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本专栏的前一篇文章的标题是《杀刘汉帮周永康灭口,连"喉舌"们都看不过去了》,本篇文章的题目则是"杀刘汉替周永康灭口,律师们更看不过去了"。说的是自刘汉被一审判处死刑,是否因为上诉而必须经过二审至今仍被当局秘而不宣已经遭致中国大陆律师界的强烈诟病,比如济南刑事律师网就刊登出众位知名律师对最高法院的质问:"刘汉案还有必要二审和死刑复核吗?"
名震山东的法律专家,律师侯昌林揭露说:人民日报、新华网、最高法院微博等官方媒体就刘当案发表的相关评论已经引发争议。本案刚做出一审判决,刘汉等人还有上诉权利,判决尚未生效,而相关媒体似乎都将一审判决当成了终审判决在评论。更令人费解的是最高法作为死刑复核机关,也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表了明显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刘汉涉黑案23日一审宣判,24日最高法院就微发声:"刘汉等3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法学家发声支持法院依法打击。"继而该院再发微博评论刘汉案,声称这是"依法公正审判 彰显法治力量"。我很震惊:中国死刑案规定的是二审终审制,死刑案需最高法审核,程序未走,最高法就已发声定调,这是视法律为何物,置法律于何地?!
早已为外界所熟知的贺卫方在"法治思维ABC"栏目中发声:在法院最终判决一个人有罪之前,不得将其以直接或变相方式渲染为罪犯;法庭审理时,辩控双方应"平等武装",被告人辩护权应充分保障;上级法院不得提前介入甚至确定下级法院的判决,否则即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官方媒体在终审之前将被告人作为罪犯报道,是践踏司法权威之举。
贺卫方的此番抨击在网民中引起一片叫好之声,赞同者之一表示:这的确是法治基本常识,但是违反这些ABC的人,往往是手握司法大权的人。中国很多问题都不是靠法治思维而是权力思维处理,所以处理不好。司法之事必须做到党政退后,至少也要垂帘听政吧,否则,太旗帜鲜明了。
另外一位律师评论说:对于下级法院的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有站在中立的立场进行死刑复核的职责,以避免误杀,达到对下级法院实施监管的职能。刘汉案一审刚结束,最高人民法院就迫不及待地发表这样的定性文章,放弃复核了?最高人民法院有没有搞错自己的身份?
北京知名法学教授徐昕撰文评论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汉案一审判决的定调评论,引发强烈批评。刘汉很可能是很坏的人,但违反程序正义,是对法治的伤害,最高法带头违反程序正义,更是损害司法公信。
当初中共官方媒体在刘汉案一审开始的当天即公开报道从湖北高院到最高法院等湖北咸宁市中级法院的"上级单位"派出了一大批大大小小的高、中、初级法官们到场旁听。而按照徐昕教授的观点:二审法官,旁听一审,直接危害是会带先入为主的印象,从而可能影响上诉案件的公正审判,违反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进而,这种做法与上下级法院的案件请示制度类似,导致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审判独立无法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被剥夺以及诉讼资源的浪费。这种"上下级法院关系之错位"的做法对两审终审制的损害更大,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剥夺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程序领受的实质性机会。
徐昕教授抨击说:二审法官,旁听一审,会使人产生强烈但却合乎逻辑的忧虑:按照目前上下级法院的现实关系,上级法院法官旁听审判的同时,很可能受到接待,与下级法院的审判法官和法院领导一起吃饭,交流案情。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上诉还有任何效果吗?作为基本审判制度的两审终审制能得到落实吗?二审法官,旁听一审,还违反司法的被动性原则。"无诉求即无法官",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之前,上诉法官不得对案件进行"审理"。司法不被动,而是积极主动,当然不能保障司法中立。这种做法深刻地体现了上下级法院、法官的职能错位。倘若在法治国家,上级法院的法官去旁听下级法院的庭审,目的是为了今后更便利地审理当事人的上诉,这不仅非常奇怪,甚至有可能成为司法丑闻。
基于以上情形,徐昕教授认为刘汉案在当地属于重大案件,侦查阶段时属于公安部唯一挂牌督办的所谓"打黑"案件,案件请示便极有可能存在。就具体个案而言,是否存在案件请示,如果有,请示的内容如何,上级法院给予了何种倾向性意见,这些都事关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就制度而言,此案生动地揭示了案件请示制度损害了当事人的上诉利益,破坏了两审终审制,妨碍了独立审判。
无需质疑,在对刘汉案的整个"督办"和"审理"过程中,"案件请示"的存在是百分之百。正如我们过去的文章中所说:身在狱中的刘汉心里明明白白他是否能够免于一死,并不取决于检察院起诉书中所列的罪行的多少和严重与否,甚至也不取决于他的"故意杀人罪"是否已经被坐实,而是取决于当局也就他所说的"上头"对周永康的态度。"刀下留人"的可能有多大?"全在领导一句话"。
如果刘汉被一审判死之后果真放弃了上诉的权利,恰恰就是徐昕教授揭露的上述原因所导致。不过,著名刑辩律师钱列阳却认为即使刘汉本人不上诉,也还是会有被"二审"的机会,前提是与他一起领刑的犯罪集团的所有成员中已经有人不服判。
钱列阳分析说:直接导致刘汉一审被判死刑的罪名有两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黑社会老大容易因为这两项罪名被判死刑"。在一般的案件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并非一定会导致死刑,但在黑社会性质的框架下,法院要考虑黑社会组织的危害性,及其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往往会从严判决。刘汉等五人被一审判死刑,事实上这些被告的犯罪过程中并非只是实施了单一的杀人行为,犯罪行为更复杂。黑社会具有组织体系性,有一定的层级管理,这类犯罪中,黑社会老大一般在幕后,他如果被牵扯进来,往往是因为组织系统导了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与普通的拿刀杀死人的案件,有很大差别。
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宣判结束后,被告可以在十日内向二级法院,即省高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提出上诉,整个一审判决不再生效,二级法院需要全案审理。考虑到本案涉及被告众多,加上"上诉不加刑"的原则,钱列阳认为,案件一定会进入二审程序,"刘汉案还没有结束"。
当然,在所有关注刘汉案的网评内容中,多数都不关心是否还需要一个"二审"的问题,因为"刘汉被判死刑,"(无疑是)与'周滨他爸'有关"。
笔者曾在文章里引述过其大胆网评的博友周蓬安几天前刚刚又张贴了一篇评刘汉案的文章,题目就叫做《刘汉被判死刑,与"周滨他爸"有关?》,详细的内容将会在本专栏的下篇文章里向读者和听众们引述。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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