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中共西藏觀點的歷史巨著(上)—讀劉漢城教授的《西藏自古以來就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撰文: 程翔 | 發佈日期: 27.01.20
前香港城市大學教授劉漢城先生窮十年的心血寫成的、厚達832頁的巨著《西藏自古以來就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以下簡稱《劉著》)終於在2019年(西藏事件60周年)面世了。在今時今日香港的政治環境,已經無法在此出版這本書,所以唯有改在臺北出版。回想大概六、七年前,劉教授在城市大學悄悄舉辦了一個範圍非常小的座談會,把他的初步發現公諸對西藏問題有興趣的朋友,沒有大事宣傳,連單張也不能出,可見他的研究有多敏感。
《劉著》之所以敏感,就是它是正面地、毫不含糊地挑戰中共歷年發表的西藏《白皮書》(自1992年以來至今已經發表了12份)中必有的一句話「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直言指出1951年的「和平解放」的性質是中共入侵並以武力征服西藏。在華人社會,出版這樣一本書需要很大的政治勇氣,因為劉教授不但要面對當權派的打壓,也要面對很多「大中華主義者」的批判(例如「鼓吹分裂國家」等罪名)。沒有強大的政治膽識,沒有過硬的研究功底,是絕對辦不到的。
《劉著》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不引外國材料,不引藏族材料(全書只有一處引用了達賴喇嘛的資料,見頁645),只引用中國歷代官方撰述的歷史,而且這些官方文獻的權威性又得到1949年中共掌權後的認可(即中共重印這些資料時保留了其原貌)。因此他的論證方法,是用古代中國人記錄下來的文獻駁斥現代中國人的論述。
現在面世的這本書,只集中在明清兩朝的歷史文獻,至於元朝及民國時期的文獻則要留待下一冊,對此筆者引頸以待,因為此兩段期間在西藏同中國關係史上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元朝時,西藏首次納入蒙古帝國的版圖(注意:筆者強調的是「蒙古帝國的版圖」,不是「中國版圖」);而民國則是西藏嘗試獨立不果。所以這兩個時期的文獻資料對理解西藏是否中國一部分,應該也是十分重要的。
《劉著》在旁徵博引、扒梳資料方面用功極深,筆者相信,若果要論證「西藏自古以來不是中國一部分」此一命題,則當代人(無論是外國學者或是藏族學者,更遑論漢族學者)無能出其右者。
《劉著》採取的論證方法,先是看看中國明清兩代有沒有主觀聲稱擁有西藏的主權和疆域的文獻,然後看看中國明清兩代有沒有任何在西藏地區行使主權的客觀例證,最後就漢藏之間處理具體事務的過程中分析其當時兩者的關係。
第一,主觀聲稱主權的證據(這部分主要考察明、清兩朝的典籍)
《劉著》翻查了明、清兩朝的官方和民間修訂的史地文獻超過50多種[1],均找不到西藏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記載。這些文獻涉及中國明清兩朝的郡縣建制、官制、武備、天文地理、地名釋義等等,都未有涉及西藏。很多文獻都把西藏地區列為「外國」或者好像日本一樣,屬於「四夷」之一。很多文獻還附有地圖,清楚界定明朝的西部邊界止於「黃河源、星宿海」(即今天西藏之東)。
《劉著》翻查了明、清兩朝的官方和民間修訂的史地文獻超過50多種[1],均找不到西藏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記載。這些文獻涉及中國明清兩朝的郡縣建制、官制、武備、天文地理、地名釋義等等,都未有涉及西藏。很多文獻都把西藏地區列為「外國」或者好像日本一樣,屬於「四夷」之一。很多文獻還附有地圖,清楚界定明朝的西部邊界止於「黃河源、星宿海」(即今天西藏之東)。
《劉著》所引述的這些文獻,都是十分權威的原始資料,也都是公開可以查閱得到的。從這些文獻可以看出,明清兩朝時的中國並沒有主觀上聲稱對西藏擁有主權,因為西藏根本不存在於當年的「皇明」或「皇清」的版圖之內。中共如果認為這些資料不足以說明問題,則它必須拿出證據證明這些當時人的記載或撰述有什麼錯誤或缺失。
《劉著》對古籍特別是古地圖的引用有其十分嚴格的要求。例如他對康熙朝的《皇輿全覽圖》(據說成於18世紀初)就提出很多批判性的意見。該圖顯示清朝的版圖不但包括西藏、朝鮮、蒙古,還包括今天俄國和印度的部分領土。但由於該圖製成後一直秘而不宣,直到1929年才在瀋陽故宮被發現,要待清朝遺老、考古學家羅振玉去鑒定其真偽。羅氏考證後說:「案《皇朝文獻通考》……諸書載欽定敕撰圖書甚詳,而均不載此圖。是此圖不但為人間所罕見,即乾嘉以降,文學近臣亦不得寓目」。《劉著》認為,一份重要檔案要被公開頒發,其內容才能視為反映該國的立場。鑒於該圖被深藏宮內,製成後過百餘年原銅版才被發現,還要勞煩考古學家考證,所以他不採納為證據。就此一例,足以說明作者在引用古籍時態度之嚴謹。
第二,客觀上行使主權的證據(這部分主要考察清朝的各項規章制度有沒有施行於西藏)
《劉著》設定了9個反映主權/統治的準則/象徵,然後看看有哪些準則在清朝期間得到滿足,這些準則是:
1) 有沒有可靠記錄顯示該朝有征服過西藏?
2) 該朝政府有沒有在西藏做過戶口田地調查或徵稅名冊?有沒有在西藏收過稅厘或行使過其他財政權力?
3) 西藏人民有沒有被該朝政府承認/指稱為該朝或中國的子民?
4) 中國的官方語文有沒有被西藏政府/民間使用?有沒有被列入學校教材?
5) 西藏人可否參加中國的科舉考試?該朝有沒有任命西藏人民為中國中央政府的官吏?
6) 西藏有沒有使用該朝的錢幣和郵票?
7) 該朝的中央政府有沒有權力任命/罷免/徵召西藏政府官員?
8) 該朝的律例和司法系統有沒有在西藏施行/運作?
9) 該朝政府能否在西藏徵兵?西藏人們有沒有體制性地構成該朝中國軍隊的一部分?該朝政府能否指揮/控制西藏的軍隊?
《劉著》設定了9個反映主權/統治的準則/象徵,然後看看有哪些準則在清朝期間得到滿足,這些準則是:
1) 有沒有可靠記錄顯示該朝有征服過西藏?
2) 該朝政府有沒有在西藏做過戶口田地調查或徵稅名冊?有沒有在西藏收過稅厘或行使過其他財政權力?
3) 西藏人民有沒有被該朝政府承認/指稱為該朝或中國的子民?
4) 中國的官方語文有沒有被西藏政府/民間使用?有沒有被列入學校教材?
5) 西藏人可否參加中國的科舉考試?該朝有沒有任命西藏人民為中國中央政府的官吏?
6) 西藏有沒有使用該朝的錢幣和郵票?
7) 該朝的中央政府有沒有權力任命/罷免/徵召西藏政府官員?
8) 該朝的律例和司法系統有沒有在西藏施行/運作?
9) 該朝政府能否在西藏徵兵?西藏人們有沒有體制性地構成該朝中國軍隊的一部分?該朝政府能否指揮/控制西藏的軍隊?
《劉著》根據對古籍的深入分析,作出以下結論:
一,清朝時西藏與英國、葡萄牙等被明確稱為「入貢國」,證明在清廷心目中他們都是「外國」;
二,清朝全國性人口和奴隸制度的記載不包括西藏;
三,清帝國從來沒有在西藏徵稅;
四,清帝國全國性政、學、經濟系統都不包括西藏(例如清全國性儲糧倉庫網路就不包括西藏);
五,清朝體制下,西藏人不是清帝國人民;
六,清代全國性地方官的赴任期限規定證明當時西藏不在中國範圍內;
七,清朝郵政體制證明清帝國在西藏沒有主權;
八,「駐藏大臣」官銜證明西藏獨立於清廷之外;
九,「理藩院」體制證明清帝國視西藏為殖民地而不是天朝的一部分;
十,其他:如西藏不奉清朝正朔,不行清帝國刑法等等。
一,清朝時西藏與英國、葡萄牙等被明確稱為「入貢國」,證明在清廷心目中他們都是「外國」;
二,清朝全國性人口和奴隸制度的記載不包括西藏;
三,清帝國從來沒有在西藏徵稅;
四,清帝國全國性政、學、經濟系統都不包括西藏(例如清全國性儲糧倉庫網路就不包括西藏);
五,清朝體制下,西藏人不是清帝國人民;
六,清代全國性地方官的赴任期限規定證明當時西藏不在中國範圍內;
七,清朝郵政體制證明清帝國在西藏沒有主權;
八,「駐藏大臣」官銜證明西藏獨立於清廷之外;
九,「理藩院」體制證明清帝國視西藏為殖民地而不是天朝的一部分;
十,其他:如西藏不奉清朝正朔,不行清帝國刑法等等。
以上十例,均足以說明清朝的主權不延及西藏,所以無法從體制上證明「西藏自古以來是中國一部分」這一觀點。
《劉著》(第440頁)還引述了清朝派駐西藏的駐藏大臣張蔭棠奏牘,記錄張蔭堂在光緒33年間(西元1907年)〈致外部電陳治藏芻議〉寫下:「……應亟籌收回西藏政權,練兵興學……。欲收政權,必趁達賴未回,得陸軍畢業百十人,密為佈置,事半功倍……。芻議如下:一、擬達賴、班禪優加封號,厚給歲俸,如印度各藩王之制。一、如印(度總)督用王禮,則主國名義自定。……藏屬縱橫七千里,礦產甲五洲,將來必為我絕好殖民地。經理得人,十年收效必倍,每歲商務所入,何啻千萬!」
從清朝駐藏大臣張蔭棠公文「亟籌收回西藏政權」、「將來必為我絕好殖民地」就可知直到1907年距離清朝覆滅(1911)前夕,西藏仍然不屬於中國一部分,乃至駐藏大臣要建議朝廷從速使其變成中國的殖民地。這一奏章本身就最能說明西藏當時並不是中國一部分。
註釋:
[1] 明代部分計有:《明史》、《大明一統志》、《廣輿圖》、《皇輿考》、《續文獻通考》、《廣輿記》、《方輿勝略》、《大明一統文武諸司衙門官制》、《新鍥華夷一統大明官制》、《武備志》、《國朝典匯》、《彙輯輿圖備考全書》、《皇明職方地圖》、《地圖綜要》、《輿地總圖》、《天下郡國利病書》、《讀史方輿紀要》、《明會要》、《大明清類天文分野之書》、《寰宇通衢》、《一統路程圖記》、《郡縣釋名》、《輿地圖考》、《肇域志》、《皇明四夷考》、《殊域周咨錄》、《咸賓錄》、《皇明像胥錄》、《裔乘》等共29種官修典籍,
[1] 明代部分計有:《明史》、《大明一統志》、《廣輿圖》、《皇輿考》、《續文獻通考》、《廣輿記》、《方輿勝略》、《大明一統文武諸司衙門官制》、《新鍥華夷一統大明官制》、《武備志》、《國朝典匯》、《彙輯輿圖備考全書》、《皇明職方地圖》、《地圖綜要》、《輿地總圖》、《天下郡國利病書》、《讀史方輿紀要》、《明會要》、《大明清類天文分野之書》、《寰宇通衢》、《一統路程圖記》、《郡縣釋名》、《輿地圖考》、《肇域志》、《皇明四夷考》、《殊域周咨錄》、《咸賓錄》、《皇明像胥錄》、《裔乘》等共29種官修典籍,
清代部分計有:《清史稿》、《大清會典》、《清三通》、《大清一統志》、《籌辦夷務始末》、《東華錄》、《東華續錄》、《清代藏事輯要》、《清代藏事輯要續編》、《清代藏事奏牘》、《閲史津棣》、《增訂廣輿記》、《山河兩戒考》、《古今圖書整合》、《皇朝文獻通考》、《清朝通志》、《欽定皇朝通志》、《聖武記》、《今古地理述》等19種。
《劉著》引述的民間的資料則從略。
挑戰中共西藏觀點的歷史巨著(下)——讀劉漢城教授的《西藏自古以來就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撰文: 程翔 | 發佈日期: 28.01.20
挑戰中共西藏觀點的歷史巨著(上)——讀劉漢城教授的《西藏自古以來就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第三,對西藏「善後章程」和「金瓶制簽選達賴」的分析
中共用來力證西藏是中國一部分的證據是1793年前後制定的「善後章程」和至今沒有人看過真本的所謂《欽定藏內善後章程29條》。
第三,對西藏「善後章程」和「金瓶制簽選達賴」的分析
中共用來力證西藏是中國一部分的證據是1793年前後制定的「善後章程」和至今沒有人看過真本的所謂《欽定藏內善後章程29條》。
中共學者陳慶英《西藏通史》說:「《欽定藏內善後章程29條》的頒行,是清中央政府……對西藏擁有完全主權的一個重要的法律文獻,……它標誌著清政府在西藏的施政達到了成熟和較完備的階段。章程事無巨細,集西藏地方一切權力——行政人事權、宗教監督權、軍事權、司法權、外事權、財稅權於駐藏大臣手中,使駐藏大臣的職權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和完善……自此之後,西藏相對平安無事。《章程》遵行直至清末」(頁389)。
中共1992年《西藏白皮書》說:「為了完善西藏行政機構的職能,清朝多次頒下《章程》,整頓改革舊的制度,建立新的制度。1793年,頒佈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共二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清政府掌握確定西藏各大活佛包括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去世後轉世靈童的大權。每逢一代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和西藏各大轉世活佛的轉世靈童覓到時,即將靈童姓名繕寫在簽上,納入中央頒發的金瓶,由駐藏大臣會集有關大活佛,掣簽確定(金瓶和簽現在仍保存在拉薩)。轉世靈童的剃髮、取法名、選定授戒的師傅和授經的師傅,也都須經過駐藏大臣奏報朝廷核准。當舉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的坐床和親政典禮時,中央派大員親臨監視」。
對於中共這個說法,《劉著》作出詳細的批駁。他首先質疑《欽定藏內善後章程29條》的真假,因為:一,他在翻查所有1949年前的、可供公開查閱的官方文獻如《大清會典》、《東華續錄》、《清代藏事輯要》、《大清律例》、《清實錄》、《理藩院則例》等清廷的官方文獻,都未見有這份檔。二,傳說這份文件的藏文版藏在大昭寺和劄什倫布寺,但1983年中國社科院民族研究所派人去西藏尋找這份文件的原件卻遍尋不獲。至今這份檔仍然沒有向公眾呈現出來,因此《劉著》認為這檔的可靠性存疑。由於這是一份被中共經常拿來證明對西藏主權的重要文件,中共有必要公開展示這份文件,否則無法釋疑。
雖然至今無人能夠看到文件的真本,但「善後章程」的一些制度卻的確存在。所謂「善後」,就是在清廷協助西藏擊退尼泊爾入侵之後制定的若干「善後」措施,其中包括「金瓶掣簽」確定轉世靈童等做法,這些措施都散見於《清實錄》、《東華續錄》等由請代君臣擬議的涉藏章程。但這些文獻卻恰恰證明,直到制定這些政策之前(即1793年前),清廷在西藏是沒有主權的,從而反駁了所謂「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一部分」的說法。劉教授還考證出,即使中共十分看重的體現中央權力的「金瓶掣簽」機制,也是時有時無。他的研究顯示,自從1808年9世達賴以來到1877年13世達賴這70年間,真正用這個方法選出的達賴只有第11和12世,而9世、10世、和13世喇嘛的認定過程(分別是1808年、1822年和1877年),都足以反映清帝國在西藏沒有實權。而從9-13世喇嘛都沒有遵行《章程29條》指定的儀禮(見《劉著》頁645)。根據劉教授的核查,民國以後,已經沒有制簽,因為1913年後,全體中國官兵已被西藏政府繳械後遣返內地。
如何看待這份中共十分重視的「善後章程」?筆者認為,這是清朝政府趁西藏政府有難時乘機把西藏納入保護國的一份城下之盟。在1788-1791年間廓爾喀(即今尼泊爾)兩度入侵西藏,西藏政府要求清廷出兵。清廷擊敗廓爾喀(這是乾隆皇帝十大武功中其中兩件),趁清軍仍然留守西藏時迫使西藏同意此「善後章程」,「自願」地把自己置於清廷的保護之下。有跡象顯示當時達賴不大情願,於是乾隆遂口出恐嚇:
「如達賴覺有礙難,不甚情願,福康安等即向告知:爾等既不能遵奉,應奏聞大皇帝將駐藏大臣及駐防官兵制回,以後藏內僧俗人等諸事,概置不管。倘廓爾喀再來侵擾欺淩爾等,大皇帝亦不復派兵前來為爾辦理,看爾等如何登答,再行具奏」(見《劉著》頁594引用清帝國軍機處《廓爾喀檔》第三冊)。這段話清楚表明,當時達賴不願意接受西藏淪為清廷的保護國,但乾隆威脅不再保護西藏來迫使其接受「善後章程」。
「如達賴覺有礙難,不甚情願,福康安等即向告知:爾等既不能遵奉,應奏聞大皇帝將駐藏大臣及駐防官兵制回,以後藏內僧俗人等諸事,概置不管。倘廓爾喀再來侵擾欺淩爾等,大皇帝亦不復派兵前來為爾辦理,看爾等如何登答,再行具奏」(見《劉著》頁594引用清帝國軍機處《廓爾喀檔》第三冊)。這段話清楚表明,當時達賴不願意接受西藏淪為清廷的保護國,但乾隆威脅不再保護西藏來迫使其接受「善後章程」。
即使是這個達賴很不情願地接受的「善後章程」,也實施不了多久便被捨棄了。根據《清史稿》記載:「議定善後章程,駐藏大臣與達賴、班禪平等……至此,我國在藏始具有完全之主權……(至)道光24年【1844年】……乾隆所定制度,蕩然無存矣」(列傳312卷525. 藩部8西藏)。換言之,從1793年乾隆制定「善後章程」使西藏成為清朝保護國(即取得其主權)起到1844年其所定制定蕩然無存止,清廷實質擁有西藏主權不過50年左右而已。若果不是對西藏主權得而復失,就不會有本文(上)部分引用駐藏大臣張蔭棠在光緒33年間(西元1907年)〈致外部電陳治藏芻議〉 寫下:「……應亟籌收回西藏政權,練兵興學……。欲收政權,必趁達賴未回,得陸軍畢業百十人,密為佈置,事半功倍……藏屬縱橫七千里,礦產甲五洲,將來必為我絕好殖民地。經理得人,十年收效必倍,每歲商務所入,何啻千萬!」張蔭棠這種孜孜於變西藏為殖民地的思想就足以反映當時的西藏並沒有失去她的主權。
接受清廷保護,固然有可能喪失自己的主權,但也有可能夠維護自己的主權,這取決於清廷接下來有沒有強迫西藏改變自己的制度或硬性併入滿情的版圖。到清亡為止,清廷都沒有在西藏進行「改土歸流」的改革。我們知道,明清兩朝的皇帝都對自己國土版圖內部接近邊陲的少數民族土司(地方性政權)實行「改土歸流」的改革,即廢除原來世襲的土司,改派由中央政府委任的「流官」(指有任期制的如流水般去來的官員)出任地方首長,從而使中央權力伸延到邊陲地區。明清兩朝對與西藏接壤的雲貴川少數民族地區都實行「改土歸流」,獨獨未有對西藏進行同樣改革,所以理論上西藏雖然承認是清朝的保護國,卻並沒有失去自己的主權。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劉著》的上冊的確澄清了很多漢族歷史學者對「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一見解的固定成見,能否更進一步否定這個觀點,則要等待下冊面世時的資料才能更好地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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