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星期日

东方无忌:求教和奉勸——插嘴时文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两者都是"权力"又都是"笼子":"领导"和"治"是权力,"党"和"法"是笼子。为求把两者"统一起来",究竟该把"领导"的权力关进"法"的笼子,还是把"治"的权力关进"党"的笼子?

權力和籠子

  時文: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必須)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統一起來……。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二○一四年

  插嘴:本屆中央領導上台之初,就宣佈「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將此義代入上述決定裡,則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兩者都是「權力」又都是「籠子」:「領導」和「治」是權力,「黨」和「法」是籠子。那麼為求把兩者「統一起來」,究竟該把「領導」的權力關進「法」的籠子即「黨在憲法法律內活動」呢,還是把「治」的權力關進「黨」的籠子以「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求教。

  如何施行「對歷史的侮辱」?

  時文:全中國當時(按指「全中國」的中華民國時期)才有幾所像樣的大學?一共才有多少教授?一項研究表明,一九三六年中國所有大學的在校學生只有四萬一千九百二十二人,這還不到今天一所清華大學的在學學生人數。

  少數大學教授當時的優越生活對工農大眾來說,是很不公平的。知識分子與工農如此之大的社會差距在發達社會裡不可想像。

  國民黨在大陸的統治堪稱「一團糟」,當時的國家治理甚至沒有深入到基層社會,也未能突破地方力量的實際割據,……。

  ──《病態的「民國熱」是對歷史的侮辱》,《環球時報》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插嘴:一○四年前推翻千年皇權專制的辛亥革命、一○三年前首創亞洲民主共和的建立民國,都是發生在中國的歷史。對這段歷史的態度,難道橫眉謾罵它才算尊重,客觀分析它倒是侮辱嗎?「國民黨在大陸的統治」自有極可批判或「侮辱」的地方,不過應該有一是一有二是二,不可隨批判者的方便隨意變化。七八十年前罵它「一個黨一個領袖一個主義」為法西斯統治,自己上台以後也大搞這「三一統治」,於是就不罵了;五六十年前罵它壓迫人民剝削工農大眾,現在自己造就大批權貴壓榨民工血汗搶奪全民土地,也就不罵了;輪到《環球時報》奉旨開罵時,可以做「新舊社會對比」的似乎只輪到「侮辱」自己的東西了。例如說當年全國大學生「不到現在一所清華大學的在校學生人數」,令人想起當年那區區四萬苦讀學子的「人數」肯定不如當今不聽課不讀書不考試的「在(官)職」學士碩士博士多,而當年那麼少的學生裡面卻出了那麼多的頂級大師!說當年教授錢拿多了過著優越生活,「知識分子與工農如此之大的社會差距在發達社會裡不可想像」,令人想起現在權貴們的「優越生活」與包括知識分子在內的全國平民「如此之大的社會差距」在任何社會裡都不可想像。至於莫名其妙地抱怨「當時的國家治理甚至沒有深入到基層社會」,那就得讓中國社科院王偉光院長給該報上一堂「國家與革命ABC」課,講解反革命國家機器的「治理」如果「深入到基層社會」,共產黨的革命還有戲沒有。國民黨無力壟斷一切生存資源因而留給共產黨的這一大好機遇,共產黨的喉舌《環球時報》即使再「病態」,也不該去侮辱它啊!

  別罵「做夢」

  時文:極少數人想通過香港進而在內地搞「顏色革命」,那就更是白日做夢了。

  ──《人民日報》評論員:《少數人想搞顏色革命是白日做夢》二○一四年十月四日

  插嘴:評論員啊,世間罵人的話多了,你為何單挑「做夢」去罵呢?你不知道全國人民正在響應號召「白日做夢」(上夜班者除外)嗎?

  非法權威和業務補課

  時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昨日在北京會見工聯會訪京團時表示,人大常委會對香港普選特首的核心要素作出明確規定,具有最高法律權威,也為普選特首奠定了憲制基礎。這是人大作出決定後,主管港澳事務的中央領導人第一次就香港普選問題發表談話,值得香港各界高度重視。……張德江強調人大決定不可撼動,更是顯示了中央依法落實普選的決心。

  ──《人大決定不可撼 特首普選有希望》,(港)《文匯報》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插嘴:謹按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全國人大並未制定任何「法律」,只是通過了一個《關於香港普選問題的決定》。人大常委的「決定」自然可以成為法律,可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須「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上述決定倒是「公佈」了,卻並未經過「國家主席簽署」,自然更無「主席令」作後盾;其次,不管人大常委的決定履行了何種手續,它也並不「最高」。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人大常委之上尚有一個「最高權力機關」管著它,那就是全國人大,其一個職權就是「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可見那條所謂「最高法律權威」的決定,是完全可以被更「最高」的權威所「改變或者撤銷」的。

  准此,委員長所揮舞的「不可撼動」的東東,不是法律,更不「最高」。不是法律亦稱非法;而違背憲法封它以「最高權威」,也只能是「非法權威」。

  准此,我看人大幹部從委員長起的業務知識,極有補課的必要。


——原载《动向》杂志2014年1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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