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6日星期二

梁京:稳固新奴役制度的精巧设计――评《刑事诉讼法》新修正草案

图为9月6日尚权律师事务所举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意见征求研讨会


2011-09-06
8月30日,中国人大全文公布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有关逮捕与监视居住的条款引发了强烈批评,但即便是一些最激烈的批评者也承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方面,“不乏值得肯定之处”。(见刘逸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意欲何为?)

由此提出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从总体上来评估中共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正这一举措。比如说,如果没有那些目前引起强烈批评的条款,我们是否就可以说,这次修法就是法治的进步?

其实我们都知道,即使此次修法没有那些方便中共当局迫害政治异见分子以及方便当局监视国民的条款,都不会妨碍中共当局继续这样做。既然如此,中共为什么要坚持把这些明显会遭到进步人士和国际舆论批评的内容形成法条?这反映了中共当权者的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和算计?对于那些“值得肯定”的程序改善,放在中国大的历史背景下,是否一律应该被视为一种进步?更一般性的问题是,“法治”,也就是所谓“程序正义”的进步,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意味著社会实质正义的进步?

对于愿意思考这些问题的人来说,我建议他们去读一读法学家冯像的一篇重要文章,“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在这篇文章中冯像对中国知识分子中颇为时髦的“法条主义”思潮作了深刻的批评。他尖锐地指出,“新法治之强调权利法定、私有产权和程序正义,好处是明显的。它可以帮助压抑或消解政治意识,放逐道德理想,从而模糊关于改革的方向与步骤的争议,绕开官方理论一时不便触碰的难题。……新法治可说是现行政法体制内的一种寄生性话语;是专门用于淡化意识形态色彩、掩饰社会矛盾、输入‘文明’的精巧设计”。

在我看来,“刑事诉讼法”的新修正案,正是这样一种“精巧设计”。何以这样说呢?如果单从条文看,许多是从文明国家直接拷贝而来。这难道会有什么问题吗?难道我们应该鼓励那些野蛮程序甚至不讲程序吗?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面对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三十多年来,中国通过“改革开放”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奴役秩序。中共完全背弃了对社会公平的历史承诺,在复辟私有产权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多数国民,尤其是对农民进行了一次史无前例的大剥夺,至今仍坚持使用一切制度手段,维持农民的国家奴隶身份。

靠领导农民造反打了天下的中共,最大的心病就是如何阻止另外一场革命的发生,如何能稳固住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奴役制度。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的新修正案丝毫不掩饰当权者的这种心态,条文非常明确地告诉国人,没有任何法律可以阻止中共当局去打击和迫害敢于挑战这个奴役制序的人。

另一方面,其实也是更重要的方面,新的修正草案给这个奴役秩序的既得利益阶层承诺了更系统、更规范化的法律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给了这个新奴役秩序中靠法律谋生的法律人,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那就是只要你们不挑战这个奴役秩序,我们也就不会与你们为难。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注意到中国的知识分子在对待这个新草案的问题上表现出了明显的分歧。所谓的法律“专业人士”,不少人为新草案的众多“亮点”感到鼓舞,而有些政治异见人士,则预言一个黑暗时代的到来。

我不大相信中共当局修正《刑事诉讼法》会导致更加肆无忌惮的政治迫害。他们没有这么傻,现在也没有必要这样做。如果需要这样做,也无需绕这么大的圈子。真正的问题是,中共当权派能不能把现在的奴役秩序稳固下来?

从这次《刑事诉讼法》新修正案的内容看,如果中共当局得到大批“法律人”的合作,有可能会增加这个新的奴役制度稳固下来的机会。拉美的经验证明,在一个主流精英失去了正义信念的社会里,发展“法治”并非不可能。因为各种司法程序,给精英们寻租和分租创造了相当多的机会,这自然就为稳固不公平的秩序创造了机会。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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