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日星期六

违反宪法的罪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杜光)

——2013年随感之一


杜光
                   
    2月9日农历除夕之夜,我在腾讯网上写了一条微博,全文是:“在我的第七个本命年即将过去、新的蛇年即将来临之际,谨向所有为维护公民权利而斗争的维权人士致以诚挚的祝福,向所有因敢于直言干政而被蒙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罪、冤屈入狱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慰问。你们是我们民族的精英,祖国的希望所在,尽管或被监控、或蒙冤狱,我的心永远是同你们在一起的!”
   这条微博发出后,很多与我有同感的朋友加以转发,并在跟帖中向我致以节日的祝福和鼓励,但也有一条评论提出质疑。我考虑到他所持的见解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有必要作出适当的回应,而微博的园地过于狭小,不宜于展开充分的论述,所以决定把手头一篇纪念文章完成后,再回过头来谈这个问题。不料今天(19日)查看那条微博的评论时,有八十多条跟帖,唯独没有那条向我质疑的评论。是谁删掉它的?为什么会这样?我无法理解。
   好在我还大体记得那条评论的内容,写这篇文章的目的不是为了反驳那个评论,而是阐述我对它所提问题的个人见解。阐述这些问题的必要性,并不因跟帖评论被删除而消失。
   那条评论的主要内容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人是人民的敌人,怎么能向这样的人祝福慰问呢?你的心怎么能同这些人在一起呢?本文准备就这个问题进一步谈谈我的看法。


     (一)

   近几年来,有不少朋友因为发表不同于官方传统思想的见解,而被加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刑入狱。对于这种现象的是非,可以从当代的文化思想轨迹来加以探讨。
   毛泽东一手策划、发动的文化大革命,使亿万民众陷于苦难,社会濒临崩溃。粉碎四人帮后,朝野上下,痛定思痛,深感改弦易辙的必要,于是就有了包产到户、平反冤假错案、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西单墙、理论工作务虚会等等,中华大地,奔涌着思想解放的大潮。人们回顾那个苦难的岁月,反思社会和个人的遭遇,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探索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途径。这就不能不触及现有制度的缺陷、共产党的错失和毛泽东的责任、中国社会的发展方向等等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但这个正常的、健康的发展趋势,却引起了专制制度维护者的惊恐,他们通过邓小平,提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截断了思想解放的洪流。
   一场广泛而深刻的思想解放运动,完全可以扬弃官方传统的党思维,把它逐步转换成为符合于社会发展规律和世界进步潮流的思想导向。但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提出,却把社会思想推回到僵化的牢笼里。这场思想解放运动刚开始启动就被扼杀了,四项基本原则成为维护专制统治的思想支柱。
   尽管如此,社会思想渴求解放的趋势却是不可遏止的。一些明智的出版家、思想家,组织翻译出版了大量西方的政治思想书籍,掀起了一波新的西学东来的高潮。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的落后状态,在近现代的历史上,西学东来往往成为促进社会变革的重要推力。在八十年代的中国,对几十年来社会历史的反思和西方先进思想的学习研究,在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中形成了一股追求自由民主的思想潮流,成为同僵化的传统思想相对立、相抗衡的社会力量。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各地兴起了以争取民主自由为主旨的学生运动,此落彼起,蔚为大观。1989年胡耀邦去世,引发了学生运动的新高潮,却遭到残酷的镇压,体制内外的民主力量,损失殆尽。可是,民主自由的潜流,仍然涌动在人们的心头,它逐渐苏醒、复原。进入新世纪后,关于宪政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探讨和研究,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日益深化,各种思想观点异彩纷呈,为改革提出许多不同于传统思想的、可供选择的的理论见解。
   这个历史回顾表明,不同于官方传统思想的言论和文章,近因是对文革的反思和对毛泽东的批判。它本质上是从十九世纪中叶的洋务派引进西学开始的自由民主思想,对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批判与讨伐。毛泽东专制独裁统治的空前酷烈,无疑加强了人们对民主自由的渴求。文革末期的“四五运动”和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学生运动,是见之于行动的诉求。行动可以打击,可以遏止,但思想却是难以禁锢的。“8964”之后,官方仍然固守毛泽东的传统思维方式,拒不改革政治体制,迫使有识之士探求民族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正确途径,这才出现了许多不同于官方传统政治思想的言论和文章。正是这些政治异见,引起了官方的不安,于是才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

(二)

   近些年来,有些朋友因为发表不同于官方传统思想的言论和文章,被定为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判刑入狱,这是非常荒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的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则是“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那些被判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人,不过是发表了一些不同于官方传统思想的言论和文章,提出自己经过深入思考而得出的见解,既没有造谣诽谤,更没有鼓动他人去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现行制度怎么可以把这样的罪名加在他们头上呢?
   如前所述,那些不同于官方传统思想的言论和文章,都是为了探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而撰写的,就以在所有报刊以至网络微博上一概被封杀的《08宪章》为例,它是刘晓波被判处11年徒刑的主要依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在刑事判决书里指责它“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试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份足以贻笑大方的判决书,不但违反了宪法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而且直接同现行的刑法相悖。刑法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罪是“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颠覆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权罪,则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请问,《08宪章》里,有哪一段哪一行哪一句是鼓动别人去“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没有!字里行间有没有造谣诽谤?没有!煽动是要以被煽而动的客观效果为依据的,没有人被煽动去“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就构不成煽动罪。判决书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前加上“试图”二字,就更加暴露出这个权力机关的理屈悖法。“试图”是一种心理活动,把它作为定罪依据,何异于“莫须有”?
   《08宪章》只不过是民间的知识分子对于中国未来走向的期盼,在它发布不久就有上万人签署,说明它得到广泛的支持。我在它发布后不久和发布一周年时,在网络上发表过两篇文章,标题分别是《08宪章:和解的宣言,合作的宣言》、《政治改革的蓝图,民主宪政的丰碑》。我认为这两个标题是对《08宪章》的恰当的概括。前者说明它的态度和立场,它通篇文字表现出理性、温和,充满善意,怀有期待,并且主张以合作、非暴力的方式来推进改革;后者反映它的内涵和意义,它提出的六条价值理念、十九点基本主张,以改变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律而无法治的状态,为建立民主法治的政治体制,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如此温和的主张,居然被认为是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那么,对现政权激烈批评的文章,就更难以避免判罪入狱的命运了。

(三)

   应该指出,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煽动”指的是煽惑他人起来采取某种行动,如果煽而无动,没有人响应,没有人起来颠覆国家政权,那么,这仅仅是言论问题,应该享有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不能入罪;如果煽而有动,有人因其文章之煽而采取“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动,那么,就可以按照“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处理,没有必要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迄今为止的案例表明,这十多年来被判定犯有“煽动颠覆国家罪”的人,都属于煽而无动的情况,没有任何人因为看了他们的文章而起来“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他们只是运用了宪法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发表一些不同于官方传统理论思想的言论或文章,就被加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而被判刑入狱。这个事实充分说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为了压制不同的政治见解,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而定的,这是公然违反宪法的罪名,应该把它从《刑法》里删除。
   那些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批评现政权或提出与官方传统思想不一致的观点的人,是现阶段这个历史时代的社会精英,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在拜金主义盛行、逐利狂潮汹涌的当代社会里,这些知识分子却视名利如草芥,埋头思考祖国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指点江山,冒险犯难,这是多么难得,多么可贵!照理执政当局应该欢迎他们,鼓励他们,为他们提供更有利于思考问题的条件和有助于探讨研究的环境,这才有利于执政者开阔眼界,广采众议使路线政策更加符合于历史规律和社会需要。现在却反其道而行之,把他们当做罪犯,化友为敌,以恶报善,结果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把许多忧国忧民的爱国者,连同一些头脑清醒的旁观者,都赶到自己的对立面去,成为自己的反对者,这是何等愚蠢啊!
   我为国家失去这些优秀人才而深感痛惜!也因他们被被剥夺了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的权利而不平。他们的爱国情怀,甘冒锋镝的勇气,都使我敬佩,向他们表示新春的慰问和祝福,难道不应该吗?

                                                          20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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