鄒幸彤結案陳詞時,回應控方所指「結束一黨專政」的自然合理效果為「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她質疑控方「生安白造」,所謂效果只是「堆砌出嚟滿足控罪要求」。她指,「結束一黨專政」已存在30多年,不停被大規模使用和接收,其效果觀乎歷史自有答案,若法庭不小心把關,在何謂自然合理效果上劃出嚴格界線,「好易變咗縱容權力犯罪嘅幫兇,縱容中國政府對六四屠城無止境嘅逃責」。
她在陳詞尾聲,重申「結束一黨專政」是追求民主轉型,「無論控方用幾多難聽同犯罪語言描述呢件事、呢個目的,我哋立場唔會變」,又懇請法庭作正確選擇,「喺價值被重塑嘅年代,守住返法律嘅尊嚴同底線」。
各方陳詞完畢,法官李運騰明言「我哋需要好多時間去寫嘅」,無法訂下確切的裁決日子,料於七月中至下旬裁決,屆時會預先通知各方。【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鄒幸彤就罪行元素方面作結案陳詞,就控方指稱「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等於「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她反駁指,憑常理可知悉「推翻」不等同「結束」或「破壞」,而「推翻」須關注方式,而非結果,「如果控方講唔到任何喺方式上嘅指控,其實推翻嘅情況就已經冇可能成立」。
反駁「推翻」國家根本制度指控 支聯會是漸進式演變
鄒指,「推翻」一詞並非適用所有對象,一般會指推翻某種秩序或制度等,且「推翻」涉快速變化,近乎一次性地發生,不可形容漸進式的演變,如本案被告30多年來推動人權教育、培養公民社會等,「呢啲滴水穿石工作,唔可以用推翻呢個字眼」。
鄒續指,「破壞」沒有徹底及快速的意思,適用的對象更闊,且行為性質比起「推翻」帶有更多惡意或不公等。此時,法官李運騰關注,失去信心是否亦算破壞制度?鄒遂舉例指,如在餐廳用膳時「食到曱甴」,其後寫食評致餐廳結業,「我只係講緊事實」,亦是食客有權做的事,故不屬惡意破壞。
李運騰續問,若然在食評中說出「大家以後唔好幫襯佢喇」,關注會否有分別。鄒稱,在自由社會中,上述是正當的行為,為他人健康着想提醒不要光顧,並非破壞性的行為,除非找黑社會上門尋仇。
李運騰問及,是否基於事實作出批評「亦唔過份嘅話」便不屬破壞?鄒回答:「係,fair enough。」李運騰再問是否意指「fair comment」,獲鄒確認。鄒重申,支聯會一直講事實、講道理、講證據,完全是公平合理,亦是公民有權做的事,即使言行傷害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都不涉破壞。
鄒續指,控方指稱各被告無叫人用合法方式修憲,然而控方須證明被告叫人用違憲手段達致「結束一黨專政」,兩者猶如「隔咗成個大西洋咁遠」,亦質疑控方無理取鬧。
違憲不能視為國安法下「非法手段」 因憲法不在港直接實施
鄒又指,違反中國憲法不能視為《國安法》第22條下的「非法手段」,因中國憲法不能直接在港實施,要透過本地法律作為中介,才可產生法律上可執行的效力。李運騰關注,鄒是否意指違憲本身不足以構成非法手段,因缺乏了詳細法律條文,將憲法內抽象的概念實體化?鄒確認。
她指,即使退一步,接受違憲屬非法手段,法庭始終要作出裁定,如何判斷某個行為是否違憲,控方指稱以實現「結束一黨專政」為目標的行為,便等同違憲,「完全係思想罪嘅標準」。
至於控方指稱「結束一黨專政」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鄒在陳詞時反問:「被告究竟煽惑咗他人做咩行為?到呢一刻,都停留喺一件唔知係咩嘢,但又會違反憲法,兼又會結束到一黨專政嘅行為。」
鄒力陳,說話本身含意與其效果屬兩回事,惟控方「撈埋一齊講」,鄒舉例指,憲法提及「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單看字面意思「好激動㗎喎」,可包含支持藏獨或牽涉武力,反問難道憲法有煽動藏獨、武裝叛亂的效果?
鄒指,本案各被告擺街站呼籲他人參與六四集會,「主觀目的又好,客觀效果又好,街站自然效果咪就係叫人去集會囉」,不會因為在過程提及「結束一黨專政」,就由鼓勵參與集會,突然變成「鼓勵他人做一件唔知係乜,但會違憲,兼結束到一黨專政嘅行為」。
鄒質疑控方所指的「自然合理效果」本身「已經係好唔自然、好唔合理」,假設她叫人做違憲兼可結束一黨專致的行為,正常人反應是「黑人問號」,她直言:「一句冇人聽得明要做乜嘅所謂煽惑效果,點樣係自然合理嘅效果,我係搲晒頭嘅。」
鄒續指,「結束一黨專政」已存在30多年,不停被大規模使用和接收,其自然合理效果「唔係幻想出嚟」、「睇歷史應該都有答案」,甚至多年來最直接接收這句話的人正是支聯會自己,連在港最全心擁護此綱領、有一定資源組織人力的機構,都無做過控方所指的行為,她反問道:「憑咩話呢句話講出嚟自然合理效果就係控方描述咁講呢?根本個效果就係生安白造、堆砌出嚟滿足控罪要求……完全脫離一般人對呢句話嘅自然理解、合理反應。」
本案言論天生不受政府歡迎 籲法庭警惕莫讓政府無限上綱
鄒又指,法庭考慮每項罪行元素時,都要衡量人權問題,在一個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對政府的批評、對不公不義的揭露、對政制改革倡議正常不過,亦是有必要存在的言論,除非有妄想症,否則聽到上述說話的人,不會因為「你鬧緊政府」,而被煽動做非法的事。
鄒稱,當然世界上的政府均為「被害妄想症嘅高發群體」,總在正常的公民行動中見到對政權的威脅,即使明知沒有威脅,往往都有動機將不利自己的聲音消滅於萌芽狀態,因此法庭非常警惕政府對言論作出過度詮釋。她引用加拿大最高法院有關仇恨言論的案例,提及歷史上曾「唔畀講地球係圓嘅」,可悲的是現時面對同一問題,「唔畀講專政係專政」,反問法庭是否要重蹈覆轍。
鄒指,本案所涉言論,核心是要限制和監察權力、追究濫權違法的責任,「咁嘅言論天生就唔受政府歡迎㗎啦」,法庭可不去論斷事情對錯或六四誰是誰非,但不能不警惕政府作為被批評對象會有不良動機,並對言論無限上綱。
鄒強調,如法庭不能小心把關,在何謂「自然合理效果」上劃出嚴格界線,「好易變咗縱容權力犯罪嘅幫兇,縱容中國政府對六四屠城無止境嘅逃責」。

鄒最後總結指,本案出現3個奇怪情況,即被告完全擁抱所指稱的犯罪行為、控方自行抹黑憲法為確立一黨專政的制度、公民竟成為違憲的主體。
鄒指,在本案之中何謂對錯的標準全被顛倒:「說出真相,變咗煽動仇恨。尋求公義,變咗利用苦難。問責限權,變咗違反憲法。還政於民,變咗顛覆國家。」她指,本案核心的「結束一黨專政」,本質上是法治的訴求,「要結束黨大於法嘅情況,攞返我哋應有嘅人權,包括民主權利,呢個目標本來就係法律同法庭自己嘅使命,(被告)由day 1開始就唔應該被擺上被告席嗰邊。」
鄒續指,刑事法律程序要適用亦有前提,法律設計是用以處理社會上發生「唔好嘅事」,例如死人冧樓、強姦搶劫,惟現時「有咩壞事發生咗嘅情況都唔存在」。法官陳仲衡遂指,亦有預防性的罪行,鄒同意,但是預防壞事發生,觀乎本案,「法庭喺本案被要求去禁止、去懲罰嘅嘢,根本係社會同法律本身應該去鼓勵嘅嘢,係禁止香港核心價值,歲月累積落嚟嘅共識同理想」。
法庭「畀人迫埋牆角」 早晚面對「專政」與「法治」根本矛盾
鄒明言:「被告唔可能同呢啲追求切割,如果法律夾硬懲罰完全正當行為,只會扭曲埋法律本身嘅原則同價值。我哋而家喺度面對緊,正正係權力嘗試利用法律,重新為呢個社會寫過咩係是非對錯,用法律令所有人放棄對民主追求,擁護專政嘅現實。」
鄒重申:「我哋唔會任由權力去定義我哋嘅對錯,唔會跟住上頭指揮,打倒昨日的我。共產黨領導再無所不能,都領導唔到我哋嘅良知,被告清楚我哋要咩嘢,就係要結束一黨專政,就係要民主轉型,無論控方用幾多難聽同犯罪語言描述呢件事、呢個目的,我哋立場唔會變,對是非對錯根本判斷都唔會變。」身在被告席的李卓人邊聽邊點頭。
鄒又反問道:「法庭係咪甘心成為專政重塑社會價值嘅工具?係咪明確拋棄民主價值?為共產黨嘅永續執政去保駕護航呢?」她指,「今次呢埸檢控,與其話係對被告嘅挑戰,其實係對法律嘅審判」,當專政真實存在,法庭早晚要面對「專政」與「法治」間的根本矛盾,早晚要表明自己站在「民主原則」還是「權力意志」一方,如今法庭正正「畀人迫咗埋一個咁嘅牆角」。
她最後強調:「希望法庭作正確選擇,喺價值被重塑嘅年代,守住返法律嘅尊嚴同底線。」
官未定裁決日期 「需要好多時間去寫」料7月中至下旬完成
代表支聯會的資深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指,支聯會已被清盤,她未獲任何指示,強調如法庭信納李卓人及鄒幸彤作供所言是真或可能是真,控方便無法證明涉案罪行,若兩人被判罪名不成立,支聯會亦應獲判無罪。就其他議題,她均採納書面陳詞。
各方陳詞完畢,法官李運騰表示「我哋需要好多時間去寫嘅」、「但真係冇辦法畀到確實日期」,心目中料於七月中至下旬完成,屆時會預先通知各方,笑言希望不要出現「禮拜五話畀你知禮拜一裁」的情況。
鄒在懲教人員看管下,由大律師席行至被告欄,她一貫望向旁聽席露齒笑,有人向她做出豎姆指手勢。李卓人亦面帶微笑,又向其法律團隊雙手合十致意。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詳情指稱,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支聯會國安案報道結集】
法院:高等法院
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黎婉姫、陳仲衡
被告: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法律代表
辯方:鄒幸彤自行代表;李卓人、何俊仁由大律師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胡栢昌、大律師劉樂遥代表;支聯會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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