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不再自信意識形態說教有用之後,它對靠經濟增長保政權也喪失了信心。它能做的就是不顧一切"維穩"……
八月下旬,官方披露《刑事訴訟法》正在修訂中,隨後公布了修訂草案。此次修訂將原先225條擴充到285條,是這部制定於1979年的基本法律繼1996年大規模修訂後的再次大修,引起各界高度關注。
這次大修,固然有某些進步的地方,但更多的是大踏步倒退。惡法比比皆是,例如給警察開出了技術偵查(秘密偵查)的空白支票;例如規定國家可以沒收尚未定罪之人的財產;例如規定律師有義務舉報當事人的某些活動……有人概括為"警權獨大、先關再查、合法失蹤、秘密偵查、隔空對証、律師舉報"。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部程序性法典,竟然有至少七處針對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特別規定!可以拿台灣《刑訴法》做一比較:後者沒有一條類似規定。中共為什麽唯獨對"危害國家安全"這麼在意?
修訂後的該法第73條規定,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的監視居住,"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并且,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不需要遵守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的規定。換言之,警方可以合法秘密綁架和拘禁一個人長達六個月。——我們知道,所謂恐怖活動犯罪,中共現實中極少使用這一罪名,它此處實際劍指可能的暴力反抗甚至革命。而賄賂犯罪本来就有"双规"这种殘酷家法,將它寫入此處是虛晃一槍。該條款的真正意圖應該是方便、高效地打擊"危害國家安全"之人。
根據法理,監視居住是一種嚴厲性輕於羈押的强制措施,是在自家居所執行,被監視居住者還是具有相當多的自由。而所謂"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質是羈押,甚至比正常羈押還要嚴酷。正常的逮捕需要檢察院批准,而這種所謂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權操諸警方,無逮捕之名,卻有羈押之實。這種秘密羈押,對警方采取各種非法手段迫害當事人提供極大方便。這種秘密羈押,勢必侵犯當事人各種合法權益,并對其家人親友和社會大眾造成巨大壓力和精神恐懼,而這是當局所追求的效果。這種秘密羈押,是不折不扣的法西斯行徑。
有人把這一條稱為"艾未未條款",很有道理,但我認為稱"茉莉花條款"似乎更好。其實在劉曉波的案子中,就執行了所謂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明不白綁架一個公民半年之久。而今年二月中旬以來,很多人被騷擾、被迫害、被失蹤,一片肅殺恐怖,艾未未也是其中的受害者,遭遇了九十多天的非法拘禁。當局自認為這是一種很有效的做法,雖然招致無數譴責。它要把這種醜惡但有用的做法以"法律"確定下來。有理由相信,這一典型惡法針對的主要對象是類似"茉莉花革命"這樣的公民非暴力行動中的廣大參與者。
這次《刑訴法》修訂的野蠻倒退,是中共"圖窮匕首見"的表現,說明它對局勢的判斷很不樂觀。繼不再自信意識形態說教有用之後,它對靠經濟增長保政權也喪失了信心。它能做的就是不顧一切"維穩"。維穩,既靠赤裸的暴力,也靠所謂的法律。惡法苛刑,和強大的軍警暴力一樣,一時間可以震懾到大多數的人,但總有不甘心屈服者,而且這樣的人越來越多。此消彼長,暴力和惡法一定會在血肉之軀的公民面前轟然倒地。讓我們樂觀一點吧:這次大修,很可能是中共執政時期的最後一次。
——原载《动向》2011年9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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