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7日星期五

张玉珍起诉李南央案跟进报导(二)——西城区法院的蒙混之术

今晨八点零七分(2019年6月6日),收到旧金山中领馆通过美国联邦快递送达的北京西城区法院又一纸“告知书”(见附件)。
先简单回顾一下我与西城区法院就“张玉珍起诉李南央案”的几次“互动”:
  1. 4月10日晨八点左右,收到中领馆快递送达的法院受理原告张玉珍起诉我“继承遗产纠纷案”的司法文件。起诉书谓:“李锐于1935年至2018年亲笔所写的日记、信件、工作笔记等文稿……所涉及的大量内容,属于原告的隐私,文稿应由原告继承……”
  2. 我于4月17日寄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向法院出示证据,证明张玉珍提出的争议标(李锐等文稿)实为李锐生前对美国胡佛研究所的赠与而非遗产,故西城法院对张玉珍起诉的立案管辖依据“民诉法”第33条“继承遗产纠纷”与事实不符,实不具管辖权。
  3. 5月10日晨八点左右,收到中领馆快递送达法院4月29日签发“告知书”,告知收到我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指我提出的“异议”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审查和处理,要求我按“传票”确定日期准时出庭。
  4. 我于5月11日复函法院,述其“告知”不但违反“民诉法”的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之前,案件不能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公然剥夺了“民诉法”赋予我的、若对裁定不服可提出上诉的权利。
今晨中领馆转来的这份“告知书”为5月24日签发,是法院对我5月11日“复函”的回复。其要旨是:
“……你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所提出的基于李锐已将争议标的赠予、争议标的并非遗产,本案以继承纠纷为案由立案有误的意见,应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答辩意见(即原告认为就争议标的存在继承关系,你认为不存在),属于管辖权异议的事项,你所提异议内容应通过开庭审理解决……”
法院的这个答复佶屈聱牙,但其所述意思还是能够看清的:
  1. 张玉珍诉争议标为应由她继承的遗产;
  2. 李南央认为张玉珍与争议标不存在继承关系;
  3. 故,原告和被告对争议标的争议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李南央“提出的异议名为管辖权异议,实际并非管辖异议事项”,所以本院对李南央的的异议申请不做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李南央申明的是:“争议标不是遗产”;这份“告知书”偷梁换柱,说李南央争的是“张玉珍与争议标不存在继承关系”,这位写手可能以为自己十分聪明,只不过文字游戏是蒙混不过法条这道门槛的。
西城法院所坚持的是:在实体审理中判定李南央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按照这个做法,如若我当庭提出的证据确凿无疑地证明了争议标不是遗产,法官显然应当判原告败诉,但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判原告败诉=承认本院不具管辖权;本院不具管辖权=无权判原告败诉。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民诉法”设立了“管辖权异议未解决,不得进入实体审理”;“如进入实体审理,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两个原则。张玉珍案合议庭却硬是无视此二原则,将自己置于逻辑的荒唐,其用意只能解释为引诱李南央进入实体审理,而一旦进入实体审理,则“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此李南央便掉入承认“李锐生前赠与”为“李锐遗产”的陷阱。
这不是法院的聪明,而是令法界(本案还包括了美国法界)和我这个中国公民鄙视的权诈。张玉珍案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张涛、审判员杨桂林、王凡。你们炫耀无耻,但我不齿与无耻再多说一句——就此停止复函“法院”的任何文书。
李南央
2019年6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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