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中國改革開放的秘密,不是勞動力成本低,而是體制成本低。隨著體制成本拔高,體制改革遙遙無期,經濟改革也走到了盡頭。所以,最終阻礙中國經濟發展的,恰恰是中國的社會體制。
我們在早先一期文章專門分析過作爲一種社會現象的「蘇聯笑話」。我們知道蘇聯政府有意利用「蘇聯笑話」來搶奪諷刺社會的話語權,以達到調節社會矛盾和轉移社會問題焦點的目的。其他社會主義國家也一樣這麽幹,中國也毫不例外。中國國家媒體新華社官方網站在2017年以前還運營過「微辣段子坊」和「微獨舌」這類時政諷刺欄目,其中有一則官場笑話是這樣寫的:
某局長要在五個副手裡選一個接班人,但舉棋不定。他夫人出主意說:「考驗一下誰忠誠就用誰。」局長深以為然,於是就給五個副手分別發了一則短訊:「東窗事發,我有危險,速來救我。」短訊發出後,久無回音。但忽聞有人敲門,急忙開門,門口站著紀檢人員:「你的四個副手業已投案自首,還有一人自殺,你已被雙規。」1
這是一則典型的「官修笑話」,其尺度肯定要小於社會上對國家領導人和社會主義道路赤裸裸的諷刺,甚至尺度也小於中國官場流行的「内部段子」。
這則可以說平庸無奇的「反腐敗段子」是配合習近平的「反腐敗運動」發出來的,是爲「反腐敗運動」宣傳造勢的一個微小環節。之所以引用這一則平庸的「段子」,是因爲這個「段子」也暴露出中國政治制度的嚴重缺陷和風險特性:
處在最表層的是「反腐敗運動」帶來的
政治動蕩:從局長到五名副手無一幸免。在較深層次上,這個「段子」也諷刺了中國官僚系統的
普遍腐敗現狀。再往下追究,局長提拔接班人是對中國所謂「賢能政治」選拔制度的隱喻,但是其提拔標準從「賢能」偏向了「忠誠」。也就是説,「賢能政治」所設想的「任人唯賢」跑調變成了「
任人唯親」。如果我們再往下深挖,貪腐、反貪和任人唯親問題,又自然演變成
中國政治制度的運行成本。
習近平時代的「反腐敗運動」不但不像制度化反腐敗,反而更像政治清洗和政治動蕩。這一次超長待機的「反腐敗運動」至今還在繼續,已有至少500萬官員受到反腐敗調查(數據截止2022年10月)。2 這種反腐敗規模在歷史上從未有過,但絲毫不是甚麼值得誇耀的事情。儘管喉舌媒體將這場運動宣傳成顯示黨和國家的反腐敗決心和誠意,如果黨國真的有決心、有誠意,讓黨和政府置於司法獨立、權力制衡和獨立機關監督之下,是不是就省得中央巡視組三番五次四面出擊到處搞得鷄飛狗跳呢?時至今日連官員財產都不允許透明公開,這樣的反腐敗運動從哪裡表現出誠意了?
再者,有不少研究者都注意到,「反腐敗運動」給官僚系統和企業都增加了政治風險。比如企業也可能因爲反腐敗調查受到政治牽連,遭到連帶打擊或者收益受損。有研究者在研究中國社會「旋轉門現象」時就發現了「反腐敗運動」的溢出效應。本來「旋轉門現象」在許多國家是比較常見的,企業聘請離任或在職官員,利用其專業意見或影響力達到牟利目的,不見得是甚麼違法的事情。但由於權力尋租現象普遍和政治風險極高,「旋轉門現象」到中國就變味了。尤其是在「反腐敗運動」加大反腐敗打擊力度以來,有政治背書、有政府官員站台的企業反而風險暴增,甚至其向銀行借貸,也要比不存在「旋轉門關聯」的企業低出24.5%,更不要說收益可能受到減損。其他專制國家,比如蘇哈托時代的印尼和穆巴拉克時代的埃及,也遇到類似情況:跟專制政府發生牽連反而造成收益損失。新加坡國立大學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助理教授李澤人認爲,這種現象是政治風險從政治體制(political system)傳遞到經濟部門或金融市場的鐵證。3
北京大學經濟學家、原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院長周其仁還注意到,腐敗和反貪腐也可能存在雙重困境。「腐敗占用的資源越多,用於服務生產性活動的資源就越少,比例也越低」,但是這并不必然意味著反貪腐就是沒有成本的,因爲「一切圍繞貪腐攻防而耗費的體制成本,都不具有生產性,這也是貪腐行爲帶給經濟的又一步邏輯後果。如果把這部分明明阻礙經濟增長的腐敗成本,也看作國民收入並被誤導性地計入高速增長的組成部分,那就無從判斷通常被認定的增長奇跡裡是不是已經包含水分。」周其仁雖然認爲反貪腐是值得的,但是不可否認,貪腐和反貪腐都造成了巨大的「體制成本」。4
研究人員在反腐敗問題上,更多關注反腐敗策略、腐敗行爲發生成本、腐敗造成的損失和破壞性影響、腐敗增加交易成本等等,極少有人研究反腐敗造成的第二次成本。尤其針對大面積腐敗的大規模反腐敗運動可能造成的巨大損失。儘管已有不少研究者注意到反腐敗的巨大成本,但這方面深入研究仍寥寥無幾。
比如澳洲麥覺理大學(Macquarie University)華裔學者盛宇明在2000年就提到反腐敗有成本問題,只能對付一定限度的腐敗,「在腐敗源泛濫時,大範圍地普遍地懲治腐敗需要龐大的立法和執法機構以及廣泛細密的社會監督舉報網,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由於成本的壓力,打擊和懲罰只能做到掛一漏萬,這是為什麽一般只有大案要案才會立案調查處理的經濟方面的原因。」5
2009年,中共宜春市紀律監察委員會也發文對反腐敗鬥爭的成本表示擔憂:「從預防-調查-懲治等環節,存在著如紀委、監察局、反貪局、預防腐敗局等眾多的反腐職能機關,還有巡視組、督查組等一些臨時的機構,這些機構的運行每年要消耗多少納稅人的資金,這些成本是最直觀的。此外還有在反腐倡廉方面的一些宣傳投入、為應對腐敗所消耗的發展精力等,這些如果進行成本核算,將是一個巨大的數字。」6 如果腐敗現象極其嚴重,卻不能夠建立高效的反腐機制,而是長期反復依托運動式反腐敗,這種成本肯定低不了。
2023年,劍橋大學研究者在研究納米比亞漁業弊案文件(Fishrot Files)泄露引發的反腐敗調查時,也注意到反腐敗成本,與腐敗犯罪一樣,對於一些發展中國家來説都是不可承受之重。
7 儘管反腐敗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並不等於反腐敗總是划算的。
由大規模腐敗和大規模反腐敗運動造成的巨大損失和風險,依周其仁教授觀點來看,還只是龐大「體制成本」的一小部分。
在早期代表作比如《改革的邏輯》(2013)和《城鄉中國》(2013)中,周其仁采用的措辭還是「制度成本」。到2017年其重磅論文《體制成本與中國經濟》中,周其仁改用「體制成本」這種表述,並將對應英文表達爲「system cost」。原因是「體制成本」這種表述「更強調成體系的制度而非單一的、個別的制度安排,特別是把重點放到約束著自發自願行爲的社會强制力本身的約束條件。」8
本文基本贊同「體制成本」及其英文對應表述,但是這個概念仍然有不夠清晰的地方。比如「體制成本」作爲限制「自發自願行爲」的「約束條件」,看起來更像是狹義制度成本的總和或統稱,同時也含有對已經發生和尚未發生行爲的抑制和誘導作用,也包括抑制和誘導的現實性和可能性。也就是説,「體制成本」不僅僅是一種現實成本,還是一種風險成本,是制度體系帶來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對「自發自願行爲」的誘導作用。
在後一種情況下,「體制成本」之所以被稱爲「成本」是因爲誘導作用可能出現問題。比如缺乏科學依據的誘導,又比如政治原則先於經濟規律的誘導——這種誘導不僅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也可能造成系統性破壞,圍繞這些惡劣影響的補救工作又可能致使新一輪體制成本劇增。像這種情況,不論是抑制,還是誘導,實際都是「約束條件」,因爲這個「約束」是制度體系固有特點造成的。只要不能系統地突破制度體系的束縛,制度體系就在繁殖「體制成本」。即使縫縫補補也可能捉襟見肘的系統性問題就像有毒一樣汙染了制度體系的每一個環節,即使良性部分也可能變質、跑調、乃至南轅北轍。
就周其仁的表述來看,「體制成本」這個概念好像意識到、又好像沒有明確表示出風險成本屬性。
本文就詳細解釋一下爲甚麼說中國的「體制成本」不僅是一種風險成本,還是一種居高不下的風險成本。透過這個概念,我們不僅可以看見中國改革開放是怎麽偏離預期軌道的,還可以看見中國的社會轉型是怎麽失敗的。甚至我們也可以透過這個視角來預想「後習近平時代」,中國會不會一步一步走向「失敗國家」的無底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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