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7日星期六

吴祚来:政府不能永远走在非法与不义的路上――对许志永被拘审的思考

图:许志永



公民运动的"案例民主",或"公民社会建设案例",通过对一个一个关系到普通公民权益的制度冲击,来形成公民力量,进行公民权利启蒙,并使公民维权成为一场真正的运动,倒逼社会进步与改革。许志永是倡导者,而不是组织者。


唤醒公民社会自觉的催化剂
到7月30号,签名要求当局无罪释放许志永的公民已达到2000多人,既有著名学人、企业家,也有普通民众,拘审许志永,成为唤醒公民社会自觉的催化剂。许志永的新公民运动意在通过维护公民的具体权益,促使国家政府有所改变,并使国家最终实现真正的民主宪政制度。如果判公民合法的维权行为有罪,则意味着政府在违反宪法,将导致更多的人抗议与声援,政府当局正在陷自己于不法不义之境。
许志永这次被拘,他是思考过的,有所准备,他还认为,上次因"税务"问题而被拘,自己没有准备。
公安部门也有所准备,较之其它同类案件,提前做足了功课,对许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拘审。当局对许志永及那些要求官员财产公开的公民们的拘捕,是时刻准备着,但他们对公民社会的成长,似乎没有心理准备,也不承认中国已进入"准公民社会",必然要进入公民社会。
只要你有意识地以公民的名义组织起来去做什么,哪怕是一次饭局("饭醉"),你就等于惹了政府,当局总能编造出一条罪状,套在你的头上。因为在当政者眼中,他的天下,只能有一个组织(党组织),其它组织要么依附于它,要么就是反对者。
许志永并不认为自己倡导政治反对,他要确认自己的公民身份,并以公民的名义来发声,维护自己与公民社会应有的权益。如果说许志永的作为有政治性的话,也只是通过一件一件案例,唤醒社会对自我合法权益的认识,并以行动来维护切身权益。许志永并没有有意识地触动政治敏感问题,只是在形而下务实地做维权"项目",许把自己定位在社会建设者角色上,社会建设必然以维护公民权益为核心,因为社会由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个体组成,只有协调好社会权益,社会才有真正的和谐与稳定,但在有关部门眼中,许是一个组织者,一个反对者,一个挑起事端者,因此就是一个政治反对者。

与警方关于新公民运动的对话

六月下旬,北京市公安部门的领导约谈过许志永3次,地点在北京昌平的一个度假村。内容是关于民主、法治、宪政、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公民理念、财产公示、信访、教育平权等,这些问题都是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也是敏感问题,许志永们做的一切,几乎都与这些问题相关。
许将对话内容与自己的观念汇成一篇文字《为了爱――一次关于新公民运动的对话》。通过许的这篇文字,我们看到,当局看起来是与许探讨社会问题,其实是对政府行为与政府不作为进行辩解,同时希望了解许的更多想法,如果许在约谈过程中更激烈地、明确地"反党反社会主义",那将面临煽动颠覆罪或颠覆罪指控,退一步,如果许写下检讨,表示悔过,从此洗手不再,那么,他就可以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警方负责人在许被软禁在家达三个月之时,约谈许,是明确告知,许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要求许停止反党与非法组织行动,通过与许约谈,来决定警方进一步行动方案。
警方:"你的一系列文章,比如《人民的国家》,整个照搬西方体制,反党反社会主义,你们的组织活动,几个月发展到几千人,你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且不止一个罪名。"
许的回答是:"请问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是社会主义,我们追求的民主法治为什么就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必然和民主法治对立吗?——关于反党,这个概念太极端,方针政策对的就支持,错误的就反对,而且,我对任何人都心怀善意,如果共产党经过大选继续执政,我支持。"
这里我们看到,警方已为许罗织了多项罪名,主要是政治类罪名:反党反社会主义。如果这一项成立,许将面临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控,但许巧妙地回答了相关指控,称自己反对共产党错误的决策,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并无对立。
警方最终做实的指控只能是许给他们找的麻烦,就是新公民群体每月组织在教育部门前示威,以及新公民运动参与者已发展到上千人。这是警方最在意的,任何群体达到一定数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必然要严厉打压。但许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组织",而只承认这是一批争取公民身份的自发"群体",新公民运动群体并没有组织章程与组织结构。所以,对许的非法组织指控,最终也难以成立。警方将公民同城饭醉、在教育部门前示威活动,视同扰乱公共秩序,罪名因此是涉嫌寻衅滋事。
北京公安局负责人与许的约谈,目的是在坐实许的其它罪行,但没有成功(或上级看过对话录像后,没有同意其它罪名)。

政治罪名非政治化处理成潜规则

许在走一条公民权益路线,并没有剑指社会主义宏观的制度,也没有致力于反党或组党及公民组织建设,许在做公民运动的"案例民主",或"公民社会建设案例",通过对一个一个关系到普通公民权益的制度冲击,来形成公民力量,进行公民权利启蒙,并使公民维权成为一场真正的运动,倒逼社会进步与改革。许志永是倡导者,而不是组织者。
公民运动只是名义上的运动,实质是公民们在合法地向有关方面要求自己的权利,吁请政府部门倾听公民声音,而这一切都符合国家宪法关于公民有关权利。
许志永即便组织结社了,违反的也不是法律,而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政府的规章反而是违法的,使公民不能结社,使公民没有示威游行的权利,变相剥夺了公民权利,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被掏空,使宪法成为一纸空文,这也使共和国成为纸上共和,一党专制成为事实。
  许志永多项罪名变成一项,从约谈到拘捕,这段时间是上报审批的时间,上级有关部门还是觉得证据不足,无法将许做成颠覆罪或煽动颠覆罪,政治罪名非政治化处理。目的只有一个,打压新生的公民运动。公民运动或公民组织、公民群体的维权行为即非法。已成为官方共识与潜规则。
  只要官方不改变这一非法的潜规则,公民社会建设过程中与当局的冲突,将不可避免。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曾郑重提出过"社会建设",社会由谁来建设?是自下而上由民众来建设,而是自上而下由党和政府来建设?党如果垄断了社会建设,结果必然会是五家十户共一把菜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安全。
许志永无罪是不需要论证与辩护的。在正常的社会中,百姓维权、学者发声,都是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极权社会极其强横又极其脆弱,如果不把民众自发的社会力量窒息无声,他们就没有安全感,而这种专权方式,只会引发更多的抗议与更多的社会问题。和平的抗议声如果被强行消音,绝望的炸弹声就会轰响于社会。

――原载《动向》杂志2013年8月号

1 条评论:

  1. 版主您好!我是山西省介休市刘瑞蓉:2006年5月22日晚22时许,36岁的田永兵在他家开的裁缝店门前公共场所,无故将在看戏本村19岁的乔辉殴打,随后乔辉去找在看戏的父亲乔玉明与田永兵辨理,期间田永兵回到他家裁缝店内,手拿裁衣用的大剪刀又来到现场。乔玉明来到现场后与田永兵辨理时将其推倒在地(证见:乔玉明、左兆武的询问笔录)。在乔辉和尾随而来的左兆武离开时,田永兵将大剪刀举起猛刺左兆武胸部,当时左兆武胸部鲜血喷流昏死过去。(证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和医院诊断证明书),随后田永兵又举起大剪刀刺向乔辉其肩背部被刺伤。(证见: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田永兵再次行凶刺乔辉时,在场围观年仅18岁的朱午君为制止田永兵继续行凶挺身而出,将田永兵行凶的大剪刀抓住,(证见:朱午君右手掌深约1公分左右,长约10公分左右的伤口及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后又被凶残的田永兵用大剪刀刺断颈部动脉血管,鲜血喷涌,右肺叶动脉血管被刺穿断裂,手段残忍,刀刀毙命,当场死亡。(证见:(2006)介法检(尸)字第006号)。

      2007年2月6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晋中检刑诉(2007)7号起诉书指控杀死朱午君,重伤左兆武、乔辉的故意杀人犯,田永兵以故意伤害罪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公诉期间,被害人家属多次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投诉、举报介休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枉法侦查,暴力取证,将目击证人带上手铐,关进铁笼三天三夜,严刑铐打,在肉体遭受残酷的摧残和精神受到残酷折磨的情况下,只得按着公安侦查人员的授意、写证,对介休市公安局办案侦查人员帮助故意杀人犯田永兵,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事实拒之不理,依然草菅人命,颠倒黑白贪赃枉法,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包庇纵容介休市公安局侦查办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故意杀人犯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枉法公诉。

      2007年4月20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晋中中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田永兵有期徒刑8年的枉法判决。

      为了维权,被害人家属走上了漫漫上访之路,2006年11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了群访检字第35号,责令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他们拒不执行,至今无果。

      2008年7月30日14时左右,被害人的母亲刘瑞蓉为儿子被杀一案讨法理公道,揭露地方少数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草菅人命,奸污法律的污吏,正常向上级有关部门递交材料。打电话自称法新社记者的人,将其骗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公交站牌附近,7、8辆小轿车下来10多人以上,将刘手倒背、按住头、踹进早已埋伏好的7、8辆小轿车其中的一辆,又把手机和上访材料抢去其中有刘瑞蓉认识的介休市公安局纪委书记郭新民,信访工作人员侯晓立等,非法将其绑架回介休市政府,下车后抢刘手机的人正要将手机给刘时,被张兰镇派出所所长:温玉虎一把抢去至今未还。在市政府停留1分钟左右,又送到介休市公安局,晚上零点左右,又将刘瑞蓉转移到介休市龙凤镇深山黑监狱铁笼里,对其进行殴打、实行对肉体上残酷的摧残和精神上残酷的折磨,非法拘禁达5天之久,终于病倒,还不让与家人联系。

      2008年8月4日深夜,他们怕刘瑞蓉死亡才将其送到介休市人民医院的背人处,让医生简单治疗8小时左右。

      2008年8月5日又将刘瑞蓉转移到龙凤镇派出所。

      2008年8月6日早晨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非法决定。(证见:介休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的原件字迹就模糊看不清)

      2008年8月20日早晨6时许刘瑞蓉还没有起床,突然张兰镇派出所所长;温玉虎带着四、五个人到介休市拘留所将其直接以敲诈勒索罪逮捕,送往灵石县看守所看押,在痛苦中使其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上访讨法理公道,怎么犯了敲诈勒索罪了呢?

      2008年9月18日,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刑诉(2008)第182号起诉书指控刘瑞蓉犯敲诈勒索罪。面对刘瑞蓉的代理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力,刘刚的调查取证和辨护及受害人陈述的事实情况,他们拒之不理依然枉法公诉。

      2008年12月25日,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介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瑞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含冤坐牢3年的枉法判决,真可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事实情况如下:

      (1)刘瑞蓉在上访期间,主管信访工作的介休市委副书记:雷亚伟对刘说:有困难提出来政府为你解决。刘说:我有一个小小的要求,要求政府帮我查清田永兵杀死我儿朱午君的事实真相,现在以给我的家庭、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损失,两个孩子上学有困难。随后不久雷亚伟给刘发短信说:他已经和市委杨建林书记商量好了,给你困难补助,我在晋中开会,回去后就你解决。

      几天后,雷亚伟副书记打电话让刘去找介休市信访局长郭玉福,刘瑞蓉见到信访局长郭玉福后他说:“从社会救助方面每月给你1000元钱,但要求你不能到北京上访。”刘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

      2008年2月3日,刘瑞蓉去北京正常上访,主管信访工作的介休市委副书记雷亚伟得知后,伙同指使介休市信访局长郭玉福将刘的丈夫朱发贵诱骗到信访局,并早已准备好收条让朱发贵签名,说:“这是政府给你们的救助款15000元钱。”随后市委副书记雷亚伟说:上访人刘瑞蓉敲诈了他的钱。(证见:今收到介休市信访局现金人民币壹万五千元整,签名:朱发贵)。

      2008年7月30日,刘瑞蓉又正常在北京上访,得知情况后的主管信访工作的介休市委副书记雷亚伟、信访局长郭玉福及其它不法工作人员共同策划导演了冒充法新社记者,非法绑架上访人刘瑞蓉,非法拘禁上访人在黑监狱的铁笼里,进行残暴的殴打实行对肉体上残酷的摧残和精神上残酷的折磨,刘病倒后又实行非法拘留,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又实行逮捕,在介休市看守所里梁涛等多人将刘瑞蓉踹倒,再用穿着皮鞋的脚乱踢刘的头,后又给上访人刘瑞蓉带上手铐脚镣长达7天7夜之久。

      居职介休市主管信访工作的市委副书记雷亚伟、信访局长郭玉福、信访工作人员候晓立、司法工作人员法警雷洪波、候伟、安泰公司党委书记王宏斌(注:原介休市副市长曹益明的亲小舅子也是刘瑞蓉,丈夫朱发贵工作单位的领导,因此事已将在安泰公司工作工龄10多年的朱发贵开除)。狼狈为奸,作伪证,利用公权力共同报复陷害诬告上访人,目无党纪国法、坑国害民、手段残忍又卑鄙无耻之极。

      在看守所期间,介休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旭高多次到看守所里找受害人谈话时说:“我们判不了你,政府不让。”最后终于作出了(2008)介刑初字第187号枉法判决。

      另外还有值得观注的问题:介休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李国泰因履行了法律程序和职责,将介休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介休市人民法院田永兵连续杀死朱午君、重伤左兆武、乔辉的重大刑事案件退回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后不久被捕入狱,如果法官李国泰因履行法律程序和职责主持公道残遭地方少数势力的诬告陷害,请求查清事实真相,为法官李国泰平反昭雪,(注明:被害人家属刘瑞蓉和法官李国泰没有任何私人关系,只感他为民主持公道)。

      综上:36岁的田永兵也是已为人父,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在他家裁缝店门前公共场所来看戏的本村19岁的乔辉,后又持凶器杀死为制止他行凶18岁的朱午君、重伤19岁的左兆武、乔辉,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使人望而生畏其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93条,第232条之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赋予监督检查、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违法必纠的神圣职责,背负着党和政府及人民的重托。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故意杀人犯36岁的田永兵重伤19岁的左兆武、乔辉又杀死制止他行凶的朱午君一案中,草菅人命、颠倒黑白,奸污法律枉法公诉,包庇纵容介休市公安局侦查办案人员暴力取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被害人家属多数次投诉并举报他们拒之不理,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作了的群访检字第35号拒不执行,检察官孙秀亮在公开场所蛮横对被害人的母亲大叫说:就不给你查,不中你告我去,(证据:有在场人的证言)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307条1款2款、第310条、第247条、第248条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罪等故意违法犯罪。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责任人员伙同介休市主管信访工作的市委副书记雷亚伟、信访局长郭玉福等不法工作人员,捏造事实,作伪证,冒充法新社记者,将上访人刘瑞蓉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在私设的黑监狱残暴虐待、非法拘留、非法逮捕、带上手铐脚镣、枉法公诉、枉法判决使其含冤坐牢3年,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其违法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254条、第243条、第239条、238条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报复陷害罪,诬告陷害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等故意违法犯罪。(证见: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力、刘刚调查取证后的答辩词)

      (代写人感言:之前以为豺狼虎豹野兽最凶狠可怕,与其相比它们是最善良的)。

      打击犯罪,制止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请求国际媒体帮助呼吁!督促最高人民检察院审理批准立案严查。为盼!


      此致:

      被害人朱午君母亲:刘瑞蓉

      2013年8月10日日/电话:15935487385【附加:以上所说句句属实要全部案卷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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