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彤、刘晓波(右) |
我没有看过《环球时报》。刘荻先生的文章使我注意到该报的社评。
该报心目中的宪法具有特异功能:
其一,宪法居然和民法刑法一样,也是判罪和量刑的"适用法律",譬如"鉴于某人违反了《宪法·序言》第几段第几句,因此必须科以几年以上几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类。
其二,宪法居然有禁止公民发表与宪法相抵触的言论的功能。
我不认为社评的作者是宪盲。也许"中国特色"是他灵感的来源。不过刘荻已经提请他注意七十年前老革命的证言。环球大概不至于把祖宗也当作"境外敌对势力"或"少数激进分子"吧。
谈到"少数激进分子",社评聚焦于《零八宪章》:"最典型的是2008年刘晓波等人搞'零八宪章'签名,该'宪章'与中国宪法严重抵触,是公然的违宪行为。刘因此被判刑,但一直有人认为他是'因言获罪',西方力量也对刘给予支持,授予他诺贝尔和平奖。"
刘晓波被判刑仍然是个谜。虽然《环球时报》似乎想证明中国没有言论罪,但既然言论不得"抵触"或"严重抵触"宪法,就证实了言论罪的客观存在。
应该感谢社评,它为了挽救少数激进人士而谆谆告诫说:把"公开反对党的领导"视为"个人自由",就是违宪或犯罪的思想根源。
我不知道社评所说的"反对党的领导"是什么意思。莫非党的领导是批评不得的?
请《环球时报》指教:批评党的领导是"反对党的领导"吗?批评党的领导人(例如批评周永康,或邓小平,或毛泽东),是"反对党的领导"吗?批评党的政策(大至废除私有制,小到劳教、户籍)是"反对党的领导"吗?批评党的路线(文革啊,一边倒啊,闭关锁国啊)是"反对党的领导"吗?批评党的制度(不断滋生腐败的制度,限制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制度,拒绝公布官员财产的制度,以及党必须'领导一切'那个无边无际无穷大的制度)是"反对党的领导"吗?要求党的领导改正它自己或它的前任所犯的错误,是"反对党的领导"吗?
如果批评党就是反党和违宪,请问,践行习总书记提倡的洗脸洗澡,难道就是提倡自我反党自我违宪吗?赞成习仲勋老人的主张保护不同意见,难道就是赞成保护反党保护违宪吗?
《环球时报》并不认为自己具有消灭矛盾统一思想的权力,因此它的建议是,"社会要有解决分歧的机制,要有权威机构能够站出来说出最终裁定,'就这样了,事情到此为止'。"社评说,"如果仍有争议,就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我相信人大常委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有权解释法律;但我不相信人大常委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有权裁定真理。无论大大的人类史,还是小小的中共党史,处处都在提醒人们:真理和法律常常不是一码事。
没有矛盾,没有分歧,不成其为社会。舆论一律,就无所谓为舆论。至于"解决分歧的机制",从来不是封嘴,而是言者无罪,免予恐惧,畅所欲言。无论什么社会,真理大概是越辩越明,大概不太可能是越封嘴越明,或越裁决越明。邓小平有一句话应该是对的:"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
该报心目中的宪法具有特异功能:
其一,宪法居然和民法刑法一样,也是判罪和量刑的"适用法律",譬如"鉴于某人违反了《宪法·序言》第几段第几句,因此必须科以几年以上几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类。
其二,宪法居然有禁止公民发表与宪法相抵触的言论的功能。
我不认为社评的作者是宪盲。也许"中国特色"是他灵感的来源。不过刘荻已经提请他注意七十年前老革命的证言。环球大概不至于把祖宗也当作"境外敌对势力"或"少数激进分子"吧。
谈到"少数激进分子",社评聚焦于《零八宪章》:"最典型的是2008年刘晓波等人搞'零八宪章'签名,该'宪章'与中国宪法严重抵触,是公然的违宪行为。刘因此被判刑,但一直有人认为他是'因言获罪',西方力量也对刘给予支持,授予他诺贝尔和平奖。"
刘晓波被判刑仍然是个谜。虽然《环球时报》似乎想证明中国没有言论罪,但既然言论不得"抵触"或"严重抵触"宪法,就证实了言论罪的客观存在。
应该感谢社评,它为了挽救少数激进人士而谆谆告诫说:把"公开反对党的领导"视为"个人自由",就是违宪或犯罪的思想根源。
我不知道社评所说的"反对党的领导"是什么意思。莫非党的领导是批评不得的?
请《环球时报》指教:批评党的领导是"反对党的领导"吗?批评党的领导人(例如批评周永康,或邓小平,或毛泽东),是"反对党的领导"吗?批评党的政策(大至废除私有制,小到劳教、户籍)是"反对党的领导"吗?批评党的路线(文革啊,一边倒啊,闭关锁国啊)是"反对党的领导"吗?批评党的制度(不断滋生腐败的制度,限制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制度,拒绝公布官员财产的制度,以及党必须'领导一切'那个无边无际无穷大的制度)是"反对党的领导"吗?要求党的领导改正它自己或它的前任所犯的错误,是"反对党的领导"吗?
如果批评党就是反党和违宪,请问,践行习总书记提倡的洗脸洗澡,难道就是提倡自我反党自我违宪吗?赞成习仲勋老人的主张保护不同意见,难道就是赞成保护反党保护违宪吗?
《环球时报》并不认为自己具有消灭矛盾统一思想的权力,因此它的建议是,"社会要有解决分歧的机制,要有权威机构能够站出来说出最终裁定,'就这样了,事情到此为止'。"社评说,"如果仍有争议,就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
我相信人大常委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有权解释法律;但我不相信人大常委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有权裁定真理。无论大大的人类史,还是小小的中共党史,处处都在提醒人们:真理和法律常常不是一码事。
没有矛盾,没有分歧,不成其为社会。舆论一律,就无所谓为舆论。至于"解决分歧的机制",从来不是封嘴,而是言者无罪,免予恐惧,畅所欲言。无论什么社会,真理大概是越辩越明,大概不太可能是越封嘴越明,或越裁决越明。邓小平有一句话应该是对的:"让人说话,天不会塌下来。"
【附录】
《零八宪章》违宪了吗?
——与《环球时报》商榷(刘荻)
因发起零八宪章而被拘押的北京学者刘晓波(右者为其妻刘霞)(法新社) |
今天(2014年12月8日)是《零八宪章》发表六周年的日子,也是宪章发起人刘晓波被捕六周年的日子。
几天前的12月4日,是中国第一个"宪法日称:"少数激进知识分子的违宪行为亦时有发生。最典型的是2008年刘晓波等人搞'零八宪章'签名,该'宪章'与中国宪法严重抵触,是公然的违宪行为。"
笔者要与《环球时报》商榷的就是,刘晓波和《零八宪章》如何能够违宪?
首先,从主体上来说,刘晓波作为一位普通公民,是否能够成为违宪主体?
这就要从宪法是干什么用的说起。70年前的中国共产党机关报是这么说的:"宪法的作用,主要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而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故国父孙中山先生说:'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也'……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它没有无限制运用宪法的权力,它必须接受宪法的支配。同时在宪法的规范内,它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新华日报》1944年7月20日)
以美国宪法为例,美国宪法开宗明义:"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由此可见,美国宪法的本质是公民为政府制定规则,要求政府必须遵守不得违反。这一原则体现在宪法的每一条款之中。拿第一修正案来说,"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这都说明,美国宪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
既然宪法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那就只有政府机构和掌握公权力者才能成为违宪主体,普通公民不能成为违宪主体。
关于中国宪法中普通公民能否成为违宪主体的问题,下面这篇文章讲得很详细,笔者不再赘述: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358.html
因此,刘晓波作为一介普通公民,怎么可能拥有违宪的资格?
其次,从行为上看,《零八宪章》呼吁修改宪法,是否就是违宪?"
《环球时报》社论说,"该'宪章'与中国宪法严重抵触,是公然的违宪行为。"这是把发表与现行宪法不尽相同的言论与违宪混为一谈了。
且不说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们就说说宪法究竟是不是可以讨论可以修改的?如果要讨论修改宪法,就必然要拿出与现行宪法不同甚至抵触的文本来,否则还修改什么呢?如果讨论修改宪法也是违宪,那全国人大岂不是一直在违宪了吗?
当然有人会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因此全国人大讨论修宪不是违宪。但是全国人大在讨论修宪之前,也必须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吧?否则宪法第二条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又如何体现呢?既然如此,普通公民就修改宪法提出自己的意见,怎么能是违宪呢?
总之,《环球时报》社论认为刘晓波和《零八宪章》"公然违宪",是不能成立的。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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