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敗者回憶錄0909)
2019年2月香港特區政府以一宗香港男子在台灣殺害女友的案件為由,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容許政府把疑犯移交台灣及中國大陸等地。
除了有引渡協議的國家或地區之外,香港也為沒有協議的地區訂有《逃犯條例》。在《條例》第13條「移交令」中,列明有死刑的地方,只有在該地方不會執行死刑而香港特首亦信納這保證的情況下,才會發出移交令。不過,更列明:「在某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決定不就該國民作出移交令。」
訂立這一條,相信是因為中國是世界上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據2017年官方數字,中國執行死刑人數有1551人,而全球各國執行死刑的總數也只有596人。
原有的《逃犯條例》在1997年公告,其後並作修訂,內容指:移交逃犯安排適用於香港政府及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但卻指明「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意思就是不能夠移交逃犯到中國大陸了。
這條例把中國大陸排除在可移交逃犯的世界各國之外,明顯就是中共也知道香港和世界各國對中國的司法沒有信心。中國司法強調黨領導,「黨」字的組成是「尚黑」,在有關中國司法案件的許多報導中都體現「尚黑」。中共為求取香港及西方國家對主權轉移後香港的信心,就不顧面子訂下這「除外」條款了。
2019年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把「中華人民共和國除外」的字句去掉,是因為中國富起來、強起來也。除了這個條款帶屈辱性,更有一說習近平以「反貪腐」鞏固權力,就要抓一些在香港的權貴政敵,撲滅對他權力有威脅的書刊。銅鑼灣書店的風波鬧大,刺激中共不想再暗中擄人,乾脆在香港立法,名正言順地把看不順眼的人作為罪犯抓到大陸去。
另一說法是由於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捕,要引渡去美國,北京為求反制,希望在香港掌握類似的法律籌碼,將「觸犯中國法律」而身處香港的中外人士移送至中國大陸受審。
不少人認為是特首林鄭月娥為迎合北京而提出修例,但我更相信這是北京的命令。因為一提出修例,中聯辦就召集香港的政協、人大及建制派議員,要求全力支持。
修例的藉口,是一年前即2018年二月台灣發生的命案。兇嫌和受害者都是香港人。兇嫌棄屍後回港,台灣當局在發現屍體後,三度致函港府,提出司法合作。但港府一句回應都沒有。
直至一年後,特首和保安局長以悲憫之姿指若不修訂《逃犯條例》,就無法把疑兇送去台灣受審,受害人家屬可憐呀!無法彰顯公義呀!
法律界指出,台灣與中國是不同的司法管轄區,《逃犯條例》的「除外」條款不應包括台灣。香港與台灣進行一次性個案移交,一點問題也沒有。此外,司法合作還可以包括由台灣辦案人員到香港機場,由香港警方把兇嫌交給台方押送回台。這樣的做法以前也試過,不是第一次。
但港府卻拋開已有的可行辦法,捨易取難、不顧輿情地把原《逃犯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除外」這條款予以剔除,把台灣列為中國的「其他」部分,認為這樣才能填補《逃犯條例》漏洞,才可以把疑犯送往台灣。
台灣當局洞悉把台灣納入「一中」的陰謀,立即拒絕以這方式接收疑犯。更發出旅遊警示,指香港修例後,中共就可以在香港合法拘捕台灣人,送往大陸受審。
修訂《逃犯條例》的要害,就在於把排中的「除外」條款剔除後,許多在香港不屬於犯罪的行為,若遭特首配合中共需要,都可以列為「在中國的犯罪者」而予以拘捕送交中國。比如「攻擊國家領導人」、「尋釁滋事」、「勾結外國勢力」等等。因此,修訂《逃犯條例》也被稱作「送中」條例。
林鄭政權稱修例是為補漏洞。但實際上「除外」條款是基於對中國司法的評價而作出的,而且是中國自己同意及參與制訂的。它不是「漏洞」,而是一國兩制的定海神針。神針拔去,專政風暴就會來臨。
修訂《逃犯條例》提出來後,香港許多人都嗅到了氣味。於是,從法律界開始,到傳媒、寫作者、商人,包括一些親建制的富豪,都紛紛發聲反對。大家都看到,一年前的台灣命案只是巧立名目,而且立得不巧,漏洞百出。若這惡法通過,則所有人都生活在動輒得咎的恐懼中。一網打盡香港人,一槌擊潰一國兩制,更給台灣硬吞「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死老鼠。
西方政府機構、香港大律師公會,和包括部分親建制的報章社論,都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人權組織Hong Kong Watch不具名引述多名商界名人表達憂慮,這些人包括國際銀行高層、對冲基金經理。中共任命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教授撰長文,對修訂條例提出質疑。
但林鄭政權對所有質疑全都裝聾作啞。主持修例的高官連與法律界見面討論都欠奉,只是用強權逼一些親中人士表態,並依靠在立法會佔多數席位的建制派議員企圖硬闖過關。
在民主派分裂成大中華派和本土派的爭鬥中,連續幾年泛民主派主導的遊行人數越來越少。因此,中共和林鄭政權都低估了反對力量。但想不到全港大部分年輕人奮起,扭轉局面,使反送中運動風起雲湧,氣勢澎拜!(194)
圖,2019年四月,風暴將臨,在一次聚會中與資深傳媒人程翔、Verna Yu合影。
——作者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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