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9日星期日

安希孟:宪政,抑或,专政

一  宪政与限政


宪政者,普世价值也。宪政就是限政,一种现代文明,因而也是现政。在宪法范围内活动,没有特殊阶层、例外公民。永不违例。这应该是常态。这样的政府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不会事无巨细包揽无遗,因而也是闲政。贤能者执政,因而也是贤政。官员不是事无巨细,因此是仙政。只有在权力过度集中之地,才是险政,如履薄冰。宪政就是仁政,无论如何不是暴政,公然承认自己不施仁政,这个世界上为数不多。宪政的对立面是专政,擅专朝政,因而就是暴政。

人类设计社会制度的目的在于:不论人是多么贪欲熏心,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的钳制,都可以使人“规规矩矩”地服从公益事业。一个人,不论他多么高尚,多么有觉悟,他也会作恶。这就是人的有限性。没有什么圣君贤相按照接班标准一丝不差完满无缺。休谟(David Hume)说:政治作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

旅行中的安检就是出于这种考虑。为了保证安全,所有乘客都要通过一道X光机的安全门,每个人都被假定为是违禁物品的可能携带者。制度设计对所有人一视同“恶”地采取消极防范措施。不能把“最佳情形”和“道德楷模”的假说作为制度设计的基础。我们赋予某些人至高的权力和威望,这就是社会无序的根源。“无赖原则”不是贱视草民的贵族原则,而是藐视达官,不相信天纵之跨世纪接班人和将才梯队。这也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原则,给权力套上“笼头”。不能等到牲口吃草才给戴笼头。也不能期望某些合乎五条标准的驴子觉悟很高不偷吃麦草。

人类的原罪说,是指人的有限性。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在“有限性”的意义上,在人之初性本“善”或“恶”,人人生而平等的意义上,没有谁是可以达到接棒人辉煌标准的全人。薄熙来犯罪,有人替他求情,其实,这不代表民意,因为千千万万的人认为他有罪,但不一定派代表请愿。没有请愿的,不说明没有人要求重判。对伟人三七开,没有道理。他的错误和普通人一样,他必须承担责任。不能因为是伟人,做过好事,就可以免责。没有谁是十恶不赦。所有贪官在公开场合都做过好事,贪污受贿的龌龊事发生在夜半无人私语时。一个普通人犯罪,普通罪犯,在他没有犯罪的时候,也是好人,也做过好事,不独大人物如此。你一辈子没有杀过人,还种地生产过粮食,然而一旦杀人,就要负法律责任。你没有特权,尽管你功勋卓著。没有人犯了罪还依然是人民内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说此杀人犯不是彼杀人犯。不能说人民内部矛盾的杀人犯比人民外部的“非杀人犯”更有人民性。没有杀人的人民外部的“敌人”,似乎还不如人民内部的杀人犯更值得同情和帮助。没有什么人是地地道道的敌人,似乎不犯罪也有罪,也是敌人。没有什么人拥有特权,似乎犯有杀人罪还是自己人,还是人民,还是自己人。这里只有罪与非罪的界限。无所谓好人犯罪。犯罪,是等值的,等价的。功罪不能互抵,不能折算。罪就是罪,不能将功补过将功赎罪。耶稣赎罪、代赎,那是指原罪,指主观上的利欲恶念,相当于斗私批修,不是刑法上的过犯罪行。

    宪政与专政不相为侔。宪就是宪法——刘少奇公在孤立无援的时候手拿宪法软弱地为自己辩护。若果他在彭德怀彭真落难时说这句话,那是很有分量的。宪法,是一种社会契约,得有被统治者授权同意(当然也不需要签字画押),你才能堂而皇之地说,我的权力是人家给的。黄遵宪,炎黄后人,理应遵守宪法,不能无法宪。任何人的权力都是被赋予的,不是君权神授,也不是天降大任于斯人。法大于官,这里的法,自然应该是宪法、宪章、宪政、新政,不是人治、苛政、暴政、专政、人政、嬴政、秦政。君主立宪,君主受限。连君主都得遵循宪章宪政。法比党大,彭真说。管你皇帝老儿是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彭真因此坐监。因为那时候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砸烂公检法,就更无法无天。公安六条不会宪政,因为它不是限权限政,仅是险政陷政。民主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政治体制,根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而且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政治体制即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民主宪政是政治体制的基础,是国体。只有坚持以宪政为本,以人为本,民主为根,才能体现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离开民主宪政,政治体制就失去存在的基础。政治体制是民主宪政的结果。民主宪政的最终产物就是健全的政治体制。

    专政,是特定阶级的政治统治,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运用其掌握的国家权力,对社会实行控制和管理。“专政”一词原意指无限的权力,是拉丁文dictature的意译,原为古罗马最高执政官的称谓,并特指拥有至高无上绝对权力的统治者和统治方式。 近代西方,专政通常与独裁、专制混用,指高度集权的个人统治或党派统治,与民主政治,与分权体制,是对立的。 

    国家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作为主要专政工具,以维护既定的统治关系。林彪说得更是直截了当:政权就是镇压之权。 这就有一系列牺牲人权的专政行动,诸如“镇反”、胡风集团、“反右”、“反右倾”、“ 四清”、“文革”、“清队”、“严打”、“深挖五一六”、“一打三反”等等。“运动式的严打”、“顶风作案”,这些都令人费解。运动治国的实质就是“权大于法”的马基雅维利的思想,酿造冤假错案的毒鸩。 

    宪政就是宪法之治,是法治的最高形式。宪政和专政,不可同日而语,有宪政则无专政,有专政即无宪政!宪政者,是宪法规定的一种政权体系;专政者,也是“宪法”规定的另外一种特殊政权体系。“专政”是执政者拥有无限的权力,而宪政则是要依据宪法限制执政者的权力。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根本大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订立的契约。宪者,限也,线也。很多人都说 某处有宪法无宪政,其根源就在执政者仍然坚持“专政”的思维,牢牢掌握“镇压之权”,拒绝宪法对执政者权力的限制。

    宪政就是以民主原则为基础,从宪法和法律上保护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以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安排和落实少数人的权利。宪政制度的特点是限政,就是限制由多数人赞同而组成的政府权力,确保个人的自由权利高于政治权力。宪政不是一部分人可以恣意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宪政就是“限政”——限制政府的权力。此之谓宪政国家。当然,这不同于保护少数,因为保护或护佑,带有上峰恩赐或恩典的性质。少数人自身就有天赋之权,拥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不待他人恩准,你也无须谢不杀之恩。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1887年,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提出宪政理念,遵宪而不违宪。遵宪不是“王夫之”——“国王独夫之治”。一种新的政治制度理念进入中国学人的视野。苟延残喘两千年的皇权帝制面临根本逆转。人们认识到,只有走宪政之路,才能避免帝国的崩溃。为肉食者谋,为当权者计,于是就有献计献策者。虽然由于封建大佬深闭固拒坚拒宪政之议,君主立宪计划并未如所期待的付诸实践,但是,共和制度首次将其政治合法性建构于宪法之上,由此开拓了近百年中国的宪政之旅。唉,路漫漫其修远兮,彼辈上下左右前后东西南北而求索。

    清末宪政派不想从根本上改变国体,只想补苴罅漏,与虎谋皮,但即使如此,也断难受到容忍。屋漏偏遭连夜雨。更为反动的顽固派拒绝任何形式的改良和渐进,坚拒任何宪政,故而最后爆发革命。武昌义举,生灵涂炭。拒绝宪政和渐进改良,就会引发暴力革命。

   20世纪初中国政坛上也出现清末立宪派。立宪派的头面人物张謇的主张是:继续保持以清朝皇帝的统治,而只改变一下它的政权组织形式,召集议会、建立责任内阁,以便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参与政权。中国目今制宪运动或立宪派也是在不触动政治格局的状态下修补。清政府根据出国考察宪政的清宗室五大臣的报告,于1906年下诏立宪。1907年又在中央筹设资政院。各地立宪派政治团体相继发表宣言,鼓吹君主立宪政体,发起国会请愿运动,颁布宪法。1908年,清政府又宣布"九年后实行立宪",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武昌起义后,各省立宪派脱离清政府,投向革命阵营。1911年,“皇族内阁”成立,幻想化为泡影,立宪派分化,一部分人转向武装革命。这应该是流产的立宪。封建主阶级尚且宽容宪政运动——至少口头上如此。他们不会明目张胆反对立宪和民主宪政。

立宪派本质上仍未超出“中体西用”的范畴,客观上具有进步性。洋务运动、维新变法,新政和立宪均是清政府为巩固统治而采取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这是世界资本主义潮流冲击下的产物。

   立宪党人为立宪付出生命代价。 1939年和1940年,为了推动中国的宪政,延安成立了宪政促进会。秦邦宪,就是在秦国之邦实行立宪。毛泽东发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中共坚决扛起宪政大旗,领导人民争取独立,争取民主。宪政是什么?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 他把中国的民主定位于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新民主义的宪政》旗帜鲜明地提出宪政主张,明确表明继承和光大孙中山军政、训政,循序渐进,进而达至宪政的绝妙佳境。毛泽东认可宪政是民主的政治, 表明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可以和其他政治力量达成共识。《解放日报》和《新华日报》相继发表社评,宣传宪政理念,普及民主思想。《历史的先声》一书,汇集抗战期间《解放日报》和《新华日报》有关宪政言论,体现了中共要求实现宪政的迫切愿望。此书涉及自由民主法治等方面的的荦荦大端:

没有民主,一切只是粉饰;争民主是全国人民的事情;民主主义的利刃——美国的民主传统;让思想冲破牢笼;中国需要真正的普选;民主一日不实现,中国学生运动一日不停止;中国私人资本主义必须得到广泛、自由的发展;天赋人权不可侵犯;一党独裁,遍地是灾;谁使中国不能安定?专制政府! 

    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的政治报告中提出建立“联合政府”的主张,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召开国民代表大会,成立包括各个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的联合政府。为达此目标,党提出了一个共同纲领。“联合政府”和“共同纲领”囊括了落实宪政的主要政治诉求。 

    政治协商会议以后,共产党提出了“和平民主建设新阶段”的口号,认为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已从武装斗争转向群众斗争、议会斗争和合法斗争,要求全党完成思想转变,着手落实政治协商会议的条款,包括裁军、拟定参加联合政府的名单,中共领导机关准备从延安迁到淮安。这些都表明,他们准备以宪政方式建国。

中共的宪政主张实质是:政治民主化、国家法治化、新闻自由化化、区域自治化、军队国家化、警察社会化、教育平民化、经济市场化。这些都是共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那个阶级的人可以超越法律。没有哪个阶级治人而不治于人。法律不是出于某个阶级的旨意,可以任意捏扭打扮。法律产生于社会公意,是一致同意的结果。法律不维护某个阶级阶层的特殊利益。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不徇私。法律不对某个阶级阿谀逢迎。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阶级自身是不自由的。法律是各个阶级相互协议商榷的产物,这就是社会契约论。共同制定法律的人,在政治协商会上各自让渡一部分权力,放弃一部分权力,相互妥协,始有国家社会之稳定。《韩非子•有度》说:“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与法律的阶级性不相容混。法律不偏私。法律不垂青于不钟情于某一特定阶级。法律不专门保护某一特殊人群。法律保护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惩治一切犯罪行为,管你天王老子。法律不是先宣布某个阶级某个种姓某个人种生来有罪或先入为主地作有罪推定。无罪推定, 就是在没有犯罪证据时, 假定你是清白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一张白纸。没有死有余辜,也没有生而有罪。所有的人都是无玷受孕。人从造物主手里出来的时候是平等的。

专政,阶级专政,在事实上应该不同于刑法的打击镇压杀关管。不应该包含褫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我们很长时段是以人治政治代替法制。我们还把专政当成了目的。专政,指独揽政权。《左传•襄公二十一年》:“祁惧其讨也,�诸宣子曰:“盈将为乱,以范氏为死桓主而专政矣。”孔颖达疏:“以桓主已死,其家衰弱,故陵侮栾氏,而专晋国之政矣。”《后汉书•申屠刚传》:“平帝时,王莽专政,朝多猜忌。”晋袁宏撰《后汉纪校注》卷第二十八“诏曰:侍中近侍,就非其宜,必为关东所笑。前在长安,李�专政。今朕秉万机,岂可复乱官爵邪?”举一阶级之力专擅朝政,似乎从来没有过。从来专政必然导致个人独裁。此理昭然。鲁迅说:“但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为了将来的无阶级社会么?” 这就是权力不断弱化,公社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人实施法律之外的歧视。法学家童之伟先生指出:在立法上,我国从来没有划分人民和敌人的界线并且规定差别待遇。在适用法律层面,我国解决矛盾的主要形式是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而事实上,在我国民事法领域和行政法领域,完全没有区分人民与敌人、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空间。在民事法领域,不可能制定和实施诸如属于人民范围的公民欠了属于敌人范围的公民的钱可以不还或少还,或属于人民范围的公民侵犯了属于敌人范围的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少承担民事责任之类的法律;在行政法领域可照此推论。而在刑事法领域,即使一个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也只能把他作为犯罪嫌疑人,依法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追究其罪行,而这些定罪量刑的条款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的行为,不是针对已被划到敌人范围、有了“敌人”身份的特定公民;而且,对犯有这类罪的公民,在定罪之前并没有可能做人民与敌人的区分,而在定罪之后,依法执行法院判处的刑罚就可以了,在法律上也没有再对其做人民和敌人区分的必要。严格地说,在刑法领域也没有从法律上划分人民与敌人的空间。 

“匈牙利事件的一个好处,就是把我们中国的这些蚂蚁引出了洞。”“蚂蚁出洞了,乌龟王八都出来了”。引蛇出洞,有时可真的是自己造作了一条蛇。动物的法则被人类引用。但动物世界没有宪政——但同一种兽群内部,会有游戏规则,否则他们会自相残杀而灭绝。蚂,蚁蛇,蜈蚣,也该有宪政法制。狮王,虎王,绝对服从丛林法则。占山为王,就是宪政。 

    毛泽东指出,“我们同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还要进行长期的斗争。不了解这种情况,放弃思想斗争,那就是错误的。凡是错误的思想,凡是毒草,凡是牛鬼蛇神,都应该进行批判,决不能让它们自由泛滥。” 但是批判也该有游戏规则——就是法治,宪政。

    “相反,他们是资产阶级、帝国主义的忠实走狗,同资产阶级、帝国主义一道,坚持资产阶级压迫、剥削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和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体系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他们是一群反共、反人民的反革命分子,他们同我们的斗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丝毫谈不到什么平等。因此,我们对他们的斗争也只能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我们对他们的关系绝对不是什么平等的关系,而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关系,即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实行独裁或专政的关系,而不能是什么别的关系,例如所谓平等关系、被剥削阶级同剥削阶级的和平共处关系、仁义道德关系等等。”走狗是什么,当然大家谁也不清楚,因为法官和法庭难以依照法律厘清走狗的身份。反共反人民这罪状远不如卖淫买卖孤儿清晰明确。

我报考大学的时候,班主任是政治上可靠的老师,把政审关。政审,地富子女不得报天文航空航海专业以防潜逃。真理面前、法律面前、分数面前,不得人人平等。那些都是资产阶级的遮羞布。政审其详,直系亲属不得有被杀管关者。我父亲当兵开小差,写进档案,我就不能填报绝密或保密专业,比如飞天航海入地做油炸馒头锲刀磨剪子。不过 摇唇鼓舌的王力关锋戚本禹林杰闫长贵陈伯达们自己不久就尝到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头,知道了自由平等的阶级性。作法自毙,反求诸己,此之谓也。

一个阶级中人集体失语集体失去公民权集体犯罪集体被枪毙集体关禁闭,骇人听闻。对于反动派决不施仁政,阶级敌人就是以一个阶级为敌人,这个阶级中的个体带有原罪天生有罪无论怎样挣扎也无济于事。法律是一个阶级对付另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个人不对自己负责,无所谓个人因信称义!这促使我们思索:是否可以把某个阶级、阶层全体,某个职业团体如作家、演员、教授当做敌人,而不管他们中的个体是否有犯罪的真凭实据?

  “我们在这方面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这是若干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作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

一个阶级集体失语,显然不合乎法治,因为犯罪主体是个人,一个阶级怎么可以犯罪呢?我想,不能无缘无故让一个阶级坐班房。当然, 与其坐露天的班房,有时还不如真的坐班房受囹圄之苦。整个个地主资产阶级地富犯坏右,天然地就应该坐班房,天然地丧失公民权利,没有发表文章的权利,没有言论自由,不能和其他人一道同工同酬(1973年我给宁夏日报投稿,叙述自己学习十大王洪文报告的感同身受。在决定发表之先,报社先到我所在的单位调查我的政治表现)。政审,表明公民的权利不平等。我报考大学时,保密院校如北外政法,我是不能报的,但当老师还是可以的,就报了师范大学。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遮羞布不撕自破。阶级敌人作为整体,坐的是天地之间天覆地载的露天大监狱,天当被,地当床,就是他们的班房。他们作为一个阶级天然地就是敌人、罪犯、囚徒。他们坐的是大监狱。消灭一个阶级,这念头非常新颖别致。

毛泽东说,西方“所谓两党制不过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方法,它绝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自由权利。实际上,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 

可是,两党制作为手段,无产阶级未尝不可以尝试使用。 但是不能一谈论具体的自由,就说它是指阶级的民主自由。具体性不等于阶级性,阶级性可能还是抽象的 。你我他才是具体的人,因为这才是灵与肉的活生生具体统一。只有一个阶级独享的自由,当然就不是自由。压迫别的民族的民族,压迫别的阶级的阶级,是不自由的。自然,无产阶级内部也不是等质的、齐一的。两个阶级的人也并不是针尖锋芒怒目而视势同水火。

宪政是法制,法制针对犯罪个体,而非针对一个整体阶级制裁的对象是犯罪的个体,没有所谓“群体”或“阶级”犯罪之说。没有一个阶级整体接受法律制裁或拷问,举一阶级整体为敌,消灭一个阶级,乃政治概念,不是法制概念。那只能理解为消除阶级差别抹平阶级差异而已。其操作方法不能运用法律手段,应该是经济的、文化的、说理的、协商的、社会体制内的,也就是人民内部的。不能粗暴。他们不是罪囚、恶徒、凶犯。不能踏脚揪耳朵吊打车裂蹲牛棚戴高帽游街示众。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是他自己思想和行动的主人。犯罪主体是个人而非阶全体个人单独面对法律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为他人埋单。株连,连坐,就是把某一家族,某一亲族,联谊全体视为仇雠。

 传统的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吞噬了整个社会,社会依附于国家,国家与社会溶为一体,一切私人领域都具有公共政治的性质。国家权力也有着私人领域的特性。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专政不但意味着迈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国家形式,也是消灭阶级的手段。  

国家政权也者,曾经是暴力工具和专政手段。它是压迫的机器,它是愚民的专制工具而不是惠民的慈善机构。但是这不等于说,人类应该止于邪恶和压迫。巴黎公社试图建立公仆式机关。天下衙门朝南开,但也会有例外。官官相护,华夏传统,不过不能因此说全世界的古代文明国家权力就是铁板一块。权力制衡,法律超越权力机构,法律维护民众个人权利,也许古已有之。

1955年,毛泽东认为宋庆龄是“代表资本家说话”。这资产阶级同路人看来是到了三岔口。资产阶级宋庆龄,甚至彭帅,被讽为无产革命的同路人,算不上是无产革命家。但那些与共产党结伴的同路人,毕竟是风雨兼程,同舟共济,不是游山玩水,吟风弄月,赏花拔草,而是把脑袋别花裤档里。资产阶级,资本主义成为了斗争对象。这很不幸。五星红旗成了一星红旗。那位罪大恶极的刘公少奇好歹总是通过一段路风雨兼程。

1959年,毛泽东反对宋出任国家副主席,认定她是“民主革命时期的同路人,永远走不到一起来”。 “她不愿意看到今天的变化,可以到海峡对岸,可以去香港,去外国,我不挽留。”尚明轩 《宋庆龄的后半生》(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和 《宋庆龄年谱长编》(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记录,1953年,毛泽东宣布过渡时期总路线,绕过中共决定过的新民主主义,急剧转入社会主义,变人民民主专政为无产阶级专政。违背允许私人工商业大发展的承诺,通过公私合营变私有为国有。这是对建国之初开放气氛的否定,把国富民强引向民贫国弱的穷社会主义。宋庆龄写信给中共中央,直斥决策之谬:“我很不理解提出对工商业的改造,共产党曾向工商业许下长期共存、保障工商业利益的诺言。这样一来,不是变成自食其言了吗?资本家已经对共产党的政策产生了怀疑和恐惧,不少人后悔和抱怨。”毛泽东的批示是:宋副委员长有意见,要代表资本家讲话。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后,宋庆玲给中共中央写信:“党中央号召大鸣大放,怎么又收了?共产党不怕国民党八百万大军,不怕美帝国主义,怎么会担心人民推翻党的领导和人民政府?共产党要敢于接受各界人士的批评,批评人士大多是爱国爱党的,一些民主党派人士为新中国的解放,作出了家庭、个人名利的牺牲,一些二三十岁的青年知识分子怎么可能一天就变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我很不理解这个运动,我想了两个月,还是想不通:有这么多党内党外纯粹的人会站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对立面?要推翻共产党?”

 不幸的是,我们经历过两个过渡时期,后来分别以不同方式消解。所谓新民主主义革命之后的政权,是应该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过渡时期的政权,应该是发展和鼓励资本主义和个体经济(我们现在的个体私人经济是补课,是还账),应该是“剥削有功”理论的保护伞下的受益人,应该是以五星红旗为象征的各阶级联合的政府。那时候刘少奇主张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的三马一犁一车新富农经济。

刘少奇赞扬资本主义“进步”和“光荣”,他说了一些实话:“中国不是资本主义太多了,而是太少了。”“要发展资本主义剥削,这种剥削是进步的。”“今天资本主义的剥削不但没有罪恶,而且有功劳”。 “劳动人民不是反对剥削,而是欢迎剥削。”“如果资本家多了,剥削多了,那么,我们就越感到舒服。” “工人的痛苦就是失业,就是怕没有人剥削,所以有人剥削比没有人剥削好。”“工人要你剥削,不剥削人家就苦得很。”“你们有本事多剥削,对国家对人民都有利。”“剥削得越多,功劳越大,就越光荣。”“资本家的剥削是有历史功绩的,这个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资本家先生!我请求你剥削一下吧!剥削我就有饭吃,老婆孩子就能活下去,如果不剥削,就不得了。”这些真理有些儿叫人痛苦。他还主张 “长期保护富农经济”,提倡“四大自由”(即放高利贷自由、雇工自由、土地买卖自由、经营自由)。主张大力发展“三马一犁一车式的农民”,发展富农经济。“现在剥削是救人,不准剥削是教条主义,现在必须剥削,要欢迎剥削。关内难民到东北去,东北的富农剥削他,他就谢天谢地。”“雇人劳动,不叫剥削,它增加了社会财富。”还提出雇人耕种土地“没有限制”,“雇工种地是合法的,对群众也有好处”。声称“有剥削还可以做社会主义者。”“东北有一万富农党员也不怕。” 很遗憾,这些主张直到80 年代才迟迟付诸实践。    

不幸的是,这个过渡时期被人为地通过一化三改造缩短了,取消了,跨越了。五星红旗上只有一颗明亮的星——这颗明星的五个角,也只有中间核心在发亮。那五只角似乎也黯然失色。革命的同盟者资产阶级被过河拆桥,曾经的民主革命力量的民族资产阶级这个同盟者被丢弃了。农民们被视为具有自发资本主义倾向的落后力量。小资是不可靠的。民主党派靠边站。党内的所谓民主派元老功臣也被整肃。资产阶级参与的人民政府让位于一党独大。知识分子被当做资产阶级。二,另一个过渡时期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过渡的社会主义阶段。这个历史时期应该是极为短暂的,不应该是一个无限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个阶段,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应该被削弱,从而进入无阶级无国家无战争的共产主义。马克思的社会发展史教科书,没有给社会主义留下一个历史阶段。社会主义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或社会制度,不是国家形态。但是我们后来违背马克思的理想,把这个阶段无限地延长了。马克思的在天之灵一定为之叹惋。前一个过渡时期被人为缩水,急急如律令 般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后一个过渡时期成了遥遥无期悠悠岁月的路漫漫其修远兮的独立社会形态。这一次不急于进入大同世界环球同此凉热,而是强化阶级统治和暴力专政,只不过推迟且延缓社会发展和迈入共产主义的时机,岂有他哉。

     马克思的过渡时期理论主张,当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向全社会公有制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时,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成了“过渡形式(从国家到非国家的过渡)”的国家。它介于资产阶级专政国家与“非国家”之间。“非国家”,即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它是全社会公有制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非政治国家。历史上和现在的国家(包括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都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政治工具,而全社会公有制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没有阶级,国家失去阶级压迫的政治职能,变成只有对物的管理和生产过程的领导的职能的“非政治国家” 。由于失去国家的传统定义,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再称之为国家,只称它为公民“联合体”。

全社会公有制社会第一阶段,实行非政治国家制度,就是“正在消亡的国家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一切公共生活的简单的基本规则从必须遵守变为习惯遵守,这个非政治国家在管理社会方面的职能逐渐减弱。当全社会公有制社会高级阶段来到时,非政治国家管理社会的职能不再需要,国家就完全消亡。列宁认为“国家将一直生存到胜利的社会主义转变为完全的全社会公有制社会的时候”:这个国家将不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而是非政治国家。这里充斥着赫鲁晓夫三和两全理论 。

现如今人类文明已经进化到抹平差异的机制的后现代时代。人类与非人类界限和划分,这种绝对价值观念已经被颠覆,因为人和其他受造物具有共同之起源,他们将来在新天新地里也有共同命运。因此把人群划分为自己人(人民)和人民的敌人,就殊不可取。


                     专政就是人治


“反革命”一词最早出现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但在西方国家刑法法典中,没有“反革命罪”。“五四”运动以后中国人的言说中出现该词。北伐前夕,“反革命”一词已在中国社会广泛流传。这在当初特定历史时期有以致之。情有可原,事非得已。 

19273月武汉国民政府公布 《反革命罪条例》。19259月,《现代评论》说:现在社会里面——尤其是在知识阶级里面,有一种流行名词“反革命”,专用以加于政敌或异己者。只这三个字便可以完全取消异己者之人格,否认异己者之举动。其意义之重大,比之“卖国贼”“亡国奴”还要厉害,简直便是大逆不道。被加这种罪名的人,顿觉五内惶惑,四肢无主,好象宣布了死刑似的。

1954年“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首次入宪。中国沿用 “反革命罪”达七十年之久。1997年“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两年之后修改宪法,“反革命”罪被彻底剔除。

198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二年级学生徐建写出《“反革命”罪名科学吗?》建议取消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徐建的文章是第一次系统论证反革命罪的弊端。文章引起轩然大波。一个中央领导批示:“我们和反革命斗争了几十年,人民大学居然有个学生要取消反革命罪,该当何罪,彻查。”好在学院给徐建的结论是:学术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反革命是一顶可以魔法般任意伸缩的帽子,说大就大,因地制宜,紧箍咒也。主观标准,与时俱进。“反革命是什么因素?是消极因素,破坏因素,是积极因素的反对力量。 对待反革命分子的办法是:杀、关、管、放。要肯定现在还有少数反革命分子,他们还在进行各种反革命破坏活动, 镇压反革命还要作艰苦的工作,必须把混在机关、学校、部队中的一切反革命分子继续清查出来。”   

    反革命言论罪是挥之不去的阴霾。今日打击网络犯罪, 不可心血来潮。以言治罪,历史悠久。把观念上的歧见及其文字表述归结为刑事问题,不妥。思想言论自由必须有载体,这载体就是有形的文字。文字属于笔墨官司,应该用文字争论解决。“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是,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 


                  宪政与思想自由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以言治罪,殷鉴不远。散布反动言论、反革命传单、反动口号、反动标语,这些都很难界定,有很大伸缩空间。反动也者,属于意识层面,言论范畴。最近打击网络犯罪,网络诽谤和网络谣言,就很难界定。你的文章批评某人,可能与事实不完全吻合,可能言辞过激,语言过火,甚至形同骂街,或与事实有出入,或夸大其词,就会被刑事拘留。人们的不同见解,互相辩驳,或者批评政府,发表不同政见。言者无罪,就会成为言者有罪.网络思维活跃,百家争鸣,很可能鸦雀无声死气沉沉,不经意的一句玩笑,过头话,可能被诬陷为犯罪。

1967113日 “公安六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步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反革命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然而事实上,这造成无数冤假错案,神人共愤。 

公安六条规定“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刑满释放人员,意味着恢复公民权利,有工作、休息和迁徙的自由。“家属也不得串联”,但家属何罪!“这些分子”,一下子把人打入另册。坚持反动立场,固执己见,本身不是罪过。抗拒从严,已经被“有权保持沉默”、“疑罪从无”替代。认罪态度不是量刑依据。

“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实际执行中,这一条又被扩展到对于江青、陈伯达、康生等“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的批评,甚至扩展对各级革委会的批评。

     这一文件支持了红卫兵的任意扑杀行为。谢富治说:“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供给他们情况,把五类份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群众打死人, 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于是就有湖南、广西惨剧的发生。这一法规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成为打击异己势力的方便法门。 “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造成执法权的流失、滥用。大量冤假错案发生。仅在北京,从1966826日到91日,每天有数百人死于棍棒。

《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材料》的序言和按语(一九五五年六月十五日)说,“反革命分子怎样耍两面派手法呢?他们怎样以假象欺骗我们,而在暗里却干着我们意料不到的事情呢?这一切,成千成万的善良人是不知道的。就是因为这个原故,许多反革命分子钻进我们的队伍中来了。我们的人眼睛不亮,不善于辨别好人和坏人。我们善于辨别在正常情况之下从事活动的好人和坏人,但是我们不善于辨别在特殊情况下从事活动的某些人们。胡风分子是以伪装出现的反革命分子,他们给人以假象,而将真象荫蔽着。”特殊情况下的坏人,就是没有真凭实据的坏人。

    毛泽东说,“胡风所谓“舆论一律”,是指不许反革命分子发表反革命意见。这是确实的,我们的制度就是不许一切反革命分子有言论自由,而只许人民内部有这种自由。” 

当然问题也就接踵而至:如果反革命分子没有言论自由,他们把真相隐蔽着,他的反革命言论又从何而来?那我们怎么能揪住他们的狐狸尾巴呢?谁又能证明他们就是反革命言论的集散地?我想列国制定言论自由的法宝,不是为着引蛇出洞,而是因为,蛇必须出洞,言论只有说出来,才能叫言论。没有发言机会的人,说他腹诽,可以,但说他散布反革命言论,就有些儿难以置信。“腹诽”,“不满罪”,应该说是国产。言论自由的本意就是,说出来才叫做言论, 所以皇帝老儿就说,“但说无妨”,“免罪”。大臣们谢不杀之恩。你总不能因为他们抱怨“没有言论自由”,就定性说他们是要求反革命的言论自由吧。

“在国际国内尚有阶级和阶级斗争存在的时代,夺取了国家权力的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阶级、集团和个人对于革命的反抗,制止他们的复辟活动,禁止一切反革命分子利用言论自由去达到他们的反革命目的。”这就是思想罪思想犯的理论基础。“在人民与反革命之间的矛盾,则是人民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领导之下对于反革命的专政。在这里,不是用民主的方法,而是用专政即独裁的方法,即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这里不但舆论一律,而且法律也一律。” 

     世界各国都不乏意识形态争论。电影、电视、文艺作品、复杂的社会问题、民间争讼、笔墨官司、社会观察,言人人殊,激烈争论,甚至唇枪舌剑。不过执政当局、法律、法庭、军队、警察、武装力量、政府,对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之争、观念之争、学理之争,应该保持中立、超然、不介入的态度。大众传媒有义务传递多元声音。官府与民间,桥归桥路归路,凯撒的归凯撒,基督的归基督,井水不犯河水,不相为谋,互不争持。执政的政治当局应该不介入电影话剧文学艺术绘画体育。大社会小政府,是应该的。

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说,“钱学森之问帮我回答了中国读者向我提出的问题。而就钱先生的问题,我却有个答案,那是因为中国缺乏一个开放的思想市场。开放、自由的思想市场不能防止错误思想或邪恶信念的产生。但历史已经表明,就这一方面来说,压制思想市场会招致更坏的结果。一个运作良好的思想市场,培育宽容,这是一服有效的对偏见和自负的解毒剂。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错误的思想很少能侵蚀社会的根基威胁社会稳定。“钱学森之问”清晰表明,一个充满活力的思想市场不仅是学术卓越的一个先决条件,也是开放社会和自由经济不可缺少的道德和知识基础,没有这样的思想市场,人才的多样性必将枯竭。”一片不能够容忍杂草生长的盐碱地,自然也不会万木葱茏。没有草,就没有钻天大树。错误的思想是思想而不是犯罪。黑格尔说:“即使是一个恶徒的犯罪思想,也比天堂里的玫瑰更美丽。”法律不惩治思想,当然也不能惩治错误思想,因为惩治思想,就是阻滞思想,扼杀思想于摇篮之中。思想没有对错之分,因为此一时也彼一时也。马克思主义毛泽东观点曾经被认为是错误的思想学说。禁止一种思想就是禁止思想。这用不着几何学的证明。也不能因为几何学原理触犯了你的物质利益,就把它推翻。

帕斯卡尔说,由于空间,宇宙便囊托并吞没了我,犹如我是一个原子。但由于思想,我却拥有了世界。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会思想。笛卡儿提出“我思故我在”。帕斯卡尔说:“人是会思想的芦苇”。恩格斯说:“思维是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人只有保持思考,学会思想,保持旺盛的渴求的双眸,才能在命运的惊涛骇浪中完美而高贵地生存。

民主(Democracy),语源学上来自古希腊文: dēmokratía,意为由人民统治;这个字由人民(dêmos)和权力或统治(kratos)组成,指西元前五世纪希腊城邦以雅典为代表的政治制度。统治权力归于城邦中的多数人,而与少数人的精英统治截然不同。这里其实不是多数人压迫少数人,仅仅是多数决定,不存在被剥夺权利遭受蹂躏遭受践踏的另一部分人。多数与少数不是亘古对立势不两立,而是处于变动之中。

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公民责任的政府。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专政 [dictatorship]: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敌对阶级实行的强力统治。在世界范围的语境内,专政指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实行控制和管理。到了近代,专政通常与独裁、专制混用,指高度集权的个人统治或党派统治。专政的统治形态与民主政治,与分权体制是对立的。 

    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自称“Dictatorship”,即少数人的统治制度。这种理论后来演化为阶级统治即阶级专政。这是战争时期面对外敌的特殊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管治制度,这与古罗马独裁官机制有相似之处。

犯罪就是犯罪,不能讲三七开。病人就是病人。不能说我的九个指头是好的,那一个指头腐烂,你不该吃惊。杀人偿命。一个人杀人就要负法律责任,不能说他前半辈子没杀人,可以将功折罪将功抵过。功过不可互抵。不能说好人打坏人,好人打好人,就不追究。打人就有罪。打人有罪,对所有的人都按照这个标准评定。没有特殊人群可以打人。对警察也如此看待。谁也不是终其一生时时处处都犯罪一无是处,谁也不是恶贯满盈死有余辜。人死了,就结束惩罚,不再追讨,不能把瞿秋白的骸骨迁出八宝山,不能把伍子胥的头颅悬挂城门,目眦尽裂,不能掘墓鞭尸侮辱尸体或殃及子孙,世世代代当牛做马。法律不再追溯死人的罪过。死有余辜是国人的理念。罪该万死。其实死一次就可以了,因为生命只有一次。好人坏人的划分,使得刑讯逼供有了堂而皇之的合法外衣。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能因为是贫农工人阶级就同罪不同罚,似乎刑不上大夫;也不能因为是地主富农就罪加一等,似乎礼不下庶人。任何人都不是纯粹的坏人,任何人也不是完人。


    专政之下多冤案

人民内部,抑或,外部敌人


     对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也许这适合于烽火连天疾风暴雨时期的革命斗争残民以逞。不过,这不是民主的真谛或本意。我想民主的真谛自然就包含团结和宽容反对自己的人。民主不是一边倒。民主不是舆论一律,鸦雀无声。即使是非常时期,也断不可人性泯灭、嗜杀成瘾、无端诛戮、草菅人命、尸横遍野、血流成河。有学者说:所谓“人民民主”,其实是宪政和公民权利缺位的伪“民主”,从根本上说,就有别于西方现代的“人民主权原则”。人民当家作主,主人翁,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已成肥皂泡影,不是美好回忆。痴迷于这个古怪疯狂念头的人们如果不是走回头路,那可真是愚人。

1949年 30 .毛泽东回答“你们独裁”时说,“你们讲对了,我们正是这样,人民民主独裁,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不过若是反动派没有发言权,那就无法证明其为反动派。任何独裁都是相对的,都是一部分人享有生杀予夺之权柄。在他们内部,是有无限的自由的。这不是新发明。发言权人人可得而有之,不待恩赐和赋予,因为这权利是天赋,是自然权利。自命独裁,以独裁自居,就有点儿太过。

     “你们不仁。正是这样。我们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我们仅仅施仁政于人民内部,而不施于人民外部的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仁政当然是指对于敌对者而言,对于自己的亲人近邻,对于亲属同胞同伙手足胞衣,当然谈不到仁政——因为动物也有亲情,希特勒也有亲情。纳粹时期,日耳曼人享有崇高的尊严。宽大为怀,怀柔政策,绥靖,难道是对于朋友同事同胞吗?

处理敌我矛盾的方式是分化瓦解各个击破先严打再甄别。冤假错案浑不怕,打遍天下无敌手。观察现实:几个青年被歹徒打断胳膊,被流氓团伙制服,只好入伙,虽恨忧惧,乖乖听命,入伙碰磁任宰割,受害者摇身成害人者。诈骗所得,交流氓团伙头目,助纣为虐者忍受痛苦,得少许犒赏,上网消磨时日。中华文人亦被集团收编入伙受招安。先打压,后诱哄,普遍规律也。人就是这样堕落的。打个巴掌给个豆豆。流氓团伙就是这样壮大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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