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1日星期二

牟传珩:人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石

——纪念"1210"国际人权日而作

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人权概念的是意大利诗人和思想家但丁。他指出:" 人类的目的是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来实现普天下的幸福,而帝国的基石就是人权" 。在当代,引起广泛影响的人权著作是1986年出版的英国学者米尔恩所著的《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 ——人权哲学》一书。 米尔恩在本书的序言中谈到:"我的中心命题是,人权这一观念要既易于理解又经得起推敲,它就只能是一种最低限度标准的观念。本书的目的就是要证实这一命题。 " 米尔恩的结论是,当今的人权概念是被理解为一项最低标准,即普遍道德标准要求人们承认的那些权利。

我们今天的人权定义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定义泛指人的一切权力,世界各国都是在广义范围内普遍性的研究阐述人权意义的。狭义的人权定义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自由选择权。 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因而不受外在条件的制约和限制。人权,不仅包括人的生命权、财产权,还包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应享有的自由选择权。

人权概念,本来自于西方,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文明。当时一批思想家就已开始了提倡人类自由与平等。最早使用人权字眼的希腊悲剧作家欧里庇德斯认为,根据自然法则,奴隶和自由民的身份本是一样的,奴隶之所以成为奴隶,不是因为他们愚笨,而是社会制度和域邦法律造成的 。这种朴素的平等思想,后为斯多葛学派发扬光大。他们主张,四海之内皆兄弟,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是统一的世界国家的公民,大家都是同胞。这也就是中国的"民胞物与"的观点。许多西方学者都视斯多葛学派的世界主义为 "胸怀全球的人道主义 ",并把它看作人权理论的思想渊源。但这种朴素的平等、自由观念还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

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只有到人类自觉地认识到自己基于""这一身份而享有权利时,才会有人的同等权利意识的产生。在但丁提出"帝国的基石是人权"观念之后,欧洲的宗教改革曾为人权理论诞生做了思想上的准备;而起源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运动,却是打着复兴古文化之名,在观念上开始质疑最高统治者的 " ",把 "" 一下子从祭坛上拉下来,人权理论开始形成。于是" 神的使者",被丑化成出卖耶酥的犹大。 " "不再是仰视的主宰," " 不再渺小成动物。文艺复兴运动的思想家们,高举人性的旗帜来批判神,这种批判导致了400 年之后的尼采宣告了"上帝死了! "。在这 400年里,从神的语境到人的语境的转换中,神权与人权一直在斗争,最终是人权的旗帜高扬起来了。以 1776年美国《人权宣言》和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为标志,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观终于得以确立。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将人权从西方国家的观念范畴扩展成为全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之后又有 "联合国人权公约 "生效。如今人权已成为人类"类化"意识觉醒的普世价值观。今日世界,全球化浪潮已席卷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使人类自我分裂、相互对抗的旧文明意识形态土崩瓦解,也使传统国家观念与民族意识受到挑战。一种全新的世界观念 -——人类"类"化意识,正作为一种全球化过程的哲学命题,在主权淡化、国界开放时代凸现出来。人类开始在 21世纪的新文明起跑线上,超越党派分野,阶级阵线,民族自守与国家对立,以"类"的概念及话语体系来调整思维,反省历史,批判现实和创造未来。

然而,在人类推进人权价值普世化过程中,人权始终受制于主权、官权与特权这三种权力意识与现实的干扰与抵制,导致今天人们认识观念上的冲突。而到目前为止,世界人权理论尚未对此做出全面、系统的研究与阐述。为此,本文的意义就在于从揭示人权与主权、官权、特权三者的相互关系中,廓清人权理论的内涵与外延,以推进人权普世价值观的发展。

一、人权与主权

伴随着人权成为普世价值观的历程,在理论上一直陷于人权与主权的谁高的观念冲突中。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对于这两个概念人们的解释不尽相同;特别是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国际上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论。西方国家认为,国家主权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人权的一个障碍,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限制主权。甚至有学者主张,组成" 世界议会" 通过立法,建立"世界政府 "保护人权。人权是全人类的,而主权则不是!人权的基础是固有的人类尊严。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每一个人、所有的人都具有相同的至高无上的尊严、都具有相同的永恒的价值。人的尊严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尊重人、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是人类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所有人都有责任来保护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国际社会也有责任批评、抵制甚至制裁政府侵犯人权。 著名学者林培瑞说: "全人类,中国人及非中国人,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和平地干涉任何政府以各种方式在任何地方试图对我们人类同胞实行的专政 "。这就是国际社会已经建立起来的"人权干预"原则。但目前国际社会仍有不少国家的统治者,以"主权至上"理论抵制"人权干预"原则。
传统国际法认为,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物的最高权力,而不接受任何其他权力的限制。自从1586 年法国思想家让.布丹第一个明确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这种国际法观念便形成了。17 世纪哲学家霍布斯更进一步充实了国家主权的排它性理论。然而,伴随着人类"类化"意识的觉醒、冷战的结束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家管理体制已经开始向非集中化、非军事化和社会生活非意识形态化的综合发展,当代国际事务正在从理论到实践两个层面,对旧文明国家"主权至上"论进行扬弃。现代社会无论经济问题还是政治问题,都已构成了对国家主权的限制。

美国国际法学家耶塞普就在其《现代国际法》一书中指出:"无限制的国家主权现在已不被认为是国家最宝贵的或最需求的属性。"英国工党领袖拉斯基也曾这样认为:"现代文明之范围日拓日广,国际关系愈趋愈密,欲以民族的主权国家为定制,在政治上为大患,在道德上为极险。"国际人权法元老(加)约翰.汉弗莱指出:"人权必须由一种超越国家秩序之上的法律保护。需要有一种更高一级的法律秩序,以便依照它对国家秩序加以评判。"人权问题之所以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就在于经济全球化必然要以世界的政治安全、稳定与统一的秩序为条件,而人权不仅是国家的基石,也是世界和平的基石。侵犯人权是导致社会对抗、政治失序和暴力冲突的祸根。由此可见,人权不仅涉及个人的生命、安全与自由,而且对全人类的经济发展与政治安全构成威胁。《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第一段就包含着认为人权的野蛮侵犯是造成国际冲突、引发战争诱因的思想。因而,人权不是内政问题,而是全人类的世界性问题。例如,尽管中共政府一直反对人权国际化,但却不得不与国际社会展开人权对话(传统主权观认为,内政问题是不能适用国际对话原则的);尽管中国有些领导人长期以来竭力抨击"人权高于主权"观点,但却不得不"委屈"主权,把所谓头号"刑事罪犯"魏京生、王丹、徐文立、王有才等异议人士发出监狱,送到美国。对美国来说也是一样,当他们发现军中虐待俘虏,便立即发动全社会来制止、批判。经过检举揭发,类似事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就少了。这不仅对美国,而且对所有的国家都是一个必须尊重人权的警告。

早在1993 6月世界维也纳人权大会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就曾严厉抨击一些国家从政治私利出发,肆意圈定人权的范围(只谈生存权、发展权),并在大会发言时特别指出:"不可否认,有些国家总是企图抢劫或没收人权。"他认为,如果政府"变成折磨本国人民的政府",国际社会有权干预。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也认为 "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无权躲在国家主权后面侵犯人权。 "由此可见,"人权高于主权"并非西方国家凭自由意志单方举起的旗帜;正如东欧改革、冷战结束,并非西方单方推动"和平演变"的结果,而是全球化时代发展条件下,反映人类共同和平要求和政治世界化的客观趋势所使然。因此,"人权高于主权"原则不仅是不容质疑的人类"类化"意识的觉醒,也是国际社会人权实践的理论基础。最近几十年来,有关人权干预的国际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充分反映了这一现实。 1971年国际法院宣布:人权是超越国界的共同责任,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要接受国际人权公约所设定的标准的检验,也要接受国际人权组织的审查。此后,人权的国际保护使人权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独裁者的主权确实在侵害人权时,国际社会有责任收缴他的犯罪工具,把主权还给人民。如发动侵略战争、推行种族歧视、种族灭绝政策等类行为,国际社会就应该对其主权进行限制或临时剥夺,以此来恢复那里的人权秩序。其实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国际社会就对法西斯德国的主权予以剥夺,联合国 60年代以后也对南非种族政权实行的以军事、贸易封锁和禁运的方式限制其主权,这就是体现人权大于主权的实践。在 20世纪的最后 10年中, "普遍的" 人权价值观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冲突,构成了国际政治的重要议题。如1989 年北京"天安门事件"导致的国际制裁、海湾战争、索马里维和行动、卢旺达与前南斯拉夫战犯的国际审判以及皮诺切特案的指控,均体现了"人权高于主权"原则,都是国际社会对将野蛮侵犯人权,进行种族迫害罪恶封闭在国家内政堡垒里的干预。而20 世纪岁末,国际社会对印尼东蒂文地区独立问题的一致性积极干预,再次印证了"人权高于主权"的政治世界化时代已经来临。还有20045 19日设在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就 "古辛斯基诉俄罗斯" 一案作出判决,俄罗斯政府赔偿古88000 欧元的诉讼费用。7名法官认定:古在 "2000 6月在俄遭到了非法的拘禁 ",俄政府违反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有关人权的条款。最新一个案例是, 200710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谴责最近缅甸政府对佛教僧侣和反对派人士和平示威的暴力镇压。人权委员会一致通过一项决议案, 呼吁对缅甸的人权状况进行独立调查。决议得到人权理事会 47个成员的一致同意。这是自去年成立以来这个委员会首次批评以色列以外的政府。甚至非洲和亚洲国家也同意这项决议案,这些国家通常反对它们认为干涉主权国家的行为。决议还得到了一些作为观察员身份的国家的支持。决议呼吁缅甸人权特别报告员皮涅罗前往仰光调查有关镇压的事件。投票之后,皮涅罗称这次会议是 "历史性的 "。他说,这么多国家一致投票通过决议,这给缅甸领导人送去一个有说服力的信号,那就是,他们不能无视国际社会的意愿。 由此可见,今日世界价值观念,正在从国本位向人本位立场回归,人权国际化已构成对国家主权最明确、 最强有力的限制;"人权高于主权原则",已成为世界政治化的标识。
二、人权与官权

民主的核心理念,就是人权;没有人权,就没有民主。人权是民主的出发点,也是民主的归宿。人是有尊严和价值的存在,是有主动意识、能够进行自由选择的主体,这是权利概念的基础。人权就是人之为人按其自然属性应享有的权利资格。这种资格不分性别、种族、阶级、贫富、国籍,是人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它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事实。

所谓官权,是指由公民权利的让渡而集中在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然而,人权与官权谁大,却有不少的争议。人们不该忘记,199 年克林顿在中国陕西历史博物馆的一幕。当时克林顿看见站在两米高台子上的小女孩壮壮颇感兴趣,等小女孩走下来后,克林顿握住她的手问:为什么站那么高的地方?壮壮说:" 只有站在那儿才能看见你"。克林顿笑着又问: "你很想看见我吗? "壮壮说: "是的,因为你是美国总统。" 克林顿接着问:" 你知道美国总统是做什么的吗?"壮壮答: "美国总统是管美国人的,权力很大。 "克林顿用手托着下巴,沉思了一下,很认真地对壮壮说: "应该说,是美国人管美国总统。 "克林顿的回答,来源于 美国的《独立宣言》:"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被造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他们中间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 美国《独立宣言》所揭示的道理,就是公民的权利是大于政府的权力的。由此,也就是引申出"人权大于官权"的价值判断。

如前所述,人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自由选择权。公民的自由选择权大了,相应的官府的社会控制权就缩小了。官权进一步,人权就要退一步;官权退一步,人权就进一步。例如,政府控制民间组织的审查准入制,就标志着官权太大,公民的自由结社权就缩小了,而社会实施民间组织自由登记制,公民的自由选择权就大了,官府的控制权就小了。当今社会,凡是民主体制的国家都是"大公民、小政府"结构,政府的权力是用于服务社会,保障公民权利充分行使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权力用于限制人权,导致公民的权利缩小,官权的权力扩大,就必然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权力用于剥夺人权,导致社会根本没有人权只有官权,那就必然是一个军事独裁国家。这样的现实,比专制更残酷。历史上的斯大林"大清洗"时期、中国的文革时期和柬埔寨红色高棉统治时期以及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时期,就是乱杀无辜的军事独裁国家。在这样的军事独裁制度中,统治者有无限的权力,而公民却毫无权利。

按卢梭在《论社会契约》一文中所持的观点:"既然人人都生来平等和自由,就只有为了自身的利益才让渡自己的自由"。人们选择官吏,管理社会,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把自身的权利委托给了管理者。这便是一种交换,一种约定。这时,社会集体的每个参加者,连同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了整个政府。每个人都毫无保留地奉献了自己。条件对于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一切社会意义上代表民意的权力,都应来自于社会公约,是社会集体的选择,受公民人权的约束。官权不是个人、集团或阶级的专权。社会管理权也只是在社会总意志的委派下,托管在"公共仓库"的那种权力。卢梭还在《论人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文中指出:"人民举出首领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奴役自己。这是无可争辩的,也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基本准则……。"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里,一切权力只能来之于公民的授予,官权行使的意义就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而不能剥夺公民的权利。一切剥夺公民权利的权力,都应视之为非法。人权派生官权,官权维护人权,人权大于官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公民可以放弃权利,但不容许官权限制和剥夺权利。人权具有对治官权的天然使命。学者王人博先生就曾指出: "' '表达的是作为个体的人与整个社会、国家的对立,旨在强调国家权力对个体自由的威胁,并暗含着约束国家权力这一价值准则。"

19 世纪初法国自由主义者贡斯当说:"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的权力。 "任何一种无视基本人权的制度都是邪恶的制度,任何一种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都是邪恶的行为。

三、人权与特权  

人权的对立面就是特权。所谓特权,只能是少数人所享有的权利,反映了人与人的不平等现实。今天人们所面对的特权,更多的不仅仅是法律上规定的一些只为某一类人享有的权利,而是公权力的非法运用,即隐性特权。中国古代的" 刑不上大夫",是大夫阶级的特权;罗马法规定只有公民能享受法律的保护,奴隶则不能享有,也是一种阶级特权。这些都是社会制度公然保护的明显特权。这种阶级特权在现代社会也表现得淋漓尽致。 1935年著名作家罗漫•罗兰,访问苏联归来后在其撰写的《莫斯科日记》中,就描述了苏共吹捧的"人民作家"高尔基在这种共产特权制度中如何养尊处优,富华堕落,"过着封建领主式的生活",有四、五十个国家供养的工作人员天天为他一人服务。同时该书客观地披露了:"身为国家和民族卫士的伟大的共产党人及其领导人,正在不顾一切地把自身变成一种特权阶级,并且比什么都严重的是欲变成特权阶级"。 此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份《调查报告》数据称:中国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 80%是为了 850万以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另据监察部、人事部披露,全国党政部门有 200万名各级干部长期请病假,其中有40 万名干部长期占据了干部病房、干部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每年开支约为 500亿元。这笔挤占百姓医疗资源,每年供"红色贵族"们养生、享受消耗掉的"公共财政的阳光",是广大劳苦大众所无法享有的,不少弱势群体中的重病患者因无钱就医而死去。这些特权享受者多是曾以"公家"的名义,住豪华宾馆、豪华别墅,坐高档轿车,如同高尔基似的以级别、权力大小的不同,身边分别享有秘书、警卫、司机、医生、保姆、厨师、勤务人员等等公款买单,而且不仅为他们个人,还为他们的家庭无偿"革命服务"。用"人民公仆"的金字招牌做"免费证券",享有在一切社会资源领域"通吃"免费大餐的特权。在前些年,够级别的党员干部可以看《参考消息》,但老百姓却不能看,这就是信息垄断的特权,就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甚至群众听一下外台广播,都要被以"偷听敌台"的罪名治罪。不仅如此,今日中国,百姓面对着更多的隐性特权,即公权力的非法运用。如官员职业滥权,欺压百姓;警察审案打人,侵犯人权。此类现实,社会司空见惯,特权者有恃无恐。这类特权虽无法律规定,但都因公民无法监督而超越于法律之上,才能畅通无阻。因而有特权的社会,大多数人的人权就无法得到保障。

人权的普遍意义在于,它是人人都可以享有的一种资格,而且这种资格的落实,不会引起权利冲突。允许一部分人享有特权, 大多数人必然就会缺乏人权。这时社会就会产生敌视特权的冲突。今日中国的不断上访潮,充分印证了这一现实。当社会处于特权和人权的冲突之中时, 几乎每一个人都会不同程度地都被卷入到反特权的抗争行列中。没有人权的多数人希望改善自己的地位,或者为了保护自己不受特权的侵犯,就只有联合起来抵抗特权。凡是社会矛盾剧烈冲突,本质上就是特权与人权冲突的社会。如今,中国大陆随处可见"无直接利益冲突",不少参与群体事件的民众,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特权侵犯的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愤世不满,借机宣泄,扩大事态,甚至酿成骚乱。没有极为普遍、极为严重的特权侵犯,欺压民众的现实,就不会有现今所谓的 "无直接利益冲突 " "无直接利益冲突" 恰恰正是特权泛滥,不断侵犯公民权利的广度和强度的解读。" 无直接利益冲突" 参与者虽没有共同的具体利益诉求,但他们都有个共同的对头,即便在不明事由的情况下,也会毫不犹豫地划分阵营、明确立场——在特权与人权的分野中,毫不犹豫地站在人权一边。" 无直接利益冲突"说到底就是特权与人权的直接冲突。

在不民主的社会中,掌握资源的官员在切分利益蛋糕时,既享有分配特权,又享有优先选择特权,社会怎么可能公平,人权怎么可能保证。当今的中国老百姓普遍愿意参与社会冲突,绝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情绪表达、发泄,而是由一种"弱者联合"法则支配的社会事实。正因为中国拒绝普世民主化的道路,权力不受制约,官权力量太强大,且非法使用转化为特权,因而必然会挤压人权空间,维系社会不平等格局,所以才迫使民众在社会冲突中,自觉不自觉地联合一致,发泄不满,借助这种方式来开拓自己的权利空间。只要官方权力不受制约,特权泛滥,就必然要在发生社会冲突时面对群众的联合抵抗和发生不理智的过激行为。这是由社会发展的辩证逻辑决定的;也是 "无直接利益冲突 "今天会遍及中国的根本原因。 因此,人权的普世意义就在于, 人类权利的天然平等性。平等就是人人都享受一样的权利, 那就是人权。社会个体之间权利平等含义本身,就排除了特权存在的根据。

人类呼吁权利平等,就是反对特权;反对特权,就必然要求权利平等;权利平等就是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权。人人享有同样的人权,是社会存在的最基本道德。《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 人权哲学》一书的作者米尔恩,借助于康德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的人道原则,建立起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标准——人道原则的肯定方面"将人当作具有自我的内在价值的人来对待 ",这意味着尊重所有人都是一样的自主者,并因此不干涉他设定和追求自己的目的。 米尔恩认为,如果把所有的人都是人类同胞这一原则融入共同道德,那么共同道德就会成为一种适用于一切人类关系的标准。即共同道德一旦加上这种 "人性 "原则,就成了人权的渊源。

结束语

2005 9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交的 "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 改革方案中,把人权委员会升格为人权理事会,它在客观上说明了人权保障机构化的发展趋势。按照草案的精神,人权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评价各国履行各项人权义务的情况,使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发展权受到同等重视。在向国际社会提供人权保护时,理事会应坚持如下原则: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公正、平等地加以对待。在人类步入后对抗时代,"人权高于主权"这一价值判断的形成,正是人类"类"化意识逐步走向成熟的政治旗帜。今日时代人们"类"概念及其话语体系所形成的"类"文化的核心,就是捍卫人权;而它的政治自觉正在于要求建立人人平等、社会民主的政治世界化秩序,即保障人的自由意识与创新精神得以社会实现的权利要求。总之,人类全球化的法律意义,正在于无一例外地在世界范围内用制度来保障人的独立、自由与创新潜能得以最完整的实现。因此,任何政府都不得以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集团利益非法侵犯或剥夺人权。

人是世界的核心。人权是一切权力之母。今天人类"类"意识的成熟,正在于它在价值判断上已经完成了"国际法高于国家法,人类意识高于民族意识、普遍价值高于特殊价值"的共识,即对人的普遍价值的尊重,已经超越了国家的、民族的、阶级的立场,形成了全球无疆界的主流思潮;而人类"类"思想的诞生,必将导致"人权高于主权"价值观横扫东西,波及全球。

今天世界上,之所以有国家,有主权,就是因为公民同意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度让出来,交给国家,由国家来行使这些权力来保障每个人的人权。国家必须保护人权的道德基础来自于国家存在的这种目的与宪法的正当性要求。曾有学者指出, "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个人是国家的基石,如何保障个人权利的最大实现就构成了国家制定一切政策的前提和出发点,一切为了人民的权利应当是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根本标志 " 国家是为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人权是国家存在和活动的目的。因此我们说:人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石。

今天人类"类化"意识的觉醒和人权价值观的普世传播,正伴随着时代全球化的脚步,不断冲击着国家主权的传统观念;不断改变着政府官权的垄断地位;不断瓦解着社会特权的生存基础。如果说20 世纪是人类经济逐步全球化的世纪,那么21世纪将是政治逐步世界化的世纪,也即一个人权高于一切权力存在的人权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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