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未審先坐牢,以及黃之鋒、周庭、林朗彥三子被判重囚的案件,引起本港及國際社會關注。律政司發表聲明,指摘要求立即釋放被告的人,是不尊重香港司法制度,更罔顧三人已然認罪的事實。聲明指,《基本法》第63條及第85條分別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法院則「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對本港的司法和法律制度作出……的指摘,完全漠視案件的事實和情況……。若企圖藉此等言論對我們的司法和法律制度施加不當影響,只會徒勞無功。」
確實是「只會徒勞無功」。因為都只是言論,不是有實效的「干涉」。《基本法》講的刑事檢控和法院「不受任何干涉」,是指不受其他權力機關的有效干涉,而不是指言論自由範圍的討論、批評、指摘,因為這不屬於「干涉」範圍,起不了有效的干涉作用。如果言論批評也屬於「干涉」,那麼《基本法》根本不應該規定香港居民有言論自由,也不需要特別在第39條提出兩個人權公約在香港實施,並規定香港制訂的任何法律,都不能凌駕人權公約。
律政司對前學民三子提出的控罪是「未經批准集結」。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未經批准集結,不等於非法集結,非法集結涉及擾亂行為,可能會引致暴力出現,而未經批准集結並無這個行為元素,僅僅是未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其性質基本上是和平進行。實際上《基本法》對集會自由的權利,並無設先獲批准的條件。因此法庭一般都會輕判。三子也大致上基於這種認知,即預計會輕判才認罪。但法官就脫離控罪,以非控罪的另一些較嚴重罪行,如非法集結、暴動等,指「對公眾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需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張達明認為這是將其他控罪的情節「入晒佢哋數」。
黎智英等被控告違反租賃條例涉嫌欺詐科技園公司,這種租賃糾紛在香港可說是慣常案子,但這次卻由國家安全處主管,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去審判,並在案件暫時毋須答辯押後明年再訊的情況下,拒絕黎智英保釋,未審先坐牢幾個月。
這兩宗案件有沒有違反《基本法》第63條和第85條的「不受任何干涉」原則?還需要評論嗎?除非將讀者當傻瓜。
言論批評指摘,確如律政司所言,是「徒勞無功」的,而真正的權力的干涉就肯定非徒勞且有功。既如此,文明社會為甚麼還一定要言論自由呢?
美國開國元勳傑佛遜在1787年制訂了三權分立的美國憲法之後,發現這一憲法仍然有致命缺陷,那就是:國家權力雖然被分拆為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但三者都只能操縱在官吏或政客手裏。絕大多數民眾如果沒有任何可以操縱在自己手裏的直接權力,他們最終將一無所有。基於這一思考,傑佛遜推動《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這條法律不允許國會通過任何剝奪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的法律條文。香港《基本法》第39條規定不能通過任何牴觸兩個人權公約的條文,也基於同樣的邏輯。
傑佛遜認為應該讓人民「聽到一切真實和虛偽的東西,然後作出正確的判斷」。在自由辯論中,錯誤在所難免,有言論自由就應該有允許搞錯的空間;如果要求言論必須與事實相符的話,就很可能使原來想要說話的人嚇得不敢說了。
但這只有在人民權利最大化的體制下才會實現。而且在民主體制下,言論或一時徒勞無功,但遲早會顯現出真正的糾錯功能。當回歸到統治者權力最大化的體制,三權分立不再,人人嚇得不敢說話的時代也就來臨了。
——作者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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