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之、浦志强 |
6月9日17时30分,意外地得到机缘会见浦志强,恰在等见之时,网上传出一些关于"会见"的说法,"所"里警官甚表不解,反复解说,"我们安排你单独会见",其他人不可能仿行。会见室除有一位官员负责安全外,估计没有实施监控措施(如录像),交谈整整一小时未受到任何干扰。浦入室,似乎也感意外,坐定,两人隔窗互握致意。见他长发很湿,应是刚刚洗了头。
以下先归纳浦的谈话要点,加引号处,是原话。
一、"几乎是天天提审,有时长达10小时,现在有些腿肿,估计与时间过长有关系"。老这么干,"身体会招架不住"。
"所"里在看病服药上,"现在挺好",用上了胰岛素,还送到航空总医院看过一次。
"饮食条件与外面当然不一样,但我在克制。有时一餐只吃一个馒头。"
二、提审的内容宽泛,"罪状"(这个词,出自我)涉及许多方面,他逐一讲了要点,但嘱我"现在不要对外讲"。
陈述中,他说:我的日记、电脑都被抄走了,那上面的许多内容,很难都记得住,一时也讲不清,"等以后核对吧" 。
三、在谈到某项涉嫌问题时,他说:"我估计这个问题会把振红牵扯进来",说后等我答复。我说,"是的,牵扯到她。"
四、"估计这一两天会下逮捕令,要进入诉讼程序了,担心你身体吃不消,不能累了你。"他紧跟着说,"某人办这个案子,不合适,某人合适些(他点了名,我想暂隐为好)","你看……"。我中断了他的思路,说:现在既然没变更强制措施,何必考虑这些事,到时候再作商量也不迟。他未坚持,只是补了一句:"工作量很大,那么多的网络资料,得有个准备。"
五、他语调沉重地说:"律师,以后做不成了,出去以后干什么呢?"停顿下来,若有所思,也许是期盼我说个意见,但我不想用"远景",替代"愿景",坚不回应。等了一下,他说:"我曾许过一个愿,不知能不能还上?"再作停顿之后,他说:"今后,会好好照顾家庭,照顾朋友。""我想念老母亲,还有岳父岳母,不知他们现在好不好?"
我回答说,怪我不好,实在对不住,这些情况我都忽略了,今天没法具体地把情况告诉你。不过你夫人让我转达她对你说的三句话:"面对现实,保持心态平衡,不要乱了方寸;务必搞好身体,这是第一位的;今后生活,会全力照顾你。"
他听后心有所动,说:"听懂了。请她转告儿子:这番经历对他是很好的磨砺,锻炼,从中会学到好多东西,今后能更有出息!"
我告诉他,听夫人说,儿子目前状况很好,也平静,"放心"。
六、告诉孟群,振红儿子的上学问题,要"两家合力",尽全力供,不能荒废。
振红房子的"按揭",要按月给她们交上,她丈夫工资低,承担不了。再告诉她–
七、家里的钱不够支出,可以卖房子。律师事务所原先付给我们的"房租",现在如不再给,不要去要,一切顺其自然,我给所里添了很大麻烦,我知道!
八、谈完"家务",他问我:"×阿姨好吗?"
"很好。非常关心你。几乎天天同我谈你的事。"
很明显,这种情况使他动了情,于是很难自禁地说:"请代我问候朋友们!我给大家添了麻烦。"而后又专门具体地说:"请告诉×,改行吧,别干现在的事了。不是时候,干不成什么!"
他在"难"中,依然心怀亲友,令人感动!
谈话结束时,他隔窗朝我深鞠一躬,我屈身回报,百感交集。下面报告我的总体观感,作为我对友人的"整体"回答–
第一,精神状态:我概括为:坚毅充分,坚强逊之。必须说明:从未尝过"牢狱之灾"的人,在那样特定的不言"人道"的环境中,不去回顾"往事",念念亲情,做到纯而又纯的"坚强",不可思议。我自省办不到。志强谈及亲友,眼眶泛红,忍泪不垂,这种柔情,或者更是可爱处。所谓"逊之",仅止于客观描述景况而已。
第二,身体状况,我判断,健康水准在下降,实宜"保外就医",我们前此的申请已被驳回,但驳回的"理由"十分抽象,情属套话,没有一句实质性的东西,因此拟再次提起。
第三,对"案情"有了大致符合客观情势的预计,因而心理准备比较充足。
第四,就"案情"而言,目前的发展对当事人非常不利,侦方下手之重,尽管我有预测,不料仍不到位。
所谓"再有三几天就可能放人",纯属笑谈;"顶多判个三两年……",也是幻想。
硬整个"数罪并罚",何其恐怖?!
作为友人,宜有思想上的准备,否则不易应变。
另有几句题外的心内话–
我作为浦的律师,欢迎对我前段工作的批评、指责。我会有判断上的失误,例如咬定"提审"是拒绝律师会见的借口就是。5月18日,我对记者说,浦案是个平常的案子,我以正常的心态对待。那时是想把问题圈在"寻衅滋事"上,因为浦的"五·三"行为与"寻衅滋事"应属"风马牛"。目前情况已有重大发展,浦案决不是一个平常的案子,人们似不宜用平常的心对之。情况需要集思,需要合力。
同行之间有不同意见是常态,属好事。想法不同,方法各异,风格不同,判断有别,没有什么不好!千万不要因有"异"而弃"同"。目标一致,其他的都可商之议之。贵州小河案中的经验何其宝贵,怎能轻易忘怀?中国律师在大事面前既不糊涂,也不马虎,在要案中群星闪耀,会显出中国律师的力量与光彩。
法律至上,公理必胜!
张思之
2014年6月11日
2014年06月11日 律师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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