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6日星期五

鲍彤:秘密审判和公开宣判

《开放》杂志编者按:鲍彤是北京八九民运的重要人物,时任赵紫阳政治秘书。至今处於软禁状态。鲍彤去年九月四日接受香港电台採访时,曾讲述他对“八九风波”后两次政治审判的回忆与思考。现发表访谈的主要内容,以纪念六四事件十九周年。

鲍彤(左)和姚监复(右)。

一、中共中央军委没有权力作出逮捕人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我鲍彤没有权力作出决定逮捕人,而公安局、法院有权力逮捕人;同样地,按照中 国的法律,中共中央军委也没有权力作出决定逮捕人。一九八九年五月中旬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决定把公民鲍彤逮捕送入监狱,请问:“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监狱是私人监狱吗?”因此,中央军委主席决定逮捕一个公民入狱是非法的。军委主席侵犯了检察院的权力、侵犯了公安局的权力、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权力,也侵犯 了公民鲍彤的宪法赋予的权利,使国家机关的公权力没有得到保证。

二、入狱一年后,才发出逮捕证

在我(鲍彤)入狱一年之后,有关部门才发出了对我的逮捕证,也就是这一年多的时间我是在没有被逮捕的情况下在监狱里 度过的。这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环境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权利,在我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完全剥夺了。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和国务院总理李鹏剥夺了我的公民 权利!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就把我逮捕了。在监狱里待了一年多以后,才发出逮捕证。

三、张思之为鲍彤作无罪辩护,同领导对着干

过了一年多监狱生活之后,突然宣佈要开庭审判,发出了开庭通知单。我的妻子、女儿问我是否可以找律师,想找张思之律 师,但是当时没找到。当时先找了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杨顿先,他接受委託,愿意作我的辩护人。一周后又找到了张思之。因此,我有两位律师为我辩护,杨顿先、 张思之。后来,我上诉,又请这两位律师继续当辩护律师,张思之作为第一辩护律师,他始终为我辩护,我感谢他和杨律师。他们知道控诉我的原告,真正的后台声 势显赫。实际上是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总书记和国务院总理是原告,而张思之、杨顿先律师敢於为被告鲍彤作“无罪辩护”,我感谢有勇气的、有正 义感和职业责任感的两位律师!他们很不简单。在中国,很多职业,包括律师的职业充满着危险。当然,如果只看领导脸色办事,就没有危险。而张、杨律师为鲍彤 这样的被告作法庭上的辩护律师进行无罪辩护,这是公开地同最高领导、同军委主席、总书记、总理,同政治局对着干。据说,当时检察部门也没有认定鲍彤有罪。

四、政治局违反党章和宪法,决定鲍彤有罪

一九九一年四月中纪委一位局长、一位副局长等三人到秦城监狱向鲍彤宣佈决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认定鲍彤严重违反了纪 律,决定开除党籍,撤销所担任的中共中央委员、中央常委秘书等党内外一切职务。我向中央写了申诉信,信中说,我在一九九一年四月听到你们三月的决定,我认 为中央政治局违反了党章与宪法。因为当时的党章规定,处分党员时,应当在作出正式决定前,必须把将要作出的决定提交给本人。现在,中纪委在政治局作出决定 的一个月之后才交给本人。因此,政治局、中纪委违反了党章。根据宪法,中国的唯一有权审判的机构是法院,只有法院有权力决定一个公民的行为是否有罪,有权 作出罪与非罪的决定。政治局对鲍彤作出有罪的决定,在检察院还没有提出检察报告、法院没有作出正式审判之前,政治局就作出有罪的决定,就是违法行为,侵犯 了法院、检察院的权力,政治局违反宪法了。我的申诉想必送达中共中央常委,但是都石沉大海,没有任何下落。

中共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最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各级政府设置了专门的行政机构信访办,大概是世界各国少有的国 家政府机构,国家专门养了一大批公务员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上访人员,包括农民工、拆迁户、被佔耕地的农民和历次政治运动中受难者及近年来受到官僚权贵欺压 的受害者,我不知道,这些上访人员的命运,是否比我的命运好一些?!从我的切身经历中看,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最不重视公民权利的国家,人的价值等於零。政 府、法院、检察院不可能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在一九八九年“六四”以后,在当时的严峻环境中,竟然有两位律师敢於接受鲍彤的委託,作无罪辩护,是很 难得的。

为什么会找张思之律师?因为中国人都很熟悉这两位律师,都知道他们有正义感、有勇气。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国人一 般是找最有权的人,把平反的希望寄託在邓小平这样的人的身上。而我是寻找最公道的人,根据常识会找张思之这样的讲公道的律师。我相信,中国的领导人、制 度、法律不会帮助我,而律师会帮助我。

五、法庭有如沙漠空荡荡,秘密审判、公开宣判

我第一次接受法庭的审判,像是在一望无垠的荒凉沙漠之中,这个大沙漠是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可以容纳三、五百人的大礼 堂。舞台正面只有三个法官,整个礼堂台下的座位全部是空荡荡的,空无一人,下面只有被告鲍彤一个人,还有一位摄影师,记录下整个审判过程。台上正中间坐着 三个人,是法官。旁边是两位检察官,左边坐着两位律师,加上被告鲍彤,以及不知名的摄影师,一共九个人演一场戏。明明是秘密审判,最后却又是公开宣判。从 开始审判到宣判结束,一共延续了三个小时。所谓“公开宣判”者,秘密审判也。

在法官宣佈最后的判决书时,我的妻子蒋宗曹和女儿、两岁多的小孙女及我的大姐、二姐五个人进入了大礼堂的法庭。当时 儿子不在北京,没有参加。他们看到佈告要公开宣判,就坐在门口等,忽然听说可以进去,就进去了。此时,很快从法院的办公楼上一、二、三楼上跑下来一大批工 作人员,把空荡荡的大厅装得满满的,充当这场戏的听众。群众演员进入指定位置后,正式宣判,法官开始宣读判决书。只有这三分钟的宣判是公开的,有听众、观 众的,而三小时的审判是秘密进行的,审判之前的所有程式也是秘密进行的。仅仅三分钟,法官读宣判书的三分钟是公开的,透明度非常之高,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民主、法制与人权。

我感到,在法庭宣判之前的整个审判过程中,被告鲍彤与两位律师好像处在荒凉的沙漠之中。公诉人念稿子,法官问我有什 么意见,我提出我的意见,但是法官不理我,不作回答,不管我说什么,都不予置理。他们是演既定剧本的戏,按既定的台词和程式,按既定方针办:照本宣读。法 官不断地说:“请公诉人说”,不论律师如何抗议,法官还是说:“请公诉人说,继续讲”。我真觉得,我是在沙漠之中,没有一个人的荒芜人迹的空旷沙漠里,没 有一个人听见我的辩护词和律师的抗议。法官有上边写好的剧本,照着本子上写的台词念。他们问“第一起诉人有什么意见?”“被告有什么意见?”“律师有什么 意见?”也让这些人说,但是根本不听,按照既定方针走过场,整整三个小时!我有充分权利讲出我的意见来,但是法官、检察官根本不解答,张律师作第二辩护, 我作最后陈述时,法官不管我们说什么,都是同样的一句台词:“现在进行下一项”、“现在进行下一项。”没有辩论的“辩护”,简直是“对牛弹琴”。实际上不 是“对牛弹琴”,而是对沙漠空喊,没有任何回音。这就是中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真实的现实。

六、我出庭的任务是驳倒国务院总理李鹏

对於应当维护公民权利的法庭,还值得信任吗?我必须假定法庭是公正的,相信法庭,才想到要找律师辩护,自己抗辩。我 在法庭上,面临的重要任务是:驳倒国务院总理李鹏,驳倒国务院。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报告讲,鲍彤泄露了部 分地区即将戒严的秘密。这是国务委员陈希同代表国务院作的正式报告。可是,过了一年半

以后,强加於鲍彤的罪名,不是泄露“戒严”的秘密,而是泄露了“赵紫阳即将辞职”的秘密。这两个“秘密”的内容、主 体与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正式宣判时採用的罪名是“赵紫阳即将辞职”的秘密,偷换了逮捕时的罪名:“泄露即将戒严”的秘密,也就是一年后法院的审判 排除了一年前中央军委主席提出的罪名。这个莫须有的、法律上站不住脚的罪名,一年后不得不悄悄地去掉了。为什么国务委员陈希同代表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作的 报告,认定鲍彤泄露了戒严的秘密?陈希同报告的证据是什么?查了一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鲍彤向任何人泄露过即将戒严的秘密。不是这个罪名,就是那个罪名, 是不是鲍彤泄露了“赵紫阳即将辞职”的秘密呢?没有!赵紫阳根本没有正式辞职,这不是事实的“秘密”,怎么会成为定罪的依据?我鲍彤根本没泄露过所谓“赵 紫阳即将辞职”的秘密。赵紫阳的确说过要辞职的想法,赵紫阳在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日下午还委託我写过辞职信。但是,赵紫阳在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常委 会上提出辞职的要求以后,邓小平最后作出的指示是:“总书记还是你,赵紫阳!”后来,赵紫阳把刚送到秘书局的辞职信又收回来。因此,从整个发展过程看,从 邓小平五月十七日的最后决策:“总书记还是你,赵紫阳”的最高指示看,从赵紫阳最终全面考虑,包括接到杨尚昆劝告赵紫阳不要辞职的电话以后,决定收回了辞 职信的客观事实看,在逮捕鲍彤之前,赵紫阳在法律上、事实上、按照党章规定和邓小平指示看,他仍然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不存在“赵紫阳辞职”的客观事实。因 此,“鲍彤泄露赵紫阳辞职的秘密”,本身就是伪命题,是并不存在的事,怎么还能称为泄密?而且,又无任何证据证明我向任何人讲过“赵紫阳辞职”。我是中共 中央委员,我清楚中共党内最有权力的人是邓小平,地球都是围着邓小平的手指头转。邓小平说了“赵紫阳还是总书记”,我鲍彤怎么能说赵紫阳辞职下台?如果一 定要强加我一个莫须有的罪名,也只能是造谣罪(赵紫阳并未辞职,说赵紫阳辞职是造谣),而不是泄密罪(因为没有这个“秘密”。事实上赵紫阳并没有辞职,而 且邓小平当时决定赵紫阳仍然是总书记。)

对上述事实,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第一罪名(泄露即将戒严的秘密)是事实,在正式宣判时,公诉人应起诉。而第二个罪 名(泄露赵紫阳辞职)本身就是无中生有的造谣。小干部的公诉人不敢提大领导确定的第一个罪名,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瞭解和泄露了即将戒严的这个秘密,如 果一定要定我泄密罪,就应该查清是谁告诉我这个秘密的。赵紫阳说“常委会讨论的内容要保密,我不能说讨论的内容。”赵紫阳没有向我讲常委会讨论了戒严问 题,我怎么可能晚上泄密?李鹏总理让国务委员陈希同代表国务院,也就是代表李鹏作的报告上,肯定鲍彤“泄露了即将戒严的秘密”,而正式审判时,公诉人、法 官、检察院、法院都不再提及这个虚拟的罪名。因此,我在法院审判中的最后陈述中,向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公诉人表示感谢,因为他们不提鲍彤“泄露 即将戒严的秘密”,他们证明瞭鲍彤没犯罪,因为不可能证明鲍彤泄密。没有任何材料可以证明赵紫阳辞职,邓小平的话“总书记还是你,赵紫阳”,只能证明赵紫 阳辞职的想法没有被邓小平批准,证明瞭赵紫阳事实上并未辞职,直至十三届四中全会才被免去总书记的职务。我说:从这件事,以不成其理由的新的罪名起诉我, 说明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国务院向人大作的有关“六四”的报告是假报告,其中捏造的“鲍彤泄露即将戒严的秘密”是假报告。因此,国务院犯了两宗罪:一、陷 害鲍彤公民罪;二、欺骗人大常委会罪。我向法官们说:“既然鲍彤不知道你们所说的党的秘密,那么就不可能说鲍彤犯了什么泄密罪。你们不敢重複”国会纵火案 “式的谎言,我很感谢你们!”当然,我的话没有什么用,法官们不作任何回答与解释,只会照既定方针办,又说:“下一步议程”,按原来预定的程式进行。我和 两位律师的辩护,张思之律师的有力答辩,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这从不同角度反映出中国特色的以法办事的真实状况。?(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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