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

中国裁判文书转内网是否坚持了公平和正义的初心?(转)

prcdignity  Matters 20231219


从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系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仅系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以规范性文件废止司法解释,有违基本的法理。连一个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都公然违法,又如何培养国人的法治信仰?

一、最高人民法院都不能给人以心理预期,又何谈法律和法治?


自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欲建设裁判文书库以及仅法院内部干警可以查阅检索后,舆论一片哗然。翻阅自媒体及微信圈,公众是“一面倒”的质疑和反对声音。有网友表示:“辛辛苦苦十余年,一夜回到解放前”,还有网友说:“这是让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倒退20年”,有不少网友担忧:“这又会导致新的司法腐败”;有著名大学教授公开直言:“谁关闭裁判文书公开网,谁就是历史的罪人。”也有律师表示:“裁判文书不是法院一家的事,律师和检察官都贡献了智慧和力量,应当是公共产品,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一起共享,凭什么仅由法院一家独吞?”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司法公开化的大倒退,对司法信息化建设和智慧司法建设都是重重的一击,将来法律实证研究向何处去?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周强曾提出:加大裁判文书公开,杜绝选择性上网。遗憾的是,司法改革举措朝令夕改,没有连续性和持续性。最高人民法院都不能给人以心理预期,又何谈法律和法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举对中国法治的破坏不可估量。如果最高法院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初心,就应当倾听人民呼声而不能一意孤行地开“历史倒车”。合乎民心、顺乎民意是赢得民众信任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面对网上汹涌澎拜的舆情,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因时而动、因势而为,真正做守法的表率。


二、裁判文书转内网的做法明显违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公开”“公众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认真执行。作为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而非以本部门文件代替法律执行,这样做给国人不守法带了个“坏头”,应予以纠正。连一个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都公然违法,又如何培养国人的法治信仰?又如何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呢?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上述规范性文件会被提起合法性审查,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纠正,最高人民法院更无公信力且将陷于被动境地。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实事求是,知错即改。从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系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仅系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以规范性文件废止司法解释,有违基本的法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红头文件否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效力,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理应予以纠正。


三、公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被堵塞


曾几何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为此专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公开的案件范围、时限和程序等均作了相关规定。裁判文书是法院生产的“最终产品”,是公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重要渠道。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可以促进各地法院实现“同案同判”。当初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就是为了实现“司法民主”,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针对当前存在的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尤为必要。本来公众了解司法的渠道并不多,将此重要渠道堵塞,更不利于司法来自社会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批评权是建立在知情权基础上,如果社会大众不能参与和了解司法裁判情况,又何谈监督司法。如此一来,司法的任性和专横可能在所难免。裁判质量会不会下降?人们凭什么以及如何感受司法公平正义?


四、打司法公开的“小算盘”颇令人费解


裁判文书公开系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法院裁判文书是世界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不仅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如此,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也都要求法院公开生效裁判。中国的司法改革不能在司法公开化和民主化已成为司法发展主流的背景下,打司法公开的“小算盘”颇令人费解,这是否是当权者“急转弯”的一个“信号”或者是“风向标”不免令人猜测。固然,裁判文书公开会增加法院的工作成本和法官工作量,但是其“收益”也是可观的——司法民主化、公众监督权和司法公正相对能够实现。就国内而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以及政务公开都在大力推进之时,审判公开出现退缩,令人匪夷所思。

裁判文书转内网就像医疗系统保护伞,武汉市第四医院某些院领导以及消化内科丁祥武等人权力滥用所致对资源的垄断,将“自由”和“创造性”作为体制的敌人,是要“清扫”和“整顿”的对象。因此无论法律界还是医疗界可能只有两个选择。选择自由和独立,就意味着没有“项目”,失去机会和“市场”;但选择配合,估计多数普通人是不可能维护以及享有合理的基本权利。而那些会尽可能远离体制诱惑的人,会发现中间地带越来越窄。一些看似拥有灵活度的“机会”,背后仍然是当权者滥权的影子。

2017年,武汉市编制办确定医院名称为“武汉市第四医院”,保留武汉市普爱医院、武汉市骨科医院为医院第二、第三名称。包括武胜路院区,古田院区,常青院区以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党委书记:彭鹏 院长:夏平 王岚(目前升任武汉市第一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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