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按:这封建议信是黄溢智律师和刘盛她们搞的,我看没什么我反感的话,就同意签名了。特此说明,不敢掠人之美。
要求消除计生与户籍捆绑、对户口登记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的建议信
国务院:
公安部: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公安局:
我们是一群关注公民平等权利的学者和律师。我们注意到,近日北京房山一位女士因无法为其无证生育的儿子上户,起诉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房山分局在答辩状中称,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所以民警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拒绝为其子办理户口登记。
我们认为,根据《国籍法》和《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而不应附加条件;不给无证生育的孩子上户将严重影响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的产生,源于有关户口登记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请贵机关积极履行职能,对公安部门以及计生部门所制定的有关办理户口登记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废除对出生人口的户籍登记设置障碍(计生与户籍捆绑)的规定,实现户籍登记的平等和无歧视化,保障公民生存发展权。
首先,限制无证生育的出生人口上户涉嫌违法行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自1958年1月9日通过并实行至今,历经55年未曾修改,很多内容在实践中已被虚置或改变。目前,以公安机关和计生部门制定的户口登记“办法”、“须知”为依据,“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就不给上户口”成为北京市基层公安部门的通行做法(如: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但该类文件中没有显示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并且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上位法规定:在上户前需要提供《结婚证》、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文件。类似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审查即投入施行,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从法理上讲,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精神指出,对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并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计划生育政策外出生人口的父、母亲只需要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就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为孩子申报户口。
并且全国很多地区,如福建、河北、江苏、四川等省市地区,均曾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强调禁止将本辖区的户籍登记工作与计生进行捆绑。(详见:福建省《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第二,不予上户严重损害公民生存发展权。
《儿童权利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在我国,包括受教育权在内各项公民基本权利、福利待遇实际上均是以户籍为前提的,没有户口意味着无法取得学籍参加中考高考,没有户口也没法缴纳社会保险获得医疗养老保障。在缺乏法律依据、伦理道德支撑的情况下,计生不应与户籍制度有任何捆绑,阻碍公民享有其与生俱来的身份权利、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第三,消除“计生与户籍的捆绑”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恶性矛盾和社会悲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四次合并报告》第63段表示:“几年来,中国农村儿童登记的水平和时效有了极大提高,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但实质上,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受到捆绑规定损害的人群非常广泛。
2011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接受人民网在线访谈时曾透露,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到没有户口的人有1300多万,大部分是因超生未上户口。
这引发了一系列恶性矛盾和社会悲剧。
2013年7月,网曝四川泸州叙永县赤水镇檬梓村16岁花季少女蔡艳琼因超生无户籍无法参加中考,遂喝下毒农药百草枯自杀。该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引发大范围的转载和讨论。随后在公众以及媒体的持续关注下,2013年7月25日,当地派出所声称已为蔡艳琼办好了户口。
无独有偶,早在2008年1月4日,相似的悲剧也发生在17岁北京女孩玲玲的身上。根据北京的政策,由于玲玲是非婚生育女孩,没有北京户口,高考无法报名。玲玲在高考网上报名的当天服下自制亚硝酸盐胶囊轻生。
当前,一些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为上户设定障碍,强化部门利益,超越权限规定限制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破坏了法制统一。一方面,严重侵害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庞大的无户籍人群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造成很大危害。在此,我们希望贵机关能尽快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积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
此致
建议人:
顾海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胡星斗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刘小楠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杨支柱 著名法学及计生学者
黄溢智 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
陆妙卿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王玉琴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吴有水 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
许 英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2013年12月3日
来源:杨支柱搜狐博客
要求消除计生与户籍捆绑、对户口登记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的建议信
国务院:
公安部: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公安局:
我们是一群关注公民平等权利的学者和律师。我们注意到,近日北京房山一位女士因无法为其无证生育的儿子上户,起诉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房山分局在答辩状中称,因为原告无法提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所以民警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拒绝为其子办理户口登记。
我们认为,根据《国籍法》和《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而不应附加条件;不给无证生育的孩子上户将严重影响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的产生,源于有关户口登记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请贵机关积极履行职能,对公安部门以及计生部门所制定的有关办理户口登记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废除对出生人口的户籍登记设置障碍(计生与户籍捆绑)的规定,实现户籍登记的平等和无歧视化,保障公民生存发展权。
首先,限制无证生育的出生人口上户涉嫌违法行政。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自1958年1月9日通过并实行至今,历经55年未曾修改,很多内容在实践中已被虚置或改变。目前,以公安机关和计生部门制定的户口登记“办法”、“须知”为依据,“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就不给上户口”成为北京市基层公安部门的通行做法(如: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但该类文件中没有显示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并且实际上也没有任何上位法规定:在上户前需要提供《结婚证》、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亲子鉴定证明等文件。类似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审查即投入施行,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从法理上讲,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精神指出,对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并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计划生育政策外出生人口的父、母亲只需要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就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为孩子申报户口。
并且全国很多地区,如福建、河北、江苏、四川等省市地区,均曾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强调禁止将本辖区的户籍登记工作与计生进行捆绑。(详见:福建省《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第二,不予上户严重损害公民生存发展权。
《儿童权利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在我国,包括受教育权在内各项公民基本权利、福利待遇实际上均是以户籍为前提的,没有户口意味着无法取得学籍参加中考高考,没有户口也没法缴纳社会保险获得医疗养老保障。在缺乏法律依据、伦理道德支撑的情况下,计生不应与户籍制度有任何捆绑,阻碍公民享有其与生俱来的身份权利、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第三,消除“计生与户籍的捆绑”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恶性矛盾和社会悲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三、四次合并报告》第63段表示:“几年来,中国农村儿童登记的水平和时效有了极大提高,基本实现了全面覆盖。”但实质上,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受到捆绑规定损害的人群非常广泛。
2011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接受人民网在线访谈时曾透露,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到没有户口的人有1300多万,大部分是因超生未上户口。
这引发了一系列恶性矛盾和社会悲剧。
2013年7月,网曝四川泸州叙永县赤水镇檬梓村16岁花季少女蔡艳琼因超生无户籍无法参加中考,遂喝下毒农药百草枯自杀。该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引发大范围的转载和讨论。随后在公众以及媒体的持续关注下,2013年7月25日,当地派出所声称已为蔡艳琼办好了户口。
无独有偶,早在2008年1月4日,相似的悲剧也发生在17岁北京女孩玲玲的身上。根据北京的政策,由于玲玲是非婚生育女孩,没有北京户口,高考无法报名。玲玲在高考网上报名的当天服下自制亚硝酸盐胶囊轻生。
当前,一些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为上户设定障碍,强化部门利益,超越权限规定限制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破坏了法制统一。一方面,严重侵害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庞大的无户籍人群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造成很大危害。在此,我们希望贵机关能尽快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积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
此致
建议人:
顾海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胡星斗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刘小楠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杨支柱 著名法学及计生学者
黄溢智 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
李方平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
陆妙卿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王玉琴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吴有水 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
许 英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2013年12月3日
来源:杨支柱搜狐博客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