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一口咬定特赦又或者不檢控犯了法的示威者是「違反法治」的行為,想也別想。Well,這些人究竟對這方面的法律機能有什麼認識?
之前說過了,《基本法》第48條(12)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18條,清楚說明特首特赦的權力。如果你說,犯了法,就一定要跟法律條文去告到底,否則就是「違反法治」的話,那麼,你要說《基本法》本身違反法治嗎?
特赦權這回事,源遠流長,特首的特赦權,從港督的演變過來,而港督的,來自英女王。事實上,幾乎全世界每個地方的法律都給予最高長官特赦權,而這種傳統,可追溯至古時帝王的王權(prerogative powers)。
不但英國有,美國總統跟各州州長分別對聯邦罪行跟州罪行有特赦權,加拿大總督跟澳洲也有,基本上由總理代行,德國總統跟州總理有,法國總統亦有。
就連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樣有,根據憲法第67條(18),人大常委有權決定特赦,再由國家主席頒布,最近一次是今年為慶祝建政70年而在6月29日的大特赦。
如果特赦本身就是「違反法治」的話,那地球上沒有任何法治國家了。
至於不檢控,道理也是一樣。稍為有刑事法律經驗的人也知道,就算控方有足夠證據,也不一定告,很多時案情輕,背景好,又或者有其他因素,控方會選擇所謂的「ONE bind-over」,即是不提證據起訴,只要被告在一定時期行為良好便可以walk free。
又好像睇電影電視經常提到的污點證人,明明本身也犯了法,但因為幫助控方去告更重要的罪犯,因此不會被起訴。
類似的檢控政策,多得數也數不清,足夠寫一本書,總之,只要是真正為了公眾利益而不是政治分贓,特赦根本就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怎麼可能破壞法治?
更重要的是,如果收五千萬不申報律政司也不起訴,那不起訴為了公義而技術上犯了法的,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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