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5日星期四

杜耀明 | 政治審判嫌疑自招:陳廣池法官的法理和中文

RFA 20221215

《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因違反租約,法院裁定欺詐罪成,判刑五年九個月,立即引起國際輿論嚴厲指責審判不公不義,北京及香港當局則還以顏色,猛烈抨擊外國勢力粗暴干涉內政。其實孰是孰非,答案就在判詞,主審法官若是解說不清,惹人疑慮,最後講不好香港法治的故事,便難辭其咎了。

問題首先是刑期長短。法官陳廣池指出,欺詐罪沒有判刑指引,一切視乎案情。這樣說,不是減輕反而是增加他解說的責任,因為需要根據案情,仔細論述黎智英判刑五年九個月的依據,而非單純援引規則。奇怪的是,法官說判刑沒有指引後,便提出以五年為量刑標準,由於被告沒有「實則(質)求情」,因此第一項罪判刑五年,但何以不長不短是五年,法官沒引案例也沒有解釋。

判刑沒指引, 不等於沒依據、沒比較,便能令人口服心服。網上追查一下,判刑六年左右的欺詐案,騙取款項都過千萬。例如,一位公司董事以虛假文件騙取兩間銀行1900萬元(2021年11月)判刑六年。另一宗是,地產代理促成兩宗物業買賣,先將物業轉售自己名下公司,再抬高價錢,欺詐買家多付1500萬元,最後判刑六年半(22年8月)。

反觀黎智英,其私人公司未經許可,在科技園批給《蘋果日報》的用地內設置辦公室,據官方估計,他因此會少交二百萬元租金。黎智英案涉及金額只及上述兩案的少部份,何以得到類近的判刑?若如法官所說,黎的欺詐行為會打擊科技園的工業邨政策,影響(土地)市場運作,因此加以重罰,那麼上述兩案,一者挑戰銀行制度,一者衝擊地產代理制度,而且涉及金額是黎智英案的七至十倍,如今只判六年至六年半,豈非輕判?

沒比較,沒傷害。涉及金錢利益幾百萬的案件,判刑都遠輕於黎智英。例如,一名警司通過購屋貸款計劃,購入單位後出租,訛稱供家人自住,詐騙政府及銀行貸款六百萬元,期間並收取租金116萬,最後只判監18個月(21年11月)。另一宗如健身教練訛稱協助客人退回課程費,騙取410萬,判刑三年四個月(22年11月)。他們得到的刑罰都不及黎智英,是否法院認為科技園比政府購屋貸款計劃、銀行樓宇按揭制度、消費者權益等等,更值得更需要保護,因此必須施以異常巨大的懲罰式判刑,以起阻嚇作用?還是警務人員、地產代理、公司董事、健身教練、傳媒大亨等等背景差異,才是判刑輕重的關鍵?

不錯,陳法官是看中黎智英的傳媒背景而施以重罰。他直言,黎智英未經科技園許可,擅自佔用地方,正是「濫用他的傳媒形象作為『保護傘』,使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所以需要加刑。不過,這樣說不是不知所云,就是毫無根據。

試問:傳媒形象是市民腦海中的觀感和印象,如何可以拿別人對《蘋果日報》的印象用來做護衛自己的「保護傘」?濫用傳媒形象究竟指黎智英做過甚麼,又甚麼才是正常用途?再者,「貿然」的意思是輕率冒失、考慮不周、不明方向等等,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是合理的處事態度,有何值得陳法官批評?傳媒形象(暫且不論他指甚麼意思)若可使科技園不「貿然行事」,是否應該得到嘉許,而不是加刑呢?

就當陳法官沒說清楚的意思是,傳媒機構令人覺得難以輕易對付,因此即使科技園起了疑心,也不會輕易行動。很明顯,傳媒從來沒有享有多於法律賦予的權力,《蘋果日報》也不例外。其他人不冒犯傳媒是考慮法律多於一切,不是傳媒有特權所致。若說科技園懷疑黎智英出問題,卻不敢採取行動,那是科技園而不是黎智英的責任,要追究的是前者,不是後者。更何況,法官若毫無根據,只是大膽假設並無實證,便指科技園該行動也不敢行動,亦等同指責它失職,真不得不佩服陳法官竟可身體力行,親自示範何謂「貿然行動」。

在判詞的最後一段,陳廣池法官強調案件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奉勸大家勿扣「政治帽子」,因為法庭是審訊傳媒大亨而不是針對新聞自由。但當黎智英的刑期無法圓滿解釋,更正因他是傳媒大亨,法庭要他孭上並不存在的濫用傳媒保護傘的責任,因此得接受更重的刑罰,那麼今次審判被公眾誤解為政治審判,也是法官自招嫌疑,與人無尤。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