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拯救美國》(上卷-美國之內的戰鬥之十三)
北美保守评论2025-10-12
為什麼符合聖經和憲法的觀點成為少數派的異議?
十九世紀晚期,進步主義成為「鍍金時代」的潮流,法學家伯納德·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發現,那些手握解釋憲法大權的大法官成長的時期,正是斯賓塞(Herbert Spencer)的社會進化論成為公認的福音的時候。他們發現,不通過斯賓塞的眼睛閱讀憲法本身是很困難的。社會達爾文主義成了支配性的法哲學,通過各種理論被絕對化。有關自由和正義的抽象概念被奉為憲法的教義。第十四修正案被看成是適者生存定律在法律上的認可。施瓦茨稱之為「法律達爾文主義」。斯賓塞一八八二年訪問美國,受到意料之外的熱烈歡迎。他在歐洲影響並不大,卻在美國聲名遠揚。
進入二十世紀後半葉,世俗主義者們利用最高法院發動了一場聲勢浩大、攻勢凌厲且持續至今的「驅逐上帝」的運動:一九六二年,最高法院在判決中禁止公立學校禱告;一九六三年年,禁止公立學校讀聖經;一九八〇年,禁止在政府建築中懸掛聖經十誡;一九九七年,支持公立學校教授無神論課程,與此同時,宗教課程被禁止。
一九六三年,最高法院受理阿賓頓學區訴謝默案。謝默是一名叛逆少年,為抗議學校每天在上課之前讀十節聖經的規定,將《古蘭經》帶到教室並當眾閱讀,遭到阿賓頓學區起訴。該案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支持謝默的判決。
起草多數意見書的是大法官克拉克(Thomas Campbell Clark)。克拉克曾任杜魯門政府的司法部長,成為大法官之後,與杜魯門的關係破裂,杜魯門咒罵說:「任命克拉克是我犯下的最大錯誤。這一點毫無疑問。他還尚未達到一個壞蛋的程度。恰當地說他是一個狗娘養的笨蛋。他可能是我遇到過的最傻的一個人。」他在法律意見中寫道,政府應當對宗教採取一種健康的「中立」態度,公立學校要求學生在每天上課之前讀聖經,違背了憲法第一修正案中政府不設立國教(不扶持宗教)的條款。但實際上,這個說法是對該修正案的誤解:該修正案的原文是「國會不得制定確立國教的法律」,其目的是防止國會設立某宗教或教派為國教,而非干涉各州選擇什麼樣的政教關係體系。一七九一年通過的一修正案,允許各州採取類似於學校讀經、禱告的措施來扶持各州的宗教,如果各州願意的話。
在最高法院的很多判決中,符合憲法、符合真理的論述往往不存在於多數意見(正式判決)之中,反倒存在於未能成為正式判決的異議書中。在此案中,艾森豪總統任命的大法官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起草了異議書。他的立場中間偏右,當被問及是自由主義者還是保守主義者時,他的回答是:「我是一位法律工作者。」即便如此,左翼的道格拉斯還是將其稱為「新保守主義的核心」。後來,斯圖爾特在羅伊訴韋德案中投下支持墮胎權的一票,顯示他轉向中間偏左。
斯圖爾特在異議中寫道,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確立國教或者禁止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如果認為這兩款規定確立了「政教分離」(「政教分離」這一說法並未出現在憲法中,斯圖爾特認為它是「非憲法詞句」)的單一憲法標準,可以機械地適用於一切案件,並描繪出政府與宗教之間的必要界限,這就會犯過分簡單化的錯誤。首先,由於歷史原因以及美國這個自由社會的要求,宗教與政府肯定會以無窮無盡的方式糾纏在一起。其次,在很多情形下,政府不扶持宗教條款與宗教信仰自由條款之間是相輔相成的,若教條式理解政府不扶持宗教的條款,將會導致它與宗教信仰自由條款之間不可調和的衝突。
對此,斯圖爾特簡單舉出一個例子加以說明:有人認為,用聯邦資金給軍隊聘請隨軍牧師違反了政府不扶持宗教條款。然而,在某個邊遠前哨駐扎的單兵完全有理由抱怨,政府沒有給他提供牧師指導的機會,肯定是限制了他的宗教信仰自由。這類問題可以歸結為:貧乏的比喻無法正確反映第一修正案中的兩個相關條款,注定只會扭曲而非啟發具體案件中的相關問題。
斯圖爾特接著分析了制憲者的原意:從歷史上看,通過憲法第一修正案完全是為了限制新建立的聯邦政府。政府不扶持宗教的條款主要是試圖保證,國會既無權建立全國性宗教,也不能干預現存各州政府的官方教會。每個州都能自行其是,實行自己的宗教政策。從一開始,維吉尼亞實行的就是政教分離政策,而馬薩諸塞與之相反,直到十九世紀仍保留著州立官方教會。
斯圖爾特認為,最高法院的判決不允許公立學校讀經、禱告,嚴重違背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義務性的州教育體制與孩子的生活密切相關,如果不允許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宗教將被置於一種不利地位。
然而,左翼在此案中大獲全勝。左派沒有因此而滿足——他們永遠不會滿足,直至建立起一個他們想要的烏托邦的、極權主義的社會。在從公立學校、政府機關中驅逐上帝之後,左派又試圖限制私人領域中基督信仰的表達——而且,矛頭只針對基督教這一特定宗教。對此,比斯圖爾特更保守的史卡利亞大法官在另一個相關案件的異議書中寫道:
宗教言論與其他言論一樣,都應該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同等保護:根據先例,私人宗教言論並非脫離第一修正案的孤兒,也沒有被隔離於私人表達之外,它應當受到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事實上,在英美歷史上,政府對言論自由的壓制很大程度上正是針對宗教言論的,如果言論自由不包括宗教言論自由,就像哈姆雷特沒有了王子的頭銜。……既然政府允許民主黨人和共和黨人在公共廣場發表言論,就應當允許基督徒、猶太人在那裡設置任何宗教標誌。禁止確立宗教條款針對的是政府言行,它從來不是針對私人的宗教言論,最高法院也永遠不能作此解讀。
二〇〇三年,最高法院受理了勞倫斯訴德克薩斯案(Lawrence v. Texas)。休斯頓的檢察官根據本州反雞姦法起訴勞倫斯的同性戀行為,勞倫斯被判有罪。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德州法院的判決,認為德州的反雞姦法違反憲法,勞倫斯被判無罪。該案是同性戀除罪化的關鍵一步,它開啟了同婚合法化的大門。
甘迺迪大法官撰寫了法院多數意見書。他從國際人權法如何對待同性戀權利寫起——這是典型的自由派的思維方式,自由派認為國際人權法高於美國憲法。他又認為,被德克薩斯認定的非法行為是「個人結合的一種形式,悠遠持久」——這一論據經不起推敲,亂倫和強暴也是「悠遠持久」的性行為模式,難道「悠遠持久」就能保證其合法嗎?他在結尾處的文字華美而絢爛:制憲者們「知道,時間會蒙蔽我們對某些真相的認識,後代人會發現,曾經被認為必要與恰當的法律,實際上只起著壓迫作用。只要憲法存續,每一代人都能援引憲法原則,為自己找尋更廣闊的自由」。這段論述看似美妙,卻是對憲法的架空乃至顛覆,將憲法和真理相對化,使之成為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在此案中,大法官史卡利亞起草了異議書,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和大法官湯瑪斯加入。在異見書中,史卡利亞批評說,最高法院立場偏頗,背離了自己所承擔的中立觀察者角色。很多美國人不願與公開從事同性戀活動者共事,不願這些人做自己子女的童子軍領隊,擔任子女學校的教師,或是在其家中寄宿。他們認為這是在保護自身與家人,遠離他們眼中不道德與敗壞的生活方式。他們的顧慮是可以理解的。最高法院卻認為這是一種「歧視」,應該發揮法院的判決功能加以制止。由於深受法律職業界反歧視同性戀文化的影響,最高法院似乎沒有意識到這種文化態度明顯不是「社會主流」。在大多數州,最高法院所指的對同性戀行為者的「歧視」完全合法。有些時候,聯邦法律還強制要求採取這種「歧視」。在有些情形下,這類「歧視」是一種憲法權利。
史卡利亞澄清說,他並不反對同性戀者或其他團體通過正常的民主渠道推進自己的議程。每個團體都有權利說服同胞相信自己對該問題的看法是最優的。但是,說服同胞相信是一回事,不顧多數意志而將其主張強加於他人,則是另外一回事。他強調:「我既不要求州政府將同性戀行為入罪,也不願禁止州政府這麼做」。德州政府所選擇的做法,仍在傳統的民主活動範圍之內,其權力不應被一個缺乏耐心的最高法院發明的新「憲法權利」所終止。改變法律的決定應該出自人民之手,而非由某個自以為是的統治階級(最高法院是其代言人)強加。
最後,史卡利亞敏銳地意識到,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見,侵蝕了美國以理性為基礎進行判決的司法理念的基礎。在多數意見書的末尾,最高法院認為,目前的案子「並不涉及政府是否必須正式承認同性戀尋求認可的某種關係」。對此,史卡利亞用一句大白話加以反駁:「不要相信這種話。」下一步,同性戀者必然會努力讓最高法院確立同性婚姻也能適用「憲法保護的自由權」。果然,短短幾年之後,這一切就施施然地發生了。
史卡利亞敏銳地指出,這不是一個單一的案件,而是一場「需要各方遵守民主規則的文化戰爭」——這場文化戰爭場域廣泛,涉及墮胎、同性戀、安樂死、移民政策、死刑、持槍權、宗教信仰自由、稅收、福利制度及聯邦政府權力等議題,最高法院在很多時候都將充當決戰的戰場。而他堅持的原則是:「憲法保障的目的……正是防止法律反映出原始價值觀的某些變化,對採納該憲法的社會而言,這些變化是根本不可取的。」
沒有川普,就沒有羅伊訴韋德案的推翻
在最高法院的歷史上,最惡劣的判決是被左派譽為「自由主義的王冠」的羅伊訴韋德案。
羅伊是一名德州女子使用的匿名。她在訴狀中認為,懷孕使她找工作或保住工作變得十分困難,她「幾乎已經入不敷出」,她「因為懷孕所蒙受的經濟困難與非婚生子女在社會中所承受的社會恥辱,希望終止懷孕」。而德州的法律禁止墮胎。羅伊要求最高法院判定德州的法律違憲,從而撤銷她行使自由選擇墮胎的憲法權利的障礙。
一九七三年,最高法院以七比二判定羅伊勝訴。七位大法官認為,墮胎是母親受憲法保護的自由與權利。
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自由」是否包括進行墮胎的特定自由?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制憲者們在一七九一年相信,胎動期之前的墮胎屬於憲法第五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所保障的自由。在第十四修正案得到批准的一八六九年,許多州還在制定將墮胎規定為犯罪的法律。持異議的兩名大法官懷特和倫奎斯特均認為,憲法起草者對女性墮胎的權利「完全一無所知」。
在該案中,多數派大法官們認為沒有必要去決定「生命」何時開始。然而,對生命尊嚴的尊重是西方文明的核心所在。即便傾向自由派的法學家考克斯也指出,無論人們如何狹窄化定義生命本身,保護邊緣式的生命、「準生命」或「生命之形成」都會促進這一核心的公共目的。這些大法官既無法確認也無法否認此一命題:如何將保護「準生命」或「生命之形成」和婦女的選擇自由價值相權衡,這種目的是否為一種「緊迫的公共目的」?婦女是否具有一種凌駕在反墮胎法所促進的利益至上的選擇自由的絕對權利?
其次,最高法院採取「隱私權」的判斷邏輯,在此案中將隱私權擴展到包括「一個婦女享有決定是否終止妊娠的權利」。但所謂的「隱私權」,並未真實存在於憲法中,更多出於虛構而非解釋。左派的道格拉斯大法官使用文學化的形容詞「眩暈」(penumbras)和「發散」(emanations)來自行創製隱私權——一九六五年,他在撰寫多數法官意見時,發現無法在憲法中找到一項普遍的隱私權,但他沒有被難住,而用拉丁語paene umbra(意思是:幾乎是一個陰影)來描述憲法中沒有的東西,這種東西還能如射線般發散出去,進而形成廣泛的隱私權。然而,即便存在隱私權,將其擴展到墮胎權,無論從邏輯上還是道德上,都是胡亂推斷,沒有合理的前提。
批評者們認為,該判決嚴重偏離「忠實文本」的憲法原則。博克評論說,對憲法中並未明確說明的權利進行保護是不合理的。此判決創立了「一種即便是權利法案沒有規定也適用的籠統的隱私權」。按照這種進路,「權利法案被擴展到超越了眾所周知的制憲者意圖的程度。憲法文本或者憲法史沒有對該權利予以界定。」。一旦偏離憲法文本,如史卡利亞追問的那樣:「我們在哪裡才會停下來?」博克的一句格言足以描述左派大法官的僭越:「實際情況是,超越有歷史記載的憲法之外的法官,總是看到他自己的內心而不是其他什麼地方。」
放寬歷史視野更可發現,此一判決悖逆了人類維持數個世紀的道德規範,在一天之內解除了數十個州的墮胎禁令。它在傳統的法律淵源中缺乏有意義的支持,也成為最高法院歷史上最具爭議的判決之一。
對於左派來說,這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勝利,此案作為先例的約束力成為此後每一位大法官在通過參議院審查時的必答題之一。至今,該案仍是美國政治中最危險的一根導火索。
一九八七年,雷根總統提名博克接任退休的鮑威爾大法官,博克堅持憲法之「原旨主義」,認為法官必須忠誠于對憲法的原始理解,不能任憑己意創製憲法,「最初的意圖是憲法裁決的唯一合法依據」。博克的這一理論影響了史卡利亞和倫奎斯特的若干司法判決。史卡利亞稱許博克為「過去五十年內最有影響力的司法學者之一」、「一位優秀的人和一位忠實的公民」。
博克在著述和判決中展示了鮮明的個性和立場,比如批評最高法院利用憲法條文中不存在的隱私權去維護女性墮胎權、明確表示要推翻羅伊案,使他成為左派眼中的大敵。極左派的民主黨參議員愛德華·甘迺迪(Edward M. Kennedy)為博克的人格定了性——「在羅伯特·博克的美國,婦女被迫到小巷子裡尋求墮胎,黑人坐在餐廳的隔離區裡吃飯,流氓警察會在深夜破門沖進公民的家中搜查,老師不能教授孩子進化論,作家和藝術家要接受政府無理的審查。」這些誹謗大都是無中生有。
在媒體強烈的聚光燈下,對博克的提名之戰,淪為一場政治驚悚事件,留下一筆改變日後提名處理模式的慘痛教訓。參議院以五十八票對四十二票否決了博克的提名,這是自實行大法官提名制度以來,參議院否決票數最多的一次。此後,博克的名字成了保守派常用的政治術語(動詞),特指為了黨派利益而盡顯誣衊之能事(to bork)。
博克的提名被粗暴否決表明,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通過程序已然遵循「優敗劣勝」規則。這是一場無法抑制的衝突,左派挑選的大法官不再是憲法忠心耿耿的捍衛者,而憲法淪為這群狼吞虎嚥者毫不在乎地加以肢解、切割的一道大餐。
提名失敗之後第二年,博克從聯邦巡迴法院辭職,轉而在智庫和大學任職,成為一名極具影響力的作家。二〇〇五年,他在一本新書中引用史卡利亞的一頁文字,用以解釋法官為何要對當前的社會道德困境負有重大責任——「如今的大法官們破壞了家庭、學校、教會以及美國的傳統制度。」因為對最高法院和美國現實的失望,他給新書命名為《陌生的國度:對美國價值的法律攻擊》。
多年之後,司法哲學最為清晰、最為棱角分明的史卡利亞,如此評論羅伊訴韋德案的判決意見——它是「活著的憲法」的最惡劣體現,判決體現的是「某些令人無法容忍的法律觀點」、「它們顯然脫離了基本人性」。他指出:「女性墮胎的權利究竟是不是一項受美國憲法保護的『自由』?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我之所以這麼認為,理由與重婚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相同,都是基於如下兩個簡單的事實:第一,憲法根本沒有這方面的內容;第二,美國社會長久以來的傳統允許合法地禁止這類行為。」在他看來,該案不僅僅是法律問題,而事關文明的興衰:
羅伊案與凱西案都沒有被寫入憲法。它們並沒有提到所有應被充分考慮的適當利益。害怕整個社會對殺嬰行為麻木不仁,這種擔憂難道不是一州的適當利益嗎?在包括古希臘在內的許多擁有高級文明的社會裡,誰會允許殺嬰行為的存在?誰會說父母之權也包括殺死一個他們不想要的小孩子的權利,尤其是還未成形的孩子?因此,為了防止我們的社會墮落到麻木不仁的地步,許多州出台了相關法律。我並不認為這這是一項醫療事務,我認為,這是出於恐懼,害怕看到一個人類的生命在子宮外被肢解。
基督教思想家薛華(Francis Schaeffer)嚴厲譴責最高法院的裁決:「凡未出生的嬰兒在法律上不算作人,在醫學上簡直是國度獨斷。」德州理工大學法學教授韋德司潘(Joseph Witherspoon)指出:「一九七三年法院這次裁定,未出生的嬰兒不包括在第十四條修正案中關於『人』的定義內,因此不受該條款的保障。這樣就剝奪了所有未出生嬰兒在憲法上的生存、自由和擁有的權利。」
雷根政府是最堅定地致力於推翻羅伊訴韋德案的共和黨政府。雷根的勇氣使他與媒體和學界的菁英分子疏離。但這顯示出他真誠地堅信,人類的生命應當獲得最高程度的尊重。
一九八六年,雷根的第二任副總檢察長、哈佛法學院教授查爾斯·弗里德(Charles Fried),以超越前任的膽識,認為最高法院應當推翻羅伊訴韋德案判決。他支持賓州州長理查德·索恩伯勒訴諸聯邦巡迴法院,要求法院推翻該州的有限墮胎法。弗里德提交了一份不尋常的「法庭之友」辯訴狀,大膽宣稱,「羅伊訴韋德案的文字、原則與歷史基礎都大錯特錯了……造成了法律的不穩定性,最高法院應該考慮該判決,並著手拋棄它。」然而,其努力最終功敗垂成。
羅伊訴韋德案判決之後半個世紀,在美國有超過三千萬嬰孩被殺害,平均到作出判決的七名大法官身上,每人殺害了四、五百萬條生命,每人都比種族大屠殺的納粹頭目殺害的人還多。
來自北卡羅萊納州的國會議員考索恩在推特上寫道:「因為川普,『羅訴韋德案』將被推翻。」事實上,川普在任期內已不斷動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念頭。他曾誓言要換上能夠否決「羅訴韋德案」的大法官,也確實做到了。
得益於川普在最高法院任命了三名傾向保守主義的大法官,使得最高院終於以六比三判決密西西比州政府對懷孕十五週以上婦女禁止墮胎法律的「多布斯案」合憲有效,並進一步以五比四推翻了殺人無數的羅伊訴韋德案。川普任命的三位大法官雖然比不上湯瑪斯和阿利托那麼保守,但至少不會像蘇特、奧康納那樣「形右實左」,讓任命他們的共和黨總統大失所望。
代表判決多數派主筆意見書的保守派大法官阿利托如此寫道:「羅伊案的判決,打從一開始就錯得離譜。其論述推理薄弱異常,作出的判決更帶來傷害性的後果。相較於替墮胎議題找到全國性的解方,過去羅伊訴韋德案與凱西案的大法官決定,反而進一步煽動爭辯,並更加劇了社會的裂痕。」阿利托認為,最高法院在一九七三年對羅伊案的判決刻意忽略「憲法文字與過往傳統裡,從來沒有『保障墮胎權』的內容存在」。支持此案者無法證明墮胎權是「根源自美國國家的歷史與傳統」;相反地,美國司法歷史裡,反而留下大量對「反墮胎」與「保障胎兒生命」的前例。
「羅伊訴韋德案與凱西案全都『必須被推翻』。」阿利托主張,憲法內容裡根本沒有針對墮胎權的有效解答,最高法院的「錯判」反而「僭越」了立法的權力,讓民主過程陷入短路。因此,現在的最高法院有責任「撥亂反正」,透過推翻羅伊案來糾正此一歷史錯誤。
川普任命的大法官之一的卡瓦諾,於協同意見書中以相對溫和的語氣強調,本回的判決推翻了羅伊訴韋德案,卻不代表最高法院有意把墮胎打成「違法」:「講白了說,本庭今日的決定,並沒有讓全美國的墮胎行為變成非法;相反地,最高法院現在的決定,正把決定墮胎權地位的問題,恰如其分地還給美國人民與其選出的民意代表,以藉著民主過程來重新立法決定。」卡瓦諾主張: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純然中立」的,憲法現存本質並沒有、也不應該在墮胎議題中選邊站——最高法院必須嚴格地遵照憲法原則中的司法中立,一九七三年的羅伊案之所以做出卡瓦諾認為的「謬誤決定」,就是當時的大法官們錯誤地立場先行。
支持推翻羅伊案的保守派大法官湯瑪斯,更透過協同意見書公開表示:最高法院未來也該重新考慮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此案是廢除政府的避孕禁令)、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此案為廢除政府的同性性行為禁令)、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此案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合憲性」,因為這三案的判決論述皆與羅伊訴韋德案一樣,涉嫌錯用憲法第十四條修正來背書。因此在羅伊案被推翻後。湯瑪斯更公開主張要對這過往三案擴大糾錯:「因為對於之前的判決,我們身為大法官,有『改正錯誤』的責任。」
川普在最高法院最堅定的支持者是湯瑪斯和阿利托
當今的最高法院之內,真正堅如磐石的保守派大法官,是湯瑪斯和阿利托。在二〇二〇年總統大選的訴訟中,最高法院駁回德州對四個作弊州之訴訟。湯瑪斯和阿利托兩位大法官隨即發表一份異議的意見書:「我們認為,在我們管轄範圍內的案件中,我們無權否決提出的申訴。」時窮節乃見,一一垂丹青。
湯瑪斯是老布希任命的大法官——這或許是老布希最有價值的政治遺產,足以抵消他任命蘇特這個「形右實左」的大法官的錯誤。
湯瑪斯出身於喬治亞州一個普通非裔家庭,是自我奮鬥成材的典範,從耶魯法學院得到博士學位後,先後當過律師和法官。一九八一年,雷根當選總統後,他被任命為教育部負責民權事務的助理部長。從一九八二年開始,擔任公平就業委員會主席,一直做到老布希任內。此後轉入司法系統,直到一九九一年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成為馬歇爾後的第二位非裔大法官。
湯瑪斯是憲法「原旨主義」者,堅信大法官的憲法角色是解釋憲法,而非創造憲法。憲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不能自以為是地畫蛇添足。
在法庭辯論期間,湯瑪斯幾乎不說話,一度保持十年不提問的最長記錄。在他擔任大法官後,最高法院有近兩千四百起辯論,他只在其中的三十三場辯論中有過發言。由此可見其信念之堅定,心中早有決斷——有人批評他不敬業,他精彩地回應說:「相關結果早就寫在憲法中,不需要聽取那些聒噪的辯論,憲法寫了就按憲法來,憲法沒寫就不要去異想天開。」
湯瑪斯的膚色與堅定的保守派立場,使他被左派當著眼中釘——在湯瑪斯的提名聽證會上,因為一位名叫安妮塔·希爾的前女助理莫須有的性騷擾指控,湯瑪斯在全國媒體面前遭受巨大羞辱。國會和聯邦調查局的調查,未能確認性騷擾的事實。湯瑪斯在聽證會上自我辯護並反擊說:「這不是在私下裡或者封閉環境裡討論重要事務的機會,這是馬戲團,是對美國的恥辱。作為一名非裔,從我的立場來看,這是對那些不服從的非裔人士的高科技私刑,這些非裔美國人有自己的想法,做自己的事,有不一樣的認知。這些行為傳達出一種信息:即如果你不屈從於舊秩序,你就將面臨迫害。你會被參議院的司法委員會行私刑、摧毀、被羞辱。」多年後,類似的羞辱在川普提名的卡瓦諾的國會聽證會上再次上演。這成了民主黨人的拿手好戲。
左派無法攻擊湯瑪斯是白人種族主義者,只好向他扣上「叛徒」的罪名。左派媒體評論說:「他經常被忽視,因為他被認為是一個沒有什麼成就的人,是一個出賣了自己種族的人,是一個機會主義的非裔保守派成員,以此加入共和黨最終被共和黨嘉獎,得到了進入最高法院的提名。」這種話被標榜種族平等的民主黨人說出來,頗有諷刺味道。類似的荒謬表述還有:二〇二〇年的總統大選中,拜登說:「如果一個非裔不投給我,這個人就不算是非裔。」
湯瑪斯敢於在敏感的種族問題上發表看法,他在任職公平就業委員會主席期間,提倡非裔美國人自力更生,而不是依靠福利。一九八四年,他公開批評某些非裔領袖「正在看著非裔種族的毀滅」,不願做任何努力來減少非裔青少年的懷孕問題,以及去緩解非裔群體的低就業率和高文盲率問題。在最高法院大法官任上,他在諸多判例中主張實行一部「色盲憲法」,也就是說,既然憲法禁止給予任何種族特別優惠,那麼,任何類型的種族平權措施,包括對非裔的特殊優惠都必須被禁止。湯瑪斯覺得自己繼承了布克·T·華盛頓(Booker Taliaferro Washington)的民權思想——後者致力於激發非裔的個人創造力,培養其自食其力的能力,而非一味推動政府扶持他們。正如非裔保守主義經濟學家湯瑪斯·索維爾(Thomas Sowell)所說:「儘管左派的高頻詞是『同情』,不過,他們的主要議程卻是製造『依附』。吃政府救濟的人越多,左派得到的選票就越多,也就能進一步擴大福利國家。」
湯瑪斯在若干判例中不遺餘力地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及公民在公共場所對其宗教信仰的表達。在二〇〇五年的范·奧登訴培瑞案中,德州奧斯汀居民奧登起訴州議會大廈周圍的十誡紀念碑違憲,要求拆除。湯瑪斯在多數判決的附議意見中表明:毫無疑問,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初衷,此處的十誡紀念碑是符合憲法的。德克薩斯州絕對不會強迫請願人奧登做任何事情。他受到的唯一「傷害」是,當他在前往德克薩斯州最高法院圖書館的途中,看到這座紀念碑時,他會生氣。他不必停下來閱讀甚至看它一眼,更不用說表達對它的支持,或接受誡命作為他一生的指南。紀念碑僅僅存在於他行經的路上,對他沒有任何強制性,因此沒有違反第一修正案。
湯瑪斯給外界的印象嚴肅而拘謹,常常對記者怒目而視,還直接回擊民意:「最高法院才不是一被霸凌,就任憑外界於取予求的機關!」但在最高法院內部,他卻最平易近人。他的同僚、法官助理、法警、餐廳侍者、看門人——都能被他性格中流露出的溫和寬厚所感染。他的爽朗笑聲經常打破法院走廊上的寧靜。他的孩子們成年後,他將六歲的侄孫馬丁接到家中同住——這個孩子的父親因販毒而鋃鐺入獄,其母親無法獨自撫養四個孩子,這又是一個典型的非裔美國人家庭的悲劇。湯瑪斯自己也是在這個年紀被外祖父收養,並從惡劣的生活環境中解脫。在年屆五十之際,重拾為人之父的體驗,使湯瑪斯的生活中注入許多樂趣。
湯瑪斯很討厭母校耶魯法學院——那裡盛產「菁英」,而他從來不是其中一員。他的辦公室的壁爐架上放著一張寫有「耶魯真惡心」的汽車保險杠標語條。他說過:「我想我要把學位退給耶魯,而且我也這麼做了。」他在接受聖瑪利亞法學院的榮譽學位時,語帶諷刺地說:「與母校決裂後,我確實需要一個法學院學位。」他在很多大學法學院的畢業典禮上發表過演講,但從未回到耶魯,他形容自己的原則是「遠離常春藤盟校」。
在最高法院,阿利托的保守立場僅次於湯瑪斯。阿利托於一九八一年加入雷根政府的首席律師團隊,並迅速成為其中的得力幹將,被提升為主管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副助理司法部長。在雷根時代,法律顧問辦公室是白宮意識形態的指揮中心。阿利托在一份自我簡介中說:「我從過去到現在一直都是一名保守派。」他從不掩飾此一立場。
何為真正的保守派,如何對待羅伊訴韋德案是一個重要標尺。首席大法官小約翰·羅伯茨不是真正的保守派——他的「保守派」前面加有「溫和」的定語。羅伯茨曾在小布希的法律團隊工作過,在此職位上起草過呼籲推翻羅伊訴韋德案判決的意見書。在參議院聽證會上,羅伯茨曾被問及對此案的看法,他巧妙地迴避這一質詢——他說自己當時是代理客戶發表意見的律師,客戶是公開反對羅伊案的小布希總統,但客戶的意見並不代表律師本人的意見。他宣稱,他在意見書中的觀點,並沒有反映自己對此案的個人看法,至於其個人看法是什麼,他拒絕透露。
相反,阿利托在一九八五年的一封信中,明確指出:「能在雷根總統手下的首席政府律師辦公室工作,並協助推廣本人堅決擁護的司法理念,將是本人的無上榮耀與滿足。在最高法院最近的幾起案件中,政府要求廢止對少數族裔的定額錄取政策,否認憲法對墮胎權的保護,本人在其中亦盡到綿薄之力,並為此深感榮幸。」
在雷根的第二個任期,共和黨失去對參議院的控制,雷根提名的、敢於對羅伊案判決說不的博克未能通過參議院確認程序。但在小布希提名阿利托之時,由於共和黨在國會的優勢地位,同樣對羅伊案說不的阿利托的提名獲得通過——聽證會的過程仍無比艱困,阿利托的妻子瑪莎-安一度因為丈夫所受到的刁難泣不成聲,從會場奪門而出。
自由派法學家米歇爾曾呼籲,希望阿利托牢記其個人經歷——其父母是二十世紀初來自義大利的貧苦移民,曾在美國備受歧視(在美國歷史上相當長一段時間裏,義大利移民的境遇僅稍稍好於非裔和亞裔,一些私營的高級商場、俱樂部和醫院禁止義大利裔進入);其本人也感受到在普林斯頓大學等享有聲望的大學中工人階級子弟的孤立體驗。米歇爾建議,這些經歷或許能讓阿利托將保守的司法哲學軟化,如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奧康納一樣——其保守司法哲學始終由其多元化、反歧視和機會均等的自由個人價值觀所平衡(奧康納後來轉向了自由派)。阿利托不會接受此種建議,他本人奮鬥成材的經歷,如同漢密爾頓(還有川普的副手萬斯),本身就是對身份政治的徹底否定。
在史卡利亞大法官還在世時,阿利托、湯瑪斯與之形成保守派「三劍客聯盟」,堪比羅斯福執政初期最高法院預言羅斯福新政會毀掉資本主義和民主的「四大黑暗騎士」。當史卡利亞於二〇一六年去世後,就只剩下阿利托與湯瑪斯並肩作戰了。
阿利托贊同對惡性犯罪分子執行死刑,這使他站在廢除死刑運動的對立面。
二〇〇八年,最高法院審理了派翠克·甘迺迪訴路易斯安那州一案。四十三歲的新奧爾良居民派翠克·甘迺迪被控多次強姦八歲的繼女,路易斯安那州地方地方法院陪審團一致判處其死刑。他在上訴中聲稱,根據最高法院一九七七年在「科克爾訴佐治亞州」一案中的判決,「強姦雖是一種嚴重犯罪,但畢竟不同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謀殺」,所以,「對強姦犯判處死刑是極為過分和過度的刑罰,屬於憲法第八修正案禁止的『殘忍與異常刑罰』」。
二〇〇八年年六月二十五日,最高法院以五票對四票判定,路州關於姦淫幼童可判死刑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此判決引發民意強烈反彈,當時的共和黨總統候選人麥凱恩說:「姦淫幼童是最卑鄙無恥、令人髮指的犯罪,如果有法官認為這樣的犯罪都不應判處極刑,實在是令人不安!」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歐巴馬是自由派,也表態說:「我曾反覆表示,死刑只對罪大惡極者適用……但是,對一個六歲或八歲的孩子施暴,就是罪大惡極的行為。如果某個州認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對這類罪犯處以極刑,不算違反憲法。」
在阿利托起草的代表他本人和史卡利亞、湯瑪斯及羅伯茨四名法官的少數意見書中指出,若按照多數方大法官的判決,以後無論一個小女孩有多大、被強姦多少次,無論罪犯強姦了多少個小女孩,其犯罪記錄多麼令人髮指,無論這些小女孩受到多嚴重的身心傷害,最後都不能判罪犯死刑,這個判決顯然是錯誤的。多數意見認為,強姦兒童永不可判處死刑是已經確定的「全國共識」,以及死刑判決「不符合成熟社會的進步的、不斷發展的禮儀標準」都是不成立的。
阿利托在判決中支持公民的擁槍權。有人認為第二修正案的擁槍權是一種「次等權利」。當最高法院考慮接受一件美國公民訴紐約市政府限制其擁槍權的案件,紐約市政府通過各種方式向最高法院施加壓力,要求不要再審理這個案子,甚至通過參議員攻擊最高法院是一個糟糕的機構,如果最高法院的立場不改變的話,他們將要「重組最高法院」(小羅斯福曾嘗試這樣做,拜登也企圖這樣做)。
阿利托毫不畏懼,奮起迎戰,他和其他大法官推翻了芝加哥市政府對公民持槍權的限制。他全力支持此一憲法保障的權利,認為政府只有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才能對擁槍權做出限制——諸如「禁止重罪犯和精神病患者擁有槍支」、「禁止在學校和政府大樓等敏感場所攜帶槍支」等措施通常「被認為是憲法允許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阿利托在「聯邦党人協會」年度大會上致詞,直言不諱地指出,政府部門利用中國武漢肺炎病毒禁止教會舉行禮拜聚會,卻放任賭場和夜總會開門迎客,這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侵犯:「我痛心地說,改變特別明顯的是宗教信仰自由。現在在很多場合宗教自由成為了一種被眾人輕視的自由。」
阿利托發現,如今在美國社會生活中對於反對觀點的容忍已鳳毛麟角:「今天你不能再說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但這是直到不久之前還被大多數美國人認同的觀點,而現在這就被當成是歧視者。」一種可怕的自我審查的氛圍在社會各界瀰漫,人們戴著「微侵犯」的顯微鏡看世界——「微侵犯」指對有色人種(及其他人)的羞辱和輕視。研究高等教育中的言論自由和第一修正案議題的學者葛瑞格·路加諾夫認為,政治正確已經造成了校園言論審查和美國辯論的終結,使大學無法完成教育和研究的使命。阿利托強調,最高法院所面臨的一個挑戰就是如何保障言論的自由,最高法院的責任是保證言論自由不會變成「次等的自由」。
暴政的威脅並未遠離美國,美國的民主和法治並未穩如磐石。阿利托舉例說:「哈佛大學的一位左派法學教授,給我們國家畫出一個不同的前景。他寫道,文化戰爭已經結束,我們贏了,他們輸了,現在的問題是要怎麼處置輸家。……現在還沒天黑,但是已經快了。」
美國沒有變成南非、沒有變成委內瑞拉,不是美國人比南非人和委內瑞拉人聰明,而是美國有一部歷久彌新的憲法。阿利托談到,一位曾在不以法律為依據的國家的最高法院任職的法官告訴他,在他們審理一件對於當權者非常重要的案例時,一度看到窗外有一輛坦克,坦克的炮對準最高法院——坦克表達的是粗暴的恐嚇的訊息。在美國,坦克暫時不會開到最高法院門口,但歐巴馬、希拉蕊和拜登們從未停止拆除憲法的做法。阿利托誓言:「法官有一個職責,他們不能就原則妥協,也不能為他們背離原則所做的事情找任何藉口。」他也不憚於站在所謂的主流民意的對立面,他誓言:「司法機關的正當性,絕不是來自於公眾輿論,而是鑑於我們所做出的最佳判決。」
百年來,左禍在美國愈演愈烈。如果喪失了信仰,喪失了核心的觀念秩序,最高法院大樓的建築無論怎麼宏大壯麗,仍然不能免於變成斷壁殘垣。耶路撒冷的聖殿安在?雅典和羅馬帝國的那些偉大的建築安在?帝國的崩潰,始於內在的裂痕,始於精神信仰的潰敗。羅斯福新政以來,尤其是歐巴馬亂政以來,最高法院的大理石巨柱上,已出現無數看不見的裂痕,看不見的裂痕比看得見的裂痕更危險、更致命。
川普出生於一九四六年,湯瑪斯出生於一九四八年,阿利托出生於一九五〇年,他們是同代人。他們擁有高度相似的保守主義價值觀,攜手迎戰左派反美意識形態,捍衛美國憲法和美國價值。川普任命的三名大法官也會在此氛圍之下向右偏移,共同將最高法院打造成防止赤潮氾濫的最後一道堤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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