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8日星期五

李志宁:关于许霆案件的“道德层面”

“一虎一席谈”进行了许霆案件的辩论。

  辩论,自始至终是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按照《刑法》的规定,如何如何;按照刑法某一条规定,又如何如何。一位法律教授激动地说,由于许霆的存折里只剩了171元了,但是他却按了取1000元,所以,有犯罪企图、有犯罪行为,所以,判他无期徒刑,量刑是正确的。……

  大概由于旁听的都是法律系的学生,所以,无论哪种意见,都在谈法律。

  我很奇怪,为什么没有人从“道德层面”上来谈一谈呢?

  老实说,当我一听到许霆的存折上只有171元的时候,我真是感到心里一震,不由得心头一酸。他怎么只有这么一点钱啊?

  他是个穷人!

  我首先就想到了这一点,并立刻开始同情他。

  他只有26岁,无论他工作是否卖力,存折上只有171元,说明他的贫困。但是那位认为他应被判无期徒刑的女教授,身穿恐怕有上千元的行头,还戴着一串珍珠项链来上电视,并义愤填膺地说对许霆量刑适当,就应当判他无期徒刑!这是最低的限度,再上去就是死刑了。那种冷酷,那种杀机,令人感到不寒而栗。

  中国的高贵者们,是否对穷人已经只剩下“冷酷的心”了?


  我不知道为什么偷窃10万元以上,不是无期徒刑,就是死刑。我以前没有研究过刑法,但我实在不理解我国《刑法》这项“罚则”是怎么定的?

  我认为偷窃银行和抢劫银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

  我曾经一再说过,中国古代对“偷”判得轻,对“抢”多半是砍头。古代也许不足法,但偷和抢的性质之不同,是显然的。如果中国的《刑法》对此不加区别,我看只能说明中国的法制水平太低,还能说明什么?

  显然,许霆行为不是“抢银行”,而是由于吐钱的机器犯错在先,他偶然得到了一个拣钱的机会而已。可以说,他的行为连“偷银行”都算不上。

  但是,广州的法院却毫不留情地、马上判他个无期徒刑,毁掉这孩子的一生。

  我们看到的,不是法院的铁面无私,而是冷酷无情。

  为什么?就因为许霆是一个穷人。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余振东,贪污了近5亿美元,当时合40多亿人民币,是许霆取出的钱的近2.4万倍,不过判了12年。当然,这位银行经理逃到了美国,由美国引渡回来,他占了便宜。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做个比较,为什么穷人被判刑之沉重竟如此惊人?这一下,我们不难理解雨果笔下的冉·阿让,他不过偷了一块面包,就进入了《悲惨世界》。难道我们中国就一定要对一个穷人如此之狠么?

  冉·阿让的对手,代表法律的沙威警长,最后也放走了冉·阿让。我得说,那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胜利,而非当时法国法律的胜利。当然,也许我们不能拿许霆与冉·阿让相比;但我们中国今天的人道主义水平,起码应当高过沙威先生。

  实际上,当然没有 。

  看来,我们中国确实应当有一次人道主义(人文主义)启蒙运动。

  当一个穷人犯了一点错的时候,法律应当表现出一种“宽恕的精神”。而我们的教授说到17万元时,一口咬定这就是属“数额巨大”。他们应当扪心自问一下,在今天的广东,它究竟能不能算是“数额特别巨大”。

  而当一个富人犯了罪的时候,我认为法律反而应当严格。

  因为这里面可能会发生行贿受贿。富人什么事都可能做出来,否则他们不可能这么富。而且应当知道,富人偷一条铁路、有时比穷人偷一元钱,偷一个面包,还要容易,社会危害要巨大得多!2008.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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