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傳來壞消息,終審庭接納了律政司的上訴申請。稍早前關於庭審的零碎報道中,馬道立等三位法官的態度,似乎還在兩可之間,對控方的陳述不時提出質疑,我與朋友討論時,也都不那麼悲觀。
照何俊仁律師說,他之前經手過同類上訴案件,也都不被終審庭接納,按理同樣性質的不同案件,應該不會有不同的裁決才對。可惜結果出來,黎智英還是要被鐵鍊鎖身還押監房。
普天同慶的日子,一個七十多歲的老人,要在監房裡渡過,而他所做的一切,無不是為公眾利益,為對抗一個暴虐的獨裁政權,想及此,只覺黎智英對香港奉獻太多,而香港有負於黎智英的更多。
終審庭的判詞太專業,有些推理我們很難理解,不過看完報道,感覺終審庭並非理直氣壯地作出判決,言詞之間頗多猶疑。比如馬道立大法官的判詞中提到,需要探討國安法第42條保釋條文的正確詮釋,也就是說,終審庭法官對國安法42條如何解釋,還需要進行「探討」。
國安法強橫凌駕香港普通法,使終審庭這些身經百戰的法官都為難了。國安法與普通法是水溝油,根本無法相容,如何打通其間關節,在法理上自洽,真是一大難題——終審庭不接納,有卸責之嫌,接納了又不易拿捏。
馬道立又指出,如終審庭不接納上訴,即表示無法檢討高院法官李運騰有否出錯的問題。李運騰認為黎智英保釋不會潛逃,又認為黎的言論只是對事件的討論和批評,並不構成勾結外國勢力之罪,這是李官依證據與法理作出的判斷。律政司不服,就存在爭議性,終審庭如拒絕上訴申請,即等於李運騰的看法沒有機會得到檢討。站在終審庭的角度,不得不考慮這個問題。
更奇怪的還是,控方申請被告臨時還押等候終審上訴,權力源自《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而條文只列出原訟庭與上訴庭可頒下此等命令,終審庭不在條文當中,也即是終審庭並無法律授權處理上訴申請,對此馬道立的判詞說是「這似乎是條文漏洞」。
《香港終審院條例》不是今天才實施,其中竟然還有「漏洞」,實在令人費解。
總之,法律的事我們外行,唯有等候二月一日終審庭正式審理的結果了。
筆者對此事另有一些想法。一是高院李運騰法官是林鄭指定的國安法法官,他裁決給予黎智英保釋,信納黎智英不會潛逃,也不會繼續從事有違國安法的活動,又裁決黎智英的言論只是對事件的討論和批評,並未構成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這都是相當客觀的,證明即使是林鄭指定的國安法法官,法官本身仍可依據法律精神作出公正的裁決。這是香港法治還未徹底死亡的一點跡象。
此外,假設李運騰裁決不准黎智英保釋,那黎智英一方必然也會上訴至終審庭,如此與律政司上訴申請是同一回事。也就是說,案件弄到終審庭去審,應該是遲早的結果,差別只是由誰提出而已。
目前終審庭將審議時間提前到2月1日,比先前的4月1日縮短了兩個月,意味著黎智英可少受一點牢獄之苦。雖然原先的保釋被中止,畢竟是壞事,但還押時間縮短,多少也是終審庭的一種體諒。
最重要的是,案件上到終審庭,將由終審庭大法官審理,至少比起將黎智英押送大陸在大陸審理要好得多,到目前為止,我們還不妨對終審庭大法官們的公正,保持審慎的信心。終審庭還有外籍法官,終審庭法官都有崇高的國際地位,他們的判決應該符合最高的道義標準和公正態度,否則對其一生的榮譽和專業地位,將產生負面影響,代價很大。案件去到終審庭,至少還在普通法之下,終審庭一旦裁決,中共與建制派將很難推翻,這對黎智英來,可能是目前環境下唯一有利的地方。
終審庭作出一個為難的裁決,還有另一種可能,便是鑑於全國人大的凌駕性,終審庭如拒絕接納上訴申請,以中共輸打贏要的性格,說不定由全國人大再頒佈一條什麼惡法,直接將黎智英解送大陸審判,這種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與其讓中共上下其手,後果難料,倒不如把事情攬上身,由香港法律體系來裁處,至少黎智英本人會得到公正的對待,而香港終審庭這個最後的法治高地,也得以減少傷害。
法官也是人,不同的法官對專業的信守態度也可能不同,在國安法之下,終審庭法官能堅持到什麼地步,當然只有他們自己才知道,目前情況下,我們只好等待。
希望黎智英先生保重自己,保持樂觀堅定,在他身後,有幾百萬香港市民,有世界各國崇尚民主自由的國家和人民,正義或許會遲到,但一定不會缺席。
——作者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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