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 |
2013年12月18日,我接受郭飞雄(本名杨茂东)先生的委托,担任郭先生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对郭飞雄先生的会见,我发现广州警方对郭飞雄的指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警方指控,郭飞雄“组织袁兵、袁小华等人于2013年1月6日至9日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口,采取举牌、演讲等方式吸引大批的围观群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但这一指控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
大家都知道,2013年初发生的南周事件,是由于《南方周末》新年献词被违规篡改所引发的。因为一群热爱南周的有良知的媒体人,公开对违规篡改行为表示抗议,人们才获知这一消息,并自发前往南周报社门口,对南方周末进行声援。
郭飞雄、袁兵、袁小华等人,只是和别的人一样,出于对篡改事件的关注,自行前往事件现场。其中有人在现场举牌和演讲,也只是表达自身对新闻自由和宪政民主理念的认同,而不是为了扰乱现场的公共秩序。实际上,郭飞雄先生不但没有扰乱现场的秩序,而且还努力教育身边的人维护现场的秩序,以和平的方式表达自身的意愿和诉求。
从2013年1月6日至9日,事件现场一直都有大量的警务人员。当时,警务人员和围观群众都能保持冷静和克制,从而有效地维护了事件现场的秩序。大家不妨试想一下:如果郭飞雄等人的行为真的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现场那么多的警察难道会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坐视不理,并听任他们的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四天之久?
第二,警方指控,郭飞雄于2013年4月初“与孙德胜、袁兵等人密谋,计划沿辛亥革命爆发地湖北武汉出发,沿武广铁路一路南下,在武汉、岳阳、长沙、株洲、衡阳、郴州、韶关、广州8个城市进行‘街头举牌’,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并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警方的这一指控不但完全不成立的,反而还可证明警方对郭飞雄等人拘捕、关押和指控,恰恰属于彻头彻尾的政治迫害。
孙德胜、袁兵所做的,只是在一些城市的风景点、广场等公共场所,几个人拉一、二条横幅合影留念而已;而呼吁官员公布财产和敦促立法机关批准一项国际公约,也只是行使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公民表达权和建议权。从警方搜集的照片来看,当时的公共秩序并未受到任何扰乱。我相信,若是这些人在合影时不拉横幅,警方绝不会认为他们是在犯罪。但如果仅仅因为合影时拉了一条表达个人意愿的横幅,就被警方指控为是犯罪,这不是政治迫害又能是什么?
2013年12月19日的会见,是我第一次见到郭飞雄先生,尽管我此前对他的名字已非常熟悉。与关押前的照片相比,他明显消瘦了许多,但他的心态仍然非常积极、乐观。通过一个半小时的交谈,我能感觉他是一个心智稳健、意志坚定且品格非常高尚的人。在他身系大牢时,最关心的却是其他被拘捕者的安危,以及监外友人的境况。
为了更多地了解我的当事人,我收集和阅读了不少郭先生以前所写的文章。我发现,他有着极强的政治分析和政治论述能力,不但政治理论功底扎实,而且有很强的政治现实感,对中国的政治现实曾有过极为深入和细致的评述。
与一般的学者不同,郭飞雄先生是一个知行合一的人。郭先生不但拥有自由民主主义和宪政的理念,而且还勇于亲身传播和践行这些他极为珍视的理念。为此,他已经是二度入狱(此前曾入狱五年),并曾遭受强力部门极其残酷的折磨,但他从来就不曾因此放弃自己的理念。
案卷材料显示,郭飞雄此次被广州警方拘捕后,一直采取“零口供”的方式回应侦查人员的讯问,抗议警方的政治迫害。只有在为了保护其他人免受同样的迫害时,他才会偶尔作一些简要的说明。在会见过程中,他说了一句让我印象深刻的话:"无论有多艰难,我都要努力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
郭飞雄先生多年来的所作所为,从参与大石村罢免村官案,到声援南周的新闻自由,再到呼吁官员公开财产和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无外乎是伸张、争取和践行公民的政治权利。
他曾对我说:“政治权利是其它公民权利的起点,也是其它公民权利的保障,其它公民权利往往是政治权利的自然结果。一旦人们能够享有和行使政治权利,政府权力就必然会受到约束,各项公民权利自然也就能得到保障。但为了伸张和争取政治权利,我们首先必须起而践行政治权利;践行政治权利是伸张和争取政治权利的最有效途径,人们只有敢于和善于践行政治权利,才能将它们从纸面上的权利,转变为现实中的权利。”
郭飞雄先生不但是一个勇敢坚定的人,而且还是一个理智冷静的人。他在会见时表示:“尽管我自己已经做好了作出各种牺牲的准备,但在各种公共事件和公共活动中,我都要极力降低其他参与者的风险,以便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参与公共事务。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一直都注意把各项活动纳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努力把政治行动法律化、法律行动程序化。这样做不但可以降低参与者的风险,而且还可以通过人们对公共事务理智而有序的参与,彻底粉碎各种极力侮辱和贬低中国人,认为中国人不配享有自由和民主的偏见及谎言。”
这一次去广州会见郭飞雄先生,正好是我第一次去广州。广州市容的整洁和广州市民的友善,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我甚至很难想象,在这个美丽、繁荣和友善的二十一世纪的广州,还隐藏着一个落后、野蛮和冷酷的中世纪的广州。在这个无形的中世纪的广州,一批有志于推动国家进步和社会文明的中国同胞,正在遭受本国司法机关赤裸裸的政治迫害。
而我的当事人,郭飞雄先生,就是这批坚定、勇敢和可敬的中国同胞中最杰出代表之一。
2013年12月24日
附录1:
为了永不磨灭的光荣与梦想
——就郭飞雄案致全体中国新闻人的公开信
陈光武(郭飞雄的辩护人)
张雪忠(郭飞雄的辩护人)
2013年初,《南方周末》的新年献词被几位可耻的官员违规篡改。一群热爱南周、富于南周精神和有良知的新闻人,勇敢地对违规篡改行为公开表示抗议,并呼吁人们对南周报社予以声援。
很多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出于对新闻自由的珍视和对专横强权的愤怒,自发前往南周报社所在地,对南方周末表示支持和声援。其中,就包括郭飞雄、刘远东、袁兵、袁小华等人。这些人前往事件现场,只是为了坚守新闻自由的理念,而不是为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实际上,从2013年1月6日至9日,事件现场一直都有大量的警务人员。当时,警务人员和围观群众都能保持冷静和克制,从而有效维护了事件现场的秩序。大家不妨试想一下:如果郭飞雄等人的行为,真的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现场那么多的警察难道会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坐视不理,并听任他们的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四天之久?
南周原初的新年献词被篡改,主要是因为其中包含了对宪政的彰扬。郭飞雄等人不畏强权,起而声援南方周末,不但是出于对新闻自由的认同与支持,而且也是出于对宪政民主的向往与追求。
宪政的要义,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郭飞雄先生多年来的所作所为,从参与大石村罢免村官案,到声援南周的新闻自由,再到呼吁官员公开财产和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是在伸张、争取和践行公民的政治权利。
郭飞雄先生一直认为,政治权利是其它公民权利的起点,也是其它公民权利的保障,人们如能享有和行使政治权利,政府权力必然会受到约束,各项公民权利自然就能得到保障;但为了伸张和争取政治权利,人们必须首先起而践行政治权利;践行政治权利是伸张和争取政治权利的最有效途径,人们只有敢于和善于践行政治权利,才能将它们从纸面上的权利,转变为现实中的权利。
因为传播和践行自由、民主、法治和宪政理念,郭飞雄先生过去就曾入狱五年,并屡遭强力部门极其残酷的折磨,但他从未放弃过自己的理想。在南周事件结束半年之后,广州警方即以纯粹莫须有的罪名,对郭飞雄等人秋后算账,进行彻头彻尾的政治迫害。而从郭飞雄等人被拘捕直到今天,曾受到这些人声援的南方周末报社,却从未为他们发出过任何声音。
更让人震惊和不齿的是,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为了配合警方的指控,竟然出具了一份违背事实的情况说明,以满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后果要件。当初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希望得到人们的声援,现在却说声援它的人影响了它的工作秩序,如此颠倒黑白、恩将仇报、助纣为虐的行为,竟然会出自一家有过良好声誉的公共新闻机构!
很多人认为,在近一年前的南周事件之后,南方周末就已经死了。我不反对这一说法,但我同时认为,南方周末的死亡,并不意味着南周精神的死亡,因为南方周末已不再是南周精神的代表者,而是南周精神的背叛者。
实际上,从我们所认识的那些在南周工作,或者曾在南周工作过的人身上,我们仍能体认到他们对新闻自由的珍视与坚守,仍能感受到他们心中不灭的光荣与梦想。我们相信,那曾激励和鼓舞过无数人的南周精神,永远也不会死去,而是将继续为我们提供前行的力量和希望。
全体中国新闻界的师友们,南周事件一周年即将来临,郭飞雄等人的案件也即将进入审判阶段,我们作为郭飞雄的辩护人,非常希望你们能够再次展现新闻人的勇气和良知,对因追求宪政民主和国家进步而遭受迫害的郭飞雄等人,予以必要的关注和声援,并敦促广州司法机关不要在政治迫害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你们的关注和声援,或许有助于郭飞雄等人早日脱离冤狱。
一年前,当中国仅有的些许新闻自由正遭受权力的野蛮摧残时,郭飞雄等人为捍卫新闻自由挺身而出,最终身陷大狱。今天,在南周事件一周年将至之际,如果所有的中国媒体,都对郭飞雄等人的冤案缄默无声,我们怎么还好意思告诉世人,中国毕竟还有一种叫做“新闻”的东西?
2013年12月28日
附录2:
莫高义 先生:
您好,
我是郭飞雄的辩护人张雪忠律师。
在查阅郭飞雄案的案卷时,我发现一份由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广州警方当作证据,以指控郭飞雄等人在南周事件期间犯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莫先生,您是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的管委会主任,应当对这份情况说明的出具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作为郭飞雄的辩护人,我觉得有必要告知您如下事项:
(1)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属于我国刑诉法规定的证据。如果真想配合警方对郭飞雄的指控,您应该以个人名义向警方出具证人证言。
(2)您在向司法机关出具证人证言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如果您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则可能会犯下刑法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
(3)根据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鉴于您似乎对案情很了解,我届时将申请法院通知您出庭作证。希望您作为领导干部,能够带头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
莫高义先生,您是否知道郭飞雄这个人?郭飞雄先生诸多受当局忌恨的作为,从参与大石村罢免村官案,到声援南周的新闻自由,再到呼吁官员公开财产和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不过是在伸张、争取和践行公民的政治权利。
多年来,郭飞雄先生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从专政国家转型为宪政国家,致力于把目前蒙昧、野蛮和反人类的政治制度,改造成理性、文明和合乎人性的政治制度,尽管屡遭迫害与折磨,却始终矢志不移,无畏无惧。
现在,郭飞雄先生因为捍卫新闻自由和伸张宪政理念,再次遭受彻头彻尾的政治迫害。而您,莫高义先生,您作为一家公共新闻机构的负责人,不但不对受难者进行声援,反而还要助纣为虐,积极配合警方对正直人士的政治迫害,您不觉得自己的行为极其卑劣无耻吗?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当您想起自己卑劣无耻的行径,您的良心(如果您还有良心的话)是否会掠过一丝不安?
祝您新年快乐。
张雪忠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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