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六名編採人員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結案陳詞今日(17日)繼續,結案陳詞原定上周四(14日)起展開,遇黑雨延期,周五( 15日)開庭時,辯方指黎智英有心悸等問題,申請不出庭,遭法官拒絕,安排黎智英佩戴 24 小時心電圖檢查儀器上庭。早上有逾 30 人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排隊輪候旁聽。

法庭職員提醒不得發表道別語等
開庭前,法庭職員如上周開庭時,轉述法官指示,稱無論法官是否在場,必須保持安靜,嚴禁以任何方式干擾審訊,不得就此案發表任何感受或意見,包括個人感受、祝福語及道別語都不允許。
「唔好揮手」
早上 9 時 58 分,身穿白色風衣、戴黑框眼鏡的黎智英由懲教人員押解入庭,先向律師席示意,再靠近被告欄玻璃窗與律師溝通。他其後向旁聽席雙手合十、微笑點頭,坐下後又以口形與親友隔空溝通,揮手和做 OK 手勢。期間,有旁聽人士向黎智英揮手,遭法庭職員阻止:「唔好揮手」,又說:「先生,講過㗎喇,頭先講過唔可以再揮手」。該旁聽人士質疑,「揮手咋喎」、「揮手都唔得?」,法庭職員稱是法官命令。

甫開庭,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表示,根據醫生的建議,黎智英上周五已獲安排動態心電圖監測儀,現時應戴上,黎亦已獲處方藥物,黎對此沒有投訴,其身體狀況適宜上庭。黎聞言點頭,其上身被白色風衣覆蓋,暫未見有心電圖儀器或電線外露。法官杜麗冰指,若黎智英感不適,可通知法庭,法庭可安排小休。

控方結案陳詞 處理辯方五個法律觀點爭議
開庭後,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控方開始結案陳詞。黎智英被控三項串謀罪名,控方周天行援引《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條「串謀罪」,指出「如任何人與任何其他人達成作出某項行為的協議,而該項協議如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即屬串謀犯該罪行或該等罪行。」周天行指,舉證重點在於「協議」,而且毋須證明被告在新法律(在本案指《國安法》)生效後形成新協議,只要行為持續即可定罪。
周天行並援引吳政亨案證明,控方毋須舉證協議延續(renew)。法官李運騰問及案件是否進入上訴程序,周天行表示沒有就此觀點上訴。
周天行續指出,會逐一處理辯方提出的法律觀點爭議:(一)《國安法》生效產生的「後發非法」(Supervening illegality);(二)《國安法》第29條(四)有關「請求」(request)及「制裁」(sanction)的意思;(三)煽動顛覆罪名要求證明「基本意圖」抑或「特定犯罪意圖」;(四)有關 3 間被告公司的罪責,如何舉證誰是作出指示及決定的人士;(五)關於檢控報章及人權議題。

請求制裁等協議 《國安法》生效後持續
就第一點爭議,周天行陳詞指被告於《國安法》生效前,與「重光團隊」達成請求制裁等協議,協議並在《國安法》生效後持續。他引述辯方陳詞指,契約法(law of contract)適用於串謀協議,《國安法》生效後,《國安法》前的協議因而受挫失效(frustration),須形成一份新的協議(renew)才屬違法。控方反駁,契約法不適用於串謀協議,又指控方毋須證明串謀協議何時形成,只要有證據被告同意協議、並有意圖在《國安法》後繼續原本協議行為,則無須形成新的協議,該協議亦繼續存在,並在《國安法》生效後變成違法。
控方強調,契約法有關原則不適用於刑事控罪。周天行並進一步就「frustration」的意思,引用 1973 年案例 DPP v Doot,指只是用於陳述串謀行為因外在因素未如計劃進行,並非法律原則,而該案法官並非參考契約法或 frustration 法律原則。周最後重申,只要協議達成,則已觸犯罪行。

回應辯方引張曉明提及「勾結」意思
就第二點針對《國安法》第 29 條的詮釋,辯方引述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新聞發布會回應記者提問時,提及「勾結」字面意思是「相互串通幹壞事」,認為「勾結」意味雙方須有勾結的協議。惟周天行指,29 條沒有列明須與勾結一方有特定的協議,認為毋須「相互串通」才能入罪。
法官李運騰指張曉明非《國安法》制定者
就控辯雙方引述張曉明的說法,法官李運騰指,終審法院於呂世瑜案訂明,法庭在詮釋《國安法》時,不能參考一般的內地法律,只能採納與草擬《國安法》有關的資料;而張並非《國安法》制定者、亦非內地立法機關一部分,問他是以什麼身分談及《國安法》的意涵?
周天行指,張曉明的說話並非不正確,他提及《國安法》第 29 條對哪些勾結行為構成犯罪有明確規定。法官杜麗冰指,不是正確與否的問題,而是法庭可給予多少比重;李運騰亦重申,法庭是否可以考慮張的說法來詮釋條文,「我們可以此來達致任何結論嗎?」。周指,張曉明有見證全國人大作出決定,並重申認為據 29 條,勾結雙方毋須「相互串通」、有秘密協議。

控方指請求包括間接倡議、發表意見
至於「請求」(request)的意思,辯方陳詞指,必須是與外國溝通並讓外國接收的(request must be communicated to and received by a foreign country)。控方不同意,指《國安法》第 29 條只是指「request a foreign country」 ,不是「request to a foreign country」,條文只針對提出請求一方,與被請求一方無關,只要提出了請求,便完成了請求。
李官續指,串謀關注的是協議而非實行。控方同意,但表示同時會依賴公開作為(overt act)。控方又舉例說,如果辯方說法成立,「請求特朗普」是否指打電話給對方而對方接聽?控方認為這會令《國安法》立法目的落空。控方續陳詞指,請求不限於直接提出訴求,亦包括間接的倡議,包括發表意見。
控方並就「制裁」(sanction)的意思陳詞。辯方陳詞指,制裁的意思應只限於針對國家(state)而不包括個人(individuals)。控方反駁指,《國安法》第29條未有就「制裁」一詞提供詮釋,但應作出自然、一般、根據上文下理的理解。
控方指,《國安法》的制定是為處理香港普遍存在的國安風險而度身訂造的,其時,美國已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容許美國總統對中國或香港官員實施制裁。根據人大 5.28 決定,控方認為,制裁必定包括針對國家及港區官員的制裁,否則亦會令《國安法》立法目的落空。控方續指,官員的行為是代表國家的,所以「制裁」邏輯上也包括對個人的制裁。

陳詞期間,戴上耳機的黎智英背倚牆,撓手閉目。

黎智英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審訊前後歷時 146 日,單黎智英作供便 52 天。控方指控黎以主腦身分,與其他《蘋果》高層串謀發布 161 篇煽動文章,意圖引起對中央或香港政府的憎恨,又指他作為「激進政治人物」,串謀勾結外國勢力、請求外國實施制裁,黎作供時否認。
同案另涉六名《蘋果日報》編採人員,包括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前《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前《蘋果日報》執行總編輯林文宗、前《蘋果日報》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以及前《蘋果日報》論壇版主筆楊清奇;六人選擇認罪、其中三人轉為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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