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年来,国人关注过外国的社会思潮,如新权威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等,也关注过中国古代的社会思潮,如专制主义、民本主义等等。现在到了应该关注当今中国社会思潮的时候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当今中国各种社会思潮竞相争锋和互相激荡,给人一种回到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代的感觉。大众媒体每天都刊载许多持有各种各样理论观点的文章,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跃。现在中国思想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无疑占据着主导地位,引领着国家发展的主流。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还有一些错误思潮正在社会上流行、传播、发酵,值得引起人们重视。这些错误思潮择其要者有:民粹主义、狭隘民族主义、教条主义、无政府主义。
民粹主义
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民粹主义的内涵十分复杂,也十分模糊。有人说民粹主义是农民社会主义。有人说民粹主义是民主极端主义。不过有一点比较清楚,在人们谈到民粹主义的时候,往往与“草根”、“激进” 等关键词相联系。俞可平同志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民粹主义》一文中说:“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民粹主义的基本含义是它的极端平民化倾向,即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以此来评判社会历史的发展。”我觉得他的概括是恰当的。众所周知,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是一个由多阶层民众构建起来的有机整体。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和谐相处,是保证国家稳定、社会祥和、民众安康的重要政治基础。平民阶层、弱势群体的利益应给予有效的维护和更多的人文关怀。这是对的。但是如果从正确的轨道上跑偏,走向片面,那就有问题了。现在就有人借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名义,否定其他社会群体的正当利益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造平民群众与精英群体的对立,在客观上起到了激化矛盾与撕裂社会的作用。这股思潮至少可以说带有民粹主义倾向。在我国改革进程中,由于有些方面的配套改革不同步,带来了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也有的企业,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工人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发现了这些问题,并已经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解决。关心这些问题是社会责任感的表现。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但有些同志却不是这样。他们抓住上述问题上纲上线,指责我们的改革发生了方向路线问题,好像只有他们才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他们把国有企业改制和发展非公有经济中的问题加以放大,把改革开放以后新成长起来的企业家妖魔化。民粹主义喜欢“恶搞”。一阵子把国有企业的高管说得一塌糊涂,一阵子把私营企业家说得一无是处。他们只顾得一吐为快。国计民生发生了什么困难、挫折,他们不负任何责任。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没有人盗窃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非公经济的“第一桶金”是否合法?这一类事情是司法问题,而非理论问题。任何公民发现贪腐案件,掌握确凿证据,都有权利有责任向法院举报、投诉。这些是在法庭上进行听证和判决的问题,而非在媒体上进行讨论和炒作的问题。工人群众和企业家本来是利益与共、相辅相成、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同一体。没有娴熟于创业和管理的企业家,只有工人群众怎么能够办好企业呢?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企业能安排那么多人就业?民粹主义极力在工人群众与企业家之间制造对立,表面上为工人群众争利益,实际上是从就业、税收和工资等方面摧毁工人群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动摇国计民生的根基,侵害工人群众的根本利益。民粹主义与大众利益表达有什么区别?我看起码有这样两条不同:第一,正当的大众利益表达一般是理性的,而民粹主义往往情绪化;第二,大众利益表达一般会照顾全局利益,而民粹主义只强调平民阶层利益,排斥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使平民阶层的利益也不能真正实现。民粹主义是当前我国社会重要的不和谐因素之一。在中国思想界,不能听任民粹主义占领市场。
狭隘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比如在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反对外来侵略和干涉的斗争中具有革命和进步的作用。但把它推向极端,推向狭隘,把它泛化,就成为民族的祸害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外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以及文化交流的规模空前扩大。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是用什么心态看待国际资源和外来文化?是把外来资本、管理经验、科学技术看作可以补己之短、为我所用的宝贵资源;还是把经济问题政治化,把上述外来的东西看作是异己的甚至是敌对的力量,说什么“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是把外来的文化视为可以从中获取有益营养的“奶酪”,还是把它看成“精神污染”,极力地进行抵制和批判。其实,中外文化哪一个都不是绝对的好也不是绝对的坏,而是互有短长。它们互相交汇、碰撞、融合、吸纳,才能孕育出适合时代要求的新文化。第二,在对外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免不了产生中外摩擦与冲突。令人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后,我们的国人是以理性的态度来对待,按照国际法和世界贸易规则以及国际惯例进行解决;还是以情绪化的态度来对待,诉诸于不符合国际条约与惯例的极端行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外活动发生某些突发事件以后,就曾经发生过呼喊“抵制洋货”的口号,欧打外方雇主或外国留学生,砸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外资餐馆玻璃等事件。这是很不合时宜的。时代已经发生了变化。劳动分工与社会化协作早已突破国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全球视野、国际眼光、世界胸怀,已经成为国际主义在当代的重要表现形式。如何善于处理涉外事件就成为当今区别国际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的分水岭。狭隘民族主义是对经济全球化历史趋势的剧烈反抗,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肆意破坏,是对国家民族根本利益的严重侵害。我们的国人对这股错误思潮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和严正的态度。
教条主义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曾经深受教条主义之害。革命战争年代经过延安整风,我们党才彻底摆脱了教条主义的束缚,夺取了新民主主义的胜利。从宏观角度看,当时王明的教条主义属于一种空间性的教条主义,即把外国的、异域的革命经验当作教条,来衡量、评判我国的革命实践,说什么“山沟沟里出不了马克思主义”,攻击毛泽东的战略战术是“游击主义”。他们在认识论上犯的错误是“空间错位”。在今天,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内和知识分子中又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教条主义。他们把毛泽东时代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当作教条,来衡量、评判当今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说什么“邓小平理论是实用主义的理论”,攻击我国改革开放是在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主导下走上资本主义道路。这是一种时间性的教条主义。在认识论上所犯的错误是“时间错位”。新型教条主义在理论上已经走入误区而不自觉。他们还自以为坚持的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实际上早已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背道而弛。这种时间性教条主义者大致是两批人,一批是革命战争年代成长起来的老同志。他们主要是通过阅读《联共(布)党史教程》学习马克思主义。另一批人是解放后成长起来的较为年轻的同志。他们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时间集中在文化大革命时期,重点学习毛泽东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两批人中真正下功夫阅读马克思恩格斯原著的人少之又少。他们接受的马克思主义实质上都是被扭曲的马克思主义。其中很多人信仰马克思主义不是出于理性的选择,而是出于感情上的热爱和忠诚。他们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态度近乎于宗教狂热。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反对起改革开放来才表现得那样亢奋、偏激、执拗。这种新型的教条主义思潮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直接对抗,是当今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不和谐因素。
无政府主义
现在竟然有人站出来为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已经彻底否定的“文革”翻案。他们人数不多,呼应者甚少。为文革翻案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原因很多,比如几十年来我们把“文革”作为禁区,不准对其进行充分的揭露和彻底的批判,使许多人对文革缺乏基本的认识;现实生活中又出现了腐败、两极分化等严重问题,引起人们的不满,等等。对于这些本文不打算作全面的剖析,但是应当严肃指出,为文革翻案的逆流中所反映出的一股无政府主义思潮特别值得引起警惕!从社会思潮的角度观察,“文革”实际上是当时中央最高领导人和上层文革派的左倾思潮与民间文革派无政府主义思潮的恶性结合。经过四十年的风雨历程,左倾思潮在我国各级政府决策层的影响已经基本肃清。上层文革派如林彪、江青两个反党集团早已土崩瓦解,不复存在。当年民间文革派即通常所说造反派的大多数经过时代的洗礼,已经改变了立场、观点和思想方法,积极投身到改革开放潮流,其中有些人还有卓越表现。但当年民间文革派所迷恋的无政府主义思潮却通过亲缘或师生等社会关系传给了下一代。现在站出来为“文革”翻案的活跃分子多是年轻人。十年动乱时他们或者是少不更事的小孩子,或者还没有出生。他们的政治主张、思想倾向和说话腔调却与当年的造反派一脉相承、毫无二致。当年造反派有个著名口号“踢开党委闹革命”。今天的文革翻案派大肆攻击、极力抵毁我党第二第三代领导集体核心。对于新一届领导集体,他们表面上加以恭维,实际上对于胡温主持下所进行的改革以及社会现状极其不满。比如他们攻击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意味着原始积累大抢劫的最后晚餐”。他们把当前社会看得一团漆黑。他们迟早会把批判的矛头指向新的领导人。对于他们布下的政治陷阱和玩弄的鬼蜮伎俩,遭受过文革劫难的过来人一看便知。文革翻案派的内心深处是要搞“踢开党委求发展”。如果听任这股无政府主义思潮继续蔓延滋长,万一惹起文革期间那种派性斗争死灰复燃,甚至“全面内战”,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就要遭受巨大损失。
我国改革开放的理论基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面对当前社会上形形色色的错误思潮,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并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排除各种各样的干扰,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国家的强盛和人民的福祉,尽到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
——《经济观察报》20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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