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受到民众的普遍关注。《决定》第44条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题目下,提出“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及“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等等。这里虽然没有谈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但指导思想上仍然没有跳出十五大分配观念的框架。
(一)两度“买椟还珠”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先提出来的,具体说法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这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十三大就已经提出来的,“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则是十五大首次提出。值得注意的是,十五大后,全国掀起了学习十五大政治报告的热潮,各种舆论工具开足马力,发表大量文章、评论、心得、体会,种种辅导材料铺天盖地,宣讲人员席不暇暖。但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很少有人论说。我在当时曾经写过三篇文章,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评论和阐述。第一篇文章的开头就指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的理论观念”,“也许,连起草政治报告的秀才们也没有掂量出这七个字有多么沉重的份量。他们只是承认了这个理论观点在现阶段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却没有意识到它所包含的丰富而深刻的内涵,以致把这个具有创造意义的观点,包容在一个错误的表达方式里:‘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他们不了解: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两种无法兼容、因而也不可能‘结合起来’的分配方式。”
作为具有理论创新意义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其最有价值的涵义,在于承认劳动者有权参与剩余价值即利润的分配,因为劳动力是任何形式的生产都不可缺少的要素。然而,十五大政治报告却只“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把劳动力排除在“参与收益分配”之外,显然是十分荒谬的。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而只承认“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却排除劳动者参与收益分配,无异于“买椟还珠”。
把劳动力排除在“参与收益分配”之外,秘密就隐藏在“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个公式里。按照这个公式,劳动者领取工资就是按劳分配,既然已经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工资,就不能再参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十六大政治报告大概意识到这个缺陷,在政治报告中把劳动加进到生产要素里:“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是对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十分简明而准确的解读。但接下来又说:“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说明指导思想上依然坚持对按劳分配的错误理解。十七大政治报告重复了十六大政治报告的说法,只是把这两句话的顺序颠倒一下。
应该承认,十六大、十七大把劳动包括在生产要素里(注),与十五大相比是一个进步。但这个分配原则迄今未见实施,官方文件和书报杂志也看不到有关这个问题的解读和论述,说明在执政者和那些智囊精英、经济学家的头脑里,还没有理清这个问题的头绪,以致在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里,又回到十六年前的十五大政治报告的思路:“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还是把劳动力排除在生产要素之外,再一次上演了“买椟还珠”的旧脚本。
(注:作为生产要素,“劳动”的准确提法应该是“劳动力”。首先,劳动是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的运动过程,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参与这个过程;其次,企业在市场上购买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不是劳动的价格;再次,劳动本身没有价值,而生产要素都是有价值的,都是资本的转化形态;复次,劳动的过程就是生产的过程,把劳动列为生产要素,犹如把生产列为生产要素一样是不恰当的。)
(二)分配方式和按劳分配
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理解分配方式。《决定》谈到“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说白了就是增加工资。把工资说成是“劳动报酬”,属于“初次分配”,是承袭古典经济学的一个理论误区的结果。古典经济学认为劳动者因劳动拿工资、资本家因资本得利润、地主因土地收地租,是最合理的分配方式。我国几十年来把等级工资制看成是按劳分配,是一种分配方式,这个观念虽然来自苏联,但究其根源,还是要追溯到古典经济学。
如果我们严肃认真地梳理商品生产的过程,就可以理解,劳动者的工资并不是劳动报酬,等级工资制也不是按劳分配。第一,工资是企业主在市场上购买劳动力的代价,是资本和劳动力相交换的体现,属于交换方式,而不是分配方式;是交换的产物,不是分配的产物。第二,资本交换劳动力的交换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之前,即使有些是在生产完成之后才支付工资,但工资的数额是生产之前就约定了的;而分配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之后,通过生产劳动,有了新产品,而且在市场上实现了商品的价值,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第三,工资是一个定数,生产之前就已经确定;分配则是一个变数,或多或少甚至无利可分,均随企业盈亏情况而定。第四,工资在会计科目里被列为成本,与分配无关;可供分配的是利润,是扣除成本和各项开支后的盈利。
以上的梳理表明,分配方式应该是利润的分配,剩余价值的分配。根据十六大、十七大的释义,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里说的分配,当然是指利润的分配,与等级工资无关。
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不提“按劳分配”,是明智的做法。“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对未来的公有制社会分配方式的一种设想。它的基本含义是:企业在生产中增加的财富,应根据劳动者对生产所作的贡献,全部分配给劳动者。这个设想虽然带有空想的色彩,但也有合理的成分。它以劳动者享有企业的全部产权为前提,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有产者,所以才有权获得全部利润。迄今为止,世界各国没有哪一个企业达到这个水平,按劳分配至今还是一个空想。事实上,任何侈谈按劳分配的文件书报,都是对按劳分配的歪曲,也是对等级工资制的美化。歪曲按劳分配的始作俑者是列宁,他把苏联的等级工资制说成是按劳分配,影响遍及全世界。我国多年来“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就是它的流毒。三中全会《决定》里没有按劳分配的说法,是否意味着指导思想上已经认识到它的谬误?但愿如此,可是,事实上恐怕还谈不到。
《决定》提到的“劳动报酬”和“初次分配”、“再分配”,都是沿袭古典经济学的思路。“劳动报酬”指的是工资,但工资是劳动力的代价,不是劳动的报酬。劳动者作为劳动的要素参与劳动过程,应该从劳动创造的财富即利润中,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份额,这才是劳动报酬。至于“初次分配”、“再分配”,同普通经济学里的所谓“二次分配”,都是不科学的概念。《决定》里的“初次分配”,指的就是劳动者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润。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如前所述,劳动者得工资发生在生产之前,是交换行为;资本家得利润发生在生产结束之后,才是分配行为。把这两者放在一起,统称为“初次分配”,显然是不适当的。利润分配完了,劳动创造的新财富有了所有者,分配行为就宣告结束,不应该再有什么“再分配”或“二次分配”。政府把税收用于教育、医疗、劳保等公共事业,是一种政府行为,同分配方式毫无关系。之所以把它称为“再分配”或“二次分配”,是因为包括劳动者得工资、资本家得利润的“初次分配”不公平,才需要有个“再分配”或“二次分配”来矫正平衡。它来源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欧洲的福利经济学。其实,只要利润的分配做到公平合理,劳动者和企业家各得其所,就没有必要把政府行为说成是“再分配”或“二次分配”。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当代社会最公平、最合理的分配方式。在贯彻《决定》第44条“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时,应该有意识地向按生产要素分配倾斜。它的涵义,就是十六大、十七大政治报告里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就是说,在企业分配税后利润时,每个生产要素(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即劳动者、资本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都可以获得一份与他们在生产(劳动)中的贡献相适应的报酬。由于生产要素实际上也是劳动要素,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可以称为按劳动要素分配,简称“按劳分配”。这样,就赋予按劳分配以不同于原典意义的新内涵,使这个概念适用于当代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劳动者参与利润的分配,是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按照“分享经济”的理论,采取奖金、分红、利润分成等办法,让员工参与利润分配,劳资共享企业收益,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劳动者参与利润分配的最规范的形式。
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好处很多:1、利润的合理分配,有助于营造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2、劳动成果和报酬挂钩,将加强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3、劳动者除领取工资外,还可以参加利润分配,增加了收入,改善了生活,可以适应扩大内需的经济要求;4、部分报酬转化为企业产权,职工成为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成为有产者,实现了工人阶级有产化,这是树立主人翁责任感的经济基础;5、有助于弱化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创造平等祥和的生产环境和企业文化;6、对于资方来说,虽然分走了一部分利润,减少了收入,但员工发挥了积极性,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企业的收益,足可弥补资方的损失而有余,从长远着眼,对资方也是有利的。《深圳特区报》11月19日刊载一篇题为《学习晋商模式,助力科技创新》的文章,其中介绍慧聪网董事局主席郭凡生在“中国创业家峰会”上的发言;“我们投资人每年的分红只能是30%,剩余70%分给不持有公司注册原始股的员工,这个制度走了11年,我们从来没有贷款,业务量年年翻番,一直到2003年慧聪上市。在这种制度里没有劳资矛盾,有的是劳资一体和劳资共本。”慧聪推行的实际上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一个具体模式。
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生产关系中的分配关系的改革。它本质上还是一种市场行为,当然不宜强制推行,但可以提倡。国家有必要提出有步骤地推进这种分配方式的参考方案,企业可参照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量力而行;也可以定出计划,几年以后或在企业达到某种规模后,参照其他企业的经验再实行。
自从十五大提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后,很少有人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分析论证。近几年有一些讨论分配制度改革的文章,也不见有涉及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容。这个具有革新意义的分配方式,似乎是被指导思想和智囊精英们遗忘了,抛弃了,甚至在十八大三中全会的《决定》里连提都没有提,只保留了“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木匣犹在,珠宝却没有了。我这篇札记的目的就是要找回珠宝,把它放回木匣里。不知道这个想法是否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和关心?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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