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7日星期一

美国对中方137个问题的答复(一):万字长文

华尔街情报圈

世贸组织于2018年12月17日-19日对美国进行了第十四次贸易政策审议。现将审议的《政府政策声明》(英文版)、《秘书处报告》(英文版)、审议会议主席总结发言(英文版)、美国对中方首批问题单的答复(中英文版,中文仅供参考)等文件予以发布。

来源: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

以下为华尔街情报圈根据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提供的附件,整理的《美国对中方首批问题单的答复》,为了便于简化阅读,华尔街情报圈在原文的基础上删除了英文版问答。


The14thTradePolicyReview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
第14次美国贸易政策审议
Questions from China
中国的问题


第一部分 基于秘书处报告(WT/TPR/S/382)提出的问题

问题1

美国贸易政策的重点已转变为采取政策支持其国家安全并强化其经济。

1.国家安全"是每个国家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但不能肆意扩大外延内涵,危害自由贸易。请美方详细说明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中对"国家安全"的衡量标准,并解答如何有效限制和防止滥用"国家安全"?

答复:美国关于贸易政策与国家安全之间相互关系的观点已在《美国总统2018年贸易政策议程》和《美国总统关于贸易协定项目的2017年年度报告》中阐明,详见: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ports/2018/AR/2018%20Annual%20Report%20FINAL.PDF

问题2-6

2018年,美国的财政政策开始转向顺周期,通过了《2017年减税和就业法案》、《2018年两党预算法案》和《2018年综合拨款法案》等文件。企业和个人的税率因此而被降低:最高企业税率已从35%下降到21%,税制也从属人原则转变成了属地原则。联邦预算赤字预计将继续增加,从2018年占GDP4.2%的水平上升到2022年占GDP 5.1%的水平。

2.税制由全球征税向属地原则转变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具体如何转变?

答复:2017年的美国税改法(俗称《2017年减税和就业法案》)使得美国的全球税制与其它国家的属地税制更加接近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建立了一项参与豁免制度,同时强化了受控外国公司制度。此外,该法案对受控外国公司的某些收入实施了一次性的过渡税作法。该法案全文及相关会议报告均已出版,具体见: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5th-congress/house-bill/1

3.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吸引科技创新人才的个税政策?

答复:《2017年减税和就业法案》降低了几乎所有收入层次的边际税率,同时提高了标准扣除额。该法案还提高了儿童退税和额外儿童退税的最高额度,并使这项退税惠及更多家庭,从而为抚养子女的家庭提供了更多支持。但是,该法案没有改变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个税减免规定。因此,大多数家庭的联邦收入所得税都将因该法案的实施而减少。欲了解更多详情,请参见:https://www.jct.gov/publications.html?func=startdown&id=5060

4.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后如何更好发挥收入调节功能?不同阶层的减负情况如何?

答复:据美国国会税务联合委员会估算,《2017年减税和就业法案》2019年的总减税额将达2590亿美元,其中1800亿美元将来自个税改革,而790亿美元将来自企业税改革。新法将为每个家庭减少达1500美元的联邦税负,并惠及所有收入层次的纳税人。绝大多数的家庭都将获得减税。另据非党派的税收政策中心估算,2018年,约80%的美国家庭都将获得联邦税减免待遇,只有5%的家庭将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2018年,约15%的美国家庭联邦税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据国会税务联合委员会估算,《2017年减税和就业法案》将在2019年为美国纳税人降低8%的联邦税负,若干中低收入群体的减税幅度将超过8%。相比之下,年收入在10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即收入最高的0.3%的纳税人)的减税幅度将低于平均水平,为5.9%。此外,新法还略微改变了联邦税负在各收入群体之间的分担方式。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见:税务联合委员会,《税务联合委员会就众议院1号法案即<减税和就业法案>所达成协议的分配影响》(https://www.jct.gov/publications.html?func=startdown&id=5054);税收政策中心,《税务联合委员会就<减税和就业法案>所达成协议的分配影响分析》(http://www.taxpolicycenter.org/publications/distributional-analysis-conference-agreement-tax-cuts-and-jobs-act/full);税务联合委员会,《税务联合委员会就众议院1号法案即<减税和就业法案>所协议的分配影响》(https://www.jct.gov/publications.html?func=startdown&id=5054)。

5.2018年1起实施的《减税和就业法》(TCJA)对降低企业和个人税收政策的效果如何?该项政策是否产生大规模的投资回流?

答复:从许多方面看,现在就评估《2017年减税和就业法案》对增长的影响仍为时过早。但是,该法案降低了个税税率,提高了标准扣除额,同时提高了能够降低劳务边际税率的免税额,因而可以鼓励劳动力供应的增加并导致增长率的提高。同样,通过降低企业税率,允许企业在分阶段退出之前5年内进行完全费用化操作,并为某些税负转嫁企业收入新增了减税安排,该法案将降低企业的税后资本成本。由于这些变革,就业和资本投入预计都将增加。2018年,美国的GDP增长强劲,第三季度增长率估计达3.5%,较第二季度的4.2%略有降低。同样,企业固定投资在第三季度增长了8.2%,而第三季度则增长了6.6%。

6.该法案新增的"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GILTI)税、"海外无形资产所得"(FDII)税、"税基侵蚀与反滥用"税(BEAT)的实施细则是否已经出台,如何确保其与WTO规则和国际税收协定的一致性?

答复:目前,美国国家税务局已就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税制度发布建议指南。拟定规则相关通知已通过83FR51072号联邦公报发布。美国国家税务局希望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初就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税、海外无形资产所得税、税基侵蚀和反滥用税等发布新的建议指南。作为监管程序的一部分,公众有机会在定稿之前就这些建议法规发表意见。此外,作为监管程序的一部分,上述指南均须接受广泛审议,包括与美国政府进行协调等。

问题7

本报告完稿时,美国正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进行重新谈判,以推动该协定的现代化并缩小美国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关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赤字。2018年8月,美国与墨西哥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修订原则上达成一致。10月,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协议正式公布……2017年,美国退出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7.美国宣布的TPP和新达成的USMCA文本重合度很高,请美方解释为何在退出TPP后又签署和TPP内容相似的USMCA?

答复:USMCA对NAFTA进行了更新和改进,在美国认定的许多重点领域比TPP的要求要高得多。

问题8

最高税率(有时甚至超过100%)正适用于某些农产品,如烟草和花生。在农业之外,超过平均水平的执行税率主要存在于纺织、服装和鞋具等领域。

8.请问美方是否有计划在谈判中对农产品高关税做出改善?

答复:平均来看,美国的某些约束税率和适用关税率在所有WTO成员中都是最低的。在农业谈判中,美国仍然致力于所有成员国均已表示同意的贸易自由化改革进程,并呼吁所有成员国提高透明度,以便大家能够进入实质性谈判。

问题9

审议期间,美国重新启动了232条款的调查,以确定任何进口产品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并向总统建议适用包括提高关税在内的反制措施。

9.2018年4月5日,中国就美国对钢铁和铝制品进口征收关税措施向DSB提请磋商请求,并于2018年10月18日要求成立专家组,中国认为美国这一措施违反《保障措施协定》第2.1、第2.2、第4.1、第4.2、第5.1、第7、第11.1(a)、第12.1、第12.2和第12.3条以及GATT第I:1、第XIX:1、第XIX:2、第II:1(a)、第X:3(a)和第II:1(b)条。请美国就该项措施合规性做出合理解释。

答复:正如中国指出的那样,本问题涉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相关事项。我们提请中国参见美国在争端解决机构2018年10月29日和2018年11月21日会议上所作的声明。

问题10

2017年8月,美国根据其1974年《贸易法案》第301节的规定对中国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律、政策和作法发起了调查。2018年6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一份涉及1102个独立税目、金额约为500亿美元的产品清单,并表示这份清单上的产品将被征收25%的额外从价关税。2018年7月6日,这项措施已对上述清单中818个税目的产品生效,涉及约34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产品。与此同时,美国就剩余284个税目相关产品是否适用上述措施公开征求了意见,涉及约16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产品。针对美方的初步行动,中国对进口自美国的产品征收了额外关税,作出了争锋相对的回应。

10.2018年3月23日,美国曾就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向WTO提请磋商请求,寻求在WTO框架内解决争议,WTO还规定"不得单方面报复"(《争端解决谅解》第23条),美国实施的301措施显然违反了WTO相关规则。请美国就此行为的合规性做出解释。

答复:对于美方为调查中国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相关法律、政策和作法而采取措施的正当性而言,中方其实早已心知肚明。相关程序的进行是透明的,美方为此发布了多项通知,并为公众发表意见提供了机会。中方利益也参与了调查,提交了书面意见和口头证词。美方结论在2018年3月发布的一份长达20页的报告中进行了详细阐述。这份报告的全文可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网站上下载(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Section%20301%20FINAL.PDF)。美国鼓励所有成员国对其进行审议。2018年11月,美国发布了一份长达50页的补充报告,其下载地址为: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enforcement/301Investigations/301%20Report%20Update.pdf。这份补充报告指出,中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2018年3月报告所述的不公平、不合理和具有市场扭曲性质的作法。实际上,中国的某些作法--如网上知识产权盗窃--似乎变本加厉了。除公开报告外,美国还在与中国政府的双边讨论中反复提到了这些问题。

美方报告包含了大量证据,证明中国从事了四类涉及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总结如下:

首先,中国利用外资股权限制(如合资要求和外资参股限制等)和各种行政审查和许可程序,要求或迫使外国公司进行技术转让。中国的外资股权限制禁止外国投资者在某些行业进行经营,除非其与中国公司进行合伙或在某些情况下中国公司必须充当控股股东。中国的要求排除了外国公司以其自身条款进入中国市场的可能性,同时为中国要求或迫使外国公司进行技术转让奠定了基础。这种压力是通过中国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程序施加的,外国公司必须履行所有这些程序才可在中国设立和经营企业。此外,模棱两可的规定和规则适用方面的不确定性为中国当局利用行政程序胁迫外国公司进行技术转让提供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中国的技术法规迫使那些寻求以许可方式将技术转让给中国实体的美国公司不得不以有利于中国技术接受者的非市场条款进行这种技术转让。中国对来自境外(如试图在中国经商的外国实体)的技术转让实施了不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并不适用于两家中国公司之间进行的技术转让。
再次,中国直接和不公平地为中国公司系统地投资和收购外国公司和资产提供便利,以获取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并使其向中国公司转让技术。国家指导和支持这一境外投资策略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在中央、地区和地方等各级政府均很明显。中国提供大量资金鼓励和便利其海外投资投向哪些中国认为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为落实这些政策,中国采用了投资审批机制和"鼓励"行业体系等工具来引导和支持境外投资。

最后,中国对外国公司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或支持未经授权的入侵和窃取,以获取敏感的商业信息和商业秘密。通过这些网络入侵,中国已经获得了许多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信息,包括商业秘密、技术数据、谈判立场以及敏感和专有的内部通讯。中国通过网络窃取和网络入侵来实现其工业政策目标。

这些政策伤害了每个成员,以及他们的每个行业。毕竟,他们是依靠技术来维持其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进而提高自己人民的生活水平的。

从调查一开始,美方就明确表示,只要某一法案、政策或实践似乎涉及WTO规则,美方都将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寻求相关问题的解决。调查的第二个领域--即技术许可的问题--似乎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更相宜。中国的技术许可措施似乎与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不相一致。因此,美方已就这些问题向WTO提出了争议(中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措施(DS542)).

正如中方完全清楚的那样,美方在调查中采取的措施与美方发起的且目前正在进行的WTO争端所涉事项毫不相关。

问题11

2017年的《恢复互联网自由命令》颠覆了互联网行业一直适用的政策,使其回到了之前实施的宽松监管框架。这项命令与其它规定一起终结了将互联网视为公用事业的法规,转而支持基于市场的互联网政策。与此同时,这项命令将宽带互联网接入服务重新归入了信息服务类,取消了某些报告要求,并恢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隐私政策进行监管的权力。

11.请介绍新法令在全国范围包括各州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隐私行为监管具体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复:2017年的《恢复互联网自由命令》自2018年6月1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关于这项目命令的更多信息可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网站(https://www.fcc.gov/restoring-internet-freedom)上找到。为实施《恢复互联网自由》这项命令,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描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可采取的具体措施。更多信息可参见: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17/12/ftc-fcc-outline-agreement-coordinate-online-consumer-protection

问题12-14

审议期间,海运和空运服务监管框架没有发生变化,关于国内运输权的限制仍然存在。就海运而言,悬挂美国国旗的船舶享有优先权,以鼓励私人所有的、悬挂美国国旗商船的发展。美国保有两个国防相关海运项目,即海事安全计划和自愿多式联运协定计划。
12.船舶悬挂美国旗需满足的具体条件?外商在美投资企业(含独资、合资)拥有的船舶能否悬挂美国旗?

答复:悬挂美国国旗的船舶必须由具有资格的美国公民或美国登记类公民所有和经营。参见《美国法典》第46卷第12102节、《美国法典》第46卷第50501节、《美国法典》第46卷第8103等节。

由美国登记类公民所有的船舶可寻求美国政府的登记注册,然后即可从事美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业务。某一商业实体可完全由非美国公民的股东所有并成为美国登记类公民。

美国登记类公民必须在美国有住所且必须由美国公民进行管理。具体地,如果某一公司要在美国登记船舶:

1.该公司必须根据美国或美国一州的法律成立;
2.该公司首席执行官,无论其头衔如何,和董事会主席必须为美国公民;
3.构成该公司法定人数的董事中非美国公民者只能占少数。

(3).如普通合伙企业希望在美国登记船舶,则其每一普通合伙人均必须为美国登记类公民(46 U.S.C. § 12103(b)(3))。此外,与公司不一样的是,普通合伙企业要登记悬挂美国国旗的船舶,美国公民必须拥有"合伙企业股东权益"的至少50%。

13.外商在美投资成立的企业(含独资、合资)能否从事美国沿海运输或美国"沿海捎带(internationalrelay)"业务?

答复:某些沿海事务相关法律规定,美国不同地点之间的运输、疏浚和拖带业务只能由具资格的美国公民所有和经营的船舶从事。(参见46 U.S.C. § 55102; 46 U.S.C. § 55103; 46 U.S.C. § 55109; 46 U.S.C. § 55111; 46 U.S.C. § 55118; 46 U.S.C. § 80104)

要成为美国公民,商业实体必须满足诸如在美国成立之类的结构性条件和由美国公民控制之类的事实和情形评估。

(2).要成为有资格拥有和经营美国沿海贸易船舶的美国公民,商业实体必须满足两项结构性要求。首先,根据46 U.S.C. § 55102(b)(2)的规定,商业实体必须具备在美国海岸警卫队登记船舶的资格。具备资格并成功登记后,这类实体即被称为"美国登记类公民"。其次,根据46 U.S.C. § 12112; 46 U.S.C. § 50501; 46 U.S.C. § 55102(b)(2)等节的规定,美国登记类公民至少75%的股权必须由有资格拥有和经营沿海贸易船舶的美国登记类公民所有。

作为美国登记类公民的商业实体必须在美国有住所且必须由美国公民进行管理。具体地,如果某一公司要在美国登记船舶:

1.该公司必须根据美国或美国一州的法律成立;
2.该公司首席执行官,无论其头衔如何,和董事会主席必须为美国公民;
3.构成该公司法定人数的董事中非美国公民者只能占少数。

不寻求获得沿海贸易权或参与某些仅限于美国公民的计划(如海运安全计划和基本建设基金计划等(46 U.S.C第531、535章))的美国登记类公民公司实体可100%地由非美国公民所有。

如普通合伙企业希望登记悬挂美国国旗的船舶,则其每一普通合伙人都必须是美国登记类公民(参见46 U.S.C. § 12103(b)(3); 46 C.F.R. §§ 67.35, 221.3(c)(3)等节),且美国公民必须持有"普通合伙企业股东权益"的至少50%(参见46 C.F.R. § 67.35和46 U.S.C. § 12103(b)(3),46 C.F.R. § 221.3(c)(3))。

如75%的股权由美国公民持有,则美国登记类公民公司实体具备拥有或经营《琼斯法案》所述船舶的资格(参见46 U.S.C. § 50501,46 C.F.R. § 67.31(a)等节)。

对于75%的股权须由美国公民持有这一一般规定,《美国法典》第46卷第12118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这项规定允许某些美国公司拥有某些无动力驳船和小型自航船,但以上述船舶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i)该船舶仅用于在沿海贸易中运输其所有人关联集团的货物或人员;或(ii)该船舶系租赁给具有沿海贸易资格的不相关公民、用于除非连续国内贸易之外的沿海贸易且受美国交通部地面运输委员会管辖的光船。要适用这一例外规定,公司必须证明其:(1)系根据美国或其任何州、领地、地区或属地法律成立;(2)大部分高管和董事均系美国公民;(3)至少90%的雇员为美国居民;(4)主要在美国从事制造业或矿业;(5)船舶账面总价值不超过公司所有资产账面总价值的10%;(6)使用或销售的原材料至少有75%是在美国境内采购或生产的。

14."自愿多式联运协定"(VoluntaryIntermodalSealiftAgreement)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目前成效是什么?

答复:自愿多式联运协定计划是美国政府与海运行业之间的一个合作项目,旨在为国防部"可靠使用"商业海运和多式联运能力支持其紧急部署和维持美国军队提供保障。多式联运能力包括干货船、设备、码头设施和多式联运管理服务等。

自愿多式联运协定计划是根据1950年《国防生产法案》和2003年《海运安全法案》授予海运管理局的权力实施的。1997年1月30日,该计划又被批准为国防部商业海运准备计划。自愿多式联运协定相关文件可参见2014年10月29日的联邦公报(第79卷,209号64462-64470)。

问题15

只有美国制造的船只具备从事国内服务的资格。GATT规则赋予了美国以豁免权,使其可采取措施禁止在其国内水域或专属经济区内不同地点之间的商业行为中使用、销售或租赁外国制造或改造的船舶。

15.美国对外商在美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业务的政策要求是什么?

答复: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是美国政府的一个跨机构委员会。根据授权,其职责为对某些涉及外国在美投资活动的交易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外国在美国港口进行投资的活动进行审查,以评估和降低任何已发现国家安全风险。向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通报的所有交易都要根据其具体事实和情形接受国家安全方面的审查,但仅仅是国家安全方面的审查而已。

问题16

美国没有一般的电子商务法。一些联邦和州政府措施对电子商务的不同方面实施着管制。负责监管电子商务不同方面的两个联邦机构分别为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联邦通信委员会。

16.请问联邦和州两级涉及电子商务的措施具体包含哪些?

答复:如果中国是想要我们明确具体措施的话,那么请参见表4.32和我们对问题116的答复。

问题17
管制、特殊程序或外交措施(3.50)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管理着近30个针对特定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制裁项目或旨在打击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组织、网络相关犯罪、毒品贩运、人权侵犯、腐败、未加工钻石交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一般措施。

17.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OFAC)实施的制裁主要针对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网络犯罪、走私毒品、侵犯人权、腐败、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但目前美国对伊朗、俄罗斯等国还实施了能源、船舶、汽车等行业的制裁,请美方介绍实施行业制裁的项目及其正当性。

答复: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执行全面但有针对性的经济制裁项目,以推动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目标。这些制裁项目执行的是多种来源的合法权力,如成文法或美国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等赋予的权力。这些权力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制定的、经《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V章)和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官方网站(https://www.treasury.gov/ofac)发布的法规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对俄罗斯实施的针对性制裁是2014年因俄罗斯在乌克兰东部地区实施破坏活动并吞并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而首次实施的。在俄罗斯履行《明斯克协议》相关承诺并从克里米亚撤出之前,这些制裁将持续生效。针对俄罗斯的能源制裁包括对个人和实体实施的针对性拦截制裁及针对俄罗斯能源部门的行业制裁。关于乌克兰/俄罗斯相关制裁项目的详情,请参见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网站: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 center/sanctions/Programs/Pages/ukraine.aspx。此外,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还执行着针对伊朗能源、海运、造船和汽车行业某些活动的制裁。这些行业制裁是针对伊朗当局的恶意行为包括支持恐怖主义、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侵犯人权等行为实施的一个全面制裁项目的组成部分。关于对伊朗包括其具体行业实施的制裁详情,请参见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的常见问题答复: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faqs/Sanctions/Pages/faq_iran.aspx

问题18-21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3.55)

据称,美国引入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的修正案,以修改可在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中用作不利推定的某些信息的选择和验证有关的规定。

18.中方注意到美方新的修订增加了使用"不利推定"规则确定倾销和补贴幅度的程序性规定,请美方进一步澄清关于"不利推定"的实质标准是什么?

答复:如G/ADP/N/1/USA/Suppl.20-G/SCM/N/1/USA/1/Suppl.20(2015年7月16日)这一文件通报的那样,美国对其反倾销/反补贴程序相关法律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关于不利推定的具体案例,请参考下列网址提供的具体诉讼文件:https://access.trade.gov/login.aspx

19.在被调查企业或成员政府已尽最大努力提供配合的情况下,尽管提供的信息并不完美,调查机关是否能够对其适用"不利推定"?

答复:既有事实的运用是以特定诉讼的事实和情节为依据的。关于不利推定的具体案例,请参考下列网址提供的具体诉讼文件:https://access.trade.gov/login.aspx

20.在美对华反补贴调查中,中国政府一直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证明未使用"出口买方信贷",但美方始终不予承认,在几乎所有反补贴调查案件中通过适用"不利推定",在该项目上裁出10.54%的高额税率,请问美方的依据是什么?

答复:既有事实的运用是以特定诉讼的事实和情节为依据的。关于不利推定的具体案例,请参考下列网址提供的具体诉讼文件:https://access.trade.gov/login.aspx

21.2018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v.美国案件中(SlipOp.18-140),已经裁定美商务部在反补贴调查中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买方信贷项目适用"不利推定"是不合理的,因为中国政府已充分回答了商务部的问卷,反映了该项目并未使用,基础性信息并不缺失。商务部与此相反的裁决并无确凿证据支持。请问这是否意味着美方此前在该项目上适用"不利推定"的做法都是不合理的?美调查机关将如何约束对"不利推定"的滥用?

答复:关于贵州轮胎的诉讼目前仍然悬而未决,法院尚未就其作出终局性裁决。

问题22-24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3.55)

504节对《1930年关税法案》的第771(15)和773节进行了修订,变更了正常贸易过程的定义及反倾销诉讼中关于特殊市场情形的处理相关规定。

22.请明确对"特殊市场情形"条款做了哪些修改。

答复:如G/ADP/N/1/USA/Suppl.20-G/SCM/N/1/USA/1/Suppl.20(2015年7月16日)这一文件通报的那样,美国对其反倾销/反补贴程序相关法律的某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关于特殊市场情形的裁决是逐案作出的,且以特定诉讼的事实和情节为依据。关于这类裁决的具体案例可参见:https://access.trade.gov/login.aspx

23.在2016年美国对韩国油井管(OCTG)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通过认定"特殊市场情形",替代了原材料之一热轧钢的成本价格,请问美方认为其做法有何世贸规则和国内法律依据?

答复:本问题涉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相关事项。

24.美国商务部在韩国油井管反倾销案中的替代成本的做法是否是美国第一次采用?这种做法是否体现了美国关于"特殊市场情形"的修订内容?在将来的反倾销调查中,是否为继续采用这种做法?

答复:本问题涉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相关事项。

问题25-27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3.57)

《执行与保障法案》第421节要求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局长在收到相关方合理提出的指控或另一联邦机构作出的、合理表明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范围内的商品已通过逃税方式进入美国境内的提示后15个业务日内启动调查。

25.美国海关针对逃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商品发起调查的方式有几种?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发起?2016年《执行与保障法案》生效以来,美国海关发起的10起反逃税调查都是以何种方式发起的?

答复:《执行与保障法案》相关调查旨在确定美国进口商是否逃避了反倾销/发补贴关税的支付义务。如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认定某一商品受反倾销/反补贴令的约束且相关关税本应支付,则其将采取关税保护措施,以确保美国进口商支付其应付关税。

关于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根据《执行与保障法案》开展的所有反逃税调查的详情可参考https://www.cbp.gov/trade/trade-enforcement/tftea/enforce-and-protect-act-eapa

26.美国海关可根据其他联邦机构的提示发起调查,其他联邦机构一般指哪些部门?

答复:如《美国法典》第19卷1517(b)(3)节所示,提示可由"其他任何联邦机构包括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等"作出。

27.所谓"合理表明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范围内的商品通过逃税的方式进入美国境",合理的标准是什么?美国法律对于发起反逃税调查的立案标准有无明确规定?

答复:发起反逃税调查的决定是以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掌握的证据为依据逐案作出的。关于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根据《执行与保障法案》开展的所有反逃税调查的详情可参考https://www.cbp.gov/trade/trade-enforcement/tftea/enforce-and-protect-act-eapa

问题28-30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行政程序(3.66)

这包括某一申诉系由利害关系方提出且有行业支持的认定。为此,申诉必须满足两个标准:(a)支持申诉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必须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值的至少25%;及(b)支持申诉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必须占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诉的那部分行业所生产的国内同类产品产值的50%以上。

28.工人或工人组织(如工会)是否与生产商具有同等的申请人资格?

答复:是的。在认定行业支持时,工人可视为国内行业的一部分。

29.在进行申请人资格和代表性评估时,是对工人、生产商代表性进行累积评估,还是分别独立评估?是以生产商的代表性评估是否满足申请人资格,还是以工人的代表性为依据进行评估,或者以二者的累积进行评估?

答复:是否有足够的行业支持这一问题的认定是以申诉的事实和情节为依据、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和国际义务逐案作出的。这类认定的具体案例可参见https://access.trade.gov/login.aspx

30.在生产商保持沉默、不明确表态支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生产商的代表性?生产商表示反对、支持率不足上述标准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依据工人或工人组织(如工会)的申请立案调查?

答复:是否有足够的行业支持这一问题的认定是以申诉的事实和情节为依据、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和国际义务逐案作出的。这类认定的具体案例可参见https://access.trade.gov/login.aspx

问题31-33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可根据申诉人的请求发起,也可由美国商务部自行发起--尽管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当前审议期间确实曾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例:2017年11月2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来自中国的常用铝合金产品启动自主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1980年至2017年间,美国商务部曾发起过三起这样的调查,其中最近的一次是在1991年。

31.美国商务部在进行自主立案时,是否进行相关信息和证据收集?如何进行?

答复:是的。在决定自行发起调查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会收集和评估美国法律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必要信息收集的具体方式取决于每一个别案例的事实和情节。

32.美国商务部在自主立案时,是否对立案依据的相关信息和证据进行披露?

答复:关于所有具体申诉和调查启动情况的公开信息--包括美国商务部自行启动调查的信息--可参见https://access.trade.gov/login.aspx

33.在相关行业生产商或行业组织并未提出反倾销、反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调查机关自主进行立案,如何确保立案所依据的信息和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答复:关于启动调查包括美国商务部自行调查的决定都是根据美国法律的要求作出的。

问题34-37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行政程序(3.67)

为认定倾销幅度,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将美国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而正常价值的计算是因具体情形的不同而不同的。比如,正常价值可能是以公司实际成本和比较市场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而比较市场既可能是被申诉人的母国,也可能是其它适当的第三国。在国际贸易管理局找不到适当比较市场的情况下,正常价值甚至可能是根据构建价值确定的,而构建价值则是根据成本以替代价格为依据形成的。

34.美国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计算正常价值时采用的是什么方法?具体的价格构建规则是什么?

答复:本问题涉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相关事项。

35.美国调查机关采取上述方法的世贸规则依据和法律基础是什么?

答复:本问题涉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相关事项。

36.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在2016年12月11日后,世贸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不得再采用第三国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美方做法涉嫌违反上述世贸义务,美方对此有何解释?

答复:本问题涉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相关事项。

37.在替代国选择上,有何标准?是否有针对中国的替代国名单?美方在一些案件中选用了明显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就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对此美方有何解释和依据?

答复:关于替代国选择的决定是根据管理记录中的事实和情节逐案作出的。关于具体诉讼作出的决定可参见https://access.trade.gov/login.aspx

问题38-39
反倾销措施(3.77)

在截至2018年7月17日仍然有效的333项反倾销措施中(不包括中止协议),215项已通过日落复审进行了更新。也就是说,这些措施已经实施了5年以上。2017年末仍然有效的反倾销措施的平均持续时间为11年左右。2017年末,61项反倾销措施和5项反补贴措施已经实施了20年以上,159项反倾销措施和14项反补贴措施已经实施了10年以上。实施期限最长的反倾销措施可追溯至1977年,是对意大利产的压敏塑料袋实施的,而针对日本产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实施的一项措施则可追溯至1978年。

38.截至2017年底,有多少个反补贴措施、多少个反倾销措施实施期超过30年?分别针对哪些成员、什么产品?

答复:特定反倾销/反补贴令持续时间方面的信息可参见https://usitc.gov/trade_remedy.htm这一网站的"研究工具"项。

39.美方日落复审的实体审查标准是什么?尤其是措施实施期一再延长的案件中所保护的国内产业损害情况是如何认定的?

答复:日落复审具体案例的裁决可参见https://usitc.gov/trade_remedy.htm(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https://access.trade.gov/login.aspx(美国商务部)。

问题40-41
《执行与保障法案》相关调查

在关于中国产氢氟烃混合物的反倾销税逃税令中,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的最终裁决是:等待美国商务部就范围作出裁决。

40.美国法律关于商务部的反规避调查和海关的反逃税调查的分工和衔接上有何规定?

答复:美国商务部实施的反规避程序与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进行的逃税调查是根据不同法律进行的独立法律程序,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41.如在美国海关收到反逃税调查申请前,美国商务部已经裁定该商品不在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范围,美国海关此后收到针对该商品的反逃税调查申请,此时,是否还会立案调查?并要求美国商务部重新裁决?抑或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立案?

答复:是否启动和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税逃税调查的决定是根据相关事实和情节作出的。根据《美国法典》第19篇第1517(b)(4)的规定,如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无法认定相关产品是否属于该法律规定的涉事商品,则其可将其提交美国商务部,由美国商务部作出其是否属于涉事商品的裁决。

问题42-46
保障措施调查(2016-2018),晶体硅光伏电池(3.93)

42.在2017年11月27日,USTR曾向USITC要求补充信息,以协助其作出裁决。

答复:对,如G/SG/N/8/USA/9/Suppl.2(2017年12月4日)这一通报所述。

43.在光伏201调查中,USTR曾向USITC要求补充信息,此处补充信息具体指哪些信息?

答复:如上述通报所示,"总统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供额外信息,以协助其就拟采取的适当、可行行动作出决定,从而协助国内产业积极适应进口竞争并提供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不是产生更大的成本。具体而言,总统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明确导致涉事产品被增加进口至美国、从而导致严重伤害的任何未预见进展"。

44.在201调查中,USTR和USITC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答复:在保障措施领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职责可参见G/SG/N/1/USA/1(1995年4月6日)这一文件。

45.美国内法律是否有关于"不可预见发展"的规定?如果有,具体法律名称是什么?实践中,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调查?具体负责调查的部门是如何进行分析的,需要对哪些要素进行分析?

答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根据《1974年贸易法案》第201-204节的规定开展保障措施调查的(19 U.S.C. § 2251 - 2254)。这些调查的权限和要求可参见上述规定。

46.美国在对光伏产品采取201措施之前,已经对此产品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请问调查机关如何处理重复救济的问题?

答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严重伤害认定作出过程中考虑的因素可参见https://usitc.gov/trade_remedy/publications/safeguard_pubs.htm

问题47
第232节调查--钢铁调查和铝产品调查(3.109和3.116)

根据《1962年贸易扩张法案》第232节的规定(19 U.S.C. 1862),美国对大多数WTO成员国的钢铁产品和某些铝产品征收了25%和10%的额外从价关税。

47.美方加征232关税的做法,致使其对进口钢铝产品征收的关税超过美方的关税减让承诺的约束税率水平,涉嫌违反GATT1994第2.1(a)和2.1(b)条的规定。美方对此有何解释和说明?美方违反减让承诺的做法有何世贸规则依据和法律基础?

答复:本问题涉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相关事项。请参考美方在货物贸易理事会2018年3月23日会议上提供的信息及美方在争端解决机构2018年10月29日和11月21日会议上所作的声明。

问题48-50

美方指出,美方就其施加于钢铁产品和某些铝产品的额外进口关税措施为某些WTO成员国如阿根廷、澳大利亚和巴西提供了豁免权。这是因为,美方在此之前方已就这些国家钢铁产品给其国家安全带来的潜在破坏达成了原则上令人满意的替代解决方式。

48.请逐一说明美方与被豁免钢铝232关税的各个世贸成员之间达成的"令人满意的替代方式"的具体内容。

答复:美国总统2018年4月30日发布的声明(9740号声明)和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声明(9758号和9759号声明)描述了美国与某些其它国家之间达成的令人满意的替代解决方式。鉴于这种替代解决方式,总统认定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不再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这些声明的文本可参见https://www.whitehouse.gov/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

49.请逐一说明替代方式是如何解决进口钢铝产品对美国国家安全存在损害威胁问题的。

答复:请参见2018年4月30日(9740号声明)和2018年5月31日(9758号和9759号声明)发布的总统声明。

50.美方对个别世贸成员豁免232关税的做法,涉嫌违反GATT1994第1.1条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美方对此有何解释和说明?美方认为该做法有何世贸规则依据和法律基础?

答复:本问题涉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相关事项。请参考美方在货物贸易理事会2018年3月23日会议上提供的信息及美方在争端解决机构2018年10月29日和11月21日会议上所作的声明。

问题51-53
301条款相关案件(3.131)

随后,在跨机构301条款委员会的协助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制作了一份报告,得出了中国政府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的法律、政策和实践都是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并因此给美国商业带来了负担或限制这一结论。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估算,中方政策每年至少使美国经济遭受了500亿美元的损失。

2000年,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裁决,认为"301条款"表面上违反DSU第23条,但在美国"明确、正式、再次无条件"地重申其《行政行动声明》中的承诺,即美国政府将以符合其世贸组织义务的方式实施"301条款",专家组才判定"301条款"不违反世贸规则。当前美国对中国采取"301措施",明显违反世贸规则及其承诺。

51.美方依据"301条款"对中国输美产品加征关税的措施明显违反世贸规则。请问美方有何调整方案?

答复:请中方参见美方对中方问题10的答复。

52.请美方说明中方政策每年对美国造成至少500亿美元损失的计算方法。

答复:请中方参见美方对中方问题10的答复。

53.美方每次依据"301"条款对中国输美产品加征关税的公告中,都认为此次关税措施是合理的。请问美方是否进行过评估?如有,请提供评估方法及依据。

答复:请中方参见美方对中方问题10的答复。

问题54
301条款相关案件:中国的技术转让机制

54.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外国企业转让它的技术给中国合作伙伴,美方在301报告中指责中方存在所谓的"强制技术转让",却没有提供任何具体案例。请问美方是否能提供具体案例?

答复:请中方参见美方对中方问题10的答复。

问题55-56

由于国家安全、外交政策考量、不扩散核材料及其它临时性目标等原因,美国对各种出口和再出口产品实施了出口限制,具体包括禁令、许可要求或额外管制等手段。

美国商务部于10月29日发布声明,将中国福建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列入出口管制的清单,声明中表示该措施是出于国家安全。声明中也说明,晋华公司生产的是民用芯片,晋华公司尚未完成投产,采取该措施是为了保护美国军用系统关键组件美国供应商的长期经济生存能力。

55.美方近期将中国福建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请问主要原因和依据是什么?在福建晋华案例中,美方是否将商业竞争关系作为主要考量因素?美方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美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维护美国企业利益,是否属于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

答复:实体清单将福建晋华置于出口许可要求之下。美方将福建晋华置于实体清单之上,是因为福建晋华可能卷入违背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活动,从而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重大风险。福建晋华目前正接近于完成其动态随机存储器集成电路大规模产能的建设。鉴于其可能源自美国的技术,福建晋华带来的额外产能威胁了美国军用系统关键组件美国供应商的长期经济生存能力。将福建晋华列入实体清单将限制其威胁美国军用系统关键组件供应链的能力。

56.请问美国认定晋华的生产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理由是什么?是不是只要外国企业生产了美国供应商可能向军方提供的产品,都有可能会威胁美国国家安全?

答复:福建晋华目前正接近于完成其动态随机存储器集成电路大规模产能的建设。鉴于其可能源自美国的技术,福建晋华带来的额外产能威胁了美国军用系统关键组件美国供应商的长期经济生存能力。将福建晋华列入实体清单将限制其威胁美国军用系统关键组件供应链的能力。

问题57-58
出口禁令、限制和许可(3.142)

目前,《出口管制改革法案》是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下发布的行政命令实施出口管制的主要法规依据。

57.请介绍ECRA与原有立法相比的主要改革内容。包括管制的出口模式、出口物项(items)的范围(例如商业控制清单上的种类(CCL)、产品类别等)、管制要求等。

答复:《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Pub.L.No.115-232,tit.17,subtitleB,132Stat.2208(2018))是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对军民两用和较不敏感军用物品实施管制的主要法规依据。另外,《出口管理条例》仍然有效。《出口管制改革法案》批准了一个旨在识别和管制新兴和基础性技术的跨机构程序,提高了民事处罚力度,强化了执法机构并规定了出口许可及其它信息的保密要求。在新兴和基础性技术方面,《出口管制改革法案》要求美国商务部、国务院、国防部和能源部及其它相关部门主导一个定期、持续的跨机构程序,以识别目前不受多边出口管制约束但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那些新兴和基础性技术,并评估是否应实施更加严格的管制。该法案还要求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利用其新兴技术专业咨询委员会识别未来5-10年内可能出现的新兴和基础性技术。

《出口管制改革法案》还赋予了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的出口执法人员以更大的执法权力,包括开展便衣和海外行动的权力和利用电子监视手段的权力。此外,《出口管制改革法案》还涉及其他重要事项,如授予国务卿任命行政法官听取行政执行案件的权力。

58.根据《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涉及敏感商品和技术的出口需要预先获得商务部的批准,该法通过后,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出台了一份历来最严格的技术出口管制方案,方案拟管制14项涉及国家安全和前沿科技的技术出口,涉及人工智能、芯片、量子计算、机器人、面印和声纹技术等。请问,美国是否将持续运用这一法案来限制中国企业在美国"敏感技术"上的投资?这一法案是否会阻碍世界范围内的技术发展进程?

答复:如上所述,《出口管制改革法案》要求实施一个定期、持续的跨机构程序,以识别目前不受多边出口管制约束但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那些新兴和基础性技术,并评估是否应实施更加严格的管制。2018年11月19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通过联邦公报发布了一份《关于规则制定建议的提前通知》,就对美国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新兴技术的识别标准向公众征求意见。详情请参见联邦公报"83Fed.Reg.58201"(2018年11月19日)。

在上述通知中,美国商务部提出了一些有代表性的一般技术类型,并就其是否属于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新兴技术向公众征求意见。这份通知并没有对这些技术实施更多管制。但是,关于这份通知的公众意见将有助于为旨在识别和描述新兴技术的跨机构程序提供指导。公众评论期限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这个程序的结果将是就特定新兴技术的识别制定一些建议性质的规则。

问题59-60
激励措施(3.165,3.166)

2018年5月23日,联邦国内资助目录(CFDA)被迁移到网站https://beta.SAM.gov,其搜索引擎现在被称为"资助清单"。根据"选择美国"投资峰会(SelectUSA)维护的数据库,大约有108个联邦项目和激励措施专门用于促进小企业,为现有或潜在的出口商提供支持,并协助企业遵守法规。

由社区和经济研究委员会(C2ER)开发的数据库,其网址为:http://selectusa.stateincentives.org/?referrer=selectusa,提供了关于在全国50个州授权实施的1,790个项目的信息。此类支持以税收抵免、税收豁免、补助、贷款或参与贷款或其他资助形式提供。

59.美国历次向世贸组织提交的补贴通报中的补贴项目,包括税收优惠项目是否与上述https://beta.SAM.govhttp://selectusa.stateincentives.org/?referrer=selectusa两个网站中的项目一致?如果不一致,原因是什么?

答复:这两个网站的预期用途与美国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反补贴协定)向世贸组织提交的补贴通报不同。这两个网站的收录标准没有考虑到反补贴协定第1条规定的"财政资助"和"优惠"的定义要素,或反补贴协定第2条所界定的"专项性"概念。

60.除上述两个网站外,是否还有其他的渠道可以了解美国的补贴项目?若有,请具体提供。

答复:在美国,透明度对于法律体系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而且可以通过很多渠道来了解激励措施项目。举例来说,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的所有法律法规都对外公布,并且公众可以随时无障碍查阅。

问题61
标准及其它技术要求(3.171)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是一家私营非营利组织,负责协调和管理自愿一致性标准(VCS)体系。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唯一美国成员机构,并且(通过美国国家委员会(U.S.NationalCommittee))也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唯一美国成员机构。

61.请介绍ANSI的组成、运作方式和标准制定流程以及政府与ANSI之间的关系?外国企业是否能参与ANSI以及有何资质要求?

答复:如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章程中所定义的,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会员可以划分为以下六个类别:企业、教育机构、政府机构、个人、国际机构、组织。虽然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会员包括政府机构,但政府仅仅是美国标准体系的参与者,但没有控制权。外国企业可以参与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会员资格申请人必须填写申请表并缴纳会费。申请人可以通过执行委员会的投票,以特定类别的成员资格获得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的认可。执行委员会可能会根据以往与此类个人或实体的接触,评估潜在会员履行会员义务的能力。

为明确起见,美国国家标准学会本身不制订标准。对于美国国家标准学会用于评估组织认证的标准,请参阅文档《美国国家标准学会基本要求:美国国家标准的正当程序要求》,可在以下网址获取:http://www.ansi.org/essentialrequirements

问题62
标准及其它技术要求(3.174)

联邦法律明确禁止任何政府机构参与任何会对美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与标准相关的活动。在执行与标准相关的活动方面,联邦机构有义务确保进口商品不低于同类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62.美国对中国输美高科技产品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如手机、电信设备、高铁装备等,这些制度如何规定、如何实施,审查的依据和标准不透明,建议增加透明度及各方评议环节,对已实施并作出的决定进行说明,如禁止华为手机在美销售等。

答复:2018年8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防授权法案》。2018年8月13日,该法案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禁止美国政府采购华为科技公司或中兴通讯公司(或此类实体的任何子公司或附属公司)生产的电信设备。它还禁止美国政府采购海能达通信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公司或浙江大华技术股份公司生产的影像监控和电信设备。在通过这项法案之前,美国国会公布了法案草案,举行了多次公开听证会,公开审议了多项拟议修正案,并进行了数小时的公开辩论。

问题63
美国与众多外国合作伙伴签订了互认协议(MRA)。在电信设备领域,美国已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台北、欧洲(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中国香港、以色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越南签订了互认协议。

63.请介绍在电信设备方面执行互认协议的主要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障碍或问题。

答复:在每项基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电信设备合格评定互认安排》(APECTELMARA)的协议中,参与国同意接受另一国的合格评定机构(CAB)基于使用一套国际公认程序所执行的测试结果和/或产品认证。互认协议的范围涵盖了受电信法规约束的设备,包括有线和无线、网络终端附件、地面和卫星设备。对于此类设备,《电信设备合格评定互认安排》涵盖了诸如电磁兼容性(EMC)、无线电和电话终端设备等要求。互认协议不会试图协调监管标准或技术标准。

其价值在于,电信设备制造商可以通过其本国的合格评定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测试和认证。这将有助于加速将新电信产品投放市场,并节约成本。关于美国执行互认协议的更多细节,请登录:http://transition.fcc.gov/oet/ea/mra/implementation.html

问题64
竞争政策-政策的发展(3.207)

一种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新方法已经提出,即所谓的"麦迪孙分析法"。这种方法旨在确保:(i)专利持有人有足够的动机去创新和创造新技术;(ii)被许可人获得适当的激励措施去实施标准。此外,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将采用循证方法,将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开发技术的创新者,以及在创新领域使用技术标准的实施者。

64.请详细介绍"麦迪孙分析法"的具体分析框架,与之前美国竞争执法机构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分析方法有何异同?

答复:助理司法部长马坎o德尔拉希姆(MakanDelrahim)发表过一次演讲,详细介绍了与反垄断和知识产权法有关的"麦迪孙分析法"。该演讲内容可登录美国司法部网站获取:https://www.justice.gov/opa/speech/assistant-attorney-general-makan-delrahim-delivers-keynote-address-university

问题65

016年10月,首次发布了《人力资源专员反托拉斯指南》。该指南旨在敦促人力资源专员以及其他参与招聘和/或薪酬决策的人士了解可能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例如:在签订"互不挖角"(no-poaching)协议方面。该指南还讨论了反托拉斯法如何适用于关于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实体与竞争企业共享敏感信息(如薪酬信息)的公司决策。

65.请详细介绍美方制定与颁布《人力资源专员反托拉斯指南》的背景和原因,这对企业反垄断合规提出了何种新要求?

答复:基于以往的竞争执法活动案例,发布了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人力资源专员反托拉斯指南》,旨在教育人力资源和其他商业专业人士了解《反托拉斯法》会如何适用于雇佣和赔偿决策。此外,该指南还发布了一项通报,即美国司法部计划针对雇主之间单独合法交易或合作中不合理的赤裸裸的"互不挖角"或工资定价操纵(wage-fixing)协议展开刑事调查。由此企业需要去权衡如何去遵守法律。更多信息载于美国司法部网站,请登录:https://www.justice.gov/atr/file/903511/download

问题66
审议期内的另一项重大发展是反垄断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2017年《知识产权授权指南》。

66.请介绍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授权指南》的主要内容。与之前的版本相比,新做出的修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修改的原因是什么?这对企业反垄断合规提出了何种新要求?

答复:有关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授权指南》的简要概述和其修订原因披露在宣布将对该指南进行修订的新闻稿中。请参见:https://www.justice.gov/opa/pr/doj-and-ftc-seek-views-proposed-update-antitrust-guidelines-licensing-intellectual-property

与上述部门以往发布的知识产权指南一样,最新的知识产权指南基于这样一个主张,即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具有促进创新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的共同目的。修订的目的是使知识产权指南现代化,以体现判例法、政策和法律发展,而不变更上述部门的执法方法,即针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活动采用标准的效果导向(effects-based)反垄断分析法。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指南也体现了上述部门长期以来的观点,即"反垄断法一般不会就企业单方拒绝协助其竞争对手而要求企业承担责任,部分原因是这样做可能会削弱对投资和创新的激励。"

该知识产权指南通过帮助企业和公众了解在哪些情况下上述部门可能会质疑许可活动违反反垄断法来促进合规性和透明度。由此企业需要去权衡如何去遵守这些法律。更多信息可登录美国司法部网站获取:https://www.justice.gov/opa/pr/doj-and-ftc-issue-updated-antitrust-guidelines-licensing-intellectual-property

问题67
竞争政策-立法和制度框架的发展(3.215)

在审议期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修订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2017年1月26日,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通报,以体现2000年生效的《克莱顿法》第7A节修正所要求的申报标准调整。交易额标准从7,820万美元上调至8,080万美元,自2017年2月27日起生效。

67.请介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修订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原因、内容和方法。

答复:《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15U.S.C.§§18A(a)(2)&19(a)(5))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根据国民生产总值的变化每年修订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问题68-69
知识产权-执法(3.323)

假冒商品和盗版软件方面的知识产权盗窃,以及商业秘密(包括基于互联网的商业秘密)盗窃对美国经济造成的损失范围预测在2,250亿美元至6,000亿美元之间。商业秘密盗窃仅对美国企业造成的损失范围预测在1800亿美元(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至5400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之间。

68.请美方说明知识产权盗窃对美国经济造成的损失范围、商业秘密盗窃对美国经济造成的损失范围的具体测算方法。

答复:请参见报告:《美国知识产权盗窃问题:重新评估挑战和美国政策》。2017年,美国知识产权盗窃问题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委员会报告的最新内容,请访问:http://ipcommission.org/report/IP_Commission_Report_Update_2017.pdf

69.估算的损失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间为什么相差几千亿美元?

答复:请参见报告:《美国知识产权盗窃问题:重新评估挑战和美国政策》。2017年,美国知识产权盗窃问题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委员会报告的最新内容,请访问:http://ipcommission.org/report/IP_Commission_Report_Update_2017.pdf

问题70-73
农业-主要支持项目-一般法律框架(4.6)

2014年2月7日签署生效的2014年《农业法案》(PL113-79)中大多数项目的授权将于2018年9月30日期满。2014年《农业法案》向农业支持制度引入了多项变化。自1996年以来实行的面向农作物生产者的直接支付制度已经废止。基于历史性基期的反周期补贴被取代,种植者可以在两个与历史性基期挂钩的项目中二选一,一个是基于价格的反周期收入支持项目,即"价格损失保障"(PLC),另一个是基于收入的反周期收入支持项目,即"农业风险保障"(ARC)。

70.2014年《农业法案》已于2018年9月30日期满,新的法案具体颁布时间是否确定?将有哪些主要内容调整?

答复:目前的农业项目依据2014年《农业法案》获得授权,一直持续到2018年作物年度。我们提醒各位成员,贸易政策审议是回顾性审议。我们期待随时向成员通报未来农业法案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

71.请提供2014年《农业法案》实施以来,两种补贴项目(PLC和ARC)的覆盖范围,用户情况,及具体发放情况。

答复:"价格损失保障"(ARC)和"农业风险保障"(PLC)项目提供基于涵盖农产品的历史基期耕作面积和产量的补贴。基期耕作面积的所有者不种植历史农产品或任何农产品也可以获得补贴资格。涵盖农产品包括小麦、饲用谷物(玉米、大麦、高粱、燕麦)、大米(长粒、中粒和短粒,以及粳稻)、油籽(大豆、花生、油菜、海甘蓝、亚麻籽、芥菜、油菜籽、红花、芝麻籽、向日葵)和豆类(大小鹰嘴豆、豌豆、小扁豆)以及2018年开始的籽棉。

项目参与者作出一次性选择,向自2014年作物年度以来实施的"价格损失保障"项目和"农业风险保障"项目登记他们的基期耕作面积。总体而言,23%的基期耕作面积参加"价格损失保障"项目,77%参加"农业风险保障"项目,花生和大米一般参加"价格损失保障"项目,玉米、大豆和小扁豆一般参加"农业风险保障"项目,小麦、小粒谷物和油籽(除大豆和花生外)一般在两个项目之间平均分配。关于"价格损失保障"和"农业风险保障"项目选择的详细信息,请访问:https://www.fsa.usda.gov/programs-and-services/arcplc_program/index

价格损失保障"补贴是在某种涵盖农产品的全国平均市场价格低于法定参考价格时启动的。"农业风险保障"项目参与者可以选择"郡农业风险保障"(ARC-CO)或"个人农业风险保障"(ARC-IC)(只有约1%的"农业风险保障"参与者选择"个人农业风险保障")。"农业风险保障"补贴是在某种涵盖农产品根据过去5年的价格和产量平均值的平均收入低于郡或个别保障收入基准时启动的。有关"价格损失保障"和"农业风险保障"补贴计算的详细说明,请访问:https://www.fsa.usda.gov/Assets/USDA-FSA-Public/usdafiles/FactSheets/2017/arcplc_enrollment_aug2017.pdf.

如果启动补贴,则在项目年度结束后下一年的10月份开始支付。例如,2017年项目年度(2017/2018年作物)的付款于2018年10月开始支付。

72.根据当前国际农业贸易形式,是否会对PLC和ARC两种补贴项目进行调整?

答复:目前的农业项目依据2014年《农业法案》获得授权,一直持续到2018年作物年度。我们提醒各位成员,贸易政策审议是回顾性审议。我们期待随时向成员通报未来《农业法案》可能发生的任何变化。

73.请解释为什么将基于基期面积的PLC和ARC归入非特定,而基期面积通常与当前种植面积基本一致。在巴西-美国高地棉案件中,专家组曾对基于基期面积支付的反周期补贴做过定性,认为此类补贴仍然事实上提供给了当前种植用户。据此,美方应将归入非特定的PLC和ARC归入特定黄箱。

答复:"郡农业风险保障"(ARC-CO)和"价格损失保障"(PLC)补贴是根据历史基期耕作面积给付的,并不要求基期耕作面积的所有者种植补贴对应的历史农产品或任何其他农产品。因此,"郡农业风险保障"和"价格损失保障"补贴并非特定于某种农产品。"个人农业风险保障"(ARC-IC)补贴也不是特定于任何一种农产品,因为它们基于农场所有涵盖商品的总收入。

问题74
农业-主要支持项目-一般法律框架(4.7)

根据预期和实际支出,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粮食援助的补充营养援助计划(SNAP)在2014年《农业法案》下各项目中占主要地位。补充营养援助计划资金占预计支出的80%左右。

74.请详细解释SNAP的采购方式、相关参与部门和机构。

答复:美国农业部食品与营养服务局负责实施补充营养援助计划(SNAP)。补充营养援助计划不涉及收购粮食库存。以电子借记卡形式分发的补充营养援助计划福利仅限于购买在家中使用的食品,以及用于生产在家中使用的食品的种子和植物。参与者可以在超市、杂货店和农贸市场等地享受补充营养援助计划福利。

问题75
农业-主要支持项目-一般法律框架(4.9)

2018年7月,农业部宣布计划提供短期援助计划,帮助农产品生产者应对报复性关税造成的市场混乱问题。

75.请问这项补贴措施是否符合WTO相关补贴规则?作为世界最大的大豆、玉米、牛肉等农产品的生产者,美国该项补贴将对相关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构成什么影响?是否属于不公平贸易行为及非市场政策?

答复:这些计划符合美国向世贸组织作出的国内支持承诺。这些计划旨在为美国农产品生产者提供有限的短期援助。

问题76
农业-主要特征:表4.2选定商品的美国和全球生产与贸易,2010-2019年

报告表4.2显示美国是全球玉米、小麦、棉花、大豆、牛肉、禽肉的主要生产国,且这些产品出口在世界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参照2014年《农业法案》(第4.1.2节Majorsupportprogrammes),这些产品均长期享受美国国内支持政策的支持和保护,2014年农业法案执行期内农业支持预算总额高达4890亿美元,根据凯恩斯集团(CairnsGroup)的测算(JOB/AG/69,表7)美国人均支持水平已经超过5000美元/年),2018年7月美国农业部又宣布增加120亿美元补贴(第4.9段),这些支持政策的影响将随美国农产品大量出口而传导至世界市场,进而对全球市场与价格造成影响。

在2016年WTO美国政策审议时,美方对此(对第124个问题的回答)的解释是"美国努力确保其政策没有或只有微小的贸易扭曲影响",但根据表4.3测算,实际上从2014到2017年,美国出口的大豆、小麦、玉米、豆粕、猪肉、牛肉平均出口价格均持续明显下降,其中棉花价格下降12%、黄豆和玉米下降近20%、小麦下降超过26%,这些产品是以持续下降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76.请解释美国政府如何努力确保其政策没有或只有微小的贸易扭曲影响?

答复:澄清一下,问题中提到的4,890亿美元是《农业法案》涵盖的所有项目的预算,包括补充营养援助计划(SNAP)计划,该计划占农业法案支出的80%。农业法案中"商品和农作物保险"所涵盖的美国项目的支出仅占农业法案支出的15%左右。

自1996年《农业法案》开始,美国的农业政策措施已经尽量与生产决策脱钩,减少对市场的扭曲。2016/2017年度美国国内支持最新通报指出,"绿箱"措施(根据定义,不会产生或仅有微小的扭曲影响,不包括国内粮食援助(例如:SNAP)支出)的支出已从1996年的1398万美元增加到1720万美元。此外,应该指出的是,商品价格下跌是多种复杂因素导致的,包括主要出口商品的全球产量增加。

问题77
农业-主要特征:表4.3选定产品的出口和进口情况,2012-2018年

77.该表中2012-2015年出口与进口统计数据与2016年美国审议报告第110-111页表4.3的2012-2015年时间重合,产品种类相同,但统计数据几乎全部做了调整。请说明调整统计数据的原因、目的和依据。

答复:世贸组织秘书处协调了该报告的数据汇编。

问题78-79

虽然有些项目具有永久授权(例如:农业保险),但其他项目仅在农业法案的有效期内获得授权,并且除非在后续的农业法案中继续获得授权,否则其授权将失效。

78.请介绍一下永久授权的含义?除农业保险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永久授权的补贴项目?

答复:永久授权是指特定项目的维持不需要通过《农业法案》或其他立法重新获得授权,尽管它可能仍需要拨款来维持运作。除联邦农作物保险项目外,还有许多灾害援助项目被永久授权,包括:非保险作物灾害救助项目(NAP)、牲畜补偿项目(LIP)、牲畜饲料灾害救济项目(LFP)、牲畜、蜜蜂和饲养鱼的紧急救助项目(ELAP)、果树救助项目(TAP)和紧急灾害贷款项目(EM)。

79.什么法律对农业保险等永久授权项目进行授权?

答复:联邦农作物保险项目依据1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7U.S.C.§1501etseq.)授权。非保险作物灾害救助项目依据1996年《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7U.S.C.7333)授权,牲畜和果树灾害项目依据2014年《农业法案》授权。紧急灾害贷款项目依据《综合农场及农村发展法》(P.L.87-128)第三篇授权。

问题80
农业-主要支持项目-一般法律框架(4.9)

2018年7月,农业部宣布计划提供短期援助计划,帮助农产品生产者应对报复性关税造成的市场混乱问题。

80.请问这一计划是置于贸易调整援助计划(TAA)项下吗?具体涉及的农产品包括哪些?援助计划将如何实施?是否涉嫌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答复:市场促进计划(MFP)下的补助将帮助农产品生产者承担与报复性关税相关的费用,这符合世贸组织义务。市场促进计划的补助将涵盖2018年九种受影响的商品--大豆、高粱、小麦、玉米、棉花、猪肉、牛奶、甜樱桃和杏仁。贸易调整援助计划是一项单独的计划。

问题81-82
农业保险(4.20)

目前提供的农业保险产品类型包括基于收入或收益的保障计划以及农场整体收入保障计划。大约覆盖130种农作物,包括特种作物(水果、蔬菜、苗圃作物和坚果),尽管玉米、大豆、小麦和棉花四种主要农作物占承保面积(75%)和支付理赔(80%)的主要部分。

81.农业保险项目具体由哪个政府部门进行监管。

答复: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负责实施美国农作物保险项目。

82.在审议期内,4种主要农作物玉米、大豆、小麦、棉花每年分别获得农业保险支持资金是多少美元。

答复:有关农业保险支持的相关数据可以在美国向世贸组织提交的国内支持通报中找到。

问题83-89
农业-出口(4.45)

美国农业部对外农业服务局(FAS)代表商品信贷公司(CCC)管理出口信贷担保计划(GSM-102)。

83.什么法律、法规对农产品出口信贷担保作出了相关规定。请提供规定内容。

答复:该计划依据经修正的1978年《农业贸易法》(7U.S.C.5622和7U.S.C.5641)授权。


84.GSM-102计划具体由哪个部门执行,涉及哪些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在计划中的具体职能是哪些。

答复:美国农业部对外农业服务局(FAS)负责管理出口信贷担保计划(GSM-102)。有关该计划的更多信息,可访问以下网址:https://www.fas.usda.gov/programs/export-credit-guarantee-program-gsm-102

对该计划的介绍,包括对政府职能的说明,可访问以下网址:https://www.fas.usda.gov/programs/export-credit-gurantee-program-gsm-102/about-export-credit-guarantee-program-gsm-102


85.GSM-102计划的保险费率如何确定的,考虑哪些因素,采取哪些公式。

答复:保险费率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7篇第1493.110(a)节确定。保险费率取决于商品信贷公司(CCC)当前担保的国家风险,包括特定国家的宏观经济变量;外国债务人(银行)的风险;还款到期日(期限);以及担保下的还款频率。

86.在审议期内,每年GSM-102计划的政府预算是多少。

答复:出口信贷担保计划(GSM-102)是自筹资金。

87.针对每个国家和每个产品品种的保险费率是否能够弥补发放机构的营业成本,在哪里披露相关信息或数据。

答复:费率信息在以下网站公布:https://apps.fas.usda.gov/gsm_web_fee_calc/calc.html

88.美国农产品出口信贷担保项目包含短期出口信贷担保项目(GSM-102)、中期出口信贷担保项目(GSM-103)、供应商信贷担保项目(SCGP)以及设备融资担保项目(FGP)四个子项目,受"巴西诉美国陆地棉补贴案"影响,美国已撤销GSM-103和SCGP项目,而FGP项目在实践中较少使用。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目前只有短期出口信贷担保项目(GSM-102)和设备融资担保项目(FGP)正在运作中。

89.根据《2014年农业法》,GSM-102仍得以保留至2018年,成为美国最为重要的农产品出口支持措施。根据"巴西陆地棉案",GSM-102被专家组及上诉机构均认定为构成出口补贴,请美国就该补贴项目在WTO项下合规性做出解释说明。2018年后美国是否还继续保留该补贴项目?

答复:美国根据其世贸组织义务和关于出口竞争的2015年12月19日部长决议来管理短期出口信贷担保项目(GSM-102)。GSM-102项目依据1978年《农业贸易法》永久授权,无需获得重新授权。

问题90-92
农业-出口(4.46)

四种出口促进计划依据2014年《农业法案》重新授权,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开发计划(MAP)。市场开发计划为农业贸易协会、合作社、国家区域贸易团体和小企业的海外营销和推广活动提供共同资助。当计划资金用于一般营销和推广时,参与者必须至少分摊10%的资金,而品牌产品的推广则需要50/50的费用分摊。申请人申请获得由对外农业服务局(FAS)管理的出口促进和市场开发资助,需要通过单一门户网站--"联合出口战略"(UES)申请参与各项计划。

90.请介绍此处提及的4种出口促进项目的具体内容?在审议期内,每年各个项目的政府预算是多少。

答复:市场开发计划(MAP)由商品信贷公司(CCC)资助,以帮助开发、扩大和保持美国农作物和产品的国外市场。该计划依据1978年《农业贸易法》第203节授权,由美国农业部对外农业服务局(FAS)负责管理。该计划构成了非营利性美国农业贸易协会、非营利性美国农业合作社、非营利性国家-地区贸易团体、美国小型企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且商品信贷公司分担美国农产品海外营销和推广活动的成本。通过该计划获得支持的典型活动包括:贸易展览、市场研究、消费者推广、技术援助、贸易服务以及教育海外客户的研讨会。2014年《农业法案》规定,市场开发计划的年度预算为2亿美元。

海外市场开发合作计划(FMD)由商品信贷公司(CCC)资助,旨在开发、扩大和保持美国农产品的长期出口市场。该计划最初是依据第480号公法获得授权,后来依据1978年《农业贸易法》第七章重新授权,由美国农业部对外农业服务局负责管理。该计划构建了美国农业部与美国农业生产商和加工商之间的成本分摊贸易促进伙伴关系,这些生产商和加工商由非营利性商品或贸易协会(称之为"合作社")代表。通过这种伙伴关系,美国农业部和合作社汇集了他们的技术和财政资源,来开展海外市场开发。2014年《农业法案》规定,海外市场开发合作计划的年度预算为3450万美元。

新兴市场计划(EMP)为技术援助活动提供资金,旨在开发、保持或扩大美国农产品在新兴市场国家的出口市场。该计划对新兴市场的粮食和农村商业系统需求进行评估,并且为这些评估推荐的项目提供资助。该计划依据经修订的1990年《食品、农业、环境保护和交易法》授权。2014年《农业法案》规定,新兴市场计划的年度预算为1000万美元。

特种作物技术援助(TASC)计划通过技术支持,帮助农业出口商组织应对出口贸易中阻止或威胁美国特殊农作物出口的卫生、动植物检验检疫和有关技术贸易壁垒。该计划依据经修订的2008年《食品、自然保护和能源法案》》授权。2014年《农业法案》规定,特种作物技术援助计划的年度预算为900万美元。

91.请对此处提及的"联合出口战略"(UES)进行解释。

答复:"联合出口战略"(UES)系统是感兴趣的申请人用于申请和管理他们参与美国农业部对外农业服务局市场开发计划的集中门户。申请人通过"联合出口战略"系统申请参与对外农业服务局市场开发计划。通过"联合出口战略"系统申请后,申请人提供营销计划,概述拟议的国外市场开发活动,并根据每项对外农业服务局市场开发计划提出要求。

92.请提供2014年农业法案中关于该内容的部分。每个方案的批准考虑哪些因素,各项目是否与出口实际相关,或者出口实绩是否是批准申请的重要考虑因素。

答复:申请审核标准详见每项计划的资助可用性通报和计划规定。请参见《联邦法规汇编》第7篇第1489节(7CFR1489):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8/08/30/2018-18870/agricultural-trade-promotion-program

问题93-94
农业-支持水平(4.53)

美国通报的产品和非产品特定支持金额(包括微量支持)总计为2014年销售年度136亿美元,2015年销售年度172亿美元。剔除微量支持后,当前的2014年和2015年AmberBoxsupport总额均为38亿美元。

93.请介绍此处的AmberBoxsupport具体包括哪些补贴项目。

答复:有关这些措施的信息可以在美国的国内支持通报中找到。此外,美国根据世贸组织农业委员会的调查请求提供了有关这些措施的补充资料。

94.请以2015年为例,解释秘书处报告第60页的Chart2AmberBoxsupport中如何确定对具体农产品的补贴金额,如玉米、大豆、糖、棉花和奶制品等。

答复:美国国内支持通报中提供了关于向这些商品提供支持的信息和计算细节。

问题95-96
能源业-概述(4.57)

美国联邦政府从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联邦租赁销售中获得许可费、租金和其他收入。

95.请介绍美国政府拥有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所有权情况。

答复:根据《外大陆架土地法》(OCSLA)的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内政部负责管理联邦陆地地下矿藏和大陆架海面下沉陆地中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更多信息请登录:

96.美国相关法律是否存在具体规定。

答复:是的,这些资源的管理和租赁依据相关立法下颁布的法规,例如,《矿产土地租赁法》(30U.S.C.181etseq.)和《外大陆架土地法》(43U.S.C.1331etseq)。更多信息可以通过问题95答复中提供的网址获取。

问题97-98
能源业-原油(4.60)

世界上约五分之一的炼油能力来自美国,美国许多现代化的先进设施能够生产一系列炼制品,包括高价值的轻质石油产品,而且美国目前是世界第二大石油产品出口国。

97.请说明美国的石油进出口政策,包括当前的政策以及历史政策的演变。

答复:目前对原油和石油产品的进口或出口没有限制。但是,任何受《出口管理条例》(EAR)限制的产品,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到禁运目的地(古巴、朝鲜、伊朗、叙利亚、苏丹和克里米亚)。此外,来自受经济制裁的国家/地区的产品进口,根据制裁性质,可能会受到限制。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与其他机构合作)管理美国的经济制裁,并且可能涉及的产品取决于所涉国家和制裁类型。具体信息可在以下网址找到: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Pages/default.aspx

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公布一项最终规则(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6/05/12/2016-11047/removal-of-short-supply-license-requirements-on-exports-of-crude-oil),删除《出口管理条例》中(在《2016年度综合拨款法案》于2015年12月18日生效之前)适用于美国原油出口的短缺供应许可证要求。具体而言,最终规则删除了《商品管制清单》(CCL)条目以及《出口管理条例》中相应的短缺供应条款,这些条款要求从美国出口原油必须获得工业安全局的许可证。该规则所做的修改旨在使《出口管理条例》的条款完全符合该法案,该法案规定,除了其中规定的若干豁免外,"联邦政府官员不得对原油出口施加或强制执行任何限制。"

该规则还修订了《出口管理条例》中的其他具体条款,以体现这些短缺供应许可证要求的删除。原油出口的处理方式类似于《出口管理条例》第754部分补编第1号中所列的石油产品的出口,这些产品不是通过海军石油储备(NPR)生产或衍生,或者不是由于交换任何通过海军石油储备生产或衍生的产品而可供出口(此类石油产品不属于《商品管制清单》中的编码ECCN1C980、1C982、1C983或1C984项目,而是指定为EAR99项目)。该规则于2016年5月12日生效。

作为EAR99项目,原油仍然受《出口管理条例》的约束,如《出口管理条例》第734.3(a)节所述,并且将原油出口到禁运或受制裁国家/地区或个人以及受出口特权拒绝令限制的人士仍然需要工业安全局的授权,如《出口管理条例》第744、746、764部分所述。这些《出口管理条例》管制措施的持续生效与第114-113号公法O部分第1篇第101节第(c)和(d)小节中规定的豁免要求一致。

98.请说明进出口石油需要向能源部授权的详细情况,美国能源部决定是否颁发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的标准是什么?美国政府在实践中是否严格按照这些标准颁发许可证,是否有自由裁量权?

答复:美国能源部不提供原油出口授权。作为EAR99项目,原油仍然受《出口管理条例》的约束,如《出口管理条例》第734.3(a)节所述,并且将原油出口到禁运或受制裁国家/地区或个人以及受出口特权拒绝令限制的人士仍然需要工业安全局的授权,如《出口管理条例》第744、746、764部分所述。这些《出口管理条例》管制措施的持续生效与第114-113号公法O部分第1章第101节第(c)和(d)小节中规定的豁免要求一致。

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根据《出口管理条例》实施美国政府对特定国家/地区的制裁,无论是单方面还是通过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许可证要求、许可证例外和许可证策略的具体实施情况取决于特定的受制裁目的地。出口商和再出口商应当了解其他美国政府部门管理的法规也可能影响其出口或再出口交易。例如,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https://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Pages/default.aspx)也实施针对具体国家/地区的制裁。出口商和再出口商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监管要求。

问题99-100
能源业-天然气(4.62)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气消费国和生产国。页岩气技术革新使其成为相对廉价的能源,使得2007-2013年期间页岩气产量增加了500%,目前占美国国内天然气供应量的67%左右。天然气价格疲软态势压制了包括页岩气在内的天然气产量的增长。目前生产的页岩气中约有四分之三来自四个页岩气区(Marcellus、Barnett、Fayetteville、Haynesville)。电力行业一直是国内天然气需求的主要推动力,因为该行业已经关闭了燃煤发电产能。

99.请说明,在页岩气技术革新方面,美国政府有哪些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研发及给与企业的如何帮助。

答复:美国政府的石油和天然气研发活动由美国能源部(DOE)主导,且侧重于早期研究,以期促进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非常规石油和天然气)的最终恢复。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能源部与私营部门合作研发了先进的多级水力压裂技术和水平侧向延伸钻探技术。这两种技术在单井中接替应用,使页岩革命成为可能。

目前非常规石油和天然气研究的重点是了解个别盆地的基本的地下地质状况以及可应用于许多盆地和区域的开发技术。主要项目活动包括实地实验室、页岩基础研究、高性能计算、机器学习和大数据。这项研究与私营部门以及包括国家能源技术实验室在内的17个国家实验室中的多个实验室合作进行,并通过与工业界和学术界合作的资助机会公告(FOA)推进落实。有关能源部石油和天然气研究的信息,请访问:www.energy.gov/fe/science-innovation/oil-gas-research

100.请说明,美国电力消费的页岩气数量,占所有电力成本的比例。价格低廉的页岩气成本是否造成电力成本的扭曲?

答复:过去几年来,美国通过页岩资源开发低成本天然气,国内天然气产量不断增加,这也增加了电力行业的天然气消耗量,但电力行业的天然气供应和使用只是电价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的数据,从2010年到2017年,天然气净发电量的比例从2010年的23.9%上升到2017年的32.1%。在同一时期,电力的平均零售价格从2010年的每千瓦时9.83美分上升到2017年的每千瓦时10.48美分。

问题101-102
能源业-天然气(4.63)

美国目前是天然气的净出口国,主要从加拿大进口天然气到国内天然气不可能输送到的地区或输送成本高昂的地区。净进口量约占天然气总供应量的5%。向加拿大和墨西哥出口天然气也是出于这些国家的类似经济考虑。液化天然气出口是一个有经济吸引力的选择,出口量正在上升。如第3.2.3节所述,天然气的进口或出口都需要得到能源部的授权。

101.请说明美国天然气的进出口政策,包括当前的政策以及历史政策的演变。

答复:根据《天然气法案》(NGA)第3节的规定,能源部(DOE)化石能源办公室(FE)负责授权向国外出口国内生产的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LNG)。《天然气法案》第3(a)节规定,能源部化石能源办公室负责审查向尚未与美国签订要求在天然气贸易方面享受国民待遇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且美国法律或政策不禁止与之进行贸易的国家/地区(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地区)出口天然气的申请。《天然气法案》第3(a)节规定,能源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发布此类命令,除非在举行听证会后,认定拟议的出口或进口交易不符合公共利益。"美国能源部一直将此条款解释为其提出了一个可以驳回的推定,即拟议的天然气出口交易需要符合公共利益。因此,能源部将根据《天然气法案》第3(a)节进行非正式裁决并批准向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地区出口液化天然气的申请,除非能源部认定拟议的出口交易不符合公共利益。

《天然气法案》第3(c)节规定,与已经与美国签订了要求在天然气贸易方面享受国民待遇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国家/地区之间的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进出口,以及向其他国际来源进口液化天然气,被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并且必须在不作任何变动或延迟的情况下批准此类进口或出口申请。美国目前已经与以下国家/地区签订了要求在天然气贸易方面享受国民待遇的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巴林、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约旦、墨西哥、摩洛哥、尼加拉瓜、阿曼、巴拿马、秘鲁、韩国和新加坡。与以色列和哥斯达黎加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没有要求天然气贸易方面享受国民待遇。

102.请说明,进口或者出口天然气需要向能源部授权的详细情况,美国能源部决定是否颁发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的标准是什么?美国政府在实践中是否严格按照这些标准颁发许可证,是否有自由裁量权?

答复:美国能源部根据《天然气法案》第3节审查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进出口申请。对于根据《天然气法案》第3(a)节向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地区出口天然气,能源部将进行非正式裁决并批准向非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地区出口液化天然气的申请,除非能源部认定拟议的出口交易不符合公共利益。但是,该法规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或明确必须考虑的标准。在作出裁决之前,能源部化石能源办公室已经确定了在根据第3(a)节审查申请时纳入评估的一系列因素。能源部化石能源办公室的公共利益审查重点关注:(i)拟出口的天然气的国内需求;(ii)拟议的出口交易是否对国内天然气供应的安全构成威胁;(iii)出口安排是否与化石能源办公室促进市场竞争的政策一致;以及(iv)任何个别听证程序中提出的与公共利益挂钩的任何其他因素。此外,《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要求能源部适当考虑其拟议裁决的环境影响。

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第201节(Pub.L.102-486)对《天然气法案》第3(c)节作出修订,要求自由贸易协定申请"应被视为符合公共利益",且"在不作任何变动或延迟的情况下"批准申请。因此,对于根据《天然气法案》第3(c)节提交的申请-包括向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地区出口液化天然气的申请-能源部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提供授权,不得变动或延迟。

问题103
能源业-电力(4.74)

除少数例外情况以外,电力行业接受联邦、州、市级监管。

103.请对联邦、州、市级监管进行介绍,包括监管内容、部门和法律依据。

答复: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依据不时修订的《联邦电力法》(子章节II)第二部分(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usc_sup_01_16_10_12.html)对公用事业费率、条款和条件享有管辖权和法定管理权限。2015年11月,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发布了一份能源知识初级读本(EnergyPrimer)(https://www.ferc.gov/market-oversight/guide/energy-primer.pdf),其中提供了关于美国电力行业及其电力监管结构的一般说明(参见第35-102页)。

在州级层面,2015年7月,能源部发布了一份能源知识初级读本入门书(https://www.energy.gov/sites/prod/files/2015/12/f28/united-states-electricity-industry-primer.pdf),其中提供了关于州级监管机构的概述(参见第27页)。市政实体主要受州法律管辖,这些法律可能有所不同。美国公共电力协会(APPA)(https://www.publicpower.org)是代表其中许多实体的组织,可以提供关于此类实体的管理权限的信息。

问题104-106
能源业-电力(第4.74段)

各州公用事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法定管辖权限范围之外的监管事项,包括对用户的零售销售,对发电设施建设的批准以及重大的可靠性问题。

104.请对电力零售业的监管内容进行介绍,并请说明法律依据。

答复:全国监督管理委员会(NARUC)(https://www.naruc.org/about-naruc/about-naruc)是代表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的组织,并且是提供零售层面监管信息的最佳渠道。根据《联邦电力法》(FPA)第二部分,不受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监管的事项一般包括:

"地方"层面的电力输送,以及这种电力输送的费率、条款和条件;
向最终用户的电力销售(即零售),以及此类销售的费率、条款和条件;
发电项目的建设,包括发电设施的选择、选址和施工(与水力发电有关的环境事项除外,根据《联邦电力法》第一部分的规定,这些事项分别受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管辖);
输电项目的建设,包括输电设施的选择、选址和施工(《联邦电力法》第216节(16USC824p)规定的"保障"(backstop)选址权限除外);
环境事项(与水力发电有关的环境事项除外,根据《联邦电力法》第一部分的规定,这些事项分别受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管辖);
对美国联邦政府及其机构和部门,州及其机构和部门(包括市政当局)的监管-有一些限制性例外情况,例如:《联邦电力法》第206(e)节和第222节(16USC824e(e)、824w)规定的情形;
对美国农业部农村公用事业局资助的合作社和小型合作社的监管。

105.请说明美国电力的进出口政策,包括当前的政策以及历史政策的演变。

答复:美国能源部电力,输电许可及技术援助司办公室根据《联邦电力法》第202(e)节授权向外国出口电力,该法案编入美国法典第16篇第824a(e)节。1935年至1977年期间,该项权力由前联邦动力委员会掌握。《能源部组织机构法》建立能源部,取消了联邦动力委员会,并将出口授权这项权力移交给能源部。《联邦电力法》规定,除非拟出口电力会致使美国境内电力供应不足,或阻碍/可能阻碍美国供电网络的协调使用,否则允许电力出口。

106.请说明进出口电力需要向能源部授权的详细情况,美国能源部决定是否颁发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的标准是什么?美国政府在实践中是否严格按照这些标准颁发许可证,是否有自由裁量权?

答复:若美国能源部确定以下情况,则授权出口电力:(1)存在足够的发电资源,保证出口商既能维持出口,也能保留足够的发电资源以履行其对所有公司的供电义务,以及(2)出口不会导致区域输电系统运行参数超出既定的行业标准。

持有效总统许可的输电设施才可获得电力出口授权,美国国际边界输电线路建设、运营、维护或连接必需获得该许可。上述许可的授予权源于总统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开展外交事务的权力。根据经行政命令12038号(1978年2月)修订的行政命令第10485号(1953年9月),总统授权能源部接收申请并授予许可。回答第105个问题时讨论到,美国能源部电力,输电许可及技术援助司负责处理上述许可申请。行政命令代表团指出,发放总统许可前,须确保该举动符合公共利益。美国能源部使用以下两个标准来确定拟议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故符合获得许可的资格:(1)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过去使用经修订的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框架进行评估),以及(2)该项目对美国供电系统的电力可靠性-即在正常和紧急情况下,现有发电和输电系统保持在允许电压、负荷和稳定性范围内的能力-的影响。如获得国务卿和国防部长(或其代表)的积极推荐,能源部可颁发总统许可。能源部不管制国际边界输电设施的进口。

问题107-108
制造(4.78)

美国制造(ManufacturingUSA)将产业、学术界和联邦合作伙伴聚集到一个不断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网络中,共同研究制造技术创新,使广大工业部门受益,其总体目标是提高制造业竞争力,并推动建设稳健、可持续的国家制造研发基础设施。

107.美国制造(ManufacturingUSA)中具体对各企业是如何进行支持的?请具体描述。

在成本分摊的基础上,美国制造项目资助那些聚集产业、学术界和联邦合作伙伴的研究机构,使其参与合作研究。上述机构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公私伙伴关系获得资助。联邦资助水平与私营企业资助和其他非联邦资助来源相当,或高于其水平,最低成本分担比例为1:1。例如,在美国制造项目的框架下,美国能源部创建了新的节能减排制造业创新中心(REMADE),总部设在纽约州罗彻斯特,由联邦政府和100多个私人实体平摊资助。REMADE中心的研究重点是降低材料再利用、循环和再制造所需技术的成本,降低材料生产的能源消耗,从而减少有害排放。

108.美国制造项目(ManufacturingUSA)是否对外国企业开放?如果非美国本土企业可以申请,具体申请要求是什么?

答复:申请要求详见网站:https://www.manufacturingusa.com/

问题109
制造(4.80)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致力于通过以下方式为美国制造商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a)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b)对WTO贸易规则进行谈判,使美国制造商受益;(c)反对违反贸易规则的外贸行为;d)执行贸易协定。

109.美国接下来打算重点谈判WTO贸易规则中的哪些内容?请介绍具体的计划,谈判内容和目的。

答复:我们提醒各位成员,贸易政策审议(TPR)是回顾性调查。我们也鼓励审议美国政府报告的第4.1节,包括第4.6,4.7,4.9和4.10段。

问题110
金融服务-银行服务(4.97)

美联储负责监督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蓄和借贷控股公司、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银行、州成员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埃奇法》公司和协定公司以及指定的金融市场机构。

11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由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公司)间接控股,按照《美国银行控股法》,中投公司被认为为银行控股公司,受中投公司间接控股的中金公司无法在美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做市交易等投资银行核心业务。中投公司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国家持股,并不实际参与旗下金融机构的决策管理和日常经营等活动。中金公司在业务开展和竞争方面具有独立性。鉴此,请问美联储是否考虑允许中金公司在美从事非银行业务?如否,请解释原因。

答复:我们提醒各位成员,贸易政策审议(TPR)是回顾性调查。依据美国法律,美国联邦监管机构在美国实行与国内外银行机构相同的审慎监管标准。

问题111
通讯(4.133)

修订后的1934年《美国联邦法规-通讯编》仍然是监管通讯行业的主要法律。

111.中方注意到5月2日美国FCC公布《美国联邦法规-通讯编》拟议新规,拟在法规中新增禁止性条款规定,请问美国如果判定何时民用通讯设备供应商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答复:2018年4月17日,美国通信委员会(FCC)通过了借助FCC项目抵御危害通讯供应链的国家安全威胁的立法草案通告(NPRM),详见:https://www.fcc.gov/document/fcc-proposes-protect-national-security-through-fcc-programs-0。2018年5月2日公布了评论NPRM及回复评论的截止日期。FCC的NPRM仅适用于FCC项目,包括其通用服务项目。为了施行FCC项目,FCC在NPRM的第II.B部分中就"如何判定公司对通讯网络或通讯供应链完整性构成国家安全威胁"征求意见。至于如何判定及是否应该以该种方式判定,FCC尚未做出最终决定。

问题112
通讯(4.135)

颁发许可证或批准转让前,美国通信委员会(FCC)须确定该举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便利性和必要性。

112.美国通信委员会颁发许可证或批准转让前对于公共利益、便利性和必要性的审查依据什么法律的哪一项条款?是否有公共利益、便利性和必要性的标准和详细解释?请提供具体的审查程序?是否有未通过审查的案件,如有请予以说明?

答复:修订后的1934年《美国联邦法规-通讯编》第214、309和310节和《美国法典》第47篇第214、309和310节均包含要求美国通信委员会(FCC)在评估新许可、授权和控制权转让的申请时考虑公共利益、便利性和必要性的条款。有关国际通讯授权和控制权转让的具体标准和审查程序可在《美国联邦法规》第47篇第63部分中查询。委员会在1997年的《外国参与令》中讨论了公共利益标准对此类授权的适用性,其中包含对国家安全、执法、外交政策和贸易政策等问题的考虑。详见: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FCC-97-398A1.pdf。FCC考虑推迟批准造成特定公共利益问题的申请。但是,FCC并未因申请人为外国个人或实体,而拒绝任何国际通讯授权和控制权转让相关申请。

问题113
通讯(4.136)

美国通信委员会(FCC)负责管理商业用户和非商业用户(包括州,县和地方政府)的电磁频谱并发放许可证。

113.请介绍一下FCC目前对5G频谱许可证的发放进展。

美国通信委员会(FCC)致力于为5G服务提供额外的低频段、中频段和高频段频谱。

高频段:FCC2018年11月开始拍卖28GHz频段的频谱许可证,并制定了24GHz频段许可证的拍卖程序。详见:https://www.fcc.gov/auction/101/factsheet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DOC-353228A1.pdf。FCC采取措施,筹备2019年37GHz、39GHz和47GHz等更高频段许可证的拍卖。详见: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DOC-353229A1.pdf.FCC还准备开放26和42GHz频段的5G频谱。详见: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DOC-351388A1.pdf.

中频段:FCC为5G网络部署提供2.5GHz、3.5GHz和3.7至4.2GHz频段的频谱。详见:https://docs.fcc.gov/public/attachments/DOC-354694A1.pdfhttps://www.fcc.gov/document/fcc-proposes-expand-flexible-use-mid-band-spectrum

低频段:FCC对600MHz、800MHz和900MHz频段进行了针对性整改,以改善上述频段在5G服务中的使用效果。详见:https://www.fcc.gov/document/auction 1002 long form applications granted 3,https://www.fcc.gov/general/800-mhz-spectrumhttps://www.fcc.gov/document/900-mhz-notice-inquiry.

未许可:FCC认识到未许可的频谱对5G非常重要,正在为6GHz和95GHz以上频段的新一代Wi-Fi创造机会。详见:https://www.fcc.gov/news-events/blog/2018/06/20/scoring-victory-5ghttps://www.fcc.gov/document/fcc-proposes-open-spectrum-horizons-new-services-technologies

问题114
通讯(4.138)

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实施监管保障措施,以制止外国运营商对美国通讯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的行为。这些保障措施包括"无特许"规则,基准结算率政策和主要运营商要求。根据无特许规则,美国国际运营商不得与市场力量足以对美国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的外国运营商达成独家协议。

114.请问此处禁止美国运营商与可能会影响美国市场竞争的外国运营商达成协议的保障措施中,影响美国市场竞争应如何认定?达成"协议"是指什么类型的协议?涉及的交易范围是否涵盖基础电信与增值电信所有业务类型?

答复:"无特许"规则不涉及增值电信服务,它仅针对美国授权运营商提供的基本电信服务。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将"特许"定义为"涉及美国国际通讯路径外国端口的服务、设施或功能的独家协议,上述对象是提供基本电信服务的要素,而这些内容不对处境相似的美国授权运营商开放"[47CFR§63.14(b),重点补充]。但是,禁止特许不涉及终止目的市场基本电信业务调解书中的费率、条款和条件[47CFR§63.14(c)]。

该规则解决了下述风险:在美国国际路径(例如,电缆陆地站访问和回传)外国端口中,拥有基本输入市场支配力的外国运营商利用其"上游"市场支配力进入"下游"美国终端用户市场,通过增加美国竞争对手的成本或限制其输出量,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FCC发现,如果没有美国市场的有效监管,具有上游输入市场支配力的外国运营商可以通过支持一个下游实体牺牲竞争对手,从而参与下游终端用户市场歧视行为,导致终端用户市场价格上涨,质量下降,替代资源减少。

FCC的监管框架专门应对可能损害竞争和消费者的两种反竞争策略。首先,这样的运营商或将参与价格歧视,例如,无论外国运营商是否提高下游合作伙伴的价格(无论输入名义转移价格高低,综合性公司都会支付该经济成本),它将提高其下游竞争者的输入价格。其次,外国运营商或将通过延迟对美国竞争对手的通讯输入,同时继续及时向其美国合作伙伴输入讯息,或通过降低对美输入质量,从而实施非价格歧视。

无特许规则承认,无论外国运营商是否与美国授权运营商关联,外国市场支配力都可能被滥用。因此,无特许规则适用于美国运营商与具有市场支配力的外国运营商的所有往来。因为该规则发现美国和外国运营商之间的所有权关系有助于提升参与反竞争行为的能力和积极性,FCC的监管框架还包括适用于美国授权运营商与其外国运营商附属公司往来的额外保障措施。

问题115
航空运输及机场

115.部分中国民航案件设备企业在向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TSA)申请民用航空安保安检设备的资格(TSAcertification)时,遭到美方拒绝,并且未公布理由,请美方公布TSAcertification认证的标准,以及拒绝未中方企业相关产品提供认证的理由。

答复: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TSA)安检设备资格是根据美国联邦采购法规(FAR)制定的。TSA已经设置了公平的程序,用于评估和处理民用航空安检设备资格的潜在认证需求。TSA采购受联邦采购法规的约束。TSA采购包含于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WTOGPA)等美国采购义务中,它对指定国家的货物,服务和供应商开放。有关指定国家的信息请参阅FAR第24.5部分:https://www.acquisition.gov/far/html/Subpart%2025_4.html。获取受监管航空货物安全技术资格认证程序的信息,请访问:www.fbo.gov.。任何被认定不符合资格认证的公司都会接到正式告知和认证机构相关决定的信息。

问题116
电子商务(4.271,4.279)

美国贸易政策议程和年度报告第4.271和4.279段简要介绍了美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情况。它包括禁止对电子商务进行多重征税,并允许美国各州强制线上零售商支付营业税,无论零售商是否拥有该州的实体店。

116.美国对于电子商务在内的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分别涉及哪些法案?

答复:在美国,税收通常不针对某项技术,因此针对数字技术的税收规定很少见。有两个例外,一是《互联网免税法案》。在其2016年修订版中,永久免除了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税收;二是2018年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赋予各州对州外在线销售征收销售税的权利。在此裁决之前,除非卖家在消费者所在州有实体店,否则州外销售免税。

问题117
电子商务(4.271,4.279)

美国没有明确设立联邦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保护主要由州法律和联邦法规监管,上述法律法规在数据安全方面提出了行业特殊要求。

117.请问针对网络安全保护的行业特殊要求包含哪些规定?

答复:除了监管政府网络和设备的《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FISMA)相关规定,网络安全标准很大程度上是自发的。促进特定行业网络安全的重要计划由国土安全局根据关于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和恢复力的21号总统政策指令(PPD-21)实施,该指令推进国家政策,以加强和维护安全、有效和耐挫的关键基础设施。




由于微信字数限制,关于《美国对中方137个问题的答复》剩余部分,请看华尔街情报圈今天推送的第二条文章。第二部分将涉及:WTO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欧盟贸易、中国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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