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拯救美國》(上卷-美國之內的戰鬥之十二)
北美保守评论2025-10-11
「最高法院讓人失望,沒有智慧,也沒有勇氣」
二〇二〇年的美國總統大選,因民主黨及其利益共同體(包括若干共和黨建制派)大規模、系統性、全國性地舞弊,讓美國陷入一場憲政危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選舉日之後一個月,川普總統發布了一段長達四十六分鐘的演說(主流媒體完全不予報道),形容這可能是「我所發表的最重大演說」。川普強調他的所作所為是為了確保美國人對今年和未來所有選舉都能抱持信心:「身為總統,我的最高職責是捍衛美國的法律和憲法,這也是我之所以下定決心保護我們的選舉系統,這個系統現在正面臨一種協調性的攻擊與圍困。」他說,其競選團隊已掌握大量證據,但從媒體乃至法官都不願承認。他警告說:「如果不把二〇二〇年的大選舞弊排除,那我們就沒有國家了。」
经过德州共和黨聯邦參議員克魯茲(Ted Cruz)推动,德州總檢察長帕克思通(Ken Paxton)直接向聯邦最高法院起訴,指責賓夕法尼亞、密西根、威斯康辛、喬治亞等四州利用中國武漢肺炎病毒大流行,未經州議會批准,擅自修改有關核實郵寄選票的選舉條例,此舉存在違憲。他代表德州政府要求最高法院介入此事,推遲選舉人投票、乃至廢除這四州的选票。在川普陣營的努力下,一共有二十個州的總檢察長通過「法庭之友」的方式附議,請求高院介入大選爭議。川普本人和一百二十七名共和黨國會議員也表示支持該訴訟。
十二月十一日,最高法院經過閉門電話會議後,以簡單的兩行字駁回訴訟:「對於其他州的選舉事務,德州沒有提出司法上可受理的利害關係。」
最高法院對「國家級作弊」隔岸觀火、袖手旁觀,駁回德州訴訟的理由,連沒有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普通人都能用常識駁斥:德州有權對作弊州提起聯邦訴訟,這次選舉不是德州或其他州的州一級選舉,而是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大選——總統是所有州的總總統,總統的政策對每個州都有重大影響。若是州一級選舉,各州當然互不隸屬、自行其是;但若是聯邦層級選舉,結果必然影響各州選民的憲法權利。
川普在得知最高法院駁回訴訟之後,痛斥最高法院「背叛憲法和人民」。他還說:「最高法院讓人失望,沒有智慧,也沒有勇氣。」白宮發言人麥肯阿尼亦表示:「除了說他們逃避責任之外沒有別的說法。他們逃避了責任,躲在所謂的程序問題後面,拒絶行使他們執行憲法的職權。」
最高法院未透露大法官們對此案的投票數字。但發表異議聲明、認為法庭應該受理案件的大法官僅有克拉倫斯·湯瑪斯和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兩人。可見,川普提名的三名大法官——戈蘇奇(Neil Gorsuch)、卡瓦諾和巴蕾特均未跟湯瑪斯與阿利托站在一起——如果他們跟湯瑪斯與阿利托站在一起,就能形成多數派意見,最高法院就會受理這起大選訴訟。
戈蘇奇、卡瓦諾、巴蕾特三位大法官,或是刻意避嫌——他們大概害怕外界批評說,他們是川普提名的,是川普的傀儡,所以要特別與川普相關案件保持距離;或是在左派的威脅下退卻了——他們看到湯瑪斯和阿利托受到鋪天蓋地的攻擊,乃至人身威脅,遂不敢再往前踏出一步(卡瓦諾的家附近曾出現攜帶武器的左派人士);或是在觀念秩序上還不夠保守——是否受理選舉舞弊案,是判斷大法官是否為真正的保守派的重要標尺。
川普在提名三名大法官時,美國社會的總體氛圍已向左移動了許多,川普很難找到像湯瑪斯和阿利托那樣「純粹的保守派」,只能「矮子當中選將軍」,提名比較「溫和」的人選。另一方面,共和黨在參議員只是微弱多數,黨內存有嚴重分歧,為了確保任命得到通過,川普只能選擇較為溫和、能被最大多數黨內同僚接受的人選。
總體而言,最高法院近年來的重要判例還算讓人滿意,比如,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推翻近半個世紀前有關女性墮胎合憲權的「羅伊訴韋德案」,裁定女性墮胎並非憲法賦予的權利,將裁定墮胎權是否合法的權利歸還給各州。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最高法院裁定,憲法禁止大學在招生過程中考慮申請人的種族因素,這一裁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顛覆了美國幾十年來實踐的「平權法案」(該法案已形成對亞裔嚴重的反向種族歧視)。
不過,從最高法院拒絕受理選舉舞弊案來看,最高法院未能充當憲法的守護者。正如學者史蒂芬森(Grier Stephenson)所說:「從某種角度來看,最高法院自己也正接受審判。」最高法院的左傾並非始於今日,當美國社會整體性左傾之際,最高法院不可能是置身事外的諾亞方舟,不可能天然地具備免受左派思想毒害之免疫力。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大部分來自於下級法院或司法部,大都是常春藤名校等一流大學法學院的優等畢業生——而這些名校的法學院,與其他人文社會科系一樣,早已淪為左派肆虐的「瘋人院」。有什麼樣的大學,就有什麼樣的法學院;有什麼樣的法學院,就有什麼樣的大法官。
川普在二〇一六年勝選時,「瘋人院」裡鬼哭狼嚎的聲音不是第一次出現——早在一九八〇年,雷根擊敗卡特時,耶魯法學院就陷入悲慟氣氛之中。法學教授取消正常的授課,與大家討論國內政局。一名教授請課堂上九十名一年級學生以舉手方式表態,看看到底有多少人投票給卡特,又有多少人投票給雷根。結果,只有史蒂文·卡拉布雷西(Steve G. Calabresi)和另一名學生投票給雷根。這一非正式投票的過程,正好揭示了當時各大法學院的普遍左傾的狀態。教授和學生絕大多數都是左派,這個事實反映出整個法律職業群體已在這些年發生了很大變化——沃倫(Earl Warren)和伯格(Warren Earl Burger)法院的一系列左傾判決,漸漸成為高校內的正統學說。
當時,卡拉布雷雷西和一幫志同道合的朋友們受此刺激,成立了名為「聯邦黨人協會」的保守派組織,致力於在大學法學院、律師和法官群體中推廣保守主義理念。他們的首位學術顧問是芝加哥大學法學教授史卡利亞——後來這位教授成為最高法院百年一遇的、最堅定、最雄辯、擁有最深刻法哲學思想的保守派大法官。川普提名的巴蕾特大法官年輕時代做過史卡利亞的助理,但她在保守主義上遠沒有導師那麼堅定。史卡利亞在最高法院一直是少數派,湯瑪斯和阿利托亦如此。
最高法院拒絕介入二〇二〇年的選舉爭議,似乎以此保持其對現實政治的超然地位。然而,在當初小布希與高爾的選舉之爭中,最高法院卻介入並做出裁決,將小布希送入白宮。一進一退,顯示出最高法院形塑美國政制的能力日漸削弱。
既然最高法院退縮了,作弊集團就更肆無忌憚了。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時代週刊》發表了一篇題為《拯救二〇二〇年大選的影子競選祕史》的長文,明目張膽地為一場竊國行動擺設慶功宴,公開承認這選舉舞弊是「進步派、自由主義者甚至一些保守派(實際指共和黨建制派)共同組織的一次大計畫」。作為擁有最長的公民投票選舉國家元首歷史的民主國家,美國的大選成了醜聞和笑話,美國自己毀掉了「信任帝國」的榮譽。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久負盛名的公共政策智庫哈特蘭研究所公佈了《拉斯穆森報告》。這份建立在有公信力的民調基礎上的報告顯示,二〇二〇年大選中選民舞弊的程度令人擔憂,這也恰好佐證了川普長期以來的說法,即在郵寄選票激增的情況下,加上各州一級法院的舉措使舞弊變得更加容易,本來屬於他的勝利被盜走。
新的調查顯示,二〇二〇年有超過百分之四十三的選票是通過郵寄方式投出的,這是美國歷史上最高的比例。其中,百分之十七的郵寄選票選民承認在他們已不再是居民的州投票;百分之二十一的選民承認為他人填寫選票;百分之十七的選民承認在未經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代替他們在選票上簽字;百分之八的選民報告說他們的投票得到了「報酬」或者「獎勵」。不僅如此,在對一千零八十五名選民進行的代表性抽樣調查中,有百分之十的受訪者表示,他們認識的朋友、家人、同事或其他熟人承認曾以欺詐方式投了郵寄選票。
該報告的主要作者賈斯汀‧哈斯金斯(Justin Haskins)在一份聲明中說,民調結果「簡直令人震驚」,「過去三年來,美國人一再被告知,二〇二〇年的選舉是歷史上最安全的,然而,如果這次民調的結果反映了現實,那麼證明事實恰恰相反;而這一結論並非基於陰謀論或可疑證據,而是來自選民自己直接做出的反應。」
川普也發佈了一份二〇二〇選舉搖擺州選舉舞弊的總結報告。據上百個公民社團和學術機構在摇摆州進行的調查顯示,在二〇二〇年的總統選舉中,數十萬張選票被篡改或非法投出。
在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的選舉之夜,川普在眾多戰場上以壓倒性優勢走向連任。在喬治亞州,截至晚上十點十七分,當百分之五十六的選票已計算完成時,川普領先十二個百分點。在威斯康辛州,截至晚上十二點十二分,川普領先五個百分點,福克斯新聞主播布雷特·拜爾(Bret Baier)指出,這「不是一個小差距」。在賓夕法尼亞州,截至十二點三十八分,川普足足領先十五個百分點。在密歇根州,川普以十個百分點領先。
然而,幾個小時之後,選舉結果出現了逆轉。其間,很多地方出現持續幾個小時停止計票,據說是投票機出現了故障。當計票重新開始時,很多地方統計的新一批選票,全都是投給拜登的,幾乎沒有投給川普的,這種情況完全不合常識和常理。
在最後幾個小時,喬治亞州的總票數從四百七十萬張增加到近五百萬張——這比選舉官員聲稱的有效選票數多出了三十萬張。拜登在全州比川普「多」得一萬多票,但僅富爾頓郡就發現數十萬張提前投票資訊不全、未經查驗,這批選票中川普的得票只有個位數。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研究選舉的教授菲力浦·斯塔克(Philip Stark)表示,該郡「缺乏基本的會計控制,因此無法確定誰在二〇二〇年的大選中真正獲勝」。
內華達州以防疫為名,搶著通過一項關於普遍使用郵寄投票的立法。這項立法缺乏確認選民身份的措施,在執行時並未清理選民名冊中的已故選民、已遷移的選民,或已喪失投票權的選民。律師傑西.本納爾(Jesse Binnall)於十二月十六日在參議院國土安全委員會作證說,他有近九萬例選民欺詐或不當投票的證據。
在威斯康辛州,拜登僅僅比川普「多」兩萬多票,但該州的「問題選票」超過二十萬張。其中包括大量信封信息不完全的郵寄選票,這些選票本來應當被視為廢票,某些選舉文員卻違法為這些信封填寫缺失的信息。
在密歇根州,一名做監票員的志工作證說,他經歷了底特律十七點二萬張郵寄選票中三萬張選票的計票監票工作,約占百分之十七的選票量。其中,約有兩百二十九張選票來自死人選民,兩千六百六十張選票來自無效地址。
人們還發現,在許多州,非美國公民投票、非當地居民和登記選民投票、已死亡的人投票、來源不明的電子選票和郵寄選票、大量合法選票遭到丟棄等情形不計其數。
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羨慕的美式憲政民主共和模式,是近兩百年來人類社會運作最優的政制,也經受住一戰、二戰、冷戰和反恐戰爭四場攸關人類文明生死存亡的鬥爭和考驗,且正在經歷與極權專制的中國及中國模式(北京共識)之間的一場終極之戰。要打贏這場戰爭,美國必須首先夯實本身的民主根基。
美式民主的標誌就是公民一人一票的選舉。沒有選舉,或者公平透明的選舉制度被破壞,則美式民主危在旦夕。二〇二〇年美國大選陷入全國性舞弊,顯示美國民主制已瀕臨懸崖邊緣。唯有公民才能投票、當場驗證公民身份且以人工計票、當天宣佈選舉結果,這些在日本、印度、南韓、台灣等比美國遲很久才有全國大選的國家已是毋庸置疑的常識,但在今天的美國卻成了很大的問題。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維吉尼亞州長楊金(Glenn Youngkin)簽署行政命令,指示選舉部門從選民名單中刪除六千三百名非公民、七萬九千八百六十七名已故選民,確認所有已遷出該州的選民名單(據公民社團的朋友告訴我,上次選舉中,臨縣的勞登縣後來查出超過一萬張問題選票)。同時,該命令廢除可能被遠端操控的電子投票機,規定使用紙質選票,並用不連接互聯網的計票機計票; 對郵寄選票加強管理,僅對書面提出合理申請的選民寄出郵寄選票,且必須核對身份。 此外,該命令還對計票機的測試和使用、投票箱的監控、選票監管鏈的完整等保障選舉誠信的事項做出詳盡規定。如此,投票才是投票,民主才是民主。
川普在社交媒體上對此予以高度評價:美麗的維吉尼亞州在州長楊金的出色領導下,正在保護每一張合法的選票,不讓進入我們國家的非法外國人投票。 所有的選票都將以紙質選票的形式進行,並且安全、公平地計算,而不是通過連接到互聯網的機器——這是一個很大的安全風險。 我們必須努力確保選舉公平和安全! 每個州都應該效仿維吉尼亞的做法。
維吉尼亞先行一步,讓投票成為投票。身為維吉尼亞人,我備感驕傲。
然而,四年前最高法院不願面對滿坑滿谷的證據,如同躲進硬殼中的蝸牛。湯瑪斯和阿利托之外的七個大法官,都有瀆職之嫌疑。政治評論家约翰·格林(John Green)指出,在二〇二〇年的大選中,正是由於最高法院對憲政危機坐視不管,才導致了「真正的宪政危机已经来临」:眾多選舉官員宣布他們打算違反適用法律進行選舉。最高法院本來有機會說「不」。但是,它卻讓非法選舉暢通無阻。選舉結束後,由於存在著大量的違規行為,最高法院再次有機會確保選舉的完整性——通過對證據的公開聽證和對其影響的公正裁決。然而,最高法院再次讓不法選舉得到了通行證。在這樣做時,大法官們公然宣稱他們沒有興趣捍衛公民的公平選舉權——憲法監護人選擇不維護公民的憲法權利。
從「最小危險的部門」到「最大危險的部門」
最高法院在美國的三權分立中,規模和權力都最小。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七十八篇《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中寫道:「大凡專注地考察權力的不同部門者必會察覺,在權力彼此分立的政府中,司法部門——就其職能的性質而言——對於憲法中所規定之政治權力總是危險最小的;因為它干擾和危害它們的能力肯定是最小的。……司法部門不論對於刀劍還是對於錢袋均無影響力;也不能管理社會的強力或者財富。確實可以說它既無武力也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即使它的判斷的執行,最終也有賴於行政部門力量之協助。」人們約定俗成地認為:對於美國憲法賦予的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而言,最高法院是一個「最小危險的部門」。這個說法在美國建國的第一個百年大致是成立的。
隨著制憲者一代人逝去、遁入歷史,最高法院變得越來越重要:它擁有闡釋憲法的權力,因為無人能讓制憲者們起死回生,直接詢問他們憲法的原意是什麼。對於一個憲政國家來說,擁有解釋憲法的權力的機關至關重要。美國憲法學者羅伯特·麥克洛斯基(Robert G. Mccloskey)在《美國最高法院》一書中指出,美國思想中具有一種特殊的二元論:一方面由像國會和總統這樣的「政治」機構來代表,另一方面為最高法院和憲法所象徵。美國在開始其歷史時,擁有一個其提出的問題要比解決的問題還多的憲法,一個其出生權完全捉摸不定的最高法院。美國人對基本法的熱忱賦予憲法崇高的聲譽,通過賦予政府不同部門各自的價值,美國致力於避免矛盾的努力允許最高法院披上神聖的衣缽。
建國之初,最高法院未受太多重視,其辦公場所被安排在國會大廈地下室及一樓的偏僻角落,那裡空氣不暢、空間狹小,大法官們經常只能在家辦公。直到一九三五年最高法院大樓落成,大法官們這才有了堂皇的安身之所。建築師卡斯·吉爾伯特(Cass Gilbert)模仿一座古希臘神廟的樣式設計了最高法院大樓,這棟大樓的長和寬都超過一個足球場,這是一棟配得上「世上最偉大的法院」的建築,「只有梵蒂岡宮廷和巴黎歌劇院能與之媲美」。吉爾伯特通過高大的柱廊和氣勢恢宏的台階寓意「美國躍向正義國度的艱難長征」,並將最高法院與外面的日常世界分割開來,賦予其神聖的地位。
當最高法院遷入新大廈時,面對入口處十六根巨大的柯林斯式圓柱,一位大法官略帶諷刺地說:「我們應該怎麼做呢,騎著九頭大象進去嗎?」大法官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評論說,最高法院的建築是「一座宏偉的廟宇,這不僅為祭司們帶來了方便,也為那些獻上供奉、提出訴求的人們帶來了方便」。
最高法院首次開庭時,大法官的穿著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毫不意外,漢密爾頓贊成英國式的假髮和長袍,傑斐遜對這兩者都表示反對。華盛頓任命的首屆大法官之一的威廉·庫欣(William Cushing)穿戴著殖民地時代的假髮和長袍去法庭,結果身後跟了一群看熱鬧的小孩。他一怒之下回家取掉假髮,卻保留了長袍。從此,黑紅相間的長袍成為大法官們的「標配」。人們認為,最高法院大法官是「身穿黑袍的神祇」,他們是如此遙不可及,在宣告判決時措辭莊重而嚴謹,出現在公眾面前時永遠帶著冷峻而嚴肅的表情,甚至被譽為「正義的化身」。
但實際上,最高法院從來不是凌駕於現實政治之上的聖殿,大法官們從來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神仙。最高法院一開始就捲入激烈的政治鬥爭,身為詩人的兒子的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用詩意的語言形容說,最高法院是美國政治爭議的「風暴眼」。
有的人將最高法院大法官當做神來崇拜,認為大法官是超越於政治之上的祭司,臻於無欲則剛的境界。實際上,他們在成為大法官之前,要麼是政府高官或國會議員,要麼是律師、法學教授或下級法院的法官,常年在政治圈中打滾,未必沒有做過虧心事。他們在成為大法官之後,所作出的判決、所起草的意見書,對美國憲法、美國社會和公眾而言,帶來的未必全都是正面影響。
大法官們大部分都是在行政和立法部門浸淫多年的老練政客,身上也有政客的軟肋。法律史家鮑勃·伍德沃德(Bob Woodward)、斯科特·阿姆斯特朗(Scott Armstong)在《最高法院的兄弟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要案審理紀實》一書中記載,歷史上,共有四十七位聯邦法官進入彈劾程序,但只有十四人受到審判,七人被定罪。
比如,詹森(Lyndon Baines Johnson)任命的大法官方特斯(Abraham Abe Fortas)因捲入受賄醜聞而被迫辭職,否則他將面臨彈劾——此案如同最高法院版的水門事件,在美國歷史上受到的關注卻遠比水門事件低。方特斯曾是執業律師及詹森的密友,收入豐厚,生活奢華,當了大法官之後,收入減少九成,又不想改變以前的生活形態,便另開拓財源。他收受來自工業巨子路易斯·沃爾夫森的兩萬美元賄賂,允諾在證券交易調查中給予後者幫助。後來,沃爾夫森被起訴並被判有罪,方特斯祕密將贓款退還。即便如此,紙包不住火,《生活》雜誌以《最高法院的方特斯:一個倫理問題》為題作了長篇報道。方特斯被迫辭職,以換取將腐敗案件證據封存。「身為一個在新政時期進入華府的聰明人,方特斯立下了許多後人必須遵守的規則,但他從沒想過有一天,這些規則會套用在他身上。」
在最高法院任職時間最長的左派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遭遇過兩次彈劾:一九五三年,他因為暫停對共產黨間諜羅森堡夫婦行刑而受到彈劾指控;一九七〇年,他又因為擔任提帕爾文基金會顧問、每年收取一萬兩千美元而受到彈劾指控。最終他都安然過關。他的極左派的司法哲學和前衛的生活方式,在最高法院讓人側目。他頗為貪財,尋覓各種灰色收入。眾議院共和黨領袖傑拉爾德·福特(Gerald Ford)譴責說:「在過去十年內,道格拉斯的眾多非司法性收入與活動,已經損害了他的大法官智能,玷污了他對最高法院的貢獻。」其個人生活亦聲色犬馬:他先後有過四次婚姻,後兩次婚姻都是在年近七旬時發生的,先後娶的兩名妻子都只有二十妙齡。他在判例中主張第一修正案保護範圍延伸至外表淫穢的出版物,而不考慮這些色情出版品對孩童的毒害。
從喀爾文神學「人是全然敗壞的罪人」的觀念來看,總統靠不住,大法官也靠不住,所有人都是「罪人」。大法官們未必個個秉公守法,有不少大法官對憲法和法律一知半解。研究最高法院的專家奧布萊恩在考察了一百零八位大法院的履歷之後發現,他們的專業化程度並不高:不下於八十四人此前在聯邦與州法院的司法經歷少於十年,六位首席大法官和數十位大法官此前沒有司法經驗。
另一方面,大法官們不是民選的,且終身任職(二十世紀以來,大法官的平均任職時間長達十五年左右,遠遠長於總統兩屆、八年的任期限制),無需討好民意。他們有了獨立判案的自由,也因此比總統和國會議員更少受民眾和輿論之監督。一九六八年九月四日,伯格擔任巡回上訴法院法官時,在對俄亥俄州司法會議發表的一場演講中質疑最高法院的超然地位:「一個有權作下最終決定且不受審查的法院,比任何其他法院需要我們更仔細地監督。不受審查的權力可能使我們縱容自己,而不致力於冷靜地自我分析……像我國這樣的國家,沒有任何政府機構或機構成員,可以不受公民監督。」九個月後,他進入最高法院,卻從此安享大法官的超然地位。若回顧當初主張監督最高法院的演講,該作何感想?
進入二十世紀,最高法院作為「超級立法者」一言九鼎的地位日漸凸顯。大法官法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承認:「最高法院行使的權力天生就是寡頭性的,不因其自詡服務於高尚的目的,就可以免於成為寡頭。」最高法院承襲了一種幫助指導這個國家的責任,特別是在涉及到那些長期的「價值問題」時,這些問題對維持一個公正的政治秩序至關重要。如阿奇博爾德·考克斯(Archibald Cox)在《法院與憲法》一書中所說:「最高法院的判決經常形塑我們國家的歷史進程。」毫不誇張地說,「一個帝王般的司法機構」與「司法機構統治」已然呼之慾出。
一七八七年的美國憲法,是一部非常保守的憲法。這部憲法看重的是共和而非民主,是秩序而非變革,是財產而非權利。但另一方面,美國憲法本身卻是革命性的:如同上帝用話語創造了世界,制憲者們也試圖「通過語詞創立一個新國家」,這是一種無比自信、極其英勇的行為。這些語詞並不是寫給外國君主或遠方強國的,而是寫給語詞自身正在創造的那個統一體的;它們是寫給制憲者想要組建政府的,也就是說給將來運作這個政府的後代公民聽的。
聰明的制憲者們深知,一部憲法——決不能「像法典那麼冗長」,那樣就會出錯,人民也就搞不懂,而他們本來希望全身心投注於其中,從它那裡找到團結感與共同的目的,找到過去與未來。假如一部憲法試圖詳盡地解決任何時代看起來屬於政治磨盤中有意思的大多數問題,它必然要麼被拋棄,要麼被頻繁修正。修正頻繁會導致人們對這份文件的輕蔑,使之無法發揮象徵性功能。
若憲法試圖解決太多問題,立即就成為並始終是政治紛爭的焦點,它只能維持一個動蕩的時期,然後就被放棄,並迫使「政制」與它們一同消失。一個著名的也最具悲劇性的例子,就是一九三一年的西班牙共和國憲法。不讓人意外的是,這部憲法引發了內戰並夭折了。
美國憲法的「長壽」,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深諳「留白」藝術的制憲者們留下巨大的「空白」地帶。最高法院被賦予「解釋憲法」的大權。那麼,最高法院該如何解釋憲法呢?
政治立場和觀念秩序上的左右之爭,在司法系統和最高法院體現為:原旨主義法學與能動主義法學之爭,也即司法克制主義與司法擴張主義之爭。或更直白地說,究竟是是忠於憲法(立憲者之願意)還是自己創製憲法——用中國國學的概念來類比就是:究竟是我注六經,還是六經注我?而用法學家、聯邦法官羅伯特·博克(Robert H. Bork)的話來說,在同一棟大樓中工作的大法官們,所從事的是兩種迥然不同的事業:一種是試圖「洞察制憲者的價值——這些價值為他們所知的那個世界的語境所限定——是如何應用於我們所知的世界」的事業,另一種是「創造新的憲法權利」的事業。
前者是一種「消極的美德」,即在一項裁決對國家而言不夠謹慎時,就不作裁決的技巧。持這一立場的大法官們相信,憲法上的一字一句都代表著憲法起草者們的所思所想,如博克所說:「制憲者對自由的追求應當是憲法文本分析的唯一合法前提。」也如英國思想家、保守主義之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所說,對於憲法制度的態度,「我們應根據我們的標準來理解,在當前無法理解之處保持敬畏」。如此,就能確保最高法院成為「最小危險的部門」。
後者則是一種「積極的冒險」。比如,首席大法官休斯說過:「法官說憲法是什麼,憲法實際上就是什麼。」這種狂妄讓人不寒而慄。又比如,作為進步主義代表的沃倫,將法官的權威發展到極致,他會毫不猶豫地將其公正正義觀念轉化為國家法律。沃倫法院的主要判決都在具有歷史性的司法判決中取得顯著地位,它們對社會整個生活方式的影響,只有通過政治革命或軍事衝突造成的影響才比得上。由此,最高法院悄然膨脹成一個制憲者們最不願看到的「最大危險的部門」。
羅斯福新政之後,再無保守主義的最高法院
雷根當選總統以來四十年多,共和黨執政的時間比民主黨長,共和黨總統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多於民主黨總統任命的。
在這四十多年裡,民主黨的柯林頓任命了露絲·金斯堡和布雷耶(Stephen Gerald Breyer)兩名自由派大法官;歐巴馬任命了索尼婭·索托瑪約(Sonia Sotomayor)和艾蕾娜·卡根(Elena Kagan)兩位女性自由派大法官,使得女性大法官空前增加到三人之多;拜登則任命了非裔女性自由派大法官凱坦吉·布朗·傑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接替退休的布雷耶(布雷耶退休,或許是汲取了金斯堡拒不退休、去世後其繼任者的任命權卻落到川普手上的教訓)。
在同一時間段內,共和黨的雷根任命了歐康納(Sandra Day O’Connor)、史卡利亞、安東尼·甘迺迪三位大法官;老布希任命了蘇特(David Hackett Souter)和湯瑪斯兩位大法官;小布希任命了小約翰·羅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 Jr.)和阿利托兩位大法官;川普總統任命了戈蘇奇、卡瓦諾和巴蕾特三位大法官。
看起來,共和黨總統任命了十位大法官,比民主黨總統任命五名大法官占有絕對優勢。但民主黨總統任命的大法官全都是鐵桿左派,共和黨總統任命的大法官則分三類:真正的保守派;溫和派、中間派或騎墻派;以及偽裝成保守派的左派。
真正的保守派,只有史卡利亞、湯瑪斯和阿利托三位;溫和派有奧康納、甘迺迪、羅伯茨、戈蘇奇、卡瓦諾和巴蕾特;蘇特則如同艾森豪任命的沃倫,是「偽裝成保守派的左派」——一九九〇年,蘇特獲得提名時,左派的「全國婦女組織」認為他將推翻羅伊訴韋德案,於是廣為散發傳單,上面寫著「阻止蘇特,否則婦女同胞們末日來臨」;但蘇特出任大法官後,卻致力於維護羅伊案的判決——左派真是大水沖了龍王廟。
雷根八年任期,任命了三名大法官,還將原來的大法官倫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提升為首席大法官。其中,只有史卡利亞一人為真正的保守派。老布希四年任期,任命了兩名大法官,其中只有湯瑪斯一人為真正的保守派。小布希八年任期,任命了兩名大法官(其中羅伯茨為首席大法官),只有阿利托一人為真正的保守派。川普四年任期,任命了三名大法官,遺憾的是,或許沒有一個是真正的保守派——這是川普的政治遺產中的一個缺口。
實際上,自從羅斯福新政之後,美國再沒有保守派完全占上風的最高法院。
若以首席大法官的任期(他們要麼因年老體衰自願退休,要麼在任上去世)而論,羅斯福新政之後的最高法院,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休斯法院(一九三〇年至一九四一年)。休斯是胡佛(Herbert Clark Hoover)任命的大法官,傾向保守立場,其任期涵蓋胡佛及小羅斯福的大部分總統任期。在其前期,休斯法院勇敢地與小羅斯福抗衡,捍衛憲法中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保障;但在其後期,隨著小羅斯福壓力的增加以及其任命的大法官人數越來越多,休斯法院向羅斯福政府掛出白旗,成為其新政工具之一。
斯通(Harlan Fiske Stone)法院(一九四一年至一九四六年)和文森(Frederick Moore Vinson)法院(一九四六年至一九五三年)。休斯退休後,小羅斯福任命斯通為其繼任者。斯通於一九四六年去世,只比小羅斯福多活了兩年,他在任僅五年,是二十世紀擔任首席大法官時間最短者。杜魯門(Harry S. Truman)繼而任命文森為首席大法官,文森在任七年後去世。斯通和文森在任時間均不長,且小羅斯福任命的大法官占這兩個法院的絕大多數,其判決大致傾向左派,所以可將兩個法院合在一起討論。
斯通法院最臭名昭著的判例是:在伊光訴合眾國案中,維持對日裔美國人的「疏散」政策。羅斯福政府在一九四二年發布一系列平民驅逐令,將「所有具有日本血統的人,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集中關押在「重新安置中心」,共有超過十一萬兩千名具有日本血統的公民或居民被關押在集中營直至戰爭結束。
沃倫法院(一九五三年至一九六九年)。艾森豪(Dwight David Eisenhower)在一九五三年任命沃倫為首席法法官,沃倫職掌最高法院長達十六年,橫跨艾森豪、甘迺迪、詹森和尼克森的任期。艾森豪極力提名沃倫,他「堅信在過去的幾年裡,最高法院已受到嚴重傷害,要恢復其尊嚴,唯一的途徑就是,任命全國性聲望、忠誠正直、既熟悉法律、又具有政治才能的人進入最高法院」。他將沃倫看成保守主義者,認為沃倫並不「持有極端的法律或哲學觀念」,「持論中庸平和」。他立下誓言,「如果全體共和黨都不贊成」該提名,「我將脫離共和黨,組織一批真才實幹的獨立人士,成立新黨,不論這個黨有多小」。結果,艾森豪犯下致命錯誤。後來證明,沃倫是最高法院歷史上立場最傾向左派和激進主義的首席大法官。安東尼·劉易斯評論說:「這真是絕妙的諷刺,將消極行動上升為政府原則的一位總統……居然會任命一位認為行動就是一切的首席大法官。」詹森的副總統休伯特·漢弗萊(Hubert Horatio Humphrey, Jr.)諷刺說,如果艾森豪「除了任命沃倫首席大法官之外別無成就,那麼他也將會在美國歷史上占據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艾森豪後來承認:「這是我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錯誤。」
沃倫之所以被誤認為是保守派,是因為他宣稱「對我們現在嘲弄的事情具有一種樸素的信念:母性、婚姻、家庭、國旗以及諸如此類的事物」,這讓他跟此後更激進、更反傳統的左派拉開了距離。在今天,他肯定是被左派打倒的對象。
沃倫一就任,就宣稱站在變化一方,以引導憲法「適應社會的迅速變化」——憲法成了他手中任意拿捏的麵團。他自以為對公共利益有敏銳的「直覺」,其實是逢迎「主流民意」。他不是普通法傳統的代言人,而是那種「結果導向」法官的典型,在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竭力運用其權力實現他認為「正確」的結果。
在沃倫看來,「法律必須從生活中而不是從先例中汲取生命力」,所以「本法院或任何法院都應當將其職位中的功能發揮至極限」。既然「原則比先例重要」,他不惜推翻此前的判決。這是左派的自相矛盾之處——後來,當保守派試圖推翻羅伊案時,他們攻擊保守派不尊重先例,但當他們要推翻不喜歡的先例時,卻從不猶豫和手軟。
伯格法院(一九六九年至一九八六年)。沃倫退休後,尼克森任命伯格為首席大法官,伯格擔任此職長達十七年,橫跨尼克森、福特和雷根的任期。伯格在一九五六年出任華盛頓特區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在那裡獲得保守主義的名聲。他在維護「法律與秩序」上持強硬立場,曾以輕蔑的態度評論沃倫法院的若干判決。
但是,伯格就任後發現,自己在最高法院是少數派,試圖推動保守主義議程卻動彈不得。五個所謂中間偏左的大法官牢牢控制了局面,即布萊克蒙(Harry Andrew Blackmun)所說的「我們五個人」——除了他之外還有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懷特(Byron White)、鮑威爾(Lewis Franklin Powell, Jr.)、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另外兩人——布倫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和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都是左派,尤其是布倫南以沃倫遺產的守護神自居(不是憲法的守護神)。伯格在初期幾乎是孤軍奮戰,後來倫奎斯特加入,才有了唯一的支持者。
伯格法院的整個記錄「就是能動主義的記錄」。大法官們「在進行判決的時候,並沒有非常自覺地關注這是否是最高法院的適當角色。現在大家都是能動主義者」。伯格無力改變沃倫時代留下的巨大慣性,「伯格法院的石蕊顯示出來的顏色和其前任顯示出來的幾乎一樣」。
倫奎斯特法院(一九八六年至二〇〇五年)。伯格退休後,雷根任命倫奎斯特為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擔任此職長達十九年,是二十世紀任職最長的首席大法官之一,其任期橫跨雷根、老布希、柯林頓、小布希之任期。就首席法法官來說,他是保守派,但他在最高法院從未擁有穩定多數之地位。
倫奎斯特長期以來在最高法院孑然而立,他曾收到法律助理送的獨行騎兵玩具,助理們形容老闆是「孤獨的異議者」。他成為首席大法官後,將「叫停沃倫法院時代確立的籠統的原則」作為自己的使命,而且不僅是叫停,還要翻轉沃倫法院的大部分法哲學。
比如,對於刑事犯罪,倫奎斯特一向主張予以嚴懲。鮑威爾則認為,只要不是暴力犯罪就要輕判,如此才是合憲的。倫奎斯特在備忘錄中反駁,「暴力」與否不應當是量刑的唯一標準:「凱撒死於布魯特斯以及其同謀之手毫無疑問是暴力的;而哈姆雷特的父親被其兄弟克勞迪亞毒死就不是暴力的。然而很少有哪個州對用毒藥謀殺的懲罰不如對用戳刺謀殺那麼嚴厲。高高在上的執法機關貪污了巨款,所犯下的罪行完全不同於一個人用槍指著銀行職員搶走更小數額的錢。然而理性的人們對哪一項罪行應當進行更嚴厲的懲罰可以存在分歧」。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湯瑪斯進入最高法院,表面上看,共和黨總統已任命了八個大法官。懷特成為最高法院內唯一的民主黨人——事實上,懷特也日趨保守,相比其他保守派同僚,反而更不贊同羅伊案。因此,在羅伊案之後十九年來,如果真有一個推翻羅伊案的最佳時機,無疑是一九九二年春天。但作為推翻羅伊案前奏曲的凱西案,保守派失敗了。
根本原因在於,保守主義的多數相當脆弱,經常會出現一位或多位成員變節。保守派大法官聯盟分為兩個派別——由首席大法官和史卡利亞、湯瑪斯三人組成堅定的保守派,忠實履行首席大法官矯正沃倫和伯格法院「過度行為」的議程表,特別是致力於推翻羅伊案的判決;另一派由奧康納、甘迺迪和蘇特(愈來愈左傾)組成,他們是「溫和的核心」,認為「尊重最高法院就是尊重先例」,拒絕遵照倫奎斯特一派投票否決羅伊案時所採用的進路。
羅伯茨法院(二〇〇五年至今)。倫奎斯特去世後,小布希任命小約翰·羅伯茨為首席大法官。在川普總統任命三名「溫和保守派」大法官之前,左派在羅伯茨法院占上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決就在此期間通過。川普任命了三名新的傾向保守主義的大法官,但此三人的立場不同程度地搖擺,未來情勢仍不容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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