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根本的腐败是什么?既不是某个贪官污吏,也不是执法滥用职权,或者司法不独立,最根本的最大的腐败,天字第一号的腐败,是立法腐败。立法腐败之所以是最根本的腐败,是因为一种腐败的立法制度,可以把不正当的当作正当的然后强迫全民遵守,也可以让垄断性、自私性政策摇身一变而为法律加以支持和保护,更可以在公众不知不觉之中长期增进某个利益集团的机会却压制更多的弱势群体的机会……完全可以这样说,人类近代几百年中反对君主专制独裁,浴血奋战以建立民选议会(人民代表会议),其根本目的正是反对和防止立法腐败。从中国现实的经验看,立法腐败也是当前最需要关注的问题,这几年政府沦为"部门政府",少数垄断利益集团未显山未露水就成功地聚敛起巨大财富,乃至改革三十年后出现了贫富急剧加大等等等等,一切一切的不公,种种种种的社会怪现象,无一不与立法腐败直接间接相关联。
立法腐败既是最大的腐败,那么如何防范立法腐败?对这个问题,法治国家向我们提供了七条成功经验:一是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不得立法的内容,比如立法机关任何时候都不得制定剥夺公民言论结社集会自由的法律;二是立法机关的成员全部实行民选,将其政治生命交给选民决定;三是在宪法中制度性地限制立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将立法大权按内容分解,分别交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多级立法机构;四是将国家一级的立法机关一分为二,并建立行政元首驳回制等,以收对立法权的制约之效,避免因立法大权集中于一院而带来立法权能的滥用;五是在立法机关中实行多党对抗制度,让不同利益群体都有自身的利益代表,都能在立法过程中发表意见;六是立法机关以辩论施政的方式行使职权,除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例外,绝大部分立法过程全部对公众开放,立法人员说些什么,怎么说的,都暴露在公众眼目之下,以此最大限度地防范立法过程中出现勾结串通等以权谋私行为;七是设立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公民的自诉和法院的判决,达到废除显失公正的法律和侵犯人权的恶法等目的。这七条合起来,共同支撑起一套相当完善的"阳光立法机制"。法治国家提供的事实证明,只要作到了这七条,基本就能实现政治清明,如果哪里作不到,或者有所缺漏,那里的法律政策就肯定存在着阳光照不到的阴影。
这七条经验,可说条条都是人类历经数千年进化方才得到的宝贵财富,是数不胜数的白种人、黑种人、黄种人依靠不屈不挠的奋斗方才得到的宝贵财富,现在全部向中国免费提供。中国共产党如果真的想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就应该并且也只有借鉴这七条经验——至少以人类目前的智力所及,在防止腐败方面,特别是防止立法腐败方面,还找不到比这七条经验更管用的办法。
上帝没有说这七条经验不适合中国,人民也没说过反腐败应该拒绝借鉴法治国的成功经验,必须指出的是,它们之所以至今未见诸中国的立法实践,其中的部分之所以被定义为"不适合于中国国情",主要原因应该是我们对这些经验无知而产生畏惧,以及既得利益集团担心按这些办法做将会丧失特权(特权岂不正是应该反对的腐败?岂有以方便特权为正当理由而反对正当的道理?)。不必讳言,这七条经验里确实有部分与一党专政制度不大兼容,但也并非全部不可引进,比如说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即使是在眼下,也就是在一党专政体制之下,也未必就不能适用。
这七条中,眼见得目前就能够引进的,当然莫过于第六条,也就是在现行的立法机关中实行辩论施政的制度。这一条纯粹只关系到立法机关的工作方式,与是否维持一党专政并无必然关系,并且与中共十七大提出的要实行阳光政策特别适合,所以是当前体制内人士通过努力完全能够办到的。国家和地方领导人的选拔,宪法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整,教育和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等公众福利政策的改革依据与理由,过去一直云山雾罩,立法机关既不向中国公众论证,参加决策的人员的发言或投票更是全部向公众保密,只在成为既成事实之后进行宣传,强制性向公众推行,如何能得到公众的理解与认同?因此而被海内外舆论讥为"暗箱操作",实在是必然会有的评价。试想,如果这些决策的过程全部开放,把盖子在阳光下揭开,还会不会被指责为"暗箱"?
也许有人认为,实行立法机关的辩论施政,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事情。这样理解就错了。因为按中国现行体制,真正的立法机关,最高的立法当局,说了能够算数的,在中央实际上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其常委会,在地方是各地党委常委会议。所以,当我们说实行阳光决策时,并非专指人大常委会,关键的关键自然是各级党委常委会议的辩论化和公开化。这些党委会议,名虽为一党会议,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领导一切,党大于人民代表会议,党委会议程所及,几乎全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并且党委会成员不是吃党费,而是由纳税人养活,所以,党委会自然不应该仅仅只是一党之私,而应该向公众开放。党委会成员在决策过程中说些什么,干了些什么,是如何发言和投票的,是否称职,有没有搞小动作,决策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有没有相互勾结串通以权谋私的行为,有没有党委会成员因受部门和垄断集团贿赂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反为小集团谋利的情形,等等,公众原本就有知情权。也只有让这些暴露于公众眼皮之下,才可望从根子上遏制住立法腐败。
与党的常委会实行辩论施政和向公众开放比较起来,原来提倡的扩大决策成员数量,即党委会成员常任制,根本就不值一提,前者才是与文明发展的主流相符的对策,后者不过是在专制的老路上原地转圈子。胡温一再强调反腐,提倡阳光政治,如果不是作秀,而是有诚意真的想为民办点实事的政治家,就应当从自身做起,从政治局会议做起,把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其常委会的大小会议全部公开在全国公众的面前(除极少数事关机密的例外),把自己在政治会议中的发言如实记录在案并向公众公开,让公众鉴别你们的执政能力和人格。好坏成败不靠宣传,而是任由人民评说。如此,才算是来真格的。
立法腐败既是最大的腐败,那么如何防范立法腐败?对这个问题
这七条经验,可说条条都是人类历经数千年进化方才得到的宝贵财富
上帝没有说这七条经验不适合中国,人民也没说过反腐败应该拒绝借鉴
这七条中,眼见得目前就能够引进的,当然莫过于第六条
也许有人认为,实行立法机关的辩论施政,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与党的常委会实行辩论施政和向公众开放比较起来,原来提倡的扩大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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