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6日星期五

民间公祭六四案:于世文面临起诉,张雪忠律师意见书曝光

曾两度主公祭六四活的前广州学运袖于世文,重病身,仍被囚禁于州市第三看守所,目前再度面案最初由中共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自批示:"固定据,依法理。"河南地方当局不得不慎从事,遭羁押的"郑州十君子"中,包括陈卫、常伯阳、殷玉生在内的七人已经先后获释,只有于世文、董广平和侯帅两人仍然在押。

察院两度退回公安局提于世文的要求,认为证据不足,促后者补充侦查。知情人披露:检察院与公安局来回踢皮球、两度拉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共内部温和派与强硬派的较量。日前,公安局再次向检察院提请起诉,让这一敏感案件再度引发各界关注。于世文辩护律师张雪忠向检察院紧急提交"建议不起诉"的律师意见书,全文如下:

议对于世文依法作出不起决定的律见书

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察院:

在第二次侦查之后,州市公安局二里分局又将于世文等人所谓寻衅滋事罪一案,再次移送至审查

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是:于世文等人事先购买买花圈等祭祀用品,制作祭祀所用的背景塑,并于2014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三),在河南安阳滑县赵紫阳老家附近黄河大堤15坝处举行"六四"公祭活,通《公祭》等形式,"公祭六四英烈,缅怀耀邦紫阳";随后,于世文等人将公祭现场照片予以公布,并接受媒体的电话访

于世文的辩护,我认为,当事人于世文的行,并不构成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衅滋事罪。"死者大"是我中国人普遍而久的念,正月初三祭拜亡故者亦是河南的民俗。州警方仅仅有人依传统习俗祭拜亡故者,就指控他有犯罪行不但是法律的践踏,而且也是亵渎于当事人没有犯罪事,我建议贵院依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的定,依法于世文作出不起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衅滋事行,是指行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在公共所起哄事,造成公共所秩序重混乱的行。于世文等人于2014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三),在紫阳老家附近的黄河大坝边举行的公祭行,依照河南当地的民俗悼念已故之人,是一种极为严肃和庄重的寄托哀思的活,根本不是为寻求刺激而起哄事的犯罪行。并且,于世文等人的公祭行,是在僻静的郊野,而不是在人众多的公共行的,并未造成公共所秩序的重混乱。
         
二、 然,依照两高《关于理利用信息网络实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5条第2款的定,"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在信息网上散布,起哄事,造成公共秩序重混乱的"行,亦属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向定的衅滋事行。但于世文等人行并不属于此种情况(姑且不论这大刑法定罪范的司法解,其经违反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
        
于世文等人在公祭活之后,将活照片至网,或者就公祭活接受采访,都只是将确实发的事情予以公开,既没有造虚假信息,也没有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散布,因此并不构成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衅滋事行
         
三、如果我个人的推,公安机关于世文等人行刑事追究,或是因公祭行涉及"六**四"一"敏感"事件,以及胡耀邦、紫阳些"敏感"人物。但无论这些事件与人物是否敏感,于世文等人依当地民俗拜祭亡故者,都不以犯罪之。
        
我国目前并无任何法律定,禁止人拜祭于世文等人拜祭的那些人。"死者大",本是我中国人久以来的普遍念。哪怕是一些罪大极的人,在他去世之后,人都可以予以悼念和拜祭。更何况,"六**四"事件的死者都是富于理想主牲精神的国学生;而胡耀邦、紫阳亦非罪之人,他都曾是政党的高级领导人,至死仍保有中共党籍。
        
另外,如果当局真的认为此案涉及敏感事件和敏感人物,那么,司法机关就更不应该背离刑法的定,去追究于世文等人莫有的刑事任。因,于世文等人的拜祭行,其社会影响本已消退,而一旦案件被起至法院判,反而会引更多的人去关注、讨论这些敏感事件和敏感人物。
        
四、众所周知,作为执政党新任领导人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先生,曾多次在不同合表示,要充分尊重和发扬中国的传统文化。于世文等人在正月初三拜祭亡故之人,本属合乎中国传统习俗和人常情的行对这种正当行的定罪处罚,既是中国正当理的背弃,也是中共最高领导人文化理念的嘲,并可能更多的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的"依法治国"精神怀疑。
   
上所述,我认为我的当事人于世文并无犯罪事请贵院依法其作出不起决定。我衷心希望院通过刚直不阿的察工作,及时纠侦查机关的不当指控,从而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可靠,避免出使公义沦丧法律蒙羞的司法笑柄。
                                   
辩护雪忠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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