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星期五

高新:薄熙来的下场可能比刘志军还要更好一点

南华早报上的薄熙来漫画
近日,法国经济报纸《回声报》内页发表一篇关于薄熙来案的采访分析文章,声称薄熙来这个月里将会被审判,因为北京希望在中共秋天召开中央全会之前结束审判,以低调结束这个延时一年多的案件。愚笔依照薄熙来和习近平他们的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教导"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分析此问题,窃以为若与以往相比较的话,薄熙来案不但不太可能会在本月内结案,整场审判秀如果能够在今年秋季一定会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完成的话,就已经从时间和速度上打破历史记录了。
前不久才落幕的刘志军案的整个持续过程读者听众们都还记忆犹新,更何况刘志军虽然也被中共媒体称之为"党内贪腐大老虎",但与薄熙来相比仍不是一个重量级的老虎,所以中国大陆内地的一家媒体只是把薄熙来和陈良宇以及陈希同这三个前政治局委员的案件一并提及,开列出一份"领导人案件处理程序",其中关于薄熙来案的"正在进行时"和陈良宇的"过去完成时"内容缩略如下:
薄熙来案:2012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宣布薄熙来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2012年4月10日中共公开宣布中央已经决定对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2012年9月28日,薄熙来被宣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确认对薄熙来开除党籍的处分;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陈良宇案:自2006年7月5日开始,中纪委在调查上海社保案时发现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2006年9月24日被宣布免去上海市委书记职务、清除出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中纪委立案检查;2007年7月26日,被宣布开除党籍(2007年10月确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8年4月11日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和滥用职权两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
相比较而言,1995--1998年前后江泽民政权对陈希同案的整个处理过程,其前后所延宕的时间比陈良宇案长出一年多。1995年4月从他被中共政权高调对外宣布"因王宝森案件引咎辞职"到被宣布"清除出政治局和中央委员会,保留党籍,继续审查经济问题",再到被宣布开除党籍,移交司法,最后又到被北京市高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的1998年7月31日,最最后再加上上诉未果被告之"维持原判"的时间,前后持续时间长达三年又五个月。
笔者坚定地认为,薄熙来绝对是一个新型的刑事犯,而相比于薄熙来,当年被江泽民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陈希同至少可以算是一个"准政治犯",所以他的整个被处置的过程自然更为复杂,在没罪也得找点罪的前提下无论是专案组还是检察院都需要付出比处理其他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此说来,仅仅从结案时间长短的角度,拿薄熙来案与陈良宇案相比更为恰当。
前面已经例举,陈良宇从被中纪发"发现问题"到被宣布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的过程所花时间整好一年,从被移送司法机关到被宣布判处十八年有期徒刑,相隔时间是八个半月。
2008年3月25日陈良宇被从秦城监狱押往天津二院,庭审持续两天,十七天后宣判。据陈良宇案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先生回忆,当年陈良宇案从移送司法机关之日起,检察院和法院也进行了长达八个月的缜密准备。中国大陆内地的媒体报道说:据高子程了解,检法为陈案进行了长达半年的演练。"从2008年3月25日当天开庭时的衔接和流程上来看,庭前预演一定很严密,整个流程都衔接得很完美,据说连什么时间让陈休息或去洗手间都有严格的预案。"
相比于陈良宇案,薄熙来从被宣布移送司法到被宣布提请公诉的时间是整整十个月。如果把日后的"庭审"(无论是一天还是两天,甚至比刘志军的时间还短也不是没有可能)比作"公演",那么薄熙来案的处理过程截止目前仍还处于"彩排"阶段。陈良宇案彩排了八个月,因为薄熙来的演技要远远胜过陈良宇,所以彩排过程相对要短是非常有可能的,可再短也不能短到连"台词"都没有背熟就匆忙上演,更何况与当年的"陈秀"相比,如今的"薄秀"肯定是剧情更为复杂,台词也更加冗长。
薄熙来的被起诉书中不但强调了他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而且还用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字样。笔者在此前的专栏文章中为了说明该起诉书的措词如此"严厉"并不能证明薄熙来的下场会比刘志军惨,特意引述了刘志军的被起诉书内容,证明其与薄熙来的被起诉书相比,最重要处的文字表述大体一样。
在与刘志军比较之后,我们不妨再拿受贿数额比刘志军也比薄熙来小得多的陈良宇的被判决书内容作一比较,陈良宇的被起诉书当初中共官媒没有奉命原文公布,但相比于刘志军的被判决书没有被原文公开,当年陈良宇的被判决书却是被原文公布了,缩略内容是:被告人陈良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违反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数罪并罚。
说起来,陈良宇最终被认定的数额还没有刘志军的零头,但被判决书中也说他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使公开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由此可见这几句套话被用在肯定是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制裁的贪官们身上,只是为了说明"若不制裁实在说不过去",而不是为了说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当年陈良宇的被判决书中还说:鉴于被告人陈良宇具有悔罪表现,退交全部受贿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陈良宇被判了十八年。他的辩护律师日后回忆说,当时的陈良宇从抵触到决定认罪是有一个过程的,决定认罪之后的底线是不判无期就行,于是当局就给了他一个十八年。再往后发生的故事是,刘志军向"组织上"要求的底线是老命得以苟延,于是当局就给了他一个死缓,对外的解释与前面引述的对陈良宇轻判的理由措词完全一样。
比较完了刘志军和陈良宇,薄熙来不会被砍头的分析就更有说服力了。最终被比较陈良宇,也只判十八年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相比于陈良宇,薄熙来毕竟还多了一项贪污罪,这就是笔者过去为什么认为薄熙来有与刘志军相同志相同下场的可能。但是,如果与另外一位太子党出身的贪官陈同海类比的话,就又是另当别论了。
中共前中央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陈伟达之子、前中石化正部长级老总陈同海最后被认定的受贿数额是1.9573亿元,其被判决书中说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未来"薄秀"被"公演"之后宣布的薄熙来的贪污和受贿总额肯定是比陈良宇的大,比刘志军的小,而与陈同海相比,尚不足四分之一,所以若单从这个数字类比的话,薄熙来更大的可能是刑期在陈良宇和刘志军之间,即无期徒刑。笔者过去的文章中已经介绍过,因为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判了无期或者死缓之后,另外一项滥用职权罪判多少年都没有意义,"合并执行"的刑期还是无期或者死缓。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RFA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