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 The Witness》20250825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一(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53 日審訊,辯方第四日結案陳詞。
辯方指,《蘋果》是傳統報紙媒體,而記者有責任向公眾提供資訊,應較公眾享有更大言論自由,若有文章提到制裁,法庭須考慮該文章是否新聞報道。
辯方另質疑「從犯證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供詞矛盾不可信,舉例指張在誓章提到,沒參與制定《蘋果》編採政策,但他在庭上則指會審閱文章,確保員工遵從編採指示。辯方又指,張確認曾在獄中與警員傾談數小時,質疑他被游說轉任控方證人。案件周二續審。
上周五報道:
黎智英案|辯方指表達意見合法 官指美國有示威者表達對巴勒斯坦看法被捕 言論自由非絕對
辯方:媒體有責任監督當權者
辯方周一繼續陳詞,指本案首兩罪涉及《蘋果》出版,法庭須考慮人權議題,強調新聞媒體應較公眾享有更大程度的言論自由,因記者有責任向公眾提供資訊。
法官李運騰關注,現時互聯網普及,所有人都可自稱出版者,要揭露真相,法庭應如何判斷何謂媒體,如何定下界線?辯方強調,《蘋果》是傳統新聞媒體,應享有更大言論自由,又指法例除列明言論自由,亦特別提及新聞自由,可見一般路人享有的自由與媒體不同,而傳媒有責任監督當權者。
官質疑請求制裁與新聞工作無關
李運騰舉例指,報紙媒體因誹謗而被判罰款並非罕見,法庭曾否表示報紙可享有更大程度的言論自由?辯方指,有案例支持其說法,而就法庭應如何定義媒體,辯方同意情況越趨複雜,但本案涉及傳統媒體,又指表達自由是新聞自由的基礎,而新聞自由「更進一步(one step further)」,否則毋須將新聞界區分出來。
李運騰追問,本案勾結罪重點在於,眾被告有否串謀要求外國制施制裁,並非指黎涉及新聞業,重點與新聞無關?辯方指,黎在《國安法》後沒直接要求制裁,法庭在考慮其言行是否可被視為請求制裁時,須考慮新聞自由。辯方同意,新聞自由非絕對,但重申法庭應給予傳媒更大言論自由,如有文章提到制裁,法庭要考慮該文章是否新聞報道。
辯方:是否達成協議須考慮法律改變
針對「串謀」罪,辯方引述《國安法》第 5 條「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指協議目的須為實施非法行為,否則不構成串謀。李運騰問,辯方立場是黎在《國安法》生效前曾公開要求制裁,惟《國安法》生效後已停止相關行為?辯方確認,又指法庭裁定是否達成協議,須考慮法律改變。
李運騰舉例,有 3 人協議在香港引入大麻二酚(CBD),其後法律將販運 CBD 列為非法行為,但他們繼續履行最初協議販運,按辯方邏輯,他們不構成犯罪?辯方指,新法律下要有新的協議,或是追認舊協議(ratification of the old agreement)。李再指,3 人已達成協議,辯方認為該協議在新法律前達成,因此不存在新協議?辯方同意。
辯方解釋,「追認」並非指《合約法》或《代理法》的「技術性追認」,而是指某人可透過其行為,證明他同意非法行為。因此,控方在本案須有肯定證據,證明《國安法》後有形成新協議,或是黎同意非法行為,惟控方指黎在《國安法》後沒直接請求制裁。
控方周天行澄清,控方立場是黎在《國安法》後,沒在「Live Chat」和文章直接公開請求制裁,但黎曾透過助手 Mark Simon 回覆美國時任國務卿蓬佩奧助手 Mary Kissel 的訊息,直接請求制裁。

辯方:《國安法》針對制裁國家非官員
針對勾結罪的條文字眼,辯方指《國安法》沒界定「請求」的意思,「請求」亦非專業名詞,意思簡單明瞭,不包括煽動或鼓勵,亦非如控方所指「被掩飾的請求」。
至於制裁對象,辯方指,條文表明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針對香港或中國整體,而非個別官員。李運騰問,假如是針對前特首林鄭月娥的制裁,是否針對香港的行動?辯方指,針對個別人士的制裁不一定影響政府,而針對國家的制裁亦未必影響個別人士,法庭應從字面解讀《國安法》條文意思,又指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 23 條)則有處理針對個別人士的情況。
李運騰問,當人大常委通過《國安法》時,已有針對香港首長級官員的制裁請求,法庭亦要考慮立法的社會背景?辯方強調,《國安法》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而非個人安全。李質疑,如要干預他國政策,其中一個方法就是制裁政府官員;如要干預法庭決定,便制裁法官。辯方重申,條文字眼已很清楚,是針對香港及中國,不應以其他方法詮釋。
辯方指張劍虹供詞不可信
另外,辯方質疑「從犯證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供詞的可信性,指張在申請保釋的誓章指,《蘋果》編採部獨立運作,他從沒過問或審批涉案文章;張在本案作供則稱曾審閱《蘋果》文章,確保員工遵從編採指示,質疑兩者有矛盾。
辯方又指,張在誓章指,案發期間沒參與制定《蘋果》編採政策,惟張在盤問下表示,負責傳達黎的編採指示。辯方認為,如張確保黎的指示獲傳達,當然屬有份參與其中。
杜麗冰質疑,張沒參與制定編採政策,僅傳達黎所制定的政策?辯方指,法官可能不同意辯方對「參與」一詞的詮釋,但辯方立場是指張供詞矛盾。

辯方:張非不可向黎「說不」
針對張稱「不可向老闆說不」,辯方引述《蘋果》高層的 WhatsApp 群組「國安法應變委員會」內容紀錄,指張曾指黎欲在民主黨海報印上《蘋果》標誌,「如果大多數反對,我只好跟他說不」,可見張非不可向黎「說不」。
李運騰問,張的意思是他會和老闆談,但不代表他最終不會遵循老闆決定?辯方指,張在訊息不是著黎重新考慮,而是說不。杜麗冰指,張最終稱「我們就決定有 logo 印 2000」。李運騰亦指出,《蘋果》副社長陳沛敏稱「呢單野由佢吧」。辯方解釋,「這絕對不是那種害怕、不敢頂撞老闆的語氣」,杜則指因老闆不在群組。
辯方另指,張供稱在獄中與一名警員傾談數小時,形容內容「冇乜特別嘢」。辯方認為,「法庭並不愚蠢,當時情況很可能是張劍虹被說服任從犯證人」,因此不可予供詞任何比重。

辯方:明文要求員工不應違法屬荒謬
黎曾於 2020 年 11 月與前以色列副總理 Natan Sharansky 在「Live Chat」節目對談,黎稱「雖然我知道和你(前以色列副總理)說話、和很多人說話,會惹上大麻煩,因為這等同與外國人勾結,在這裡是大罪。但我必須堅持,堅持我們一直在做的事情」。法庭早前質疑黎明知行為會被視為犯法,仍決意繼續。辯方周一補充指,黎的意思是,他的言行可能會被誤解成勾結,因紅線模糊,他並非承認意圖違法。
至於控方質疑,《蘋果》沒有政策訂明員工不應違反《國安法》。辯方反駁指,當公司聘用員工時,不會預期員工違法,毋須明文表示「所有員工都要守法」,直指控方的立場荒謬。
辯方:《蘋果》批判政府希望改善施政
辯方引述「從犯證人」陳沛敏的供詞作總結,指陳同意《蘋果》批判政府,是希望政府改善施政,屬條例訂明的豁免情況,應受法律保障。
辯方再引述張劍虹的證供,指《蘋果》的政策是不要違法。李運騰關注,當被告請求制裁時,他本人是否須知道制裁違法才可定罪?辯方指,被告必須意圖危害國安才可。
至於辯方指涉案文章均可顯示政府「被誤導或犯錯誤」、「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等元素,屬條例豁免情況,故不構成煽動。李運騰追問,在本案《逃犯條例》的背景下,政府在推行條例時如何被「被誤導或犯錯誤」,著辯方周二再解釋。
辯方料最快周四完成結案陳詞
另外,彭耀鴻在法官提問下指,預計最遲周二(26 日)完成涉及《蘋果》的兩罪陳詞。隨後會由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接手,就涉及重光團隊(SWHK)的勾結罪陳詞,預計周三完成。代表 3 間《蘋果》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則指,在周四早上需要約 30 分鐘陳詞。
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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