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6日星期四

杜耀明:以言入罪臨頭 新聞自由有難

20220106

香港國安當局對網媒《立場新聞》(下稱《立場》)的指控和行動,反映執法者以言入罪易如反掌,但也顯露他們對新聞和新聞業的無知。

負責案件的高級警司李桂華自稱,不明白《立場》不收贊助也不設訂閲也有大量資產,也不明白何以《立場》設立英國分社,看來他不知道《立場》由「反送中」運動以來,在停收贊助之前,已得到市民龐大的財政支持,也不知道過去兩年近十萬人移居英國,當中包括不少支持者。不過,他的無知不是個人問題,若因無知而引發調查需要,國安當局即可下令凍結《立場》的六千五百萬財產,再深入調查的話,未免是匪夷所思。何以因無知而引起的懷疑,連表面證據也不掌握,即可作出足可扼殺一個新聞機構的決定?

李桂華又直斥《立場》造謠,意圖煽動他人憎恨政府,同樣是牽強非常。他舉例說,《立場》一篇追憶兩年前中大與警方衝突的報道屬於虛構,文中形容防暴警「用槍對準遠處黃頭盔,雖然隔着防毒面具,仍然見到前方警察開槍掃射,又聽到有些人話『燒晒佢啦』」,但他認為涉及該次衝突的法庭案件已完結,有關審訊並不見這些情況,可見《立場》以假新聞煽動群眾。

這個例子一次過犯了四個錯誤。一是混淆了受訪者與記者的角色和責任,該報道採訪兩位中大畢業生,他們才是消息來源,內容即使有何冒犯之處,甚至警方指內容有煽動成分,也不能毫無證據,便想當然認定記者造假行騙,更不能指新聞機構刻意煽動市民;二是認為個人經驗不可取信,也等於否定受訪者的親身見證,可作為記者常用的新聞來源和題材,正如人證也可當作有效證供一樣。

三是誤當法庭審訊是中大事件的獨立調查報告,因此是全方位調查的結果,當中沒有提及受訪者經歷的場面,便等於受訪者毫無根據,彷彿不知道法庭聆訊只涉及案件有關的事實,不會無所不包。除非法庭已接受的證供中,早已指出受訪者的陳述並不真確,否則的話,指責他人憑空捏造也同樣毫無依據。最後是預設《立場》是煽動組織,遇上不合意的報道,便推測其意圖不軌,從而理解報道的目的,再從而得出自圓其說的結論。

這些錯誤其實反覆出現於警方公開或私下對其他「煽動」文章的指控,篇幅所限,只引一例。例如警方指《立場》專訪香港流亡海外人士,也屬於可疑文章。其實該報道內容是流亡人士如何在外地打國際線,各方人士也都有閱讀的價值。可以説,傳媒只擔當中介角色,不是替受訪者宣傳,受訪者的想法不代表傳媒。否則的話,報道只流於清一色,限於採訪與自己觀點相同的受訪者,大大限制社會的眼界。這點顯淺道理,李桂華也不能否認,只是預設《立場》與別不同也別有用心,傳媒自行分辨好了。

當新聞報道被視作煽動言論,評論文章更容易跌落法網。國安人員大可望文生義,從作者對人對事的不滿言詞,揣測其意圖是以文章煽動他人以同一眼光,鄙視公權力機構,即可起訴。換言之,只須從文章摘取片言隻語,推斷煽動意圖是使人憎惡政府、法院,不必計較論述理據是否充分,有多少讀者看過,也不在乎引起甚麼反應,便足以定罪。

奇怪是,特區官員以文本閱讀為起訴依據,卻拒不承認是以言入罪,並指犯案者抵觸刑法而已,與新聞無關。其實現代刑法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個人財產和利益,以公權力制止並懲罰破壞上述核心價值的行為。但細看被指意圖煽動他人仇恨政府、法院等等的文章,如流亡人士的專訪,見諸前年十二月及去年二月,批評「中共赤裸地濫用權力,用法庭來隻手遮天的威能」的文章,發表於去年三月,而憶述中大事件的報道則於去年十一月刊出,這些文章發表以來未見帶來甚麼社會震盪,甚至哄動也沒有,更不要說破壞公共秩序。

其實警方至今才執法,本身已說明這些報道和評論對公共秩序、社會運作絲毫無礙,否則怎會事發幾個月至一年才執法,但既然《立場》文章不影響社會運作,只是言論上令某些人不快,這不是言論入罪又是甚麼呢?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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