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炎黄春秋》2013年新春联谊会上的书面发言
近几年来,《炎黄春秋》杂志社每年都举行新春联谊会,提供了一个老朋友们见面欢聚的难得机会,给我们的晚年生活增添了绚丽的色彩。在这里,我谨向《炎黄春秋》的同仁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炎黄春秋》今年第一期的本刊编辑部文章《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是杂志社献给社会的最好的新年礼物。
近几年来,社会上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取得体制内外对改革的共识,已经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炎黄春秋》的文章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最好解答。不仅是政治体制改革,其他领域的改革也应当在宪法的基础上取得共识。我现在就围绕这个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朝野上下政治生活的共同基础,也是体制内外都能接受、最具共同语言的政治形式。虽然其中有些内容并不尽如人意,但总的说来,它的诸多条文还是符合于现代民主原则的。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多次修正,这些符合于现代民主原则的条文,基本上没有改动。如《炎黄春秋》在文章里指出的那些条款,既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权力运行的规范。只要认真履行这些条款,就能有力地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法院和检察院能独立地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意味着政治权力得到一定的制约与监督,这正是政治体制改革所要求的;又如,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的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能够得到实现,将会有力推动文化体制的改革;关于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能够落实,就会带来社会体制的改革。所以,在认同宪法的基础上建立改革的共识,是保证改革顺利发展的最重要的保证。
第二,现行宪法是几代中国人追求自由民主所取得的成果,来之不易;它同时也是一百多年来几代人的共识和共同心愿。早在105年前清朝制定的《宪法大纲》里,就有“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等,均准其自由。”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关于公民权利,除“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外,还规定有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等自由,有请愿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大概相当于现在的上访)、诉讼于法院、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法院一章,则有公开审判和“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的条文。这些富有民主性的条文,都为后来的宪法所继承,它体现了中华民族儿女的共同愿望。但是,一百年来,被所有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和司法独立,却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公民权利和司法独立,是宪法的灵魂,宪政的核心,也是几代人民苦苦追求的目标。我们这一代、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有责任挑起这个积累了百年之久的历史重担,落实宪法的规定,实现人民百年来的愿望和期待。这既是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历史赋予的伟大任务。
第三,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2月4日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的大会上说:“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到新水平。”他把宪法的实施提到生命力的高度,是十分必要、十分准确的。一百年来的许多宪法,正因为没有很好实施,丧失了保障民权、规范权力的基本功能,成为一张废纸。要恢复它的生命力,就必须找出适当的路径,制定相应的制度,采取切实的办法,认真实施。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提出要实现“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等等,都是符合宪法精神、符合改革需要的。问题是如何实施,把这些承诺转化为改革的实际行动。实施宪法和十八大承诺的过程,也就是改革的过程。
第四,改革和中国共产党对改革的领导,都应当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准绳。首先,《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推动并领导各个领域的改革,是共产党在当前这个历史时期的最重要的活动,这个活动必须履行宪法的规定,不能越出宪法的范围,违宪行事。其次,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主持制定的,1954年的第一个宪法和后来的历次修正案,都由共产党提出方案,经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发表。所以,共产党对宪法的实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共产党不但有义务履行和维护宪法,而且应当积极带头,成为履行和维护宪法的模范。再次,共产党在十八大后面临着最艰巨的反贪任务,也必须依宪行事,才能收到实效。一方面,鼓励公民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利,检举贪污和其他违法失职行为,严惩对检举者打击报复的违宪党员;另一方面,法院应在不受任何干涉的条件下实行公开的、独立的审判。复次,鉴于共产党内存在着普遍漠视宪法、违宪严重的现状,有必要在全党开展经常性的宪法教育,警示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自己的活动严格地限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
第五,习近平总书记不久前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制约与监督权力的制度和法规,就是把权力关起来的笼子,制定这些制度和法规的过程,也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它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所以,归根到底,是要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宪法对制约和监督权力有着原则的规定,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等,都是制造笼子的好材料,制定落实这些规定的制度和法规,就可以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运行,建立起民主宪政的政治体制,这正是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
我去年11月在《炎黄春秋》和北京大学联合举办的“改革共识论坛”上,曾经提出,要推进改革,首先须对改革的性质和目标取得共识。我认为,改革就其性质来说,是民主革命在现阶段的具体形式,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自由化、社会平等化。这个见解,我自认为在理论上是正确的,长期目标也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上却无助于推动现阶段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无助于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开展。因为在改革的性质和目标上要取得共识,需要有一个自由探讨的良好环境,需要经过相当长期的交流和启蒙的过程。要在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上取得共识再推进改革,势必延迟改革的进程。而在宪法的基础上取得共识,则是当前就可以启动政治体制和其他领域改革的最佳途径。我在前面谈的几点看法,就是读了《炎黄春秋》编辑部文章后的感想,是否妥当,请朋友们指教。
李锐老前几年提出“何时宪政大开张”,振聋发聩,引起知识界的广泛共鸣。实行宪政,以宪法规范权力的运行,是亿万民众的愿望和企盼所在。社会上对中共十八大后的新领导班子期待甚殷,希望他们不负民望,在改革问题上,特别是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能迈出较大的步伐,以满足13亿余公民的期望,并告慰一百年来为民主宪政中国而奋斗和献身的先辈的在天之灵。
《炎黄春秋》的新年献词会不会成为报春的燕子,为我们带来2003年宪政大开张的喜讯?我怀着殷切的期盼,拭目以待。
祝愿朋友们在已经来临的蛇年里,健康!平安!一切顺利!
2013年2月27日
近几年来,《炎黄春秋》杂志社每年都举行新春联谊会,提供了一个老朋友们见面欢聚的难得机会,给我们的晚年生活增添了绚丽的色彩。在这里,我谨向《炎黄春秋》的同仁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炎黄春秋》今年第一期的本刊编辑部文章《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是杂志社献给社会的最好的新年礼物。
近几年来,社会上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取得体制内外对改革的共识,已经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炎黄春秋》的文章就是对这个问题的最好解答。不仅是政治体制改革,其他领域的改革也应当在宪法的基础上取得共识。我现在就围绕这个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朝野上下政治生活的共同基础,也是体制内外都能接受、最具共同语言的政治形式。虽然其中有些内容并不尽如人意,但总的说来,它的诸多条文还是符合于现代民主原则的。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多次修正,这些符合于现代民主原则的条文,基本上没有改动。如《炎黄春秋》在文章里指出的那些条款,既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权力运行的规范。只要认真履行这些条款,就能有力地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法院和检察院能独立地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就意味着政治权力得到一定的制约与监督,这正是政治体制改革所要求的;又如,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民的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能够得到实现,将会有力推动文化体制的改革;关于公民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能够落实,就会带来社会体制的改革。所以,在认同宪法的基础上建立改革的共识,是保证改革顺利发展的最重要的保证。
第二,现行宪法是几代中国人追求自由民主所取得的成果,来之不易;它同时也是一百多年来几代人的共识和共同心愿。早在105年前清朝制定的《宪法大纲》里,就有“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等,均准其自由。”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关于公民权利,除“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外,还规定有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等自由,有请愿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大概相当于现在的上访)、诉讼于法院、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法院一章,则有公开审判和“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的条文。这些富有民主性的条文,都为后来的宪法所继承,它体现了中华民族儿女的共同愿望。但是,一百年来,被所有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利和司法独立,却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公民权利和司法独立,是宪法的灵魂,宪政的核心,也是几代人民苦苦追求的目标。我们这一代、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有责任挑起这个积累了百年之久的历史重担,落实宪法的规定,实现人民百年来的愿望和期待。这既是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历史赋予的伟大任务。
第三,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2月4日在纪念八二宪法30周年的大会上说:“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到新水平。”他把宪法的实施提到生命力的高度,是十分必要、十分准确的。一百年来的许多宪法,正因为没有很好实施,丧失了保障民权、规范权力的基本功能,成为一张废纸。要恢复它的生命力,就必须找出适当的路径,制定相应的制度,采取切实的办法,认真实施。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提出要实现“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等等,都是符合宪法精神、符合改革需要的。问题是如何实施,把这些承诺转化为改革的实际行动。实施宪法和十八大承诺的过程,也就是改革的过程。
第四,改革和中国共产党对改革的领导,都应当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准绳。首先,《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推动并领导各个领域的改革,是共产党在当前这个历史时期的最重要的活动,这个活动必须履行宪法的规定,不能越出宪法的范围,违宪行事。其次,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主持制定的,1954年的第一个宪法和后来的历次修正案,都由共产党提出方案,经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发表。所以,共产党对宪法的实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共产党不但有义务履行和维护宪法,而且应当积极带头,成为履行和维护宪法的模范。再次,共产党在十八大后面临着最艰巨的反贪任务,也必须依宪行事,才能收到实效。一方面,鼓励公民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利,检举贪污和其他违法失职行为,严惩对检举者打击报复的违宪党员;另一方面,法院应在不受任何干涉的条件下实行公开的、独立的审判。复次,鉴于共产党内存在着普遍漠视宪法、违宪严重的现状,有必要在全党开展经常性的宪法教育,警示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自己的活动严格地限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
第五,习近平总书记不久前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制约与监督权力的制度和法规,就是把权力关起来的笼子,制定这些制度和法规的过程,也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它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所以,归根到底,是要把权力关进宪法的笼子。宪法对制约和监督权力有着原则的规定,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等等,都是制造笼子的好材料,制定落实这些规定的制度和法规,就可以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运行,建立起民主宪政的政治体制,这正是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
我去年11月在《炎黄春秋》和北京大学联合举办的“改革共识论坛”上,曾经提出,要推进改革,首先须对改革的性质和目标取得共识。我认为,改革就其性质来说,是民主革命在现阶段的具体形式,改革的目标是实现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自由化、社会平等化。这个见解,我自认为在理论上是正确的,长期目标也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上却无助于推动现阶段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无助于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开展。因为在改革的性质和目标上要取得共识,需要有一个自由探讨的良好环境,需要经过相当长期的交流和启蒙的过程。要在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上取得共识再推进改革,势必延迟改革的进程。而在宪法的基础上取得共识,则是当前就可以启动政治体制和其他领域改革的最佳途径。我在前面谈的几点看法,就是读了《炎黄春秋》编辑部文章后的感想,是否妥当,请朋友们指教。
李锐老前几年提出“何时宪政大开张”,振聋发聩,引起知识界的广泛共鸣。实行宪政,以宪法规范权力的运行,是亿万民众的愿望和企盼所在。社会上对中共十八大后的新领导班子期待甚殷,希望他们不负民望,在改革问题上,特别是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能迈出较大的步伐,以满足13亿余公民的期望,并告慰一百年来为民主宪政中国而奋斗和献身的先辈的在天之灵。
《炎黄春秋》的新年献词会不会成为报春的燕子,为我们带来2003年宪政大开张的喜讯?我怀着殷切的期盼,拭目以待。
祝愿朋友们在已经来临的蛇年里,健康!平安!一切顺利!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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