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摘】思想坦克 20250731
第八章
欺負鏈結構的形成
明帝國於朱元璋和朱棣在位期間著力推動認信國家建構,以求確立尊卑分明的社會政治秩序。可是鞏固中央集權體系的過程中,官僚知識階層和軍事貴族遭到大規模整肅,長遠地損害明帝國的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y)。朝廷在立國初年設有負責統管官僚、起草政策的中書省,以及統管全國軍政的大都督府。不過朱元璋在一三八○年肅清胡惟庸後,隨即廢除中書省和大都督府,把六部官僚和五軍都督府將士都交由皇帝直接統領。朱元璋亦把軍權分為由兵部掌握的調兵權,以及劃歸五軍都督府的統兵權。明帝國君主自此獲得不受制衡的絕對權力,卻也必須親自處理各種瑣細事務。當朱元璋或朱棣這兩位充滿魄力的君主逝世後,其資質普通的繼承人卻無法以一己之力運籌帷幄,國家評估時勢、擬定政策的能力遂大不如前。
朱元璋有著近乎偏執的秩序情結:他期望能確立長幼尊卑等級分明的社會政治秩序,並主張通過身分世襲達成社會分工,從而限制市場貨幣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回歸小農經濟自給自足的理想。這種對自給自足的執著,亦出現在軍事補給制度上。從軍戶徵召到衛所駐守的男丁,實際上只有兩至三成的人力是負責防衛的戰士,其他人會分配到田地負責種植軍糧:也就是說衛所既是負責防衛的軍事單位,也同時是供應軍糧的生產單位。明帝國期望透過動員士兵屯田令衛所自給自足,從而解決軍需補給的問題。可是此制度卻於一個世紀內急速崩壞,大批負責屯田的軍戶逃籍成為自耕農,到朱瞻基在位時大部分衛所都無法按制度設計自給自足。
到朱祁鎮在位時,朝廷為彌補衛所在軍需上的缺口,開始讓州縣的地方行政機關代理衛所事務:可是這種以民政輔助軍需的做法,卻令軍事補給變得瑣碎而難以統籌。地方官員為應付這種繁瑣的新任務,只得偏離帝國體系講求自給自足的精神,借用市場貨幣經濟的力量促進跨地區的物流。官府按照開中法的規定,招募在地商人替當地的衛所採購物資、或是委託他們把補給品送到指定地方,並以鹽引作為報酬。之後商人可以憑鹽引到官營鹽場取得官鹽,帶到市場中販賣獲利。雖然起初朝廷嚴厲禁止商人販售鹽引,可是商人還是把鹽引當成通貨用的有價證券,其後朝廷也得順應市場大勢,把鹽引當成國家貨幣政策之一環。
圖8.1 明帝國創立時的朝廷體系
明帝國的制度設計,追求的是尊卑秩序分明、農村自給自足的靜態秩序。這種緊縮政策令東亞大陸迅速恢復社會秩序,從而撐過十四世紀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可是農業生產隨即因為社會穩定而出現剩餘,令市場貨幣經濟的復興成為超乎預期且不可逆轉的趨勢。農村社會在十五世紀已經無法維持自給自足,令跨地域的貿易重新成為國家經濟的常態,而朝廷亦須改以貨幣為徵稅的手段。當白銀於十六世紀從日本的石見銀山、以及西歐國家在美洲的殖民地源源不絕地流入,明帝國也隨著市場貨幣經濟的擴展,成為東亞和東南亞海洋貿易圈不可割裂的一員。衛所制度的崩壞以及鹽引制度出乎意料的發展,都說明朱元璋於開國初期制定的典章制度,因為無視蒙古和平以來社會經濟的根本變化,從而無法應付在明帝國穩定局面後,社會經濟體系依照固有軌跡而不斷加速的演變。明帝國的管治之所以未徹底崩潰,是因為朝廷和官僚知識階層把制度的漏洞,以靈活的方式透過在朝廷、市場和地方社會的各種非正式體系加以彌補,從而達成各種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上的目標,令明帝國初期構思的社會政治秩序得以落實。
圖8.2 胡惟庸案後的朝廷體系
朝廷在朱元璋的大肅清過後,缺乏統籌的能量,使其難以應對十四世紀末以來的社會演變。可是明帝國君主無法信任官僚知識階層和軍事貴族,而朱棣作為奪位的藩王,自然亦不會將盼望寄託在皇族之上。如此皇權只能倚靠宦官在內廷的平行科層體系,局部恢復統籌政策的能量。
隨著官僚知識階層被大規模清洗,素來痛恨宦官干政的朱元璋,亦只得放手讓宦官處理行政事務。當時宦官尚未建立自己的勢力,而他們之所以淨身入宮,也是因為出身寒微、難覓生理之故:當時他們能夠憑藉的,就只有皇權的力量。相對於門生眾多的官僚知識階層、或是與地方利益盤根錯節的軍事貴族,宦官還是能令皇權比較放心。朱元璋在一三八四年設立司禮監,讓其掌印太監連同屬下的秉筆太監審議官僚上奏的文書,甚至容許他們代表皇帝批核部分公文;而皇帝向六部以及地方官府發出的文書,都會交由司禮監統一對外發放。除此之外司禮監亦設有專用的檔案室,以及用來培訓宦官的學校。司禮監的權責其後逐漸膨脹,在皇權的授意下接管昔日中書省的統籌角色,甚至於一四二○年開始掌管名為東緝事廠(簡稱東廠)的特務機關。
而在中書省被裁撤後,朱元璋亦開始委任官僚擔任翰林院大學士,讓他們在不掌實權的情況下協助行政。其後登上帝位的朱棣,則在親征內亞時讓太子朱高熾在大學士的協助下暫掌國事。朱高熾在一四二四年接掌政權後,將昔日輔政的大學士團隊改組成內閣,並讓率領內閣的首輔統籌政務。不過在正式的權力架構上,內閣成員只是皇帝的私人幕僚,並沒有接收和發放官方文書的權力。首輔若然要順利執行職務,就必須與司禮監的掌印太監合作,共同審議上奏文書、協助皇帝草擬政策。這樣明帝國首輔的權力基礎,遠比之前東亞大陸諸帝國的宰相來得薄弱。內閣與司禮監這兩個非正式體系互相制衡,令皇權能夠一邊藉官僚體系提升國家能力,一邊為其權力設下緊箍咒。
這種雙頭馬車的制度安排,亦被應用在明帝國的軍政管理之上。皇帝不時會委任宦官擔任左、中、右、前、後軍的都督,又會派鎮守太監到部隊監督將領、傳遞軍令,有時甚至向他們授予帶兵的權力。而宦官監督軍隊,亦逐漸由權宜之計轉型為明帝國軍事制度的常態。除此以外,宦官亦負責指揮皇帝直屬的禁軍、以及北京一帶的衛戍部隊。負責製造和操作火器的神機營,亦同樣交由宦官負責統領。皇帝亦會派遣宦官到帝國各地徵收稅項,採收整修宮殿所需的建築材料,並讓他們在林產、礦業和造鹽等專營業務上賺取利潤。
圖8.3 明帝國的雙頭馬車體系
「陽奉陰違」作為一種制度
作為明帝國管治基礎的戶籍制度和里甲制度,隨著市場貨幣經濟的擴張,而逐漸失去原有的效能。隨著經濟於局勢穩定後恢復增長,社會也有愈來愈多人能夠累積財富。他們開始併購土地,使土地買賣日趨頻繁。在和平時期增長的人口,亦開始透過跨地域經濟網絡尋找機會,繞過戶籍制度的規範遷往異地謀生。如此黃冊和魚鱗圖冊上刊載的資料,亦於其後兩個世紀逐漸與現實脫節。結果地方官負責管治的地域,出現大量沒有人丁的戶口、沒有戶籍的人口、以及沒有地主的土地,令稅項的徵收成為日趨困難的任務。
雖然理論上地方州、縣每十年就要清查戶口,而朝廷亦會定期動員太學生和監生覆核資料,可是制度的設計並未預期人口和地權的大規模流動。清查和覆核戶籍資料、並將其妥善存檔,本身亦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隨著戶籍的變動日趨複雜,官僚體系的相關資源變得捉襟見肘:他們往往需要改用劣質紙張存檔,資料缺損的狀況亦因此變得更加嚴重;中央朝廷亦缺乏大規模覆核戶籍的人力資源:由於官僚知識階層的子弟偏好參加正式的科舉考試,北京的太學和南京的國子監長期招生不足,而朝廷卻不願為覆核戶籍額外招募人員。
地方官僚亦欠缺蒐集準確資料的動機:他們往往為了誇揚其「政績」,虛報戶口和人口上的增長。可是與此同時,朝廷又會根據戶籍資料而決定地方上繳的稅項:地方官僚為免損害地方財政,亦設法「控制」戶口和人口的增長。如此戶籍統計資料的變動,反映的只是地方官在邀功和避稅之間的取捨,而非地方人口實質上的改變。明帝國的地方官到十六世紀,甚至跳過清查戶口的程序,乾脆把十年前的舊紀錄照抄一次濫竽充數。此時地方官府的主要經費來源,主要是各種地方規費以至是賄賂,而地方官僚則從中抽成賺取收入:如此扣取俸祿的罰則,就無法阻嚇地方官僚虛報戶籍的歪風。
除此以外,地方民眾會為逃避徭役而虛報資料,以官僚知識階層為主的地主亦會為避稅而隱瞞土地買賣,並以交情和賄賂換取地方官僚的配合。部分地方州、縣更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方式編纂「陰陽戶籍」,在轄區內根據比較準確的「實徵文冊」向民眾徵稅,卻向朝廷上報過時或虛假的戶籍資料,從而把稅賦的差額留在地方。隨著戶籍制度受到扭曲,賦役不均的情況此後日益惡化,迫使無法負擔的民眾成為逃戶,釀成惡性循環。
戶籍制度崩壞,說明朱元璋制定的「祖制」未能適應市場貨幣經濟發展的現實。明帝國為避免皇權受到挑戰,設立雙頭馬車互相制衡的制度,而這種架床疊屋的體制既欠缺效率,亦容易令政策自相矛盾。可是隨之而來的政策漏洞,卻令民眾、地方官僚和朝廷能夠在不違反僵硬祖制的情況下,找到適應現實的空間。他們順從自相矛盾的帝國體制,一方面尊崇帝國所奠定的正統規範、一方面利用規則的漏洞把個人利益極大化,又以前者作為後者的道德證成:這種透過「陽奉陰違」應付日常政治的做法,被漢學家宋怡明(Michael Sznoyi)稱為「接受統治的藝術」(The Art of Being Governed)。
比如明帝國的軍戶制度,本來規定每戶都要派遣一名男丁參軍:此後即使該戶因生養眾多而開枝散葉,在制度上亦必須被編為同一戶口,這樣倘若參軍的男丁身後沒有兒子繼承、或是逃亡成為流戶,那麼這個戶口必須差派另一位男丁補充配額。在明帝國創立的初期,大部分民眾都會把兵役視為苦差,因此被編入軍戶的民眾都會設法平衡家族成員之間的負擔。部分軍戶會把派遣男丁的重任,由其中一位兄弟的後代獨力承擔,而其他家族成員則給予經濟上的補償。另一些軍戶則會讓不同兄弟的後代,輪流派出服役的男丁。經濟狀況較好的軍戶,則會讓家族成員募集資金,在外邊聘僱頂替服役的人員。
那些服役的男丁,通常都會被派到遠離本鄉的衛所,並融入為當地社會的一部分。而在十五世紀,當局開始容許甚至鼓勵服役者攜帶妻眷前往屯駐地,令更多服役者決定在新的環境落葉生根。如前所述,大部分服兵役的男丁都不是前線作戰人員,而是負責屯田種植軍糧的農民。這些役男在當地社會的角色,亦與在地的自耕農愈來愈相似:只是他們仍然是軍戶的一員,又與本鄉維持若干聯繫。如此他們縱使過著與自耕農無異的生活,亦可適用於朝廷昔日為減少逃役,而對軍戶實施的優惠措施。他們可以憑軍戶身分獲得稅務減免,亦能頂耕逃役者所遺留下來的土地:他們甚至可以讓同戶的親屬,前往屯駐地「領取」逃役者的土地。其後朝廷亦於衛所設立衛學讓役男子弟入讀,使他們能夠成為有資格參加科舉的生員:役男在本鄉的同戶親屬,亦同樣可以取得入學資格。這樣在本鄉的軍戶子弟,就能夠在當地的府、州、縣學以外,獲得參加科舉考試的額外途徑。
衛所與當地社會的分界,隨著時間的發展逐漸變得模糊,役男墾殖的屯田亦與一般的私有地難以分辨。過往軍戶從朝廷獲得的各種優惠,亦逐漸從對服役的補償,轉化為世代相傳的特權。在本鄉的軍戶成員過往亟力逃避兵役,如今卻千方百計證明自己的軍籍身分,甚至不惜為此對簿公堂。
那些位於東南沿海的衛所,甚至會以亦兵亦賊的方式追求利益極大化。隨著明帝國市場貨幣經濟的擴展,民眾對海外物產的需求與日俱增:像胡椒和蘇木這類的物產已是民間日常,富裕的官僚知識階層則渴求海外出產的奢侈品,比如生產家具用的紅木、或海參這樣的上等食材。國家壟斷的朝貢貿易無法應付社會需求,使東亞大陸沿海的走私貿易日趨猖獗。日本的石見銀山於一五二六年開始運作後,以江南的生絲換取日本的白銀,就成為利潤最為豐厚的交易:可是日本在一四六七年的應仁之亂過後,國內就陷入群雄競逐的局面,其後明帝國和日本之間的朝貢貿易更因細川氏和大內氏一五二三年於寧波的衝突而停擺。於是從事明日貿易的海商就與葡萄牙人聯手,把日本浪人、沿海流民、以至來自各地的海員吸納到自己的武裝商隊,保護他們盆豐缽滿的生意。這些被稱為「倭寇」的武裝商隊偶爾會劫掠東亞大陸沿海,造成治安上的隱患。
防禦「倭寇」本為沿海衛所的職責,可是部分役男卻開著軍方的船隻加入「倭寇」,成為其中的一分子。另一些比較「守法」的役男,則會設法刺探和販賣情報,又透過選擇性執法打擊競爭對手。有些役男則會向本鄉的親屬通風報信,協助他們在走私貿易中獲利。這些役男之所以「資敵」,除了個人利益的元素,亦涉及當地社會施加的壓力。沿海民眾雖不欲治安惡化,卻大多想在走私貿易中分一杯羹。走私貿易不止是沿海社區的重要收入來源,也是官僚知識階層的利益所在,令地方官往往抱有姑息縱容的心態。官兵、盜賊和海商之間的界線,因為上述各種利害關係變得模糊不清:役男在上一刻可以是清剿「倭寇」的官兵,轉過頭來卻變成參與走私劫掠的「倭寇」。
朝廷解決沿海治安問題的方法,亦同樣運用了兵賊之間的模糊地帶:他們在一五五六年開始與部分「倭寇」談判,把他們收編為明帝國的水師,並容許投誠者的船隊從事沿海貿易。奉命追剿「倭寇」的大將戚繼光,則對這些船隻進行登記,並從中徵收海戰所需的戰艦;而俞大猷更「招安」曾與「倭寇」合作的葡萄牙人,聯合葡萄牙軍人擊潰「倭寇」在廣東的殘餘勢力。其後朝廷於一五六七年,將「倭寇」昔日的大本營月港開放為對外通商的口岸,讓泉州和漳州的「倭寇」和走私商人參與民營的東南亞貿易,只是仍然禁止民眾到日本經商。由於這些舊「倭寇」與在東南亞經商的離散族群有同鄉之誼,他們迅速崛起成為東南亞海域的重要經濟力量。海商既能從合法海洋貿易賺取厚利,也就失去經營武裝船隊的動機,沿海治安的問題亦於一五七○年代獲得改善。
「倭寇」問題的源起,在於沿海民眾、役男、海商、地方官府和官僚知識階層的「陽奉陰違」;朝廷在鎮壓「倭寇」時,透過「陽奉陰違」的方式把「賊」招安為兵;最終朝廷為解決「倭寇」問題,決定對朱元璋的海洋政策「陽奉陰違」,讓泉州和漳州的民間海商打破國家對海洋貿易的壟斷。在此以後,海商繼續對朝廷的禁令「陽奉陰違」,在東南亞的第三地向日本商人出售江南生絲,換取支撐明帝國經濟持續發展的白銀。「陽奉陰違」在明帝國已經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d),上至皇帝、中及地方官府和官僚知識階層、下到平民,為著各種公益和私利「陽奉陰違」地遵從/違反/詮釋各種帝國固有的制度,陰差陽錯地推動明帝國在十五、十六世紀的變革。
作者出生於香港,曾為兼職舞文弄墨的專業人士,討厭工作。後因庚子政變流亡海外,惟因禍得福,自此以讀書寫作為業。現為臺灣國民,寓居近畿江邊。
身為本土派,卻厭惡自己族群的劣根性,奉公義憐憫等普遍價值為立國之本。年逾四十,仍然相信社會主義,卻無法忍受先鋒黨主義的傲慢,嫌棄唯物主義藐視人性的精神面向。篤信基督、尊敬佛祖、仰慕民間信仰的樸素情懷,惟獨抗拒尼采的狂粉。對靈性有所追求,卻不願恪守教條清規,堅信忠誠與放蕩能夠並存。自相矛盾的存有,就如人類社會的本質那般。
著有《城邦舊事:十二本書看香港本土史》、《香港,鬱躁的家邦:本土觀點的香港源流史》、《思索家邦:中國殖民主義狂潮下的香港》與《未竟的快樂時代:香港民主回歸世代精神史》。研究興趣包括東亞沿海國家的本土史、東亞沿海世界與東亞大陸帝國之角力,以及東亞模式近代化與自由民主的互動。
書名:《醬缸裏的欺負鏈:東亞大陸帝國意識形態的起源【上古到近世】》
作者:徐承恩
出版社:左岸
出版時間: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