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5日星期日

張雪忠: 浦志強律師何罪之有?——关于浦案的初步分析

香港人举行声援浦志强的示威活动
浦志强是中国最著名的人权律师之一。今日,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称,"经检察机关批准,2014年6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浦志强依法执行逮捕"。但据目前网传的案情而言,浦志强律师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现对本案所涉的两个罪名依次分析如下: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称,警方对浦律师的这一指控,是因为他曾受一些媒体之托,查询过一些公司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若是如此,浦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首先,公司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基于这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任何公司于设立时,都必须通过工商登记向公众公示各种重要信息,以保障潜在交易者的交易安全。公司企业工商登记的目的和宗旨,即在于信息之公开。因此,律师为任何人查阅任何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都不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依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非法获取是指以窃取或者违法的方式获取。律师到工商局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都是按照工商局要求的程序和手续进行的,否则就不可能获得工商局的查询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律师的查询是非法的,那等于说工商局准许查询的许可也是非法的。可见,北京警方把律师依法查询工商资料的行为视为犯罪,简直是荒谬绝伦。
二、寻衅滋事罪
据信,警方的这一指控,是因为浦志强律师与徐友渔、郝建、胡石根、刘荻等人,在朋友家召开闭门会议,研讨二十五年前发生的一次事件。警方指控的事由可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开会的行为;二是会后在网上公布合照的行为。但这两种行为都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一,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里,我们姑且不讨论这一"口袋罪"立法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案当事人在私人场所开会的行为,不可能归入上述条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因此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上述解释把网络空间界定为刑法上的公共场所,本来就既违背社会常识,也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这里,仍姑且不谈论这一解释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案当事人开会的合照,在网上公布,也绝非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因此不可能适用上述解释的规定。
二十五年前发生的事件,是一起真实的历史事件。一个国家的公民,在自己朋友的家中,研讨自己国家发生过的史实,这种行为如果也能构成犯罪的话,那甚至比人们常说的"道路以目"还要可怕和可悲。
综上所述,浦志强律师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希望北京警方立即撤销对当事人的错误指控,不要再一意孤行地迫害无辜、触犯众怒。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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