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9日星期四

杨支柱:计生宰割农民的手段不只是强制堕胎

中国某地的计划生育标语口号



前天一个QQ号为345593348的网友在"爱问"、"百度"等多个网站贴了一条帖子――

"您好,我是山东临沂平邑县地方镇人,今年27岁,老婆26岁。09年我们结婚生育一个女儿。之后计生委给老婆带了节育环,但是却于2011年8月份意外怀孕,中间进站体检也没查出来,老婆以为是生病了便去医院检查才知道是怀孕了。因为老婆身体不好,我们没有做流产手术未到二胎生育年龄抢生了二胎。现在计生委要求缴纳罚款79520元。今天一大早5点多就来我们家把我们夫妻及刚满月的孩子强制带到计生委,不交钱不放人,还扬言真不赶紧交钱将会难免皮肉之苦。后来经过托人,几番周旋,缴纳一万后又签了69520元的欠条,才放我们离开。欠条还写着要我们一周内交清这接近7万的罚款,不然的话今天所交的1万元也作废。我们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村人,一年下来辛辛苦也就收入个万儿八千的,而且现在是青黄不接的季节叫我们去哪里借钱啊?这不是把人往绝路上逼吗?"

这位网友昨天澄清说,"09年不给办准生证,办证后收取我1000元现金" 、"村支书拿了我的1000元现金去替我请计生委工作人员喝酒"是酒后气愤故意栽赃陷害。因此我觉得他是个可信的人,引用时将这两句话删去了。当然我相信这段引文的真实性也因为我看过我的朋友滕彪先生的《临沂计划生育调查手记》,并了解后来东师古村发生的一系列事件。

查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提到意外怀孕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一词在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四条三次出现,均针对性别选择和非法行医,是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可见根据《条例》,无证孕妇没有堕胎义务,只在生育后有跟孩子父亲各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我一直反对《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收费变成具有严厉惩罚性和极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罚款的做法,认为这种篡改是明目张胆的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在这里我假定《条例》不违法,来分析一下这位QQ网友和他的妻子应否缴纳"社会抚养费"。

我按照计划生育理论假定孩子是终身只占用社会资源、不创造财富、不缴纳税收的"包袱",那么这个"包袱"早几年出生、晚几年出生给儿童福利增加的负担是一样的。所以关于未满足二胎生育间隔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显然不是收费,只能是对不服从政府指挥提前生育的惩罚。

这位网友的妻子已经按照《条例》的规定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带节育环。她提前怀孕第二胎完全是计划生育手术不合格的产物,不应由她来承担堕胎的痛苦,何况根据《条例》她还没有堕胎的法律义务。因此"包袱"提前出生完全是计生办节育手术失误的自然后果,应该受到惩罚的是做节育手术的医师和计生办,而不应该是孕妇!

又众所周知,在中国目前的儿童福利水平下,养孩子的支出主要是家庭承担的,政府在每个孩子身上的支出比家庭少得多。如果孩子提前出生迫使政府提前提供儿童福利造成了政府的损失,那么因政府节育手术失误迫使家庭提前养育第二个孩子失去的期限利益岂非更大?到底谁应该补偿谁呢?

所以如果一定要找茬的话,那么这对夫妻的错误也仅仅在于没有将带环怀孕的情况及时报告计生委,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符合生育二胎条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农民,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为本县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根据《2011年平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947元,二分之一为3973.5。又由于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夫妻双方合计可征收"社会抚养费"7947元。

再退一步,就算不是带环怀孕,完全是因为这对夫妻自身的原因提前生育第二胎,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7947元的二倍为15894,夫妻合计也不过31788元,79520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最后,计生委没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权力,将提前生孩子的夫妻及刚满月的孩子强制带到计生委,"不交钱不放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上文已经分析,这位网友夫妻双方合计可征收"社会抚养费"7947元,索取1万元已经有一部分属于违法的了,何况还逼人签了69520元的欠条!通过非法拘禁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完全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
2012年7月20日

【附录】
上书,还是博弈?

杨支柱

梁中堂先生不久前在北京大学参加了湛中乐、李建新发起的一个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讨论会,后来将自己的发言记录整理后以《生育法是中国法学的耻辱》为题发表在他的个人博客上。梁先生不同意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哪怕是全面修改。他认为应当尽快废除,除了对这部法律持否定的态度(这一点我也同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无视人口变动规律,漠视2000年人口普查已经证实的超低生育率,颠倒个人与政府的主仆关系,贬低人的价值,制造不平等。)外,还因为他不同意“上书”这种言论方式。
梁先生说:“一方面,我们国的家机器已经庞大臃肿到包括一般知识分子在内的一般人的建议书没有适合的渠道可以通达到希望达到的领导者手里,他们繁忙到已经没有时间去看一般人上的书,你花费了很大精力撰写的东西根本到达不到应该到达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政策应该是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和妥协的结果。”
梁先生这番话,“一方面”立足现实,“另一方面”表达理想,堪称精妙。
进入21世纪后那年“两会”期间没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关于调整人口政策的建议或提案?其中一部分是要求放开二胎的,一部分仅仅是要求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二胎的,只有黄细花代表提出了废止生育行政许可和社会抚养费的大修改建议,这些建议或提案何曾被官方采纳过?连掌握最终决策权的领导人是否见到过,也大有疑问。至于学者的建议就更多了,仅仅易富贤一个人多年来给官方有关机构邮寄的调整人口政策的建议及其复本估计就可以装满一麻袋。
从博弈的角度看,则各方必须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最终的结果才是力量较量的妥协。如果一方按照他方能接受的程度表达自己的愿望,最终结果就是投降,而不是各退一步的妥协。譬如一个菜贩子想把他的萝卜1元2角一斤卖出去,他通常会喊价1元4角;买菜的者会说,太贵了,1元1斤如何?妥协的结果才能是1元2。如果菜贩子想把他的萝卜1元2角一斤卖出去,却考虑到买菜的可能接受不了,主动提出1元一斤,结果怕只能是8角卖出去。
李建新教授跟我说,“我们的全面修改方案提出要取消生育行政许可、社会抚养费和纪律处分,等于停止了强制计划生育,跟废除没有本质区别,仅仅是为了减轻阻力而避免全面否定计划生育的过去。提出一个打了一点点折扣的方案,如果被接受的话,总比提出一个完美的方案不被接受,从而导致现行人口政策纹丝不动,要好得多。”
确实,皇上对于大臣们的各种建议最终的回答都是“是”或“否”,不会讨价还价。中国虽然早在一百年前就不是皇权社会了,但也并非现代民主社会,至少不是成熟的民主社会吧。中国的领导人,无论是哪一级的,确实不喜欢跟民众或下官讨价还价,哪怕你贵为北京大学的教授并且有一大堆教授附议同意。
但问题是建议者怎么知道上峰能够接受的尺度到底在哪里?当湛中乐、李建新认为政府能够接受的最大尺度是面向未来停止强制计划生育的时候,就在几天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建议放开二胎;更早些时候,今年“两会”期间,还有人大代表在建议“允许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二胎”(简称 “单独二胎”)。所有这些主张调整、修改或全面修改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或法律的人支持自己主张的理由基本上是一样的,无非是长期低生育率将导致养老困境、人口下降过快将加剧性别比失衡、指标控制的要求导致基层计生人员在无法说服被计划对象时粗暴执法侵犯人权、独子难教、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将给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等等。为什么共同的现实认知导致不同的政策建议,关键的差别恐怕就在于对中央政府能够接受的“度”的判断不同。
这种各路“上书”者对于皇上或政府能接受的“度”的不同认知,本身就形成了各种不同建议之间的博弈。即使各路“上书”都能上达天听,略有保留的湛中乐、李建新方案也会被那些建议者内心有更多保留的“普遍二胎”方案、“单独二胎”方案所冲淡。甚至在只有一种建议的时候,虽然皇上不会讨价还价,但在做出“是”或“否”的表态前,通常也会征询一下众大臣的意见,而众大臣七嘴八舌讨论的过程就有博弈的成分,在这个过程中完全可能通过博弈形成新的建议,被皇上采纳。用时髦一点的话说,这叫民主作风,也就是充分听取大臣意见。
即使完全没有博弈,顾虑皇上或政府能接受的“度”而所做的有保留的建议方案,也未必有利于理想目标最大限度地被采纳。除了对这个“度”的估计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外,也因为过小的改变可能被皇上认为是不必要的瞎折腾,改革目标的折扣通常也会导致对于作为改革理由的现实弊端描述的弱化。
那么大臣们或体制内学者为何纷纷去猜测皇上能接受的“度”并据此做出自己的建议呢?真正的原因恐怕是:任何改革目标的陈述都包含着对现实的否定和皇上过去治国成就的否定,内心保留越多的改革建议引起皇上震怒的可能性越小。其实,这样的建议引起上峰重视的可能性也会成比例地减弱。因此,对皇上所能接受的“度”的猜测,实质上是对皇上不能接受的“度”的猜测,更准确地说,是对引起皇上震怒的“度”的猜测;因为皇上一旦震怒,上书者的既得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所以从建议者内心的目标能最大限度地被采纳的角度分析,如果相信皇上是愿意改革的,建议者仍然应当畅所欲言。话说一半并不有利于建议的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仅仅是有利于避免皇上震怒危及自己个人的既得利益。话说一半或一大半是单方面为自保而投降,不是各退一步的妥协。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位于体制核心的高官们最保守,官府的研究人员其次,国内高校不从计生系统拿课题的学者相对开明,而野路子人口学者易富贤、何亚福和我最彻底。梁中堂先生能够摆脱屁股决定脑袋“规律”的束缚,也就更加难能可贵。
当然,“上书”也可以是形式,仅仅是为了便于传播。如果是这样,“上书”对“度”的把握就应该是传播不被禁止,而不是能否被政府接受。从传播的角度看,湛中乐、李建新方案应该说还是相当成功的。但是我认为,他们还可以走远一点。他们同样可以主张废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提清算过去就是了;同样可以主张取消计生系统,建议在卫生系统下面设生育服务机构就是了。梁建章、李建新合著的《中国人太多了吗?》一书能够公开出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4月),就已经表明,只要不清算过去,立足现实、面向未来而主张废除计划生育、取消计生委,是可以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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