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7日星期六

杜光:文化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迷思――阅读三中全会文件札记之六


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发布后,海内外评论如潮,各抒所见。有的认为《决定》60条囊括了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面对的所有问题,回应了民众的呼求,满足了社会的期待,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有的认为《决定》通篇都是哗众取宠的诺言,归根到底是为了巩固一党专政的专制统治,不值得重视。我认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都过于极端,但也各有合理的成分。
《决定》提出的改革方案,其中确实有许多是广大民众热切期盼已久的,如完善市场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健全人大机制、司法相对独立、废除劳教、允生二胎、土地流转、放宽户籍等等,都是社会上呼吁多年、切望改革的问题,不能说通篇都是哗众取宠。但《决定》60条是否都能贯彻,贯彻的程度如何,却取决于改革的目标。就这一点来说,后一种评价不无道理。

(一)总目标的迷思

《决定》规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呢?近几年报刊上对这个问题的论述不少,众说纷纭,但都有一条共同认可、而且放在首位的特征,那就是党的领导。但这个命题是经不起认真分析的。所谓党的领导,按照中共十三大的论定,实现党政分开后的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而迄今为止我们一以贯之的,则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高于政的领导,也就是一党专政的领导,就其本质来说,是专制主义的统治。它同社会主义背道而驰,怎么能说是社会主义制度呢?如果要强调“中国特色”的话,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由于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深厚传统,它浸染了整个社会的每个角落,每个成员,无所不及,无远弗届,因而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也只能接受封建专制主义为自己的实质内涵。这就是以一党专政为特色的“党的领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内容的逻辑所在。至于被一些论者列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其他特征,或者本身就是虚伪的命题(如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或者是空洞的口号(如人民当家作主,以民为本),或者为当代许多国家所共有(如市场经济、法治国家),更不足以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了。
用这个推理去代入《决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的公式,就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加强和巩固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两章里,鲜明地表现出这个特色。

(二)文化体制改革的迷思

在以“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为标题的第十一章里,《决定》提出“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可以说,文化体制的改革,一言以蔽之,是管字当头。至如“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加强版权保护”、“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等等,虽然各有其积极的涵义,但无不与“管”字有关。它对文化的发展不无小补,却旨在加强共产党对文化事业的垄断,违背了文化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
文化是人类追求自身的完美和社会的完善的过程,也可以概括为人类对真善美的追求,它的结晶就是文明。同自由一样,追求真善美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它的发展需要自由的条件,需要我们所熟悉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所以,要改革文化体制,创新文化体制的机制,就应该解开对文化发展的束缚,建立有助于文化自由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文化的自由发展开辟广阔的天地,让人们为争取自身的更加完美和社会的更加完善而齐放、争鸣,畅所欲言。党和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保障公民的思想言论和新闻出版的权利,而不是剥夺这些权利。可是,《决定》提出“完善文化管理体制”的同时,又表示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而且要健全它的体制机制。几十年来的实践表明,所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就是舆论一律,就是一花独放,一家独鸣,就是“一言堂”。那么,如何“完善文化管理体制”,也就可想而知了。“8964”以来,对文化的专制统治日益严酷,“冰点事件”、“八本书事件”以及今年年初的“南周事件”,都典型地暴露出这种舆论导向的专制主义本质,展现出它的粗暴、蛮横与凶残。更为经常的手法是,一个电话、一项指令,就封杀许多重大事件的报道。再就是查禁“非法出版物”,把许多富有社会价值和历史意义的出版物,当作“扫黄打黑”的重点,不断收缴、销毁。据今年4月报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邬书林的权威说法,去年全国各地共收缴各种非法出版物达3085万件之多(其中大概也包括我去年在香港出版的《回归民主》的许多复印本)。这种专制主义的文化管理体制,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也就是公民追求自身完美和社会完善的自由权利。这正是目前最需要革除的弊端。改革文化体制,理应以保障公民在文化发展中的自由权利,取代专制主义的文化管理体制。但《决定》对这个最迫切的问题却不置一词,相反地却要完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文化管理体制,这不正是为了适应加强一党专政的需要吗?

(三)社会体制改革的迷思

《决定》关于社会体制改革的条文中,列出许多符合于广大民众期望的改革课题,在教育、就业、分配、社会保保、医药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都提出一些有利于民生而且可能实现的设想和承诺。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一章里,也有许多可取的改革方案,虽然多数只是抽象的原则,但如能把这些原则具体化,促其实现,当可推进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而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条目下关于社会组织的管理问题,却颇令人失望。抽象的条文说得还好:“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但在社会体制改革中最为重要、最应该提及的问题,即贯彻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却闭口不谈。而在具体的条文里,只是重复已经推行的措施:“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这表明当局依然拒绝贯彻宪法第三十五条的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是公民社会的支柱,是公民自组织的重要形式,也是链接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桥梁,更是保证社会和谐安宁的有效工具。一方面,它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实现公民对政治权力的参与和监督,成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构件;另一方面,它可以承接许多权力机关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公共事务,在必要时甚至可以成为权力机关推行政策的助手。特别是在实施宪法、构建宪政民主的过程中,它将会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可惜,执政者见不及此,却把民间自发的团体视为洪水猛兽,防范打压,不遗余力。如十多年前,一些热血青年为了探寻救国救民之道,走到了一起,成立一个松散的学术小团体“新青年学会”,类似于普通的读书会。“学会”才活动几个月就遭到了严酷的镇压,几个成员被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十年、八年徒刑。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明确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所谓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第六条,指的是县以上的政府有关部门或由它授权的组织。这就剥夺了没有官方背景的公民的结社权利。有些人热心于社会公共事业,却因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无法登记。为了争取能够公开合法地开展活动,被迫以公司的名义,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但这样一来,就不得不承受许多不必要的限制和麻烦,甚至遭受迫害摧残。
《决定》只允许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依法申请登记”,不需要挂靠在主管单位。这样,就把其他类别的大量民间组织,都排除在“直接依法申请登记”之外。所谓“依法”,依的就是那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的作用是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而不是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宪法权利。严格说来,《决定》关于社会团体的改革思路是违反宪法的。

(四)意识形态的障碍和出路

《决定》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局限性,体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意识形态障碍。认为开放言论、出版和结社的自由,将会损害他们的统治地位。许多因言、因文、因结社而获罪的公民,大都被加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原因就在这里。当然,就目前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而言,开放言论、出版和结社的自由,让公民获得宪法所规定的自由权利,必然不利于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和封建专制主义的社会制度。然而,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这却是摆脱危机、涤除污秽的良好出路。目前整个社会危机四伏,贫富对立、官民对立日益严重;共产党内的腐败已入膏肓,虽然反腐败雷厉风行,但只能治标,难以治本;朝野改革反改革的矛盾与斗争不断深化,随着权贵资产阶级权力基础的不断扩大,全面改革步履艰难。这一切都直接间接地根源于政治权力的不受制约与监督,根源于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一旦社会危机和党内矛盾激化,爆发尖锐斗争,共产党将首当其冲。唯一的出路,是切实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宪政民主取代一党专政的专制政体,共产党自身也将在这个过程中逐渐转变为一个民主的、清廉的、开明的政党。这将是一个漫长的甚至是痛苦的变革过程,而实现文化和社会两大领域的公民自由,开放报禁书禁和社禁党禁,则是推进这个转变的两大通道。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的改革,只有按照这个目标逐步推进,才能有效地加快社会的健康发展。这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康庄大道,也是共产党浴火重生的大好机会。三中全会《决定》没有触及这个重大的历史课题,实在令人遗憾。当然,“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三中全会之后,仍有足够的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机会。但当政者是否有“补牢”的自觉,却很难有多大的乐观,恐仍难免于“一厢情愿”之讥矣。

                                                 201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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