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天,腐败似乎已经广为中国社会所接受。这不是说中国社会已经学会了容忍官员的腐败,而只意味着社会对官员的腐败无能为力。
现在,如果人们说某一官员很清廉,不腐败,就会感到惊奇。而当某位官员(无论其级别有多高)因为腐败而被清除时,也不足为奇,因为在人们的心目中,这些官员理应受到清除。
社会对腐败冷漠
社会对官员腐败的无能为力和冷漠,就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党政官员腐败所包含的道德代价。官员腐败已经在执政党和人民之间、政府和人民之间、社会成员之间造成了负面的道德衰败。
这种道德衰败如果不能有效阻止,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影响就会是致命性的,就是中共领导人所意识到的“亡党亡国”。
很多人对道德力量对执政党及其政权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不总是清楚的。可以把道德的重要性置于执政党及其政权的政治合法性来考量。
任何政权的合法性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硬力量部分,包括对国家机器尤其是暴力的控制和垄断、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向社会提供必要的服务等。另外一方面就是软力量,包括建立一套对社会成员有吸引力的意识形态、清廉政府、道德权威等。这两种力量互为依赖,缺一不可。
在西方多党制国家,尽管表面上看,执政党及其政府的主要议程是向选民提供比其他政党更好的政策和服务,但执政人物及其所代表的政党或者其他组织的道德权威,也是选民的重要考量。
也就是说,选民在不同政党之间作选择的时候,不仅要看该政党所提供的政策,而且也要看这些政策背后的道德含义和代表该政党的候选人的个人道德。
选民的选择、开放的媒体和政府内部的制约,这一系列制度性因素保障着西方政治人物和政府官员维持在一定的道德水平上。
执政党及其政府的道德权威在发展中国家尤其具有重要性。在发展中国家,因为革命等因素,往往形成一党执政或者一党独大的政治格局。在那里,执政党不仅仅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推动者,而且也是道德的象征。
道德权威维系政权命运
执政党道德权威的重要性,也可以从一些被推翻的政权的案例中看出。在发展中国家,一些政权具有很高的能力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提升国家的政体现代化程度。
在亚洲,典型的就是菲律宾和印尼。菲律宾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社会经济发展被世界各国所看好。印尼在苏哈多期间也取得了惊人的经济建设成就。但无论是菲律宾的马可斯和印尼的苏哈多,都没有逃过被“人民力量”所推翻的命运。
原因很简单。尽管他们在推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上有贡献,但严重的腐败和腐蚀吞食了政权的道德权威。人民平时对政权的腐败无能为力,但一旦机会来临,就毫不犹豫地自主地组织起来,推翻腐败的政权。
政权的腐败在近年来越来越频繁的颜色革命中更是扮演了一个导火索的角色。
中共高层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道德权威的重要性是有清醒的认识的。从毛泽东以来的中共历届领导人都把反腐败和“亡党亡国”联系起来。
这些年来,执政党一方面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在努力重建执政党的道德权威。在江泽民时代,中共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提倡“以德治国”。
近年来,胡锦涛也在强调“八荣八耻”的道德观。这些举措一方面反映了党内因为腐败而道德衰落的事实,另一方面也表明领导层复兴执政党道德权威的努力。
但可悲的是,中国社会对这些举措似乎表现出异常的冷漠。的确,在一个以钱为本、以利益为导向的社会,道德成为人们讥笑的对象并不奇怪。然而,悲观的是,另一方面,利益已经成为各种社会关系的核心,但利益并非社会的黏合剂。
西方自由主义在突出个人利益重要性的同时,也强调道德在社会整合中的重要性。强大社会组织,尤其是宗教组织,在向社会的各阶层提供道德力量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很多保守政党一旦掌权,也不惜动用政权的力量重塑社会道德。
反腐主体牵涉法律与社会
中国过去近30年的改革开放已经造就了一座利益大厦,但因为缺少道德黏合剂,这座利益大厦并不巩固。
中国社会的人与人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存在着互不信任,甚至是互相敌视。同样的问题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于党、政府官员和社会成员之间。
如果执政党官员干部的道德衰败不能阻止,如果执政党的道德权威不能复兴,那么即使有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执政危机也随时会发生。
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中共要成立专门组织来预防腐败。
根据中共《党章》,共产党应当是社会的先进分子,是社会的领导力量。如果社会的这个部门腐败了,那么整体社会就不存在任何凝聚力。要整治腐败和复兴执政党的道德权威,就首先必须治党。
但是,整治党内腐败就不能仅仅依靠党本身。很多年来,尽管出台了很多反腐败的举措,但过于重视腐败的“内部消化”,就是在执政党内部加以解决。
例如,党政官员出现了腐败,往往是先党内处理,后移交给国家法律。
再者,党内处理往往占有相当长的时间,而法律处理则是往往是“短、平、快”。这种方式应当加以改变。其社会效果就是党站在法律之上,法律只是党的纪律的附庸。
给外界的印象就是一对矛盾:党一方面反腐败,但另一方面党似乎也能充当腐败的保护伞。如果一旦发现党政官员的腐败,法律就能马上介入,情况就会不同。这样做,既有利于法治建设,也帮助人们的法治观念的确立。
“内部消化”也不利于社会的参与。今日中国社会对腐败的冷漠和无能为力是社会没有有效的参与机制的产物。官员的腐败并非一天两天之内造成的,越来越多的腐败案例表明,这些官员的腐败是有很长的历史的。
正是“内部消化”机制使得这些腐败官员照样“带病上岗”,照样官运亨通。如果让社会来参与,就很容易防止这种情况。让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另外一个正面作用就是让社会对党政官员的清廉负有责任,赋予他们公民责任感。
相反,如果社会对腐败持续感觉到无能为力,那么一旦演变成为人民的力量,社会和执政党及其政府之间的关系就可能成为一种对抗关系。
要重建执政党及其政府的道德力量,就必须走出目前主要依靠“内部消化”的格局。反腐败不能仅仅停留在党内。党内纪律固然重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内部消化”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
反腐败的主体应当是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的参与。应当再三强调的是,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更有效地反腐败,更重要的是道德重建。
·作者是英国诺丁汉大学中国研究所教授、研究主任
( 《联合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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