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名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宣佈辭職。自從《國安法》頒佈以來共有6位海外非常任法官請辭,其中有四人都不諱言同國安法有關。特別是岑耀信(Jonathan Sumption),他先是接受BBC的訪問,接著更在英國《金融時報》撰文以「香港法治在水深火熱之中」為題發表專文。他批評香港的政治氣氛壓迫,法官無法作出獨立決定。「香港正在慢慢變成一個極權之地,城市的法治已被嚴重破壞。」他更加直言,「很多法官已經忘記了他們傳統責任是在保護人民的自由(Many judges have lost sight of their traditional role as defenders of the liberty of the subject)。」為甚麼香港法官會忘記他們的傳統責任呢?我認為這是因為他們不敢面對「國安法」是惡法這個根本事實。
一,關於「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的問題
在法學傳統上歷來有「惡法非法」(Lex injusta non est lex)和「惡法亦法」(Dura lex, sed lex)之爭。法官對此的取態將會直接影響到同一件事「罪」與「非罪」的判斷,更會影響刑期的衡量。
「惡法非法」的觀點,源遠流長,可以直溯《聖經》以賽亞書第10章:「禍哉,那些設立不義之律例的和記錄奸詐之判語的,為要屈枉窮乏人,奪去我民中困苦人的理。」歷代都有哲學家如聖奧古斯丁和湯瑪斯阿奎諾申明這個道理。現代人的演繹,則首推馬丁路德金的名言:
有人可能會問:「你怎麼能主張違反一些法律而服從其他法律?」答案在於有兩種類型的法律:公正的和不公正的。我會是第一個主張遵守公正法律的人。一個人不僅有法律責任,而且有道德責任去遵守公正的法律。相反,一個人有道德責任不服從不公正的法律。我同意聖奧古斯丁的觀點,不公正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
現在,兩者之間有甚麼區別?如何確定法律是公正的還是不公正的?公義的律法是人為的法典,與道德律法或上帝的律法相一致。不公正的法律是與道德律不協調的法典。用聖托馬斯·阿奎那的話來說: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植根於永恆的法律和自然法。任何提升人格的法律都是公正的。任何貶低人格的法律都是不公正的。
「惡法亦法」的觀點,也有不少認同者。最早可以追溯到希臘哲人蘇格拉底,他雖然因言賈禍被惡法處死,也慷慨就義藉以說明「惡法亦法」。蘇格拉底以降,不少極權主義者都主張這個說法。今日中國大陸很多自稱致力於建設「法治社會」的法學家都強調「惡法亦法」的觀點。
筆者不是法學專家,沒有資格在此班門弄斧,但筆者相信,如果根據「惡法非法」的原則來行使審判權,則公義庶幾可以得到伸張,相反,如果根據「惡法亦法」的原則來行使審判權,則無法伸張正義。「惡法亦法」推到極致,就是做納粹式的法官,法律和法官都會淪為專制政權殘害人民的幫兇。紐倫堡對納粹戰犯的大審判,就包括不少忠誠按照納粹法律來審判的法官成為被告(詳下)。
二, 國安法是惡法
首先必須指出,國安法是不折不扣的惡法,因為:
1. 從立法程式看,它屬於秘密立法及倉猝立法,都違背了立法的應有程序。
《國安法》是在全面保密下立的法,它本身就違背了中共自己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簡稱《立法法》)的關於在立法過程中需要廣泛諮詢各界意見規定。例如:
- 《立法法》第32條規定法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委委員會審議」,並嚴格規定每一次的審議重點和程式。《國安法》在制定過程中沒有經過這些程式。香港地區的人大常委都沒有參加這些審議工作。
- 第39條規定,法案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的,應該召開聽證會。《國安法》肯定存在重大分歧(香港和大陸看法不一),而且涉及重大利益(香港人的自由面臨受損),但沒有舉行任何聽證會。
- 第40條規定,應當「將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徵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國安法》完全沒有30天的公佈及徵詢意見。
至於《國安條例》(即《基本法》23條)則倉猝立法,30日諮詢、10立法,完全違背了香港一百多年來的立法程式。過去,一項敏感和重要的立法,先以諮詢文件就立法方向徵詢民意,再以白紙草案就條文細節作諮詢,然後才把藍紙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這是必要的步驟,也是香港的一貫做法。過去很多重要性不及23條的法案也這樣做。兩條國安法都違背了法治社會關於立法要公開透明的原則,所以是一條惡法。
2. 從立法內容看,《國安法》和《國安條例》大幅度地、迅速地變更香港原有的司法實踐,踐踏了原有法治精神。香港從一個法治社會(rule of law)淪為一個人治社會(rule by law)。至於《國安法》和《國安條例》如何改變香港社會的法治環境,筆者有詳細的分析說明,這裡不贅。
3. 從立法後果看,它使一項堅持了30年、每年都有數以萬計市民參加、曾經獲政府批准並警方協助的合法合憲活動一瞬間變成「非法」,強加刑責於舉辦團體和參與市民,現在甚至連「六四」兩字都要避諱,藝術家陳式森(筆名三木)在空氣中比劃「8964」字樣都要被捕。
4. 從對「一國兩制」的影響看 《國安法》施行以來,整個香港社會出現不可逆轉的退化,筆者曾經詳細分析2020年國安法生效以來對香港產生的種種不利影響,這裡不贅。
這樣的法律不是惡法是甚麼?
三,國安法指定法官面臨的挑戰
在國安法下,獲任命為指定法官的人,面臨嚴峻的挑戰。
1. 對被指定為國安法官的人來說,他必須認識到:在這制度下,榮登指定法官行列的法官,不理他/她是否在主觀上支持中共政權(雖然他們都要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客觀上已被迫站在政權的一邊。這種在法官群體中特意遴選出一批「指定法官」的做法,形成這些指定法官政治上是高人一等(因為獲政權信任),這將嚴重影響法官的中立性。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就批判這做法「非常奇怪」(mighty odd)而且很有爭議性(controversial)。筆者認為,對獲此「殊榮」的法官不是好事,除了要受到西方制裁外,還被迫與政權沆瀣一氣,充當政權的打手。
2. 對社會來說,國安法官必須意識到:香港法律面臨著被迫從過去三權分立轉到三權合作的重大「範式轉變」(paradigm shift) 。隨著這個範式轉變的,是香港正在從原有法治社會走向人治社會。法官是擁抱、順應、促進這種轉變,從而把法律淪為統治者的工具?還是盡力去爭取、維護原有法治社會和三權分立,通過確保審訊工作的獨立性和中立性來達到「維護人權」這個法治的最高目標?這將考驗法官本人的道德和睿智。
3. 基於以上兩點,國安法官必須考慮到,當他們對支聯會的審判,乃至對眾多異議人士的審判,同時也就是在審判自己:對法官本人的道德、勇氣、人格、專業、是非觀和獨立性的審判。他在判決支聯會、47人案、以及其他國安案件的同時,也是在審判自己是一個正直的、維護人權的法官還是一個政權的幫兇。
4. 值得引起人們警惕的是,曾經因為疑似政治不中立的法官郭偉健被時任終審法院大法官馬道立停止審理政治案件後,在現任終審法院大法官張舉能治下被任命為國安法的「指定法官」,允許其繼續以偏頗立場審理政治案件,從而確保政權永不敗訴。這種人事任命的現象令人不安(詳下)。
5. 更令人感到憂慮的,在頒佈嚴刑峻法後,中共政權不斷在督促法官「要嚴格依法執法施法,不能以悲憫之心替代法律尊嚴」,不留給任何空間給法官發揮其惻隱之心。在這種壓力下,法官很容易忽略一系列重要的法治原則,例如疑點利益歸被告等等。
四,從郭偉健法官由「貶」而「升」看香港法治前景
郭偉健法官從「貶」到「升」的歷程,使人對香港法治狀況十分擔憂,對此問題法律學者Samuel Bickett有詳細的分析。
2019年反修例運動後,一名親共人士洪震刺傷三名支持民主的人(他們當時在連儂牆上張貼支持民主的便條),洪認罪。郭偉健形容洪為「不自願被犧牲者」,對受他傷害的人表現出「高尚的情操」,因為抗爭運動的支持者的行為是「不折不扣的恐怖主義行為」。本罪量刑起點為監禁6年,他把刑期大幅減去2年,這是這類案件極大的減幅。對郭官這有違背司法中立的行為,社會譁然。
一個月後,首席法官馬道立就事件發了一個聲明,批評了郭官。他說:「法官及司法人員絕對不可偏頗。同樣重要的是,觀感上他們亦不可被合理地理解為對任何人士或因由有所偏頗。因此,法官及司法人員必須避免就社會中具爭議或可能訴諸法院的議題,非必要地在公開場合(包括於判辭中)發表任何意見,尤其是任何一種政見。當法庭需要在解決案件中的問題時,就具爭議性的政治議題發表意見,該意見必須慎重和經過斟酌衡量,並且不能超過處理當前問題的合理需要。不依循這些原則的話,會削弱公眾對司法機構的獨立運作及公正的信心及觀感。一名法官或司法人員公開發表不適當或無必要的政見,有機會損害自己不偏不倚的形象,亦會影響他審理那些可合理地被視為與他個人政治立場有關的案件的公信力。」接著就宣告﹕郭官將會無限期被禁止審理政治案件。
馬道立退休後,接替他作為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張舉能竟然起用這個因為違反政治中立原則而被撤銷審理政治性案件資格的郭偉健為指定國安法官,從此開啟法庭親共化的不幸局面。
例如在所謂「羊村案」中,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名成員被控通過出版一系列以狼(據說代表香港警方)和羊(據說代表香港人)為主角的兒童圖書,引起對政府的「憎恨和蔑視」,觸犯了煽動罪。該案件在本地和國際都引起了極大的關注。
在結案陳詞中,郭偉健不斷制止被告的發言,以這些發言都是政治宣示為理由。但他自己在最後宣判時,卻發表一篇完全站在北京立場的說話:
「當然,我沒有甚麼資格教你。但是,你們的想法導致你們出版這些書。如果你堅持你們的想法,你只是把自己關在思想的監獄裏。你不能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這是法律立場。這是國際公認的立場。這是歷史立場。無論你如何看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你說香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分開的,在道德上也是錯誤的。例如,如果你對另一個人(比如小偷)有不好的印象,並且你毫不懷疑你的印象代表了真相,這是否賦予你拿走他的財產的權利?正如我所說,我沒有甚麼資格教你。律師說,你們是精英中的精英。你們是聰明人,你們可以自己決定自己的想法。 我已經離了題,現在將回到量刑。」
在法治社會,一個法官發表長篇政治論述,絕對威脅司法機構的公信力。這也是當初郭偉健當初被「貶」的原因,現在反而因偏頗立場而獲「榮升」國安法官,他就更毫無忌諱地把法庭變成中共的幫兇。
五,紐倫堡審判的啟示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對納粹戰犯進行審判的「紐倫堡大審判」就包括對若干名納粹法官、檢察官的審判。希特勒及其納粹黨通過一系列法律把德國逐步從民主制度推向獨裁制度時,納粹的司法人員扮演了一個關鍵的角色。在這場對司法人員的審判中,他們被控以「司法謀殺」(judicial murder),而司法謀殺是通過摧毀德國原有的法律和公義,並且利用空洞的法律程式來達到迫害、奴役及大規模殺害的目的。軍事法庭負責起訴納粹法官的檢控官Telford Taylor形容「殺手的匕首是隱藏在司法的外衣下(The dagger of the assassin was concealed beneath the robe of the jurist)」。這是「惡法亦法」推到極致的必然結果。
紐倫堡的審判帶出兩個問題,值得國安指定法官思考:
其一,在一個正常的社會裡,法庭本應該是宣告正義的地方,法律是法官唯一的上司,但是,當這個上司已經成為魔鬼的化身時,法官該聽從誰的召喚,是冰冷的法律,還是內心的良知?
其二,當法庭被權力的淫威佔領,當法官頭上的制定法不再是公平正義的尺規而僅是統治者的鐵腕和意志,在這時候,法官的上司該是誰呢?
請問國安指定法官們:你們是否正在「司法謀殺」香港?這是對這些法官的嚴峻考驗。殷鑒不遠,能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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