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1日上午9点,许志永涉嫌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宣判。在审判长宣读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和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时,许志永博士高呼:荒诞的判决阻拦不了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共产专制的阴霾终将散去,自由公义爱的阳光必将普照中华!对此,审判长虽然立即提醒“被告人要注意法庭纪律”,但也没有粗暴制止,作为法律人,也许他为在这样一份是非颠倒的裁定书上留下姓名而感到羞愧吧!
这些年,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下许多复杂的社会矛盾,导致全国范围内群体性事件不断上演,由于这些事件的背后,地方政府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因此,我们极少看到官方对群体性事件运用刑事司法手段,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游行示威事件中(如2012年的9.18反日游行,以及前段时间马航失联客机家属在马来西亚使馆门口的抗议事件),警察的角色就更是毕恭毕敬地保驾护航。如今,北京的司法机关却悍然对许志永倡导的教育平权和官员财产公示活动亮出了刑法的“刀把子”,他们手中真有确凿的证据吗?
本人早在许博士案起诉到法院之初就对媒体说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中国刑法中最难被构陷的犯罪,因为构成本罪,一定要有在特定公共空间内人员大量聚集,从而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场面存在。但是,官方指控许志永组织、策划的五起所谓聚众扰序犯罪事实,却只存在于司法机关制作的案卷和相应法律文书之中,司法当局至今拿不出这种混乱场面存在的客观证据。由于完全是靠谎言定案,法院裁判文书中援引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破绽百出,使得本案必将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笑料。
一、先立案后找茬,本案严重违反刑事正当程序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据此,侦查机关只能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立案侦查。但是,北京市公安局对许志永,却是先立案再找理由,警方对许志永的刑拘时间是2013年7月16日,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发生在2012年7月5日,2013年1月27日,2013年2月23、24日,2013年3月31日。但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触到全部案卷材料后才发现,本案早在2011年11月8日就已经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根据案卷中提示的事实,本案立案侦查后,警方在既未传讯许志永等人,亦未告知他们有聘请律师和自行辩护的权利的情况下,就瞒着各嫌疑人采取了一系列秘密侦查措施,该案几个主要嫌疑人的电话记录、行动轨迹、个人交往无不处在警方的监控之下。然而,历经一年多的秘密侦查,警方最终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犯罪事实”,竟然都是立案七八个月甚至一年多后才发生,这就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因为刑事侦查就像考古,从来都是逆时针,北京警方却在新公民案中别出心裁搞出个顺时针,对于这种操作模式,相信不仅专业人士不能认同,连老百姓了解真相后也会有“先定性后找茬”之叹!
本案不仅存在案发时间与立案日期倒置问题,最终被起诉并被一审认定的五起所谓聚众扰序犯罪事实,有三起也早就经警方现场处理完毕,有一起报警后警方未处理。
其中,2013年1月27日发生在朝阳公园南门的财产公示宣传活动,不仅事实上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当时出现场的警察也不认为是多么严重的问题。对此,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在当天的《工作说明》中交待得很清楚:2013年1月27日14时许,我所民警张云鹏、李振洋驾车巡逻到辖区朝阳公园南门时,发现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有十几个发生争执,民警即下车了解相关情况,并现场进行录像,后这些人离去。经向朝阳公园南门保安工作人员了解得知,民警赶到前有几人在广场上及马路对面张打横幅,内容为“公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园方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后这些人自行离去。依据该工作说明,对于一起在警察到来前就自行散去的反腐败宣传活动,显然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012年7月5日,推动教育平权的家长们在教育部门前的请愿活动,教育部所在辖区的二龙路派出所民警费景月证明: 13时许,教育部北门东侧有人突然高喊口号,治安支队民警及时上前制止,我们负责协助处置周边突发情况,其中一名黑衣女子用手机拍照准备上传网络,并且对处置民警破口大骂,对周边秩序造成很坏影响,随后还有一名穿粉色衣服女子也带头闹事,民警一起将两人带回派出所。另一名民警成峰的证言是:13时许,教育部北门东侧有人突然打起横幅并且高喊口号,治安支队民警及时上前制止,我们负责协助处置周边突发情况,其中有一名黑衣女子用手机拍照,并有辱骂民警行为,我们为了防止她将照片上传网络,就将她和另一名粉色衣服带头闹事女子一起带回派出所。即便两位警察的证言完全属实,也不难看出,7.5事件中没有家长堵门堵车,没有影响交通秩序,没有妨碍市民的正常生活,被指控带头闹事的孟凡玲和邵玲玲之所以被带到二龙路派出所做笔录,也无非是因为邵玲玲在现场拍照,而警察担心她将照片传上网,这起在当天只被作为普通治安案件,对两名当事人仅仅予以警告处分且早已处理完毕的事件,一年多后却被作为指控并未出现在现场的许志永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证,显然荒唐至极。
2013年2月28日,教育平权家长们在北京市教委门前的请愿活动,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2013年2月28日非京籍学生家长在市教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的情况说明》:2月28日上午9时许,陆续有部分非京籍家长到达北京市教委南门。现场民警立即对该些人等进行化解,到中午11时左右,来访人员达到90余人。经民警劝阻,非京籍家长选出5名代表由市教委工作人员接洽,其余被有序疏导到外围并进行谈话劝阻。14时许,按照市局领导指示精神,将不听劝阻不愿离开的56名非京籍学生家长劝上处置分流车,送至处置分流点开展核录审查。后由市局协调各分县局将各自辖区内非京籍学生家长接回,进行进一步审查、教育训诫后,予以释放。当天做笔录的38名家长没有一个受到任何治安处罚,这就说明警方当时并没有认定2.28是多么严重的事件。
2013年2月23日、24日在中关村、清华西门的财产公示宣传中,现场根本就没有遭遇警察,也没有造成人员大量聚集的场面,只是24日下午在清华西门外打横幅时,与清华保安有几分钟的争执,据清华保安讲他们向青龙桥派出所报了警,但从警方当天没有继续追究看,他们也认为清华西门外的争执只是小事一桩,没必要去查处。
本人认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既然以造成特定公共空间内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为构成要件,这就决定了本罪在任何法治国家都不可能出现迟延侦查的情况,因为在一个正常的国家,市内公共场所秩序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处于警方的控制之外。一旦发生有人蓄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况,当地警方必然会迅速出警控制事态,并追捕犯罪嫌疑人,怎么可能出现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公共空间的正常秩序被严重破坏,警方却迟迟不去追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尤其是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有人敢于在所谓的“政府机关周边地区、商业繁华地带及人流密集地区”多次组织、策划聚众扰序活动,造成这些场所“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奇怪,奇怪的是警方对这些所谓蓄意策划、组织的破坏行为在现场处理时轻描淡写,非但不以刑事案件立案,甚至都不作为属于治安案件,却在案发数月甚至一年多之后又拼命使劲,大肆抓人,宣称你们一年前的某个活动是造成国家机关周边地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这不是很让有正常法律思维的人们费解吗?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其犯罪性质,同样不可能像贪污、贿赂、诈骗等数额犯一样具有累加效应,数额犯,一次侵吞一百万和分十次累计侵吞一百万,对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的侵害没有区别,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一定要有一段时间内特定公共空间出现大量人员聚集,正常的公共秩序受到严重扭曲,现场出现严重混乱的场面存在,独立的几次街头活动如果每一次都没有形成这样的场面,就不能对一年多的时间内发生的多次街头事件合并起来定性并定罪。本案中,3.31西单事件是否构成犯罪姑且不论,在西单事件发生后,对过去已经处理过的四起事件秋后算账没有法律依据。
二、实害犯错当危险犯,侦查机关不是以实际发生的而是以他们想象中的危害后果给许志永定罪
除上述四次活动外,2013年3月31日,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侯欣等人在西单广场张打横幅宣传官员财产公示的活动中,横幅中有要求七常委率先公开财产和国籍的内容,并在横幅中画了个王八,意思是不敢公开财产,就是缩头龟。可以说,这种内容在中国目前的政治语境中确实比较敏感,也是许志永一贯反对的。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公民公开表达政治观点的行为,同样没有超越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界限。而且,在警察出现前,现场秩序井然,没有出现混乱,只是在警察上前抢夺袁冬的横幅和扩音器时,因为袁冬不愿停止演讲,双方发生争执,才引来更多的群众围观,现场群众纷纷指责警察的执法方式粗暴,并质问“人家讲得很好啊,为什么不让人讲下去”?根据当庭播放的广场监控录相,当时聚集的上百人,在广场上只是占据了很小的空间,根本没有妨碍广场上的任何人。但是,因为在和警察争执过程中,袁冬喊出了你们共产党不要把这个国家当成自己的私家花园,不要当成自己予取予夺的私人仓库的口号,致使当天成了整个新公民运动的转折点,并因此导致过去几次警方早已处置完毕的活动,也被指控为所谓“公民组织”的犯罪活动。
但是,两级法院认定的五次所谓聚众扰序活动,经过警方大半年的侦查,至今未能找到一个北京市民出来指控因许志永组织的新公民活动妨碍了自己的生活,侵犯了自己对公共场所的正当利用权利,未能找到一个商家指证影响了自己的商业活动,未能找到一个行人指控妨碍了自己的正常出行,刑法保护的公共秩序,不可能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离开具体的人,就无以谈秩序,既然本案中没有具体的受害人,谈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事实上,北京警方明知新公民活动并未造成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这一点,从他们的讯问笔录中大量充斥着“假设、如果、万一”之词即可明了:
“马新立,你仔细想想,如果你们打横幅的行为诱发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到时候国家乱了,社会乱了,你能保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吗?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了,你能负得起责任吗”?
“张宝成,你想想你们这几人在中关村、西单这样人流量大,有影响力的地方,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就私自在西单广场打公民要求公示财产的横幅,你们这样的行为是否会造成危害?如果因为打横幅,聚集的人越来越多,到时候局势无法控制怎么办,你们是否有什么预案,或者说之前商量过要怎么办”?
“(丁家喜)单就你所参与的教育平权一事来讲,你用手机发送了上千条短信,煽动外籍家长到教育部门前聚集,如果这些人在收到你的短信后,都跑到教育部门前聚集、闹事,你认为那时的局面能够控制吗”?(丁回答)最后乱了吗?“那是因为警方介入得早,及时进行了工作,才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你们这一行为,不但扰乱了公共秩序,也给警方增加了工作量,你认为这种行为正确吗”?
“(许志永)你错就在错在表面上你的理想是正义的,但是,实际上你在社会上的言行非正义,你曾经制作过100多条横幅,散发过上万张传单,串联数十个城市,呼吁这些城市上街打横幅,试想如果全国各地均发生了类似的事件,这种混乱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得多大”?
从预审口中不难发现,他们把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由实害犯误认成了危险犯,以为只要有人聚众走上街头,就可能造成市民大量围观,就可能有别有用心的人借机生事,就可能诱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就可能导致市局主要领导下台,因此只要聚众上街,不管是为了多么正常的诉求,警察都有权制止,只要警察甚至保安出面制止时发生争执,就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北京警方这种荒唐的逻辑,竟然能够获得检方的认可和法院的最后背书,这不是对我国法治现状的极大嘲弄吗?
三、警察和保安作为控方证人,其证言的客观性无法保证
既然控方找不到北京市民出来作证,又拿不出现场秩序混乱的监控录相,一审法院只好依靠言词证据对一个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定案,其中主要是警方的“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出勤民警的证言,以及受警方控制的保安人员的作证笔录。但是,公安和保安,只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保护对象,如果仅凭公安和保安的指控就能出入人罪,中国就将成为一个彻头彻尾的警察国家,其结果就是每个公民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当然,在刑事诉讼中,现场处置的警察和辅助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保安可以提供辅助性的证据,但在真正的被害人缺席的情况下,怎么能够单纯依靠公安和保安的证言给被告人定罪,更何况他们的证言与控方的其他“证据”之间又彼此冲突,不知所云。
其中在教育部和北京教委门口的请愿活动,属于公民向政府机关合法表达诉求,中国历朝历代都没有禁止民众在衙门口聚集鸣冤的先例,北京的两级法院如今把学生家长在教育部门门口表达意见的行为判定为犯罪,堪称创造了历史!而支撑这一历史性判决的证据,也是无比滑稽,对7.5事件,教育部保安孙群的证词是:2012年7月5日9时许,当时我正在教育部北门执勤,有上访人员在北门慢慢聚集准备上访,到了13时许,我们和公安人员就劝阻上访人员离开,不要在教育部正门门前聚集,扰乱教育部门前的正常秩序。有很多上访人员不听劝阻,有的上访人员从包里拿出了横幅,有的人则站在门口大骂,还引起了过往行人的围观。之后公安人员没收了上访人员手举的横幅。并将闹事的两名女子带回了派出所处理。(警察)问:被公安机关带走的两名女子都干什么了?答:在教育部北门辱骂我们和领导。问:她们是如何辱骂的?答:她们说“你们这些臭保安在这管什么用?快让领导出来解决问题”。问:这两个人是怎么闹事的?答:就是辱骂我们,还说袁贵仁出来,杜玉波是骗子,其他话语不堪入耳。另一名保安王彦军也证明:我们保安和公安人员就劝阻他们离开,不要在教育部正门门前聚集,扰乱教育部门前的正常秩序。但这些上访人员全都不听,并且从包里拿出了横幅,这些人手手举横幅,站在门口大骂,骂人的语言不堪入耳。引起了过往行人的围观。之后民警没收了上访人员手举的横幅。并将骂声最大的两名女子带回了派出所处理。
就算两名保安的话全部属实,辱骂教育部领导最多构成侮辱罪,与公共秩序何干?更何况,现场录像清楚地证明:参加当天活动的家长们面对教育官员的扯皮推诿,都表现出了极大的克制,根本没有任何人有任何过激言行,又谈何扰乱公共秩序?
对2.228事件,如前所述,北京教委和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都出具了情况说明,很显然,作为涉事单位的北京市教委和现场处置单位的海淀分局出具上述证言,不但其客观性让人生疑,而且,不是由了解情况的自然人陈述而是以单位加盖公章的方式出具证言,在证据形式上也是不合法的,这种证据形式下,谁来出庭接受质证,一旦被证明是伪造,谁又来承担伪证罪的责任?事实上,控方在举出这种证据的同时,也就没打算给辩护人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机会,所以,对我们提出的要求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庭的申请,一审法院干脆置之不理。
当然,专案组也清楚单纯靠上述两份单位的情况说明给2.28事件定性太难看,但苦于找不到市民和其他单位出面作证,而现场视频中又没有秩序混乱的镜头,于是警方又找来当天出现场的海淀分局治安支队两名警察作证,其中杨玉明的证词是:他们就是在教委南门外的便道上站着,造成了便道上的拥堵,由于人数较多,在北四环辅路上的车辆也都减速行驶,看这里发生的情况。张泽潮的证词是:根据现场领导指挥,我们开始对停留在便道上的人员进行疏导,但那些人不听劝阻,还是聚集在市教委南门便道上。上午11时的时候,人数一度达到90余人。由于他们一直站在教委南门外的便道上,造成了便道拥堵,同时也造成在北四环辅路上的车辆也都行驶缓慢起来。
区区几十名家长站在教委门口的便道上,怎么可能造成北四环辅路的拥堵?即使造成了交通拥堵,也应该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并应该有交通参与人的证言和交通混乱的视频。事实上,警方在事发的当天并没有认定2.28是多么严重的事件,因此他们也没有注意采集现场录像,直到许志永被刑拘后,为了给他罗织罪名,2013年9月29日3.31专案组民警刘浩春、马明就2.28教委南门聚众扰序案去东升派出所调取教委南门的监控录像,派出所答复监控视频只能保存一个月,当日录像已无法查找。
关于2013年1月27日朝阳公园南门的财产公示宣传活动,如前所述,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在当天的《工作说明》中已经讲清楚:1月27日的宣传活动并未遭遇警察制止,几个张打横幅的人是在园方工作人员劝阻后自行离去。但是,到了2013年8月7号,也就是在袁冬等人因3.31西单演讲被刑拘4个月之后,麦子店派出所李振洋却于 8月7出具证言指出:1月27日当天我带李建刚等三名辅警人员现场巡逻,发现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有五六人聚集,即要求李建刚等上前制止,将男子胸前横幅摘下,并进行了批评教育。当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引发公园门口秩序混乱。麦子店派出所保安李建刚的证言是他本人和袁冬僵持了五分钟,把横幅夺了下来。朝阳公园保安庞福新的证言是:现场大约有二三十人聚集。被派出所的保安把横幅夺走了。朝阳公园保安队长刘秉文也给出证言说:“我认为该男子打横幅、喊口号,严重影响了公园的秩序,造成了大量人员聚集,给公园正常秩序的维护造成了极大危害,给前来公园游玩的群众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他们的行为确实很恶劣”。至此,警方已经“成功”地在案卷中塞进了朝阳公园事件现场秩序混乱的“证据”。而到了2014年1月2日,本案已经起诉到法院半个多月以后,警方又找朝阳分局民警秦东冉补了以下证据:现场有十几人聚集,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我当时穿便装,但对袁冬亮明了警察身份。另一位朝阳分局民警张淼也作证:现场有十几人聚集,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至此,警方又往案卷中塞入了袁冬等人明知遇到警察执法而抗拒的证据。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几个要件,在控方的逻辑体系中看似已经完全具备了。但是,这都是些什么“证据”?在一个市局成立专案组办理的敏感案件中,如果仅凭分局民警的证言就能认定一个公民有罪,中国究竟是法治国家,还是警察国家?几个民警事后补录的证言和麦子店派出所事发当天的工作说明直接冲突,法院为何硬要采信事发几个月以后的证据?更何况这些在不同时间收集的证据,相互之间也有矛盾!
2013年2月23、24日发生在中关村的财产公示宣传活动中,根本没有遭遇警察现场执法,只是24号下午在清华西门张打横幅时和清华保安发生了不长一段时间的争执,对此,清华西门保安张凯强的证言是:2月24日下午4点50左右,霍国厅、杨文在西门巡逻发现有人进行打横幅活动,就用对讲机向值班室进行了报告,我接到报告后就带着赵振、王乔江、翟磊出来进行阻止。那些人不听劝阻,还和我们说学校门口是公共场所,我们管不着他们。问:后来呢?答:我们让他们别打了,他们不听,我们就上去抢下来一个横幅和一张传单,并向青龙桥派出所报了警,他们看我们人多抢不过我们,就收起东西向西走了。另一名保安杨文的证言是:当时我在清华大学西门站岗,这时从马路对面走过来了四、五个人,其中一个女的,他们手持横幅在清华大学西门外,横幅的内容大概是“财产公开是正路,拒绝公开是邪路”。后来,经我们上前劝阻,对方刚开始不同意,然后经协调对方就散了。根据两位保安的证言,可以说,当天在清华西门,并未出现秩序严重混乱的场面,双方也未发生激烈冲突。
2013年3月31日西单演讲,西单广场保洁员张素芹证明:2013年3月31日15时许,我正在西单文化广场上搞清洁,看到在广场正中央的周围有许多人围观,中间站了好几个人,有一个人站在那一边比划一边在说什么,还有四个人打出两个横幅,我距离比较远,看不清楚上面写的什么内容,就看周围的人越来越多,没多一会,来了一辆警车,有民警从车上下来,后来又来了两辆警车,因为周围的人太多,我在远处看不见里面的情况了,后来民警带着几个人上了警车就开走了,周围人群也慢慢地散开了。问:当时聚集的人大概有多少?答:大概有百数十人吧,没一会就聚满了主席台周围。问:当时聚集的人群都是什么人?答:都是路过文化广场的行人,平时文化广场的人就很多,今天是周末,人就更多了。看到有人在打横幅,就都拥过去看热闹,也有用手机拍照的。问:这些打横幅的人是多久后被民警带走的?答:大概前后有十多分钟的时间吧。
西单大街管委会保安队长康永强的证言是:我听完保安员汇报后便同他一起来到西单文化广场北侧大看台处,看到有四个男子一前一后打横幅,有一个男子戴着耳机在大声演讲,我看到后面那个横幅上有依法反腐的字样,便上前制止,让他们先收起来,他们不收,这时从台下上来一个女子手里拿着相机拍照并阻拦我。警察问:当时现场围观有多少人?答:大约50-60人左右。我进行制止受到阻拦,便给西单大街派出所打电话,民警来了以后,我便协助民警将他们请上车,带回派出所。另一名保安李龙的证言是:民警到现场后,出示工作证,让演讲的男子及打横幅的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这3名男子不但不听从民警的话,还打横幅、演讲,造成几十人围观,本来是路人行走的通道,造成了拥堵,还有多人进行拍照,使现场十分混乱,后经过多名警察的劝说约10分钟,才被民警带到警车上离开,后约5分钟围观群众才离开,使现场恢复正常通行秩序。另一名保安平生的证言是:不一会警察来了,我们就协助警察一起收横幅,他们当时情绪比较激动,不听劝告,极力反抗,当时已经引起近百人聚集围观,堵塞了广场的行人通道,我在协助民警处理这件事的同时,被演讲的那个男的用右臂肘部朝我肚子打了两下,并用右脚踢了我的两条腿。后来我们就疏散了人群。民警将他们带上警车,在带上警车的过程中,他们还在反抗不配合。问:请讲一下这件事你看到的场面或影响?答:因为他们站在行人通行的中心台阶地方,人员流通量大,由于他们的行为造成大量人员聚集围观,最后将近有百人堵塞在那里,造成人行通道无法通行,行人无法前行,而且在警察带离他们时,他们极力反抗致使当时场面混乱。
经过几个保安的层层加码,至此,西单演讲从造成现场混乱到阻碍警察执法两个特征都具备了。但警方还嫌不够,又找来西单大街派出所民警芦庆罡作证,问:当时现场的秩序怎么样?答:很混乱,因为西单文化广场人流量本身就很大,他们的行为很快就引起了很多人围观,我们到现场时已经有200人左右围观了,后来又陆续来了好多围观的,我估计最多的时候应该有300到400人在旁围观,因为围观人员特别集中,已经把那个台阶左右的路都堵死了,无法正常通行了,同时围观群众有好多拿着相机手机在拍照。另两名民警田洪和徐立镇也证明现场大约有300人围观,秩序十分混乱。
上述几份证言,就是控方证实3.31西单演讲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并阻碍警察执法的“证据”,我十分钦佩控方有胆量把这些证据和现场录相一起拿出来,因为现场视频很清楚地表明:在警察到来前,袁冬的演讲,张宝成、马新立的张打横幅并未吸引多人围观者,台阶周边的人行通道上空无一人,是警察到现场后的粗暴执法方式引来不少人围观,但这些人都是看热闹的,他们的目的就是旁观,因此不存在被妨碍的问题。围观者人数最多时,大约也就聚拢了上百人,周边人行通道上确实三三两两有人前来围观,但并未造成通道拥堵和通行不便。现场录相中没有袁冬、张宝成、马新立等人攻击警察和保安的镜头,倒是不断有围观者指责警察的处理方式。即便真如出勤民警说的,现场有三百人,在西单广场上也是微不足道。西单广场经常有商业活动,动辄数千人,也从未听说哪个商家扰乱了广场秩序,几个公民进行反腐败演讲,又谈何扰乱公共秩序?
四、普通犯当成集团犯,不正当地扩大了许志永承担责任的范围
在许志永的呈请刑拘报告书中,北京市公安局3.31专案组认为:自200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许志永为实现自身非法政治目的,撰写大量纲领性反动文章,设计统一“公民身份”标识,组织同城聚会聚拢成员,构建犯罪集团。通过炒作“教育平等权、财产公示、黑监狱”等社会敏感问题,不断组织、策划、实施街头滋事扰序活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期间对党和政府进行漫骂攻击,行为恶劣、言语粗鄙,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此外,许志永利用互联网扩散快、聚集强的特点,不断散播虚假、失实、反动言论,混淆视听、蒙骗公众,严重扰乱公众心理,进一步扰乱互联网公共秩序。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这就表明,警方在立案之初之所以敢于因为3.31等许志永根本没有出现在现场的所谓聚众扰序活动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是因为他们自信能够找到“公民”属于非法组织和犯罪集团的证据,而依据我国刑法中对犯罪集团的规定,集团首先分子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负责。
但是,在以后的侦查中,警方显然没能找到这方面的证据。关于“公民”算不算一个组织?李刚回答:我认为公民圈子算不上是一个组织,因为他没有组织的章程,也没有加入的仪式,也没有清晰的组织架构,也就是个群体。王永红认为公民不是组织,因为:公民不像共产党,有宣誓、填表、考验期、有章程、奖惩、纪律要求。就是自发自愿地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张向忠在回答“你是何时加入公民组织的”问题时回答:我觉得我跟公民理念的想法差不多,他们理念很吸引我,他们倡导的东西与我提倡的一人一票差不多。在去年8月份左右,王永红让我第一次负责组织、召集聚会那次后,我觉得应该是参与到公民组织了,但我没有加入公民组织的感觉。李焕君回答:我不懂得公民组织,我不是公民,我是人民。对于警方强词夺理认定他是公民组织核心决策层成员,他表示”我确实不知道有一个公民组织。根据我对这一事情的了解,我不相信会有一个公民组织。因为我和许志永很清楚的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存在非法组织的。我们没有这样的考虑去在这个事情上突破政府管制的底线。我和许志永没有成立公民组织的谋划和现实行为。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公安部门认为涉嫌,我会觉得这是一个误解,从事一些公民活动,推动公民社会建设会有很多方面的工作,要想开展这些工作会有一些必须的组织和管理,据我了解都是不确定性和随机的,是为了做这些公益事情所必要的。这些行为不是一个去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这种临时和随机的组织管理工作,不管是行为还是群体不构成非法组织和非法组织行为。这是我对所谓的公民组织的看法”。李蔚认为:公民这个圈子不能称为一个组织,这个圈子是松散的,谁愿意参加就参加,不愿意就可以离开,没有硬性的要求。预审问马新立:你知道公民组织吗?马新立干脆说:我不知道,按宪法说咱都是公民,都享有公民权,理论上是这这样。预审问:你说的理论上是什么意思?答曰:咱们目前不享有公民的权利。人民不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具体说包括自由选举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自由生育的权利。
因此,在一审开庭时,公诉人也只是说“公民”是有组织性质的团伙。但是,犯罪团伙不是犯罪集团,团伙中不存在首要分子的概念,更不能以许志永为首的名义让他对其他被告人的行为负责。本案中,丁家喜、孙含会、王永会、李刚等人的证言已经一致证明,他们搞官员财产公示宣传活动只是为了扩大支持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公民建议书的签名数量,最终目的是推进全国人大出台财产公示立法,许志永等人提倡上街打横幅是通过“快闪”方式,即打出横幅拍了照就走,不长时间逗留,避免和警察发生冲突,根据王永红的证言,朝阳公园的宣传被警方制止后,许志永也说过以后警察来夺横幅就给他们,不要发生冲突。2.23,2.24中关村广场的宣传活动,以及3.31西单广场的活动,许志永事先根本就不知情,他也不支持把矛头直指国家领导人并长时间发表演讲,因此就算袁冬等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也应该由每次活动的组织实施者自己承担责任,有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让许志永为此承担责任?
教育平权的两次活动,孟凡玲,邵玲玲,孔德平的证言也一致证实:许志永一直强调教育平权是很单纯的事情,在请愿时不要堵车,不要堵门,不要喊口号,不要出现过激行为。因此就算有些学生家长因为行为过激扰乱了公共秩序,怎么能让许志永为此承担责任?
五、一、二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
2014年1月17日上午,在许博士案的庭前会议上,审判长问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有没有意见。我说: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案件,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许志永伙同王功权、丁家喜组织、策划、煽动了2013年2月28日在北京教委门口的聚众扰乱事件,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许志永伙同丁家喜、赵常青、李蔚、王永红、孙含会等人组织、策划,并煽动了袁冬、张宝成、侯欣、李刚等人先后实施了朝阳公园南门、中关村、西单的一系列聚众扰乱事件。而对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北京的检察院和法院却公然蔑视两高的规定,将同一个案件强行分拆为七八个案件,把许志永、王功权起诉到一中院审理,把丁家喜、赵常青、李蔚、李刚、袁冬、侯欣、张宝成等人起诉到海淀法院审理,这种人为的将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安排在两级法院分案处理的作法,导致一中院无论是诉讼进程还是诉讼结果上,都会对海淀法院形成不正当的干预,海法对丁家喜等人的宣判,只能等待一中院对许志永、王功权的处理结果。假如海淀法院能够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丁家喜等人先行宣判无罪,海检又不抗诉,一中院对许志永和王功权又该如何宣判?如果一中院宣判两人有罪,就必然要启动对丁家喜等人的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海法和一中院都宣判各被告人有罪,二审过程中,一中院对丁家喜等人的二审判决,又要等待北京高院对许志永、王功权的二审结果。以上任何一种做法,都在事实上打破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两审终审制的规定,扭曲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面对这么多的程序难题,检法两家只有纠正以前的错误,对所有被告人并案起诉,并案审理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公诉人说,这个案件属于指定管辖案件,我们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分案起诉的,这和两高的解释不冲突。另外根据六部委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同犯罪案件在有必要时可以合并审理,而不是必须合并审理。我们认为只要能保证司法公正,分案处理并无不当。
我和杨金柱律师说刑诉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只是解决某个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而不能成为对同一案件分审级起诉的依据。如果法院不纠正这个拙劣的错误,本案就会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笑料。
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律师关心的管辖问题,对公正审理确实非常重要。上午的庭前会议结束,控辩双方回去各自审视一下己方观点,下午五点,继续开会,争取有个都能接受的方案。但是,下午的会议上,审判长却说,就管辖问题,他们也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应该说,我们也不是认为现在的做法没有问题。但是,不像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一样, 对管辖问题的不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救济途径。 劝你们在这个问题上不要在坚持了。
在庭前会议上,我们对检方的举证方式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控方提供的证人名单中,68个证人(包括以证人身份出现的新公民运动其他被告人)全部不出庭作证,我说只有采用直接言词原则,所有人证都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发现案件事实,如果证人不出庭,庭审时就只能对警方制作的书面证言进行质证,可我们凭什么相信警方的笔录呢?如果警方可信,岂不是连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存在必要了?更何况,根据辩护人调查了解的情况,本案的侦查机关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时,通常只选择对被告不利的言词做笔录,很多证人证言明显与现场视频不符,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本案全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另外,五位和许志永共同推动教育平权运动的学生家长也强烈要求出庭为许志永作证,他们都是最了解教育平权运动来龙去脉,最熟悉许志永在其中所起作用的,申请法院通知他们出庭。但对我们的这些合理要求,审判长的答复都是我无权答复你。
因为辩方的所有要求一概得不到满足,在一审庭审时,不论是许志永还是辩护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护阶段都全程保持了沉默,因为既然了解本案真相的人都被一审法院阻止在法庭之外,法庭只是根据警方事先制作的证据进行审理,本案的判决结果又有什么真相可言?
一审于2014年1月26日判决后,许志永本人于2014年2月3日在市第三看守所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月10日二审立案。2月24日,二审承办法官告诉本人:这个案件你也知道,二审可能开庭也可能书面审,现在还没有定,什么时候定了我们会通知你。尽管我当天就提出了开庭审理的要求,陈述了理由并作了笔录,另一位辩护人刘书庆律师也提交了开庭审理的书面申请,但是,二审法院经过近两个月的研究,仍于4月2日通知本人: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不开庭审理,希望你在4月8日前书面提交辩护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二审选择书面审,表明其认为被告人、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所提异议,尚未达到影响定罪和量刑的程度,面对一审中触目惊心的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能做到无动于衷,连开庭审理都懒得组织,还能指望他会做出正确的裁判吗?
六、政治问题法律解决,用刑事手段打压新公民运动将注定事与愿违
新公民案遭受打压,其根本原因就是当局对公民街头政治活动深深的恐惧,在和许志永的对话中,警方就毫不掩饰地指责:你对现在的制度不满所以你站出来高呼呐喊,采取的方式就是呼吁众人上街示威,这种组织方式很明确就是街头政治,也叫颜色革命,这完全符合你在文章里的论述,“公民运动是一场政治运动”。
警方在以他们想象中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给许志永博士定罪的同时,又在讯问中流露出他们对公民公开表达政见既蔑视又恐惧且不解的复杂心态:
“国家有相关的信访部门可以让人民群众反映问题,你们为什么还要上街打横幅?你这些很多的想法在现在的中国能否推行?你如果有正当的诉求,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合理合法地向国家反映,那才是真正地爱党爱国的行为”。
“为何你们在聚会中讨论对国家现状的不满?一味地批判国家现状,对国家进步有好处吗?一个人都有优点缺点,一个政权也是这样,政府也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是你们为什么老是盯住缺点不放?从来看不到主流的东西。我觉得你们这是居心不良”。
“是国家养育了你,维护国家稳定是每名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你继续这种危险的想法,刘老师就是你们的下场”?
接下来,警方进一步表现出许志永等人呼吁教育平权、财产公示就是给政府添乱的观点,而对这些问题,新公民案诸君子回答的也很干脆,如:对预审的“你为什么不通过正常的程序反腐”?袁冬答:我也通过正常的手续,我曾经给胡锦涛和当时的九常委写过信,内容就是反腐的事情,但是没有回音,我就认为共产党没拿我们老百姓当回事,不听老百姓的呼声,所以我们就必须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表达诉求。警方问:你认为共产党是否给老百姓反映腐败问题的机会和平台?答:我感觉老百姓和执政者有一无法逾越的铁幕,中间无法沟通,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上街来反应老百姓的呼声,从而执政者听到我们的声音,我认为必须有结社的自由,大家从分子组合至一起从而壮大起来,让政府从装聋作哑的状态改变,最终必须承认老百姓的存在,改变腐败现象。
在李蔚的笔录中,有一段:警察问:国家现在有自己的反腐体系和部门,你们为什么还要提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答:我们认为国家的反腐体制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不够有效,腐败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已经损害了很多普通民众的利益,所以我们就提出要建立一个新的反腐体系。我们也是借鉴国外的反腐经验和做法。问:你们推出让普通民众参与反腐并建立一个新的反腐体系,这种做法容易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一点你考虑过吗?答:这之前考虑过我们推出的官员财产公示活动会对社会产生动荡和影响,但我相信国家会通过它的权力去加以控制,并通过相应的计划安排、表明态度减少这种动荡产生的负面影响。
对赵常青,警方质问:你反映问题没有错,但要通过什么方式来反映问题,通过你的极端方式就能解决吗?通过你个人和一部分人组织论坛和打横幅等方式就能解决吗?
我们的党及相关部门对反腐败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处理的问题一刻都没有停止,你凭什么就过早地下结论说执政党和相关部门对腐败问题处理不力?
你们总说要反腐败、要求高官财产公示等话题,是别有用心地炒作这个话题,还是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你们这种方式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是在跟法律挑战吗?
任何一个人的活动都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的,你们的上街打横幅、演讲集会等行为,在没有被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就是违法的,这怎么能叫做是正义行为呢?
你们是否怀疑这205名高官都是腐败的?
你们怀疑的依据是什么?
这种依据能站住脚吗?你能公示自己的财产吗?
对这些弱智的问题,谁能替赵常青回答?但对警方的另外一个问题:“你们之前的公共场所打横幅、发放宣传单、发放公民标识、在教育部门前静坐等,而且都没有经过申请和批准,如果这些事闹大了并引起社会动荡,这怎么办?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赵常青还是很认真地回答:如果示威的规模扩大化,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这个责任首先应该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来承担,比如说教育部,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是执政党认真听取集会人群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的方式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从而恢复社会秩序。
对袁冬,警方问:你考虑到“公民”上街呼吁是否会造成国家动荡?袁冬回答:我们上街呼吁官员公示财产和国籍,只要政府、官员按部就班的公开了,就不会引起国家的动荡了,拒不公开就会造成国家动荡。
孙含会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羁押一天就是一天对我的迫害。你们的领导非要大家去掘地三尺,硬要挖出金子来,愚蠢得很。他们想向上面献上鲜花,但没准献给XXX的就是一泡狗屎。
警方威胁道:孙含会,你的思想太极端了,看问题太片面了,这样不好。你亲属也劝过你,他们也看到你做的事情不对,被自由、公义、爱的假象迷惑了,陷得太深了。你应该醒醒了,应该为自己的前途和家人想一想。
孙含会答:XXX清楚地看到了腐败愈演愈烈,所以才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我们做的事就是帮助XXX做这件事。现在我觉得XXX说的这句话是假的。
预审最后只好感慨:孙含会,你执迷不悟,你被你们的小的公民圈子毒害得太深了!
不难看出,警方打击新公民运动的理由和逻辑,根本无法获得涉案人的认可,而刑法的特殊预防作用,又恰恰是以犯罪人的真心悔罪为条件的。我们的体制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却一味地迷信刑法的威慑作用,如此则除了培养更多的敌对者,又有何益?
在警方与丁家喜的对话中,最能反映出面对新公民运动,体制面临的道德困境和法律困境,现摘录一段:
问:许志永希望以何种形式建设公民社会?如果建设了公民社会,现行的社会主义社会怎么办?
答:这不是我操心的问题.
问:为何你们在聚会中讨论对国家现状的不满?
答:公民言论自由, 我们讨论什么还不行吗?
问:一味地批判国家现状,对国家进步有好处吗?某些组织的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看似普通的寻衅滋事或非法聚集行为,却有着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你认同这一观点吗?你要为自己找出路,不要一条路走到黑,害人害己。
答;政府要为自己找出路才是真的。
问:你如果有正当的诉求,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合理合法地向国家反映,那才是真正地爱党爱国的行为。
答:爱党是共产党员干的事,我不是党员,爱国就行了。
问:我国在党的领导下,一直在不断进步当中,就拿你们所关注的自由、民主问题来说,如果在文革时期,你们公民组织会有如此言行吗?
答:很多人都迷恋那个时代,薄熙来就想把国家弄回到那个时代去,你们看他最后怎么样了?我认为XXX现在想做毛泽东第二呢。
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讯问到这个份上,谁还能指望刑法能够发挥教育作用?能实现防止被告人再犯的功能?
而刑法困境的根本原因在在于,在我们这个国家,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渠道被堵塞了,以新公民运动中的财产公示活动为例,孙含会、许志永等人发动官员财产公示网上签名和街头宣传活动的目的,无非是推动人大的财产公示立法,但这么单纯的公民表达政见的活动,在我们这个国家却是国家仇视和禁止的,先是推动官员财产公示的网上征集签名活动因被大量删帖无法进行,后是公民们组织的街头宣传活动被警方粗暴制止。警方所谓的“你们宣传反腐败没错,但为什么不通过正常的途径提出来”?在此就试举一例:孙含会委托马新立、李焕君、李茂林、罗丽君、杨双军于2013年3月11日去全国人大信访局递交官员财产公示公民建议书,但信访局说他们不管这事,不肯接。2013年3月13日上午,马新立和李茂林、李茂林的妻子罗丽君、杨双军、李焕君一起到人民大会堂南门,想给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中央委员率先公开财产”的人民建议书,一共7033人在网上签名,结果不但没有人接,后来还遇见一个执勤的警察,警察马上将几个人送到了天安门分局,天安门分局把他们的建议书给没收了,让几人在所里呆了一天也没饭吃,后来马新立和杨双军被各自户籍派出所接走了,李焕君则因是上访户被送到南三环边上的一个宾馆关了几天,李茂林夫妇被山西的接访人员关到丰台区长峰宾馆十几天。对这起事件,丁家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用的是“3月13日,马新立与部分访民在两会期间欲向人大代表递交该建议书时被民警查获”。仅此一例已经足够,中国目前到底有没有公民合法表达政治诉求的权利和渠道!
但是,现在毕竟不是那个全民都匍匐在政治强权下唯唯诺诺的时代了,面对众多的体制不公平、政策不公平,怎么能指望被剥夺了国民待遇的人们全都对赤裸裸的不公正熟视无睹呢?以北京市的教育公平为例,目前在北京的2000万常住人口中,非户籍人员已经占到近800万。据来自北京教委的信息,2012年的北京,义务阶段就读的随迁子女达到41.9万人,占学生总数的40.9%。继续维持现在的教育政策,则这些占在校学生人数近一半的孩子,在完成初中学业后就要回到他们的老家读书,这其中很大比例的孩子都是在北京出生长大,一口京腔,他们也自认为是北京人,在面临高考时却必须回到他们所不熟悉的环境中,告诉他们这才是你的家,如此则怎能指望他们将来认同这个体制,怎么保证他们未来不成为反体制的中坚力量?
事实上,北京罪恶的教育制度,其受害者绝不仅仅是非京籍学生和家长,我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点非重点之分和择校制度的存在,折磨着的是全体北京市民,却肥了市区两级领导和教育部门的少数权贵,包括体制内的普通公务员在内,有几个北京家长没有受过择校制度的折磨,有几个人没为孩子上学受过难以忍受的屈辱?在北京为什么还要维持这种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平均配置教育资源的承诺在北京还要等多久才能兑现,如何兑现?对这些关系到全体市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市民们有发言权没有?他们有改变这一制度的正常渠道没有?
北京之外,以最近广东茂名的PX项目为例,现在看,警方的大棒政策是暂时把民众的反对打压下去了,但是,只要我们的官员在重大决策中没有协商式民主的观念和习惯,只要继续沿用现在的一套黑箱操作和长官决定模式,类似的甚至更大规模的反抗,仍会不可避免地在全国各地上演。我们的市政官员们就不能在立项之初就广泛征求市民意见,把新项目的安全性通过听证会的方式让关心的市民不受限制地了解,并承诺吸收市民监督项目的安全运行?地方官员就不能承诺把新项目带来的财政收入用于解决大部分市民普遍关切的问题,比如,用于改善义务阶段普通学校的教育质量,并承诺以家长们看得见的方式拉平各个学校的教育质量差距,以此来换取市民的支持?
对这些疑问,本人认为,只要没有来自民间的持续压力,官僚集团既没无压力也无动力解决这些关系民生的重大难题,因为一旦制度透明平等了,他们的寻租利益何在,他们高高在上的官老爷气派又何在?
但是,只要这个社会没有公民合法表达政治意见的空间,就别指望单凭执政党的推动能够深化改革,并最终消除各种剧烈矛盾冲突生产的制度根源。由于言论自由受到钳制,民众被压抑的不满日益积累,总会有大爆发的一天。正如许博士回击警方指责时所言:颜色革命不可能由任何人组织起来的,他一定是在所有人预料之外爆发的,把我倡导的新公民运动上升到颜色革命的想法实在是很深的误解。新公民运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社会改良的过程,因为公民意识公民文化的变革本身就需要一个很漫长的过程。而且我一直主张公民要实实在在做事,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推动具体制度和公共政策的点滴进步,这和突发式的颜色革命是完全不同的理念和行为模式。某种程度上说新公民运动反而能避免颜色革命,如果社会不公不义得不到解决,改良没有空间,那样才会爆发颜色革命。
而这,又恰恰证明了许志永倡导的新公民运动的可贵,面对社会上触目惊心的黑暗和不平等,作为一介布衣,他不哀怨,不等待,不空谈,而是用具体的行动去推动制度变革,并联合公民社会的力量和体制内开明派向既得利益者施压。作为名校博士,尽管他完全有条件在现在体制下进入既得利益者的行列,但十年来,他一直选择和这个国家最弱势的人们在一起。无论是2003年推动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还是以后的岁月里对黑监狱的揭露,对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儿童的救助,对北京街头访民的帮助,对新移民子女异地高考权利的呼吁,对官员财产公示立法的执着,他都是以自己的方式在时代画卷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长年累月的挫折和打压,都不能阻拦他作为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高傲地站立!如今,当局对许志永的审判和判刑,同样非但不能摧毁他的道德形象,恰恰相反,体制是赔上国家司法的信誉,为他和他倡导的新公民运动,树立了一座永恒的丰碑。
【附录】张庆方律师:许志永案真相
鉴于许博士案的庭审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本案的全部68个控方证人(其中包括以证人名义出现的新公民运动其他十位被告人),无一被允许出庭,辩护人申请的五位证人,法院也只同意其中两个出庭。因此我们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许博士和律师一个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此次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的庭审注定是一场无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的丑陋表演,一审时,遵照许博士的意见,本人和杨金柱律师在法庭上全程保持了沉默。二审期间,尽管本人和刘书庆律师都提出了开庭审理申请并提交上申请出庭的证人名单,但是,二审法院仍然决定本案适用书面审。既然本案的两级审理法院均不愿组织公开公正的庭审并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作为许博士的辩护人,在此我只能将新公民运动案真相向社会公开。
一、秘密侦查、无限上纲,本案的侦查程序极不正常
新公民运动案是本人见过的唯一一起所有指控到法院的犯罪事实都发生在刑事立案之后的案件。警方对许志永的刑拘时间是2013年7月16日,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发生在2012年7月5日,2013年1月27日,2013年2月23、24日,2013年3月31日。但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触到全部案卷材料后才发现,本案早在2011年11月8日就已经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北京市公安局第一总队在呈请立案书中指出:许志永等人自2010年4月以来,插手炒作“教育平等权”、“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问题,并发起“公民承诺”活动,筹建“公民”组织,借机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妄图推翻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综上,许志永等人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已完全符合《刑法》第105条的构成要件,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为防止其行为带来更大的社会危害,拟立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对许志永等人及“公民”组织立案侦查。可见,早年两年以前,警方就对许志永等人怀有强烈的敌意,并将其假定为执政党的敌人。
本案立案侦查后,警方却既未传讯许志永等人,亦未告知他们有聘请律师和自行辩护的权利,却在各嫌疑人未曾察觉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秘密侦查措施,从案卷材料中揭示的情况看,该案几个主要嫌疑人的电话记录、行动轨迹、个人交往无不处在警方的监控之下。历经一年多的秘密侦查,警方并未找到许志永等人煽颠的丝毫证据,却非但不撤销案件,反而于2013年7月16日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将许志永刑事拘留。在呈请刑拘报告书中,北京市公安局3.31专案组认为:自200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许志永为实现自身非法政治目的,撰写大量纲领性反动文章,设计统一“公民身份”标识,组织同城聚会聚拢成员,构建犯罪集团。通过炒作“教育平等权、财产公示、黑监狱”等社会敏感问题,不断组织、策划、实施街头滋事扰序活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期间对党和政府进行漫骂攻击,行为恶劣、言语粗鄙,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此外,许志永利用互联网扩散快、聚集强的特点,不断散播虚假、失实、反动言论,混淆视听、蒙骗公众,严重扰乱公众心理,进一步扰乱互联网公共秩序。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从后来警方提交的证据看,不但所谓的煽动颠覆纯粹无中生有,新公民组织,犯罪集团的指控也毫无事实依据,但是,在这起警方一再提醒各位律师们“这只是个普通刑事案件,你们一定要注意不能造成不好的政治影响”的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自始至终都是政治挂帅,在对西单四君子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警方认定:犯罪嫌疑人侯欣、张宝成、袁冬、马新立因自身经历原因,产生对现行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开始追求所谓“民主宪政”,并依托公民组织,陆续参与、组织“同城聚会”活动。接下来,在对丁家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警方就更露骨地说: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丁家喜因自身经历原因,产生对现行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开始追求所谓“民主宪政”,并依托以许志永为首的公民组织,依照许志永非法政治理论(即倡导公民从自身做起,在生活和工作中告别专制奴役和特权腐败,践行新公民精神,并在民主规则下联合分工协作,推动中国民主宪政和平转型;公民应团结分工协作,以转贴、诉讼、参选、集会游行示威等方式共同推动财产公示、反贪腐、反户籍隔离等公民运动,公民力量在公民运动中成长),参与新公民运动,实施现实危害活动。
该人另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底,伙同许志永组织14次宪政研讨会,研究“多党制、议会制、联邦制”等与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相悖的所谓“宪政制度”,并于2012年7月,参与修改许志永撰写的《人民的国家——中国未来宪政框架草案》这一文章。
由此可见,反民主宪政,是警方侦办新公民案的主要理由。在半年多的侦查期间,各个涉案人的政治见解和政治言论,是预审讯问的重中之重。警方反复提到的问题包括:
你对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制度是有看法的?
你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怎么看?
北京”八九年政治风波”时,你在做什么?
你如何看待那段”八九年政治风波”?
你为何不赞成国家军队来广场清场?你如何看待小平同志这一决策?
你个人是如何看待零八宪章的?
你刚才讲不搞一党独大,那你是否否认现在我国的政治体制?
你们所提倡的民主宪政国家有何优越性?相比我国现行的体制,这两者孰优孰劣?
你说的这种批判立场是否就是否定共产党的领导?
据你所知,许志永是如何评价刘晓波和零八宪章的?
你是不是也想得一个诺贝尔奖?
你们把公民运动从室内推向室外,你们是否别有用心,是否打着反腐败的旗号来达到你们什么样的目的,这一点你之前也说过,最终是要推翻一党执政,实现民主宪政的国家,这是否就是你们推动公民运动的最终目的?
你为什么要在“中国梦”里增添“民主宪政”的内容?
你理想中的社会制度是什么样的?你理想中的社会局面是怎样的?
对这些和立案罪名毫不相干的问题,各涉案人依法本来可以拒绝回答,但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是坦然应对。比如:
张宝成,这个普通的北京市民,一个曾经因为放不下亲情为别人担责受到刑事处分的人,针对预审的问题,他毫无保留地说出了自己的政见:我本人比较关心时事政治,我觉得虽然有些事情政府提出来了,但是很多年过去都没什么实际行动,也就是证明了政府想做但是没有足够的压力和能力去做好这些事。我们就是想通过自己的方式让民众都能知情,然后让广大民众联合起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帮助政府推进这些事情的落实。我觉得自己做的这些都是很正当的,不是违法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和聚会、游行的权利。
我是希望共产党能够听取基层人民的声音,而且共产党内部有腐败,光靠自己来治理腐败进度缓慢。我是很反对谁来统治谁,应该和人民一起商量,习主席老说要容得下尖锐的批评。我在街头打横幅,希望官员公示财产,就是督促政府尽快履行反腐败,尽快迈出这一步。而且我觉得现在的人民代表不能代表我,因为不是我选出来的。人民代表应该是人民直选,直选就是从基层人民中由人民挑选,由个人宣讲自己的理念,有广大群众的基础,这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现在的代表人民都不认识,至少我不认识,我不认可,他们怎能够代表我?
马新立,作为北京公交集团普通的后勤员工,按执政党的阶级分析法属于成色十足的无产阶级,他对政治体制和权力制衡的理解丝毫不低于很多学者文人:我不认可现在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你们政府大事不管却天天管我们打横幅、聚会吃饭的事情,这是浪费纳税人的金钱。现在政府官员贪污腐败都是很普遍的问题了,政府却视而不见。通过我了解,西方国家的制度就很先进,人家根本就没有中纪委这个部门,我国的制度就应该逐步发展为三权分立的体制。我认为还是要通过人民群众的努力最终改变一党执政的体制,向世界上先进的国家体制学习,学习人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新闻、言论自由,这样国家才能富强,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目标。我并不是说我国全都不好,我们国家的体制也有自己的优越性。我没说共产党全都不好,就是说现在这种体制导致政府不作为,在反贪污腐败、治理环境污染等问题上进度极其缓慢。所以我们上街打横幅就是想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我们的宣传真正认识到这些问题,最终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落后的制度就要向先进的制度学习,从而使国家富强起来。
警察问:人民如何才能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马新立说:一方面人民用合法的手段自己争取,比如示威游行、通过网络自由发表言论;另一方面当权者不应该剥夺公民权利。警察不满地反问:那如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新立回答:我考虑的是国家的事情,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某一个团体(是国家的主人)。
对这种问话,李蔚相对比较警觉,预审问:你对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制度是有看法的?他回答:我的看法是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腐败多,贪官多,不公平正义的事情多。但我现在没有说过也没有想说要打倒共产党,我以后可能说也可能不说。今后还有几十年呢,不好说。你也别拿话激我。我也希望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能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
赵常青,这位89年因参加学潮在秦城关押四个月的在校大学生,1995在某高中教学期间报考北大社会发展所研究生,四十多名考生中排名第二,却因政审不过关不被录取。98年因参加813厂区人大代表竞选又被汉中中院以煽动颠覆罪判三年。2002年又因发文要求执政党停止迫害政治犯和良心犯,被西安中院以煽颠罪判五年。即便是这么一个悲情政治人物,他也并不彻底否定执政党,他说:(我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民主宪政,结束现在一党执政的体制制度。我确实反对一党独大,但是我并不反对民主宪政条件下共产党通过竞选后继续上台执政。
孙含会,作为科技公司的高管,在所有新公民案参与者中,他属于条件比较优越的,他认为将来要由全民直接选举国家元首和地方领导,各个地方实行高度自治,就像现在的台湾、香港。“我比较认同台湾的社会制度,我觉得台湾的制度也比较适合大陆,我坚信这是一种必然趋势。”
在所有人中,袁冬的政治见解是最激烈的,他认为:中国要兴旺发达“必须清除马列主义”,四项基本原则要全部废除。既然共产主义那么好,为什么那么多共产党的官员,这些大贪官把自己的子女都送到共产主义所宣传的人吃人的资本主义国家呢?所以我一直认为中华民国的“三民主义”是正义的真理,马列主义共产主义是邪恶的,只有推翻共产主义、马列主义才能建立民主政权,老百姓才能有好日子,我的目标就是建立自由、平等的民权国家。
警方对他的回答如获至宝,忙问:那你打算如何建立自由、平等的民权国家呢?
答:起点就是公示财产、杜绝贪官裸官,建立民权至上的国家。
问:你的思想从哪里来的?
答:我的思想就是我看的书上来的,从而总结得来的。
问:通过我们对你家的依法搜查,发现大量书籍不可能在书店买到,你怎么解释?
由于除许志永之外,新公民案其他人的民主宪政思想也只是停留在认识层面,而没有形成文字发表,而仅思想在现代社会显然不能定罪。加上许志永本人的民主宪政设想中并没有打倒推翻的内容,这就使得警方抓不到半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给新公民案定性的证据,那么警方费时费力地讯问这些人的政见又是为何?事实上,凡是熟悉中国罗织文化的人们对此都不会感到惊奇。早在一千多年前,唐人来俊臣所著的《罗织经》中就写到:事不至大,无以惊人;案不及众,功之匪显。上以求安,下以邀宠,其冤固有,未可免也。
新公民案的制造者明知许志永博士是一个温和理性的社会改良主义者,新公民运动完全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推动公共政策变革的社会进步运动,但是,只要把许志永及其倡导的新公民运动渲染成危及执政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的谋逆大罪,就不难获得更高层领导的首肯和背书,随之就能轻而易举地获得政法委的协调和检方的支持,将这个案子做下去。而在中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一个案件一旦披上政治案件的外衣,就具有了特殊的敏感性,即便依据事实和法律明显不能定案,现行司法体制对此也不具备必要的纠错能力。而只要把这个案子办下来,他们就能够以打掉危害国家政权的许志永“公民”非法组织为由去邀功领赏了。至于以刑事手段粗暴打压公民政治权利会造成多少隐患,这哪是这些治安官员关心的问题。
二、仓促起诉,违法审理,检法两家一错再错
正是由于警方对本案政治敏感性的渲染,导致检方自对新公民运动的参与者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丁家喜、赵常青等人批捕之日起,就不敢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而只能与警方绑在一起,在错误的道路上亦步亦趋。作为许志永的辩护人,本人曾判断检方对这种明显的冤案,一定会用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机会,一定会给侦查机关出尽难题,一定要把这个案件依法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意见向高层汇报,让高层定夺。我曾设想,只要出现检方在诉与不诉问题上左右为难的局面,就有机会说服许博士也做适当的妥协,以此交换检方的不起诉。让我始料未及的是,本案2013年12月6日由警方移送到市检一分院审查起诉后,一分院竟然在一周之内,在我连全案129本案卷都没复印完,并且明确通过案管办要求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公然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于不顾,不征求辩护人意见就将案件匆忙起诉到市一中院。
本人记得,在许博士被刑拘后不久,连作为政府喉舌的《环球时报》都提醒到:如何对待这些“对抗人士”,中国社会治理显然尚未找到成熟答案。一方面这些人扮演了比较新的社会角色,他们对一些具体事情的推动不都是负面的。但同时他们直接制造了对现行社会治理体系的破坏力,对长期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当局需要清楚,拘留任何有一定知名度的“异见人士”都有可能演变成舆论事件,因此每一次拘留都应在法律依据和司法程序上无可挑剔,判决的量刑亦能得到社会认可和支持。显然,在本案中,检方并未接受环球时报的忠告,作为法律人,他们非但无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利,更拙劣的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情况下,他们却公然蔑视上述规定,将起诉书中白纸黑字认定的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强行分拆,把许志永、王功权起诉到市一中院,而将丁家喜、赵常青、李蔚、李刚、袁冬、侯欣、张宝成等人分案起诉到海淀区法院。本案的全体律师随即对检方的违法分案起诉进行了投诉,并向法院申请将几个拆分的案件依法合并审理,却未得到法院的任何答复。
2014年1月17日上午,在许博士案的庭前会议上,审判长问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有没有意见。我说: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案件,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许志永伙同王功权、丁家喜组织、策划、煽动了2013年2月28日在北京教委门口的聚众扰乱事件,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许志永伙同丁家喜、赵常青、李蔚、王永红、孙含会等人组织、策划,并煽动了袁冬、张宝成、侯欣、李刚等人先后实施了朝阳公园南门、中关村、西单的一系列聚众扰乱事件。而对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北京的检察院和法院却公然蔑视两高的规定,将同一个案件强行分拆为七八个案件,把许志永、王功权起诉到一中院审理,把丁家喜、赵常青、李蔚、李刚、袁冬、侯欣、张宝成等人起诉到海淀法院审理,这种人为的将一个共同犯罪案件安排在两级法院分案处理的作法,导致一中院无论是诉讼进程还是诉讼结果上,都会对海淀法院形成不正当的干预,海法对丁家喜等人的宣判,只能等待一中院对许志永、王功权的处理结果。假如海淀法院能够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对丁家喜等人先行宣判无罪,海检又不抗诉,一中院对许志永和王功权又该如何宣判?如果一中院宣判两人有罪,就必然要启动对丁家喜等人的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海法和一中院都宣判各被告人有罪,二审过程中,一中院对丁家喜等人的二审判决,又要等待北京高院对许志永、王功权的二审结果。以上任何一种做法,都在事实上打破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两审终审制的规定,扭曲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面对这么多的程序难题,检法两家只有纠正以前的错误,对所有被告人并案起诉,并案审理才是唯一正确的出路。
公诉人说,这个案件属于指定管辖案件,我们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分案起诉的,这和两高的解释不冲突。另外根据六部委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同犯罪案件在有必要时可以合并审理,而不是必须合并审理。我们认为只要能保证司法公正,分案处理并无不当。
我和杨金柱律师说刑诉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只是解决某个案件在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而不能成为对同一案件分审级起诉的依据。如果法院不纠正这个拙劣的错误,本案就会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笑料。
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律师关心的管辖问题,对公正审理确实非常重要。上午的庭前会议结束,控辩双方回去各自审视一下己方观点,下午五点,继续开会,争取有个都能接受的方案。但是,下午的会议上,审判长却说,就管辖问题,他们也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应该说,我们也不是认为现在的做法没有问题。但是,不像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一样, 对管辖问题的不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救济途径。 劝你们在这个问题上不要在坚持了。
在庭前会议上,我们对检方的举证方式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控方提供的证人名单中,68个证人(包括以证人身份出现的新公民运动其他被告人)全部不出庭作证,我说只有采用直接言词原则,所有人证都到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发现案件事实,如果证人不出庭,庭审时就只能对警方制作的书面证言进行质证,可我们凭什么相信警方的笔录呢?如果警方可信,岂不是连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存在必要了?更何况,根据辩护人调查了解的情况,本案的侦查机关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时,通常只选择对被告不利的言词做笔录,很多证人证言明显与现场视频不符,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本案全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另外,五位和许志永共同推动教育平权运动的学生家长也强烈要求出庭为许志永作证,他们都是最了解教育平权运动来龙去脉,最熟悉许志永在其中所起作用的,申请法院通知他们出庭。但对我们的这些合理要求,审判长的答复都是我无权答复你。
因为辩方的所有要求一概得不到满足,我们只好向法院表明了许博士本人的态度,如果庭审不能公开公正,他将全程沉默,并要求辩护人也选择沉默。承办法官劝了我们半天,说你们不要把我们当敌人,不要假设法官的最终处理就会不公正。审判长也说这个案子,指控的事实是存在的,核心就是怎么定性,分开审也好,合着审也好,不影响我们公正处理,请相信我们法院。
我和杨金柱律师说,如果律师连程序正义都争不来,怎么能争来实体正义?有些道理大家都懂,在此我们就不想重复和坚持了,我们无力让法院纠正错误,但至少,我们还是有沉默的自由吧?
走出法庭,我和杨律师一致表示,在一个自称对程序错误没有救济渠道的法庭上,保持沉默是律师唯一的选择,如果明知是配合他们对我们的当事人定罪而仍选择合作,就是对刑辩律师职业良知的侮辱。
本案2014年1月22日开庭时,因为许志永博士选择保持沉默,审判长宣布休庭五分钟,将他带到另一法庭专门做工作,希望他开口,但没有得到许博士的配合。后来又因两位辩护人都保持沉默,又休庭十分钟,劝我和杨金柱律师至少要辩上两句,我和杨律师都没有接受。在后来的庭审中,审判长也多次提醒许博士:法庭是保护你的权利的,希望你能珍惜自己的辩护权,对自己负责。但是,不论是许博士本人还是辩护人,我们都很明白,法院无非是希望以我们的辩护装点这起不公正的审判,我们又怎能相信一个连基本的程序正义都不遵守的法庭,又为何要去配合?因此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和辩护人都全程保持了沉默,据说,此次庭审开创了中国刑事审判沉默式辩护的历史。
本案于2014年1月26日宣判后,我于次日就会见了许博士,我们一致认为:仅从改变一审判决的角度,我们没有上诉的必要,因为一审判决显然是经过北京高院甚至更高层拍板的,在一审开庭时,北京市公检法三长傅政华、池强和慕平也在楼上的视频室全程观看了庭审,他们显然不会允许二审判决颠覆一审结果。但是,因为同属新公民案的丁家喜、赵常青、李蔚、张宝成等人在海淀法院尚未一审开庭,如果许博士放弃上诉,则对新公民案就有了生效判决认定有罪了,丁家喜等人在下级法院就毫无辩护空间。因此我们决定上诉。
春节之后,我于2014年2月8号会见志永,他告诉我,已经于2月3号在看守所内提出上诉,已经于2014年2月3号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在教育部和北京教委门前组织的聚众扰乱行为,属于公民向特定国家机关正当表达诉求,寻求国家机关改变错误的政策。我们聚集的场所,是国家机关门前以及附近的人行便道,两者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只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不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在公共道路上聚众,严重影响居民出行的,只能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同样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我们的行为,既未妨碍教育部和北京教委的正常办公,也没有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因此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在朝阳公园、中关村以及西单广场的聚众扰乱行为,属于公民践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呼吁官员公开财产,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秩序,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控方在法庭上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我们的行为侵犯了哪个具体市民、具体单位的正当权利,因此法院无权以抽象的社会秩序受到影响为由认定公民呼吁官员公开财产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三、本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按照起诉书的指控,我和丁家喜、赵常青、李蔚、袁冬、侯欣、张宝成等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应该作为一个案件审理,但是,法院不但将我们几个分案审理,更为恶劣的是硬将其他几位放到下级法院,这就彻底打破了两审终审的纠错和监督功能。在我和辩护人提出强烈抗议后,一审审判长竟然说“虽然我们也不能说这样处理没问题,但检察院这么诉了,我们也只能这么审”。对于我的辩护人提出的证人出庭申请,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在我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我和辩护人在庭审时只好保持沉默。
本案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依法应该允许公民自由旁听,但是,一审法院却提前安排不相干的人占据旁听席位,而不接受真正关注庭审的公民和媒体的旁听申请,这也导致本案的审理不是真正的公开审判,而是黑箱操作。
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在控方找不到一个北京市民指控他们的正当权利受到新公民运动妨碍,在控方找来的官方证人证言明显和现场录像不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竟然在不进行任何说理的前提下认定我们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这完全是一个无中生有的判决。
综上,本案一审判决歪曲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二审如不纠正,中国莫谈法治。
接下来的2月24日下午,我去北京高院和许博士的二审法官见了面,法官说本案2月10号已经二审立案了,问我作为辩护人对二审有什么要求?我说最起码的一点,我要求对博士的二审审理放在丁家喜等人的一审结束以后进行。理由是按一审判决的认定,博士和丁家喜,赵常青,李蔚等人属于共同犯罪,如果你们在丁家喜等人在一审法庭上讲什么都等不及的情况下贸然对博士二审定案,就说明你们毫无查清事实的诚意,所以我要求等其他同案的一审结束,我查阅他们的庭审笔录后再对博士的二审发表辩护意见。
法官问你对一审判决有什么意见?我说程序问题就不重复了,实体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一审判决没有回答博士等人的街头请愿活动妨碍了谁的利益?一审判决认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必须回答侵害了什么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谁的正常工作或生活,但控方没能找出一个市民出来指控新公民运动的参与者侵害了他们对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因此谈何妨碍公共场所秩序?二是本案中出面指控几次新公民活动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的,都是当时出现场的警察,以及受警察控制的保安,如果法院接受这种证明方式,则警方以后有能力把任何官方不喜欢的人整成犯罪,中国就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警察国家,执政党高调宣布的废除劳教就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会被更恶劣的警察专政取代,如此则包括北京高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和检察院都取消,只保留公安机关包办侦控审得了。法官说二审案件你也清楚,可能开庭审,也可能书面审,一旦确定开庭方式我们会尽快通知你。法官最后问你们还有新证据提交吗?我说和博士一起参加教育平权的学生家长们看到一审判决后非常愤怒,他们认为官方拿教育说事给博士定罪是污蔑,是抹黑,是猪狗不如,是他们不能接受的,上周六他们四十多个学生家长找到我,强烈要求出庭为博士作证。这些人代表北京近八百万新移民,已及北京基础教育阶段百分之四十八的学生家长,希望你们慎重对待,这些人愿望都很单纯,没有什么政治动机,你们别把人都往对抗的路上逼。最后法官说你的证人出庭申请尽快提出来,另一律师确定后也请马上通知法院。
后来,志永的另一位辩护人刘书庆律师也向法院提出了二审开庭审理的申请,但是,4月2日,我和刘书庆律师分别接二审法官通知: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就不开庭审理了,希望你们在4月8号前提交辩护词。对此,本人毫不吃惊,二审不开庭,是我早就有预料的。一审开庭前几天,警方就出动大量警力对教育平权活动的积极参加者严加控制,不允许他们出现在庭审现场,庭审和宣判当天,一中院周边全是警车、警察和便衣,从各地来声援的新公民案支持者和外媒记者均被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既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二审可以不开庭,北京高院对早已内定的案件又怎么可能选择开庭审理?当然,二审结果也在一审判决之前就已经确定了。
三、罔顾事实,指鹿为马,起诉书中“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指控与现场视频记录大相径庭
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聚众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而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指在空间上对外开放、可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进出或停留、在功能上能够满足一般民众日常性的经济文化生活需求的场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第291条的说明,“‘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以及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农村集市等。二是聚众行为必须造成了上述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对该公共场所的合法使用受到严重妨碍,进而形成该公共区域内人员大量聚集,现场秩序失控的局面。三是行为人为必须同时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条,只能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而一审判决认定的许志永组织、煽动、策划的五次所谓聚众扰序行为,无一符合上述特征。
其中2013年1月27日袁冬、李刚、张向忠、张宝成、孙含会等人在朝阳公园南门张打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的行为,因为是发生在深冬,现场只有不到三十人,其中还包括朝阳分局严阵以待的四名警察和十几名保安共二十人,现场照片和录像足以证实,在空旷的朝阳公园南门外广场,区区三十人根本就微不足道,袁冬等人的行为未对任何游客和行人造成任何不便,也没有任何市民和游人对他们的行为报警和投诉。现场执法民警当时也不认为是什么大事,指示保安把他们手中的横幅抢走后,口头教育了几句就让几人离开了,既未传唤,更没有采取治安处罚措施。
2013年2月23日、24日丁家喜、袁冬、张宝成、齐月英等人在中关村广场、黄庄地铁站、北大东门、清华西门张打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时,甚至根本没有遭遇警察的阻碍和破坏,更谈不上抗拒阻碍执法了。其中2月23号的举牌行动现场不到三十人旁观,因为天冷,整个活动进行了不到二十分钟就自行散去。2月24日,他们在黄庄地铁站的宣传活动最多吸引来64人围观(根据现场照片),而且全是在广场的一角,没有对附近交通秩序、公共秩序形成任何影响。在北大东门拉横幅时,没人围观,在清华西门,因为保安阻拦,袁冬和保安争执了两分钟即被劝开,现场录相显示未对周边秩序造成任何影响。但是,就是这两分钟的争执,在法庭上竟被公诉人作为指控袁冬等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证据,公诉人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硬说保安就是刑法中规定的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因为根据警方提供工作说明,清华保安是在青龙桥派出所的协调下负责清华西门外公安场所的治安,因此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我注意到,公诉人在法庭上说出保安属于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的理由时,连审判长脸上都露出惊讶的表情。但最终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也认定了和保安争执就是抗拒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可怜全国几百万保安兄弟,他们从来没有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却在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中,获得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2013年3月31日,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侯欣等人在西单广场张打横幅宣传官员财产公示的活动中,横幅中有要求七常委率先公开财产和国籍的内容,并在横幅中画了个王八,意思是不敢公开财产,就是缩头龟。可以说,这种内容在中国目前的政治语境中确实比较敏感,也是许志永一贯反对的。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公民公开表达政治观点的行为,同样没有超越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界限。而且,在警察出现前,现场秩序井然,没有出现混乱,只是在警察上前抢夺袁冬的横幅和扩音器时,因为袁冬不愿停止演讲,双方发生争执,才引来更多的群众围观,现场群众纷纷指责警察的执法方式粗暴,并质问“人家讲得很好啊,为什么不让人讲下去”?根据当庭播放的广场监控录相,当时聚集的上百人,在广场上只是占据了很小的空间,根本没有妨碍广场上的任何人。但是,因为在和警察争执过程中,袁冬喊出了你们共产党不要把这个国家当成自己的私家花园,不要当成自己予取予夺的私人仓库的口号,致使当天成了整个新公民运动的转折点,并因此导致过去几次警方早已处置完毕的活动,也被指控为所谓“公民组织”的犯罪活动。
其中2012年7月5日的教育部请愿,是再单纯不过的公民合法维权行动。事情的起因是,在当年两会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对媒体说全国的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政策年内就要出台,副部长杜玉波更是信誓旦旦地说教育部的政策上半年就会出台,并要求各省市年底前出台具体方案。这无疑给为了子女在京参加高考努力了三年的几万名非京籍学生家长带来了曙光在前的胜利希望。但是,在2012年6月28日,一百多名家长按惯例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四到教育部信访室上访时,得到的回答却是教育部没出台相应政策,没听说有这样的政策。当时家长们非常不满,认为教育部领导出尔反尔,他们现场决定如果月底前就地高考政策不出台,大家下周四还来。可以说,如果不是教育部的信访部门态度蛮横、敷衍塞责,如果教育部能够重视家长的合理诉求,派出一个了解情况的官员向家长们解释部里的相关政策即将出台的事实,就不会有7.5事件。事实上,就在家长们到教育部请愿的7月5号当天,杜玉波副部长在外地调研时还对着记者公开讲,教育部的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将很快正式公布。但是,教育部信访室的官僚们,却不愿费一星半点的口水,去满足代表了数十万家长的教育公平志愿者的知情权。尽管如此,请愿当天现场,这些受到高等教育的家长们,还是表现出了极大的克制,他们在信访室没有获得任何答复后,有秩序地来到教育部门前,分两排站在门两边便道上,留出中间道路供行人通过。部分家长打出了袁贵仁下台、杜玉波骗子的条幅,但没有一个家长堵车堵门,没有影响教育部的工作秩序。没有任何一个北京市民举报家长们妨碍了自己的出行和生活,因此谈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且,当天虽然教育部保安报了警,警方也只是将其中两位家长传唤到派出所询问,参加当天活动的近百名家长无一因此受到治安处罚。在事件过去一年以后,当局却将这起事件指控为许志永组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如何能够服人?
而2013年2月28日非京籍学生家长们在北京教委门前的请愿活动,既没打横幅,也没喊口号,家长们只是选出五个代表去教委信访室表达对北京市不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出台非户籍子女在京高考方案的不满,其他人都在教委门口的便道上静静地站立等候,到下午一点多,现场执法的警察把还在原地的四五十名家长带上车,拉到各自所在地的派出所处置。当天各派出所共做了三十八位家长的笔录,大家都说现场秩序挺好的,警察和家长们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没有发生冲突。事实上,尽管北京市公安局提前就为防止2.28请愿失控做了周密部署,当天调集了超过四百名警力,并要求做好违法行为的取证工作,但因为当时现场秩序良好,所在地派出所甚至根本没有保存当天的现场监控录相,家长们拍摄的现场照片也显示,当天北京教委门口警察远远多过家长,现场秩序完全处在警方的控制之中,而海淀分局提供的出勤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录相中也没有出现教委门口秩序混乱的镜头。
上述五次所谓聚众扰序活动,经过警方大半年的侦查,至今未能找到一个北京市民或游客出来指控因许志永组织的新公民活动妨碍了自己的生活,侵犯了自己对公共场所的正当利用权利,未能找到一个商家指证影响了自己的商业活动,未能找到一个行人指控妨碍了自己的正常出行,既然没有具体的受害人,谈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四、欲加之罪,无中生有,且看本案的控方证人都是什么角色?
既然控方找不到北京市民出来作证,又拿不出现场秩序混乱的监控录相,一审法院只好依靠言词证据对一个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定案,其中主要是警方的“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出勤民警的证言,以及受警方控制的保安人员的作证笔录,这些不同种类的“证据”之间又彼此冲突,不知所云。
关于2013年1月27日朝阳公园南门的财产公示宣传活动,朝阳分局麦子店派出所在当天的《工作说明》中交待得很清楚:2013年1月27日14时许,我所民警张云鹏、李振洋驾车巡逻到辖区朝阳公园南门时,发现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有十几个人发生争执,民警即下车了解相关情况,并现场进行录像,后这些人离去。经向朝阳公园南门保安工作人员了解得知,民警赶到前有几人在广场上及马路对面张打横幅,内容为“公民要求官员财产公示”,园方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后这些人自行离去。
根据上述工作说明,1月27日的宣传活动并未遭遇警察制止,几个张打横幅的人是在园方工作人员劝阻后自行离去。但是,到了2013年8月7号,也就是在袁冬等人因3.31西单演讲被刑拘4个月之后,麦子店派出所李振洋却于 8月7出具证言指出:1月27日当天我带李建刚等三名辅警人员现场巡逻,发现朝阳公园南门广场有五六人聚集,即要求李建刚等上前制止,将男子胸前横幅摘下,并进行了批评教育。当时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引发公园门口秩序混乱。麦子店派出所保安李建刚的证言是他本人和袁冬僵持了五分钟,把横幅夺了下来。
朝阳公园保安庞福新的证言是:现场大约有二三十人聚集。被派出所的保安把横幅夺走了。
朝阳公园保安队长刘秉文也给出证言说:“我认为该男子打横幅、喊口号,严重影响了公园的秩序,造成了大量人员聚集,给公园正常秩序的维护造成了极大危害,给前来公园游玩的群众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他们的行为确实很恶劣”。至此,警方已经“成功”地在案卷中塞进了朝阳公园事件现场秩序混乱的“证据”。而到了2014年1月2日,本案已经起诉到法院半个多月以后,警方又找朝阳分局民警秦东冉补了以下证据:现场有十几人聚集,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我当时穿便装,但对袁冬亮明了警察身份。另一位朝阳分局民警张淼也作证:现场有十几人聚集,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了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至此,警方又往案卷中塞入了袁冬等人明知遇到警察执法而抗拒的证据。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几个要件,在控方的逻辑体系中看似已经完全具备了。但是,这都是些什么“证据”?在一个市局成立专案组办理的敏感案件中,如果仅凭分局民警的证言就能认定一个公民有罪,中国究竟是法治国家,还是警察国家?几个民警事后补录的证言和麦子店派出所事发当天的工作说明直接冲突,法院为何硬要采信事发几个月以后的证据?更何况这些在不同时间收集的证据,相互之间也有矛盾!
2013年2月23、24日发生在中关村的财产公示宣传活动中,根本没有遭遇警察现场执法,只是24号下午在清华西门张打横幅时和清华保安发生了不长一段时间的争执,对此,清华西门保安张凯强的证言是:2月24日下午4点50左右,霍国厅、杨文在西门巡逻发现有人进行打横幅活动,就用对讲机向值班室进行了报告,我接到报告后就带着赵振、王乔江、翟磊出来进行阻止。那些人不听劝阻,还和我们说学校门口是公共场所,我们管不着他们。问:后来呢?答:我们让他们别打了,他们不听,我们就上去抢下来一个横幅和一张传单,并向青龙桥派出所报了警,他们看我们人多抢不过我们,就收起东西向西走了。另一名保安杨文的证言是:当时我在清华大学西门站岗,这时从马路对面走过来了四、五个人,其中一个女的,他们手持横幅在清华大学西门外,横幅的内容大概是“财产公开是正路,拒绝公开是邪路”。后来,经我们上前劝阻,对方刚开始不同意,然后经协调对方就散了。根据两位保安的证言,可以说,当天在清华西门,并未出现秩序严重混乱的场面,双方也未发生激烈冲突。
2013年3月31日西单演讲,西单广场保洁员张素芹证明:2013年3月31日15时许,我正在西单文化广场上搞清洁,看到在广场正中央的周围有许多人围观,中间站了好几个人,有一个人站在那一边比划一边在说什么,还有四个人打出两个横幅,我距离比较远,看不清楚上面写的什么内容,就看周围的人越来越多,没多一会,来了一辆警车,有民警从车上下来,后来又来了两辆警车,因为周围的人太多,我在远处看不见里面的情况了,后来民警带着几个人上了警车就开走了,周围人群也慢慢地散开了。问:当时聚集的人大概有多少?答:大概有百数十人吧,没一会就聚满了主席台周围。问:当时聚集的人群都是什么人?答:都是路过文化广场的行人,平时文化广场的人就很多,今天是周末,人就更多了。看到有人在打横幅,就都拥过去看热闹,也有用手机拍照的。问:这些打横幅的人是多久后被民警带走的?答:大概前后有十多分钟的时间吧。
西单大街管委会保安队长康永强的证言是:我听完保安员汇报后便同他一起来到西单文化广场北侧大看台处,看到有四个男子一前一后打横幅,有一个男子戴着耳机在大声演讲,我看到后面那个横幅上有依法反腐的字样,便上前制止,让他们先收起来,他们不收,这时从台下上来一个女子手里拿着相机拍照并阻拦我。警察问:当时现场围观有多少人?答:大约50-60人左右。我进行制止受到阻拦,便给西单大街派出所打电话,民警来了以后,我便协助民警将他们请上车,带回派出所。另一名保安李龙的证言是:民警到现场后,出示工作证,让演讲的男子及打横幅的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这3名男子不但不听从民警的话,还打横幅、演讲,造成几十人围观,本来是路人行走的通道,造成了拥堵,还有多人进行拍照,使现场十分混乱,后经过多名警察的劝说约10分钟,才被民警带到警车上离开,后约5分钟围观群众才离开,使现场恢复正常通行秩序。另一名保安平生的证言是:不一会警察来了,我们就协助警察一起收横幅,他们当时情绪比较激动,不听劝告,极力反抗,当时已经引起近百人聚集围观,堵塞了广场的行人通道,我在协助民警处理这件事的同时,被演讲的那个男的用右臂肘部朝我肚子打了两下,并用右脚踢了我的两条腿。后来我们就疏散了人群。民警将他们带上警车,在带上警车的过程中,他们还在反抗不配合。问:请讲一下这件事你看到的场面或影响?答:因为他们站在行人通行的中心台阶地方,人员流通量大,由于他们的行为造成大量人员聚集围观,最后将近有百人堵塞在那里,造成人行通道无法通行,行人无法前行,而且在警察带离他们时,他们极力反抗致使当时场面混乱。
经过几个保安的层层加码,至此,西单演讲从造成现场混乱到阻碍警察执法两个特征都具备了。但警方还嫌不够,又找来西单大街派出所民警芦庆罡作证,问:当时现场的秩序怎么样?答:很混乱,因为西单文化广场人流量本身就很大,他们的行为很快就引起了很多人围观,我们到现场时已经有200人左右围观了,后来又陆续来了好多围观的,我估计最多的时候应该有300到400人在旁围观,因为围观人员特别集中,已经把那个台阶左右的路都堵死了,无法正常通行了,同时围观群众有好多拿着相机手机在拍照。另两名民警田洪和徐立镇也证明现场大约有300人围观,秩序十分混乱。
上述几份证言,就是控方证实3.31西单演讲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并阻碍警察执法的“证据”,我十分钦佩控方有胆量把这些证据和现场录相一起拿出来,因为现场视频很清楚地表明:在警察到来前,袁冬的演讲,张宝成、马新立的张打横幅并未吸引多人围观者,台阶周边的人行通道上空无一人,是警察到现场后的粗暴执法方式引来不少人围观,但这些人都是看热闹的,他们的目的就是旁观,因此不存在被妨碍的问题。围观者人数最多时,大约也就聚拢了上百人,周边人行通道上确实三三两两有人前来围观,但并未造成通道拥堵和通行不便。现场录相中没有袁冬、张宝成、马新立等人攻击警察和保安的镜头,倒是不断有围观者指责警察的处理方式。即便真如出勤民警说的,现场有三百人,在西单广场上也是微不足道。西单广场经常有商业活动,动辄数千人,也从未听说哪个商家扰乱了广场秩序,几个公民进行反腐败演讲,又谈何扰乱公共秩序?
2012年7月5日发生的教育部门前的请愿活动,警方出具的证据就更能清晰地反映出公安和保安之间是怎么亲密合作罗织罪证的。
关于当天的情况,教育部保安孙群的证词是:2012年7月5日9时许,当时我正在教育部北门执勤,有上访人员在北门慢慢聚集准备上访,到了13时许,我们和公安人员就劝阻上访人员离开,不要在教育部正门门前聚集,扰乱教育部门前的正常秩序。有很多上访人员不听劝阻,有的上访人员从包里拿出了横幅,有的人则站在门口大骂,还引起了过往行人的围观。之后公安人员没收了上访人员手举的横幅。并将闹事的两名女子带回了派出所处理。(警察)问:被公安机关带走的两名女子都干什么了?答:在教育部北门辱骂我们和领导。问:她们是如何辱骂的?答:她们说“你们这些臭保安在这管什么用?快让领导出来解决问题”。问:这两个人是怎么闹事的?答:就是辱骂我们,还说袁贵仁出来,杜玉波是骗子,其他话语不堪入耳。问:你说一下孟凡玲、邵玲玲的体貌特征?答:孟凡玲,38岁左右,身高1.60米,50公斤左右,中等身材,上身穿粉色上衣,下身黑色短裤,黑色鞋子,外地人。邵玲玲,37岁左右,身高1.65米,55公斤左右,上身黑色衣服,下身灰色裤子,穿花鞋。
在此,孙群展现出了一个保安超人的观察和判断能力,居然能清楚地说出孟凡玲和邵玲玲两人详细的身高、体重、衣着,并且和当天警察对孟、邵两人的询问笔录一模一样。
警方又问:今天在教育部北门前聚集了多少人?答:60人左右。问:这些上访人员在教育部门前上访产生了什么影响?答:影响了教育部北门前的正常秩序,而且对教育部的领导进行谩骂,严重损坏了教育部及领导的形象。
另一名保安王彦军的证词是:2012年7月5日9时许,我在教育部北门前执勤。教育部信访处陆续来了一些上访人员,反映外地学生不能在京参加高考的问题。一直到13时许,这些上访人员一起到了教育部北门前,在门前聚集。我们保安和公安人员就劝阻他们离开,不要在教育部正门门前聚集,扰乱教育部门前的正常秩序。但这些上访人员全都不听,并且从包里拿出了横幅,这些人手手举横幅,站在门口大骂,骂人的语言不堪入耳。引起了过往行人的围观。之后民警没收了上访人员手举的横幅。并将骂声最大的两名女子带回了派出所处理。问:这两个人你认识吗?答:认识,每次上访都是她们骂的声音最大。问:你说一下孟凡玲、邵玲玲的体貌特征?答:孟凡玲,38岁左右,身高1.60米,50公斤左右,中等身材,上身穿粉色上衣,下身黑色短裤,黑色鞋子,外地人。邵玲玲,37岁左右,身高1.65米,55公斤左右,上身黑色衣服,下身灰色裤子,穿花鞋。保安后鲜春的证言中,也有“孟凡玲,38岁左右,身高1.60米,50公斤左右,中等身材,上身穿粉色上衣,下身黑色短裤,黑色鞋子,外地人。邵玲玲,37岁左右,身高1.65米,55公斤左右,上身黑色衣服,下身灰色裤子,穿带花鞋。”两人的证词再次表明教育部的保安记忆超常,作证方式异于常人,并且高度标准化。但是,尽管他们的保安队长声称当天做了录像,他们却始终没有把家长们骂人的证据拿出来。
除上述保安外,教育部所在辖区的二龙路派出所民警费景月也出具了如下证言:2012年7月5日8时许,我们按照分局统一部署到教育部北门执勤,防止非京籍考生家长闹事。9时许,一百多名家长先后来到教育部,他们先是去教育部信访办反映诉求,直到中午才离开信访办。13时许,五十多名上访家长聚集在教育部北门东侧滞留不走,这时有多名家长拿出横幅并且高喊口号要求教育部领导下台,现场引起了过往行人的围观,治安支队民警见状及时上前制止拉横幅人员,有很多上访人员不听劝阻,并且阻挠民警执法,随后我们将带头闹事的两名女子带回了派出所处理。问:13时许在教育部聚集了多少人?答:五六十人。问:把现场处置情况说一下?答:13时许,教育部北门东侧有人突然高喊口号,治安支队民警及时上前制止,我们负责协助处置周边突发情况,其中一名黑衣女子用手机拍照准备上传网络,并且对处置民警破口大骂,对周边秩序造成很坏影响,随后还有一名穿粉色衣服女子也带头闹事,民警一起将两人带回派出所。
另一名民警成峰的证言是:13时许,教育部北门东侧有人突然打起横幅并且高喊口号,治安支队民警及时上前制止,我们负责协助处置周边突发情况,其中有一名黑衣女子用手机拍照,并有辱骂民警行为,我们为了防止她将照片上传网络,就将她和另一名粉色衣服带头闹事女子一起带回派出所。
即便是完全依据上述保安和公安的证言,也不难看出,7.5事件中没有家长堵门堵车,没有影响交通秩序,没有妨碍市民的正常生活,指控家长在辱骂教育部领导,且骂得不堪入耳,通过现场视频可以发现完全是污蔑,被指控带头闹事的孟凡玲和邵玲玲之所以被带到二龙路派出所做笔录,也无非是因为邵玲玲在现场拍照,而警察担心她将照片传上网,以此作为指控许志永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证,显然荒唐至极。
对2.228事件,北京市教委办公室2013年11月14日向警方出具了《关于我市部分随迁子女家长2月28日到市教委上访情况的说明》:
2013年2月28日9时起,陆续有90余人来到市教委办公地北京奥运大厦南门聚集。11时40分左右,陈帆、梁双才、方淼等6名随迁子女家长从聚集人员中来到市教委信访室,其余人员仍在市教委南门聚集,个别人甚至辱骂工作人员,造成在北京奥运大厦办公的相关委办局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出入,影响了正常办公秩序。
随后,陈帆、梁双才、方淼等人向接访人员提出“我市随迁子女在京高考正式方案将何时出台”,“该方案出台有无法律依据”等问题,并递交一份有33人签名的《致市教委的“请愿书”》,要求市教委废止已出台的高考政策。13时40分左右,仍有40余人坚持在市教委南门处聚集,并造成四环辅路拥堵。经民警反复劝说无效后,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带离。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也于2013年11月14日出具《2013年2月28日非京籍学生家长在市教委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的情况说明》:
2013年2月28日,我市部分非京籍学生家长准备到北京市教委聚集,根据市治安总队工作部署,我分局安排118名警力于2月28日早7时,到位于北四环奥运大厦的北京市教委进行上勤。
2月28日上午9时许,陆续有部分非京籍家长到达北京市教委南门。现场民警立即对该些人等进行化解,到中午11时左右,来访人员达到90余人。由于该等非京籍家长们的聚集造成市教委门口人行横道拥堵及出入车辆的不便。经民警劝阻,非京籍家长选出5名代表由市教委工作人员接洽,其余被有序疏导到外围并进行谈话劝阻。14时许,按照市局领导指示精神,将不听劝阻不愿离开的56名非京籍学生家长劝上处置分流车,送至处置分流点开展核录审查。后由市局协调各分县局将各自辖区内非京籍学生家长接回,进行进一步审查、教育训诫后,予以释放。
很显然,作为涉事单位的北京市教委和现场处置单位的海淀分局出具上述证言,不但其客观性让人生疑,而且,不是由了解情况的自然人陈述而是以单位加盖公章的方式出具证言,在证据形式上也是不合法的,这种证据形式下,谁来出庭接受质证,一旦被证明是伪造,谁又来承担伪证罪的责任?事实上,控方在举出这种证据的同时,也就没打算给辩护人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机会,所以,对我们提出的要求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庭的申请,一审法院干脆置之不理。
当然,专案组也清楚单纯靠上述两份单位的情况说明给2.28事件定性太难看,但苦于找不到市民和其他单位出面作证,而现场视频中又没有秩序混乱的镜头,于是警方又找来当天出现场的海淀分局治安支队两名警察作证,其中杨玉明的证词是:他们就是在教委南门外的便道上站着,造成了便道上的拥堵,由于人数较多,在北四环辅路上的车辆也都减速行驶,看这里发生的情况。张泽潮的证词是:根据现场领导指挥,我们开始对停留在便道上的人员进行疏导,但那些人不听劝阻,还是聚集在市教委南门便道上。上午11时的时候,人数一度达到90余人。由于他们一直站在教委南门外的便道上,造成了便道拥堵,同时也造成在北四环辅路上的车辆也都行驶缓慢起来。
区区几十名家长站在教委门口的便道上,怎么可能造成北四环辅路的拥堵?即使造成了交通拥堵,也应该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并应该有交通参与人的证言和交通混乱的视频。事实上,警方在事发的当天并没有认定2.28是多么严重的事件,因此他们也没有注意采集现场录像,直到许志永被刑拘后,为了给他罗织罪名,2013年9月29日3.31专案组民警刘浩春、马明就2.28教委南门聚众扰序案去东升派出所调取教委南门的监控录像,派出所答复监控视频只能保存一个月,当日录像已无法查找。
五、囚禁之中,重压之下,新公民案的参与者们无一歪曲基本事实
新公民案,是本人辩护过的最具政治悲情的案件,自2013年3月31日张宝成、马新立、袁冬、侯欣四君子被刑拘,后有丁家喜、赵常青、李蔚、孙含会、王永红、李刚、张向忠、李焕君、许志永、王功权、宋泽被十几人相继被捕,另有彭剑、林峥等被刑事传唤。这些人积极参与公民社会建设,理性推动社会进步的满腔政治热情被司法机关以他们完全预料不到的方式无情扑灭,无论是刑拘还是批捕的罪名和理由,在他们看来都是荒诞至极,而预审的讯问方式、讯问强度和问话中体现出的理由和逻辑,完全让他们感觉不到是生活在二十一世纪。本案中,很多人因为对司法的极度失望而绝食,其中张宝成、宋泽绝食多日,马新立在接到二次延长羁押期限通知后绝食,看守所进行了强制进食,孙含会因呼吁中国最有权势的205名中央委员率先公示财产被抓,完全超出他自己的预料,在警方的一次讯问过程中,他对预审说:我感觉到这些高官很脆弱(突然痛哭)。预审问:孙含会,你是不是有什么困难和顾虑?孙含会说:我不是为我自己哭泣,我对这个国家感到很失望,我觉得这个政权很虚弱。我们合理合法的行为,反而被关起来,我觉得很失望。没有什么好说的。我认为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财产公示的做法就很好,但是我们在建设这个笼子的过程中就被关进来了。随后孙含会也进行了绝食。
但是,新公民运动的所有参与者中,在高强度的连续讯问和警方密集的“思想教育工作”下,无一人接受预审的威逼和诱惑,无一人对基本的案件事实做出歪曲的陈述。
以王功权为例,在许志永案庭审的当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意在其官方微博中宣布了王功权因认罪被取保的消息,以此向公众透露新公民运动已经分崩离析的信息。但是,王功权所谓的认罪,只是他表达了想尽快恢复自由的愿望,并表示会接受当局的处理结果而已,在2013年11月1日的一次笔录中,他这样表示:
“我渴望自由,我希望回到自己的家庭,能够孝敬老人,关爱妻子和孩子,照顾自己的亲人,也应该多看社会光明的一面,看到社会发展的成绩,不应该老是盯着社会的黑暗面,应该珍惜国家的稳定局面,所以我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我承认我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而且我认为公安部门和检察院都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他们既然通过刑拘、逮捕等方式对我采取了措施,我认为一定是有道理的,所以综合考虑,我现在对于自己触犯法律的行为很后悔,我认罪伏法。我不管司法部门会不会审判,怎么处理,今后我能够回到家庭,回到正常社会,我决定不再做支持许志永他们这样的事情,跟许志永保持距离,不再资助和参与任何违法事情。我的主要精力放在珍惜家庭生活、孝敬老人,关爱妻子和孩子,照顾亲友,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对社会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发挥自己专业特长,帮助青年创业。自己剩余时间主要做做诗、整理诗集,写回忆录等文字工作,争取能够安度晚年”。
但是,对被指控的罪名,王功权始终持否定态度,他认为:“我认为我主观上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希望别人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的动机。我主观上认为,许志永不会故意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如果他做了一些事情直接或间接的涉及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我会觉得非常遗憾。对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我是反对的。我们国家的问题很复杂,社会需要稳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社会管理或国家的稳定是不利的。如果是许志永和他的朋友们或学生家长为了要求教育平权确实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的行为,我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意识到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仅仅简单的是许志永和他的朋友们或家长们单方面的责任。政府方面应该反思政府方面有些什么责任。如果许志永他们确实触犯了法律,我希望政府能依法处理,公开、透明。以上是我对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问题的看法和认识”。
对于警方强词夺理认定他是公民组织核心决策层成员,他表示”我确实不知道有一个公民组织。根据我对这一事情的了解,我不相信会有一个公民组织。因为我和许志永很清楚的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存在非法组织的。我们没有这样的考虑去在这个事情上突破政府管制的底线。我和许志永没有成立公民组织的谋划和现实行为。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公安部门认为涉嫌,我会觉得这是一个误解,从事一些公民活动,推动公民社会建设会有很多方面的工作,要想开展这些工作会有一些必须的组织和管理,据我了解都是不确定性和随机的,是为了做这些公益事情所必要的。这些行为不是一个去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这种临时和随机的组织管理工作,不管是行为还是群体不构成非法组织和非法组织行为。这是我对所谓的公民组织的看法”。
对警方指控对政府和执政党恶意攻击、诋毁、造谣和诽谤。他辩解说“我经常发一些微博,微博上会不时发表一些批评政府和执政党的言论。我承认我批评的一些言词是过于犀利和激烈,有的微博内容用词是不准确的,我高估了政府、执政党对这些批评内容的承受能力,可能低估了自己的微博对网民、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力,面对中国社会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我低估了执政党和政府来解决这些问题的现实困难程度,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给政府和执政党可能会造成某些压力。如果确实是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我表示道歉。如果是这方面确实触犯了法律,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按照法律标准,所谓认罪,是被告人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而不是在不承认控方强加的罪名的前提下,只要写一份我认罪服法的悔过书就叫认罪。在新公民案中,王功权和控方罗织的五起所谓聚众扰乱事实唯一有关的一次是2013年2月2日,他根据许志永的建议在自己的腾讯微博中发了一条消息,内容是“向法律专家咨询:有非京籍学生家长搞2月28日请一天假,去国家教委问情况,如果去的人多,触犯什么法律吗?五次活动的组织、实施,他一概都没有参与,当局明知对这么一位知名企业家以如此牵强的证据定罪风险太大,极易在企业界产生反感和不安情绪,却又对这么一位明知其无罪的人长期非法关押,最后仍以其写下悔罪书为条件取保候审,这种低劣的操作手法对王功权的形象无损,受损害的恰恰是国家司法的信誉。
综观整个新公民运动案件的侦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一、新公民运动是什么性质?二、“公民”是不是一个组织?三、许志永组建的同城聚餐平台是什么性质,和街头的财产公示活动是什么关系?四、许志永的文章、理念对新公民运动有什么影响?五、财产公示活动是如何组织的?六、许志永在教育平权请愿运动中的作用?在这些问题上,新公民运动的参与者们都坦然道出了事实真相。
关于新公民运动的性质,警方反复提问的问题有:许志永提倡新公民运动的目的是什么?你对新公民运动有什么认识?为什么认同新公民运动?新公民运动包括哪些具体形式?还有什么人也认同新公民运动?你与这些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你说一下“自由、公义、爱”的真实含义?等等。
四君子案案发之初,预审就问张宝成,你想做的公民是哪种公民?张宝成回答:就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民。享受宪法赋予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结社、出版、言论自由。预审问候欣: “公民”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侯欣回答:通过新公民运动,实现中国真正的民主宪政。对于新公民运动包含哪些形式?李蔚回答:我是认同建设公民社会。但我对新公民运动这个整个体系的文章没有仔细研读过。我在官员财产公示活动中的实际行为可能属于了新公民运动的范畴,这我也认可,但这是我自己自发的行为,我不受别人理论的影响。我自身在参与公民聚餐活动之前就具备了“公民”的意识和普世价值观了。预审追问:公民聚餐上所散发的公民徽章、雨伞,公民活动中散发的文化衫、印有公民字样的宣传单,你对这些具体的事物是如何看的?李蔚说:我认为参与公民聚餐活动中的一部分人,内心就具备了公民的意识。只是通过公民聚餐这个平台把这部分内心的东西对外表现出来。我们在公民聚餐活动中佩戴公民徽章,使用公民雨伞,在微博上使用公民头像,这些都表明我们对公民身份、意识的认可。
关于“公民”算不算一个组织?李刚回答:我认为公民圈子算不上是一个组织,因为他没有组织的章程,也没有加入的仪式,也没有清晰的组织架构,也就是个群体。王永红认为公民不是组织,因为:公民不像共产党,有宣誓、填表、考验期、有章程、奖惩、纪律要求。就是自发自愿地履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张向忠在回答“你是何时加入公民组织的”问题时回答:我觉得我跟公民理念的想法差不多,他们理念很吸引我,他们倡导的东西与我提倡的一人一票差不多。在去年8月份左右,王永红让我第一次负责组织、召集聚会那次后,我觉得应该是参与到公民组织了,但我没有加入公民组织的感觉。李焕君回答:我不懂得公民组织,我不是公民,我是人民。李蔚认为:公民这个圈子不能称为一个组织,这个圈子是松散的,谁愿意参加就参加,不愿意就可以离开,没有硬性的要求。预审问马新立:你知道公民组织吗?马新立干脆说:我不知道,按宪法说咱都是公民,都享有公民权,理论上是这这样。预审问:你说的理论上是什么意思?答曰:咱们目前不享有公民的权利。人民不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具体说包括自由选举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自由生育的权利。
关于同城聚餐,警方关心的问题主要有:同城聚餐活动是谁组织发起的?许志永为什么发起同城聚餐?同城聚餐的活动如何组织?同城聚餐还有谁负责组织?参与同城聚餐活动的都是什么人?是否有固定的标准?你们为什么要收集同城聚餐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你们这次聚餐中都讨论了哪些话题?我看你们谈论的话题都是带有政治性的问题,你们为什么要选择这些政治性的话题进行讨论?是谁讨论一党制多党制的?你说一下同城聚餐的实际意义?等等。
对公民同城聚餐的现场流程,侯欣说:每次现场定一个主题,让现场的人提出议题,然后进行投票表决,议题投票多的,就形成当天的主题,提议人也就成了现场的临时主持人。警方问:曾经提议的主题有什么内容?答:自建房、计划生育、财产公示、同城教育和空气污染等问题。警方问赵常青:你们的聚会随着召开次数的增加,参会的人也在逐渐增加,这些来参会的人是不是都是你们圈子里的人了?赵常青答:那倒不一定,因为有一些人来了后需要发言,我们也根据他发言的意思来看他是持什么理念的,说的好的人我们会继续通知他来参会,但有些人说的话很极端,我们就不会再通知这样的人来参会。警方问张宝成:同城聚餐的形式是属于朋友圈的聚餐?答:同城聚餐属于朋友圈的聚餐。都是对自己感兴趣的话题聊天。比如财产公示、废除劳教、教育平等权、环境污染、国际公民权利公约等都是我们聊天的话题。而且都能达到一定的共识。问:你们在聚餐上达到共识后,会有一下步的行动吗?答:没有任何的行动计划,大家聊的开心了,愿意联系的继续联系。如果非得说有什么行动,就只有公示财产倡议书的签名和废除劳教倡议书的签名活动了。袁冬在回答“那你说一下同城聚餐到底是什么样的聚餐”时,他说:就是有共同意愿的人结识,在聚餐时发表自己的观点,然后有共同观点的人聚集在一起去干自己想干的事情的聚餐,所以同城聚餐我认为是共同理想人的聚会,具体我们有财产公示共识的人通过聚餐然后大家商量以后再去打横幅,让老百姓知道财产公示的积极性,大家一起起来给政府压力,人数达到一定的时候,政府迫于压力就会改变的,从而达到我们的目的。李蔚对同城聚餐与官员财产公示活动两者之间关系的解释是:我们就是通过同城聚餐的这种形式,经过大家的讨论提出大家都关心的问题,然后大家在联合起来提出相应意见。我们发起的公民联署官员财产公示的活动就是这么产生的。但李蔚不认为同城聚餐平台是一个政治组织,他说:公民聚餐可以提高参与人的政治水平。许志永说同城聚餐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组织,因为结构松散,愿意参加就参加不愿意参加就不参加,如果有一天中国把党禁的限制放开了,同城聚餐的人群中可能会出现不止一个政治团队。
另外,其他新公民案被告人还被多次问及:你知道许志永有什么理念吗?你是如何知道许志永的思想的?许志永的思想对你有什么影响?许志永的思想与你们上街打横幅有什么关系?你是否阅读过《新公民运动》、《非暴力公民维权》、《新公民精神》、《新公民运动问答一至五》?
如:张宝成即被问及:你看过许志永的什么文章,有什么感受?答:我从他的文章中觉得他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追求公平正义、为国家政治、文化方面的命运担忧。许志永的观点是自由、公义、爱。我感觉我和他的理念有一定的交集点,很赞成他的理论。对同一问题,李蔚答:我做事情只对事不对人,我想我和许志永组织发起官员财产公示活动是因为我们有共同点。问:你们的共同点是什么?答:就是呼吁全国人大尽快推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反对腐败。问:许志永的言论、行为对你的行为是否产生影响?许志永是否向你传播过相关文章或理念?答:我觉得许志永的言论、行为对我没产生什么影响。我所做的这些事情,也都是我想做的事情,并不受许志永的影响。孙含会的回答是,他认同许志永的理念,但大家都是成年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推动官员财产公示是基于自己对反腐败的认识,不是受许志永影响。可见,新公民运动只是一些有共同理念的公民的自由组合,与体制内强调命令、服从、拥护、效忠不同,新公民运动的参与者之间不存在等级、命令和服从关系,大家都是在保留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平等协作,共同推动公民社会建设。
当然,也有人认同许志永在新公民运动中的倡导者地位,如预审问候欣:你知道马新立、张宝成、袁冬是否见过许志永?答:他们有没有私下见过许志永我不知道,在我印象中在公民聚餐的时候应该见过许志永,但是他们肯定是知道并且认同许志永自由公义爱的理念的。所以我和马新立、张宝成、袁冬等人进行的要求官员财产公示活动,也是在实践许志永的公民理念。
以上几人的回答,显然和警方把许志永视为公民组织的首要分子和所有新公民活动的总设计师的目标相去甚远。在对和许志永接触最多的丁家喜讯问时,警方的问题就更加露骨:许志永曾在“公民聚餐”中不止一次地表述过个人理想,一个从小立志从政,将共产党视为自己从政最大阻碍的人,因对国家现行政治体制不满,妄图将自己领导的公民组织转变为政党,登上中国的政治舞台,这种想法不但是愚昧的,更是危险的。任何认同许志永个人观点并愿为其提供帮助的人,其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许志永在很多场合都公开表明了自己的反动立场,你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推进他所组织的各项活动,你如何解释?许志永发起的各项公民运动都有其邪恶用意,这点在其发表的文章中均有体现,你作为许志永文章的修改者、阅读者,对其用意早已心知肚明。希望你能认清形势,尽早醒悟,否则等待你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明白吗?丁家喜回答:许志永写文章,他的观点是他自己的,许志永的公民理念我认同,但认同的含义不一样,他提出公民这样的理念,对我公民的理念就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承担自己的义务。我们每个人对公民的理念都有不同,我与许志永、赵常青、孙含会对公民的理念都是不一样的。
看到从丁家喜口中得不到给许志永定罪的证据,警方气急败坏:“这个问题你避重就轻地说不行,避而不说更不行。公安机关现在给你机会,希望你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如果你继续抗拒不语,最终等待你的除了法律的严惩,你的父母和妻儿也不会原谅你的,他们会恨你不明是非、不知廉耻,恨你执迷不悟、连累家人,恨你枉为人子、枉为人夫、枉为人父,你干出这么多令亲者痛、仇者快、先者怒、世者怨的事情,如不悬崖勒马,今后还有何颜面再与亲人相见?”
“我们这么说你都不为所动,除了说明你有强烈的畏罪心理外,还充分暴露出你人性的缺失、道德的沦丧,我们替培养你多年的国家、生你养你的父母、信你爱你的妻子、想你等你的女儿感到万分失望,你不配得到国家的培养、不配拥有家人的关爱。你曾不止一次的强调自己什么都放下了、家人都不用你关心,在我们看来能说出这种话的人,就不再是一个纯粹的人了,一个连自己家都不关心的人,却口口声声说要关心国家、要推动社会进步,这些话也许你会信,但人们是不会信的。你自编自导的这些闹剧,最终只能成为公民的笑柄。我们除了要对你进行法制教育外,出于怜悯,我们要再次奉劝你:要认真反思,反思如何做人、反思如何做事、反思如何回答问题,不要干为人所不齿的事、不要说不负责任的话,你听清楚了吗?”
当然,并非每人都像丁家喜一样,面对警方的压力不为所动,本案中还是有人基于各种压力,为了早日获得自由,而对警方作了某种迎合。从王永红的一段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他面临的心理压力:
问:你们同城聚会、街头打横幅、发传单等这些活动最终指向是什么?
答:不语。
问: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吗?
答:不难。
问:那你现在回答这个问题。
答:我应该积极主动配合你们的工作。
问:这不是光拿嘴说的,你要有实际行动配合我们才是真的配合。
答:我所做的,我所想象,我所说的应该是配合你们的工作,但我不能随意扩大,不能瞎说。
问:没人让你瞎说,我们最开始就跟你说了让你如实回答,实话实说。
答:指向就是为了国家更美好,更和谐,我想这是我进来之前一直的想法,同时这也是很多人的想法。但我在进来这么长时间的反思,我想我们是被人利用了,是被许志永利用了。
问:既然你说被别人利用了,那这些利用你的人想要达到什么目的?
答:我通过看许志永的文章和结合他之前的讲话,他提到过新公民运动和公民要享受相应的权利等,我充分感觉到许志永对现行制度不满,他认为共产党是一党独裁,他是想实现宪政政府。我认识许志永有个时间过程,我之前没有认清他的真面目,现在我已经认识到自己做错了,我愿意配合你们公安机关工作。
我们这些人是许志永的一个棋子,是被许志永所利用,是想实现政治理念,现在我想想,这有点可怕,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抓获我们,后果不堪设想,我会在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
我对许志永的看法有一个过程,开始我了解到他参与救助无家可归的访民,进行法律援助,感觉他为人正义,随着时间的推移,知道了他倡导公民理念,新公民运动,言语上倡导公民要享受权利,从直观上感觉到他提出的观点也没有错误,后来,他进过新公民运动及民主宪政,许志永提出了很多议题,提出财产公开及反对腐败的话题,很对我的口味,所以我表现很积极。后来,我感觉许志永在思想上,行动上有政治目的,想到过他想结束一党专制,传播他的公民理念,让大家觉醒,利用访民群体,对他进行支持。从客观事实上,我做了横幅和散发传单的一些事情,对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感觉许志永在思想上、行动上有政治目的,想到过他想结束一党专制,传播他的公民理念,让大家觉醒,我现在想想,不管是给访民发放衣物,法律援助访民群体,让家长到教育部门上访,还是推行官员财产公示,每一次都照相发到网络都是为了做秀,都是为了树立许志永的形象,让更多的人支持和关注,对他进行支持。
另外,李刚也有一段笔录:许志永就是要在同城聚餐的圈子里传播他的自由、公义、爱的理念还有他的公民运动、公民精神。许志永宣扬他的理念并搭建了聚会同城聚餐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我们这些在心理上有负能量的人聚集到了一起,聚集到一起大家的胆量就大了,就敢去突破法律的界限去做违法的事情了。我当时在公民的这个圈子里时还感觉不到,现在我干了违法的事情了,回头看看就能够认识到了这些了。
问:你们心中的负能量指的是哪些方面?
答:我心里的负能量就是我对腐败的痛恨。其他人有些是因为拆迁的问题对开发商、对主管的政府部门的不满情绪,还有些律师对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满意,这些都是这个圈子里的负能量。
应该说,不论是王永红还是李刚,他们的以上陈述,均没有违背事实和良心对许志永进行诽谤和攻击,而且,王永红也确实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他爱人没有工作,全家只靠他一个,女儿2013年又要参加中考,这都是他不得不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对王永红的选择,许志永非常理解,他支持和赞同其他人“微笑着向当局投降”,以便尽早出去。王永红在侦查终结前能够取保,对此我们只有祝福。现代社会的权利运动,其目标就是改善公民的生存质量,因此新公民运动不提倡把建设公民社会的理想置于家庭和工作之上。
关于官员财产公示活动的发起和组织,孙含会作为要求205名中央委员率先公开财产的《公民建议书》的起草者,他始终坦然承认这个活动是他最先提出的:我看到十八大中央委员的提名中有三个条件: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满意度高。我觉得既然是三好干部,而且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就应该带着公开财产。习近平上台以后,反腐败的公开发言很坚决,力度很大,俞正声、张春贤等领导也说如果中央同意,可以率先公开财产,这就是我写《公民建议书》的思想基础。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虽然警方一直努力把官员财产公示活动和许志永的新公民理念挂上钩,但大多数财产公示活动的参与者们竟然一致宣称真正影响他们的不是许志永,而是习近平。张宝成就说:“我认为为国家铲除腐败,响应习主席号召,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反腐败从公示官员财产(开始)”。马新立也坚持认为:我觉得我们要求搞“官员财产公示”也是践行习总书记讲话中“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目的就是要制约官员的权力,也是反腐败的一个手段。李蔚说“我知道的在中央的干部里习近平、王沪宁、汪洋等就很清廉”。他相信公民上街呼吁官员公开财产能得到党内清廉派的支持。丁家喜也反问预审:习近平都说了,腐败严重会亡党亡国,我们这么做有错吗?我认识的法官一会儿买一套房子,一会儿买一套房子,他们哪儿来的钱?你们总说维护稳定,最终维护了谁的稳定?其实维护的是官员的稳定,保护了贪官的利益。要想查贪官很简单,各地的房管所一联网,谁名字底下有多少套房就一清二楚了。赵常青也这么解释他参与官员财产公示活动的原因:我的根据来源于习近平在十八大闭幕式上和在十八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在这两次讲话里习近平都谈到了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他甚至说,腐败不除将会亡党亡国。他还说,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所以对于你们问的我根据什么,我就是根据你们党最高领袖所说的话做出这样的结论。那么民间社会也有责任来配合执政党解决腐败问题,为什么先选择要求他们公开财产?因为他们都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习近平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所以我决定从他们最高层的领导人先公开财产,以身作则,带头做出廉政建设。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习近平上台之初高调的反腐败承诺,才激发了丁家喜、赵常青、孙含会、李蔚、张宝成、马新立、李刚、侯欣等人以民间力量推动国家廉政制度建设的豪情,他们开始认真思考:第一习近平所说的“制度的笼子”到底是什么含义?第二到底应该打造一个什么样的笼子才能将权力关进去?
2012年11月底,孙含会起草了要求205名中央委员公开财产的公民建议书,并建议12月9日国际反腐败日公布到网上征集签名。对征集签名的目的,所有参与人的陈述完全一致,就是要将征集到的签名在2013年的两会上提交,推动财产公示立法。所以孙含会一直坚持:我的行为都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还有利于巩固执政党的地位,提升新一届政府的权威,让这个国家更美好。
财产公示活动刚开始,网上签名的人数很多,国内国际媒体也进行了报道。但是从2012年12月中下旬开始,网上删帖特别厉害,签名人数上升缓慢。于是许志永、丁家喜就提出通过上街散发传单,打横幅的方式进行宣传。但要通过“快闪”的方式,在街头打出条幅拍了照就走,不要长时间逗留,避免和警察发生冲突。对此王永红是这么陈述的:在张打横幅的时候,要求照相,发到网络上,让大家看到,征集更多的签名,还提到不要在大街上时间过长,警察会制止,避免与警察发生冲突。引起现场混乱,影响交通,造成负面影响。警方也问许志永: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你伙同丁家喜、王永红、孙含会等人共同策划了推动财产公示签名以及上街张打横幅扩大影响的活动。在这期间,指使丁家喜和王永红到全国的多个省市串联,同时,指使他人在北京策划了一系列街头举牌活动。这些活动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给国家的社会安定造成巨大危害,你的行为已经出现了不是你想收就能收的了的,你们为什么要在全国开展这项活动?许志永回答:就是为了扩大签名数量。在我的印象里,财产公示就没有阶段之分,整个活动就围绕着如何扩大征集签名,签名数量很少,我主张“快闪”的模式扩大影响,就是打条幅拍照上网。其他人的陈述和许志永、王永红一致。
对于财产公示活动为什么选择在中关村、朝阳公园等地,张宝成的解释是:中关村的年轻人多,大多都是有知识有文化的人,而且知名高校学府都在那边,我认为那里打横幅应该会有很好的效果。马新立也认为:我们的宗旨是在不扰民、不妨碍交通、还要有人关注的情况下去宣传,所以要找个相对人多的地方,这样能有人关注。为此,2013年1月27日在朝阳公园举牌之前,李刚、王永红、袁冬还专门去朝阳公园事查看了地形,之所以选择朝阳公园,一是这里空间大,不至于影响交通,二是朝阳公园曾经发生过中国政法大学老师吴法天和人约架事件,在网络上很有名。
对于没有经过申请和批准为什么要上街搞游行集会?张宝成说:我认为我参加的不是游行集会,我认为我参加的是带有诉求的街头行为艺术。集会的规模应该很大,至少一百人以上,我们的规模很小,算不上集会。警方问马新立:你是否知道有法律规定,上街集会、示威游行之前是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后才能实施的?马新立回答:我知道啊,但在“九一八”期间,有好多人也在没有批准的前提下就去游行了,最后也没事啊。警方大怒:“九一八”游行是爱国的行为,你的行为是吗?
事实上,本案几个被告中,李蔚、许志永、马新立都多次提出过合理合法的游行申请,但北京警方无一批准。2012年12月18日,新公民案律师王兴、蔺其磊、陈建刚也曾就教育平权和财产公示向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过游行示威申请,申请书中写明了要打出以下标语:1、公民要求官员财产公开!2、推动官员财产公示,让中国更美好!3、反对腐败、公开财产!4、财产公开,社会正义!5、支持习总书记:一切政党和个人恪守宪法原则!6、同样的纳税,应当享受同样受教育权利!7、外地户口人应当与本地户口人依法享有同样受教育权!8、高考报名和录取分数,必须取消地区和户口歧视!游行示威地点:1、朝阳区朝阳公园南门外不影响交通的场地、人行道。2、清华大学西门(海淀区)前人行道100米长度内。3、海淀区中关村广场、海龙大厦、海淀黄庄地铁站、北京大学东门,不影响交通的场地和人行道100米的范围内。4、西城区西单文化广场,无车辆通行的直径50米的范围内。5、北京市教委大厦门前和人行道100米范围内。对这些和新公民运动基本一致的游行示威申请,北京警方干脆连申请书都不肯接受。
对警方提出的在朝阳公园举牌被警察制止了,以后为什么还要搞?李刚解释说:我们就是认为我们推动的官员财产公示活动还要继续,不能因为警察阻止就停下来。我们认为在以后的活动中要缜密些,争取不让警察事先知道。后来就有了2月24日在海淀海龙大厦、黄庄车站等地继续张打横幅的事情了。王永红说:朝阳公园事件之后,在一次聚餐的时候,许志永和丁家喜提出来,不要和警察发生冲突,警察让离开就离开,不要造成一种扰乱秩序的违法行为,还要继续推动财产公开打横幅。除袁冬个性比较执拗外,新公民案的其他参与者都非常注意不和警察冲突,避免影响公共秩序。比如李刚就曾两次劝袁冬,其中朝阳公园活动中,李刚有如下陈述:在没收袁冬的横幅时,袁冬不肯将横幅交给警察,就和警察发生了争执,双方争执了有两三分钟后袁冬还是没有放手。后来我过去劝了劝袁冬不要和警察发生太激烈的冲突,袁冬听了后才松了手把横幅交了出去。这个过程大约有3分钟。2月24日中关村广场和清华西门的财产公示活动中:我们走到黄庄地铁口停留了六七分钟张打一张“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我还向周围围观的人散发公民倡议书。当时围观的人有三、四十人,后来人越来越多,我们怕堵塞了交通就调头原路往回走。继续沿着路西一直走到北大东门继续张打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到了北大东门口停留了一分钟我们照了像就走了,当时没人围观。随后又去了清华西门继续张打公民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横幅,当时保安要收走我们的条幅时,袁冬不让他们拿还和保安发生了拉扯。因为我看见我们和保安发生了争执,怕事情闹大了就把袁冬拉到了马路对面,其他人也就陆续离开了清华西门。但这两次,袁冬也只是就能否在公共场所宣传财产公示和警方及保安有争执,却没有造成激烈的冲突,也没有影响到公共场所秩序。张宝成也说过根据我们在海淀四次打横幅的经验,如果人多,我们就会撤离的。
几次财产公示活动中,2013年3月31日西单广场的活动相对时间比较长,围观群众较多,对这次活动,许志永、丁家喜、孙含会等人都事先不知情,他们事后都认为西单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比较敏感,不宜在此搞宣传,打出诸如“官员财产不公开,个个都是大王八”,“亮媳妇不如亮财产”之类的横幅,并把宣传的矛头直指七常委也不合适。对此,袁冬认为这次活动算他本人组织的,他说:我们前几次,只是打几分钟横幅,喊几句口号,迅速地换地方,然后将打横幅的照片上传在网上,这次在去西单之前,我看了关于南京大屠杀的书对腐败的问题和抗日问题有一个结合,有更多的感受,所以我就想专门的进行演讲,不止是打横幅喊几句口号。但是,西单的活动同样没有超越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对此,马新立说:我们的行为引来将近百余人在台下站着观看,好多人都掏出手机拍照。大约说了5分钟左右,就来了好多警察,要求我们收起横幅并停止演讲活动,还要没收我们的横幅和扩音设备,要带我们去派出所。我们当时想一没有妨碍交通二没碍着别人的事,所以就没听他们的也没有收横幅,袁冬还在哪里讲,这时周围很多围观的人都对警察的执法进行议论,还有的拿出手机拍照,过了几分钟后,我看见警察在往警车上拽袁冬,我就过去问警察我们触犯哪条法律了,为什么收我们的条幅还要带我们去派出所?当时环境挺乱的,我没听清警察具体都说了什么,大概又过了几分钟,来的警察越来越多,我们就把横幅收了,跟着警察上了警车。然后警察将我们带到了西单大街派出所。警方问候欣:当时现场秩序怎么样?侯欣答:我认为挺好的。问:你判断秩序好的标准是什么?答:我就是这样认为的,当时很多老百姓在围观,看热闹,就是警察到了以后才造成现场混乱了。现场视频揭示的情况也正如侯欣所言,在警察到达前,现场秩序良好,围观的人也不多,是警察到现场后的粗暴制止,才引来了更多的人围观,并有现场群众指责警察“人家讲得挺好的,为什么不让人家讲?”如果说本次活动确实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则这个责任也应该由警方而不应该由四君子和许志永等人承担,因为是警察对公民合法行使公民权利的不当制止,扰乱了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这正说明:警察不能解决问题,警察本身才是问题!
关于财产公示是谁组织的,根据各个涉案人的陈述,财产公示总体上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组织,所有参加者都是基于对腐败的痛恨自愿参加的,相互间也没有具体的分工,就是谁对哪种工作感兴趣就去做,每次活动,也不存在事前精心的策划。比如,警方指控在财产公示活动中,许志永负责联系社会知名人士,丁家喜是总协调,孙含会负责媒体,王永红负责街头活动的实施,李蔚负责网上宣传,但实际情况是,起诉书中指控的几次财产公示活动中,王永红没有一次出现在现场,并且除朝阳公园的一次外,对另外三次他事先根本不知情;孙含会也只在朝阳公园的活动中事先联系了记者,对另外几次也事先不知情,丁家喜和许志永都事先不了解西单的活动,并不赞同具体的操作方式。对此,各被告人陈述的比较一致,但也有两个例外,如侯欣就讲过: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活动是许志永提出的,具体组织的有丁家喜、王永红、孙含会,具体实施的人就是我、马新立、张宝成、袁冬、李刚、李焕君、李蔚等人,具体的方式有张打横幅、网上签名、发放传单等。但侯欣女士在所有笔录中都没有讲出许志永组织财产公示活动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她并且这么评价许志永:“许先生我们见过几次面。这个人,我对他的评价就是他可能有点类似于一个圣徒。我对他有个评价,就是温和得近似于腼腆,淡定得有点从容。他一直是其实不太赞同我们一些过激的行动的。”
另外,赵常青在回答警方“那你之前说过的小范围开会商定了一些具体事情,如街头打横幅等活动,那么这个小范围聚会是否为这一系列活动的策划聚会或组织、安排活动的聚会”时也进过:“我只能说街头打横幅、发传单活动都是经过这个小范围会议后决策、部署后实施的,这一点不用回避。所以这些小型会议与这些街头活动是正相关的因果关系。这些小型会议不定期召开,结合当时社会的大背景,通过大家商讨来决定具体实施的活动内容”。结合赵常青的全部笔录,他的本意非常清楚,就是想让自己和许志永把新公民运动的全部责任扛下来,他多次讲:这个案子抓了这么多人,这些人里很多都是新人,没有前科,在公民运动也好,还是维权也好,他们参与的时间都很短,你们共产党讲宽大,我希望能把他们释放了,要对这种初次涉及这个问题的人都放了,毕竟也关了这么长时间了。因为不管怎么说,这十年无论是共产党还是政府都强调推动人权事业,都强调人权的进步,而且保障人权都写进宪法里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打击面过宽,处理人数过多,会损害执政党和政府在国内和国际的形象。并且,同案的孙含会、王永红、李蔚都证明,赵常青本人也基本没有参加财产公示活动,事实上,他在回答警方提问时,对活动的细节完全是一问三不知,如:
问:每次小范围聚会是否都有专门的议题?
答:每次开会都有专门议题的,但每次具体的议题内容因为开会次数太多了我说不清了。朝阳公园、清华大学、中关村等地打横幅活动都是在小范围聚会上讨论后确实的,西单四君子打横幅之前有没有这种小范围聚会我不清楚,因为我没有参与。
问:在小范围聚会讨论的结果出来后,对具体实施打横幅是否有具体的、详实的分工安排?
答:这个我记不清了,以别人的供述为准,我不否认,我愿意承担责任。
问:据你所知,街头打横幅活动是由谁来具体负责实施的?
答:我不知道。
问:据你所知,街头打横幅活动是由谁来具体负责联系参与人的?
答:我不知道。
问:据你所知,街头打横幅所使用的横幅是由谁确定内容样式、出资、定制、取回、保管以及带到现场的?
答:我不知道。
问:你是真不知道还是不愿意说?
答:我是真不知道,以别人供述的为准,我不否认,我愿意承担责任。
正因为新公民案中存在不少这种完全没有证据支撑的判断性陈述,控方又违背刑事证据的证明要求有意拿这类证据作为指控的依据,作为辩护人,我一直强烈要求法院允许本案同案被告人和其他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把事情的原委讲清楚,但是,法院最惧怕的,恰恰是了解真相的人出庭,如此则他们怎么顺利完成任务?
但是,即便是抓住个别被告人笔录中的只言片语不放,警方还是找不到新公民运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具体证据,于是他们又费劲地试图把新公民运动解释成暴力运动。十几个涉案人中,也有人提出过新公民运动是非暴力运动,如侯欣就说过:许志永提出的是非暴力不合作思想,所以我们上街的原则是上街发传单、打横幅但是不要与警察发生冲突,制造影响目的达到就行了。因此,警方的讯问中反复问‘’从你参与的这些事情的角度出发你认为新公民运动是一种非暴力社会运动还是一种暴力社会运动?你们对暴力的理解是什么?是否只要没有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威胁,你们就称之为非暴力,就认为不涉及违法犯罪?你们在活动中对社会秩序产生的危害是否排除在暴力、非暴力的评价之外?”
赵常青解释说:非暴力的意思就是在政治抗争和社会抗争过程中,对执政者不采取武装暴力抗争的方式,不走“枪杆子里出政权”的道路,应该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秩序为前提。警方问张向忠:对于你支持的财产公开活动,你主张这个活动应该是暴力的还是非暴力的?答:我主张应该是用非暴力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如上街打横幅、发传单都属于非暴力的。问:这种非暴力的想法是否别人影响后得出的,还是你自己想的?答:我自己有这种想法,我觉得还是应该通过选举来实现我的梦想,同时也有人说应该提倡非暴力,如王永红就说过类似的话,具体怎么说的我忘了,我理解的意思就是不要跟政府和警察发生冲突,应该用温和的方式来表达诉求,所以我理解这就是非暴力的。
教育平权的两次请愿活动中,参加教育平权活动的家长们无一认为他们的合理诉求扰乱了公共秩序,无一指控许志永博士指使他们扰乱公共秩序,其中对7.5事件,邵玲玲的证言是:2012年7月5日9时许,我和其他地区家长一起来到西城区教育部反映非京籍学生考试问题,我们一百多人一起到教育部信访办反映问题,但是信访办没有给我们满意的答复,中午信访结束以后我们这些家长就要离开,途经教育部北门时,我们就被警察拦下了,并且警察说:不让我们这样走,让我们一个一个的走。直到13时许,有些家长打出条幅高喊口号,我见状于是拿起手机准备拍照,这时民警就过来把我带走了。
孟凡玲的证言是:6月28日去教育部信访办打听政策没有得到答复,去的十几个家长就提议7月5日再到教育部看看。7月3日晚在海淀黄庄九头鹰餐厅,许志永提议参与当天活动的学生家长要先在教育部信访办院内到齐后,再一起到教育部门前站立,只要去的人多了,必然引起关注。许志永还嘱咐大家在活动期间一定不要有过激的举动,不要和在场的其他人员发生争执。
2012年7月5日上午九点多,我一个人从家坐公交车去了教育部,我到时教育部信访办的院内已经聚了很多学生家长,当时我和信访办的刁强处长见了面。在十一点左右的时候,有人提议要走向教育部正门,当时现场秩序比较乱,我也没注意是谁提议的,但是肯定有人提议。这时家长们就集体从信访办小院走到了教育部的正门,开始在教育部门前站立。当时家长们情绪比较激动,有名北京的男子与非京籍学生发生了争执,我怕发生其他情况,就主动走过去将这名男子劝到了路边,在我与那名北京男子交谈的时候,周围就乱了起来,也不知道是谁将我弄倒在地,当我爬起身后,看到几个警察在拉扯邵玲玲,我就跑过去掰其中一个警察的手,想让他放开邵玲玲,这时走过来几名警察将我架上了车,后来家长们就散了。
孔德平的证言:在2012年7月5日活动之前的那次聚餐,许志永给大家进行普法,让大家行为不要过激,要理性平和,要坚持自己的诉求。并告诫大家不能拦车、不能堵门,让家长发动更多的人,只要先去了站在那里就行。
对2.28事件,警方问孟凡玲:许志永是如何策划2月28日活动的?答:许志永在1月份的一次小聚餐中曾说过:要在2月28日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活动,去的人多就能出台政策,但不要有过激言语,不要和人发生冲突。
对许志永在教育平权中的作用,孔德平回答:许志永在法律的角度上诠释了教育公平,特别让我们更加清晰的看清了目前随迁子女们面临的教育不公平,也就是中、高考问题。在个人行为上建立了法律意识,同时增加了大家的维权意识。
另外,积极参加新公民运动的杜国旺、张建党的证言,警方则根本不敢移交给检察院和法院,据本人了解,张建党对警方以教育平权为由迫害许博士愤怒已极,他说:许博士只是我们教育平权活动的法律顾问,教育平权是家长们为主体发起的,搞什么活动都是家长们民主表决的,并不是许博士能决定我们做什么,怎么能够让他来承担这个责任?7.5中打横幅,喊口号都是我提出来的,如果许博士有罪,我罪更大,我希望把我也一起起诉!但是,张建党这种自证有罪的证言,警方、检方和法院均不敢正视,许博士案开庭前,北京警方出动大量警力将包括张建党在内的教育平权活动积极参加者全部控制,他们当天连去现场声援的机会都没有,更不必说出庭作证。
当天参加北京市教委请愿活动的近百名家长中,有38名被警方询问并作了笔录,这些家长无一承认当天有现场秩序混乱的状态发生。如:
李占民的证言中,警方问:你到该处干什么了?答:就是站在路边旁观。问:剩下的人在场干什么了?答:好像有四、五个代表进去反映问题,剩下的跟我一样呆着。问:现场有打横幅、喊口号的情况吗?答:没有。
李开宝的证言:现场有上百人,听说有代表进去反映问题了,其他人都在等着,没有人喊口号、拉条幅等行为。
孙培颖的证言中,警方反复问:解决合理诉求,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不得非法聚集。你听清楚了吗?民警告知你反映问题应逐级上访,不要到国家机关周边重点地区上访。为什么去教委,反映什么问题,谁组织的?干什么了?但在警方口中也没有当天秩序混乱的内容。
杨雨航的证言:9时30分左右我到达市教委门口,现场没人组织,也没人喊口号,大家都比较平静,相互聊聊孩子的事,中午的时候到这边饭店吃了饭,出来后就没什么人了,我们也要走了,这时过来警察带我们走了。问:这期间警察怎样待你?答:对我们很好,很客气的,都相互理解。
宋咏梅的证言中,问:你去教委反映情况有没有过激行为?答:没有。问:反映过程中有使用条幅和传单的情况吗?答:没有。
在所有三十八份笔录中,不论是警察口中还是家长们口中,根本没有现场秩序被扰乱的内容。
六、自愿组合,理性推动,许志永一直主张以和平建设性方式参与新公民运动
在四个月的侦查过程中,许志永博士从来不回避自己在新公民运动中的责任,他更希望一个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让其他人都能尽快自由。所以,在回答预审的问题时,他的原则是涉及别人的一言不发。对他的这种态度,警方气急败坏:那之前的三十多堂笔录里,每堂笔录我提出不下十个问题,你所有回答都是零,你所有考虑的结果都是零。重点是你的案件并非是你单人的犯罪,而你在回答很多问题的时候都是以“涉及别人不方便讲”来回答,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但是,对自己的责任,他从不回避。对教育平权,他说:我们努力争取的是全国两亿多新移民享有其所在城市的市民待遇,是为全国5800万留守儿童争取随父母生活和上学的权利,这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最基本的人道问题。户籍隔离问题根本在于父母和儿童分隔两地,孩子从小没有正常的家庭温暖。他们父母在这个城市里工作,作为这个城市的纳税人孩子当然有权利在这里上学和高考, 这是最基本的市民待遇问题,必须强调的是我们不是争取外地人在这个城市的权利,而是同是这个城市的纳税人在这个城市应当享有的权利。
对7.5事件,他坦承:7月3日晚上聚会时听家长讲的,当时有20人左右,都是随迁子女家长,而且都是对取消高考户籍限制比较积极的人员。我主要提出了两个建议:一是参与上访请愿的人要多一些,这样才能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二是整个上访过程要理性要维持好秩序,不要因为不理智而出现过激行为,不要因为正常的上访活动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不提倡呼喊口号,但我赞同打标语、静坐。散步。我提倡家长们以平和的方式来反映诉求,打标语、静坐、散步的形式比较平和,而呼喊口号则比较过激。
对2.28请愿活动,他一直坚持这个活动就是他组织的,因为在教育部推出异地高考政策后,三年来为推动这个政策付出了巨大努力的北京外地户籍学生却因北京市拒不出台配套政策而无法受益,许志永觉得很对不起这些学生家长,他想鼓励家长们继续努力。但是,许志永一如既往地提醒家长们要采取理性方式,他于2013年2月26日在推特上的推文是:228请假一天,注意:1、和平理性敦促市教委出台政策,不堵车不拦车不动手;2、上午九点一定要准时到达;3、地点是北京市教委正门(奥运大厦南门);4、各自独立努力接近目的地,遇有警戒线或拦截就地停下,警察推到哪里就站到哪里,下午一点前不离开;5、如被带到派出所如实回答坦然应对。
警方对他的回答很不满意,指责说:无论是财产公示还是教育平权,你都在号召通过示威、上街给政府施压,你这种活动模式叫什么?答:“没有什么活动模式,就是践行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没有压力就没有改变,这几乎是中国过去几十年每一点进步的教训。当然,我主张压力要适度,既要践行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又要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我从来都跟大家强调千万不要有拦车、堵门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但这些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需要践行,鸦雀无声的维稳方式会让中国潜在巨大的危机。当然,如果中国陷入经济衰退,社会承受能力更加脆弱,另外也期待着新一代执政者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有一些原来采取的公民行动可以停下来,我不在乎自己能得到什么,重要的是我希望看到社会进步,希望看到众多社会问题得到解决”。
许博士这么解释他的新公民运动理念:“我一直觉得中国社会变革需要体制外的理性建设性的推动力,我一直在想健康理性的力量以什么样的方式团结起来,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共同身份,这个身份就是公民。他背后蕴藏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责任等一系列现代要素。我们还需要一套理念永远告别打倒推翻等专制化理念,自由、公义、爱是一个到位的理念,意味着一个幸福美好的社会。有了这个共同的身份和理念接下来是如何推广如何唤起更多的健康理性的团结推动社会进步。公民聚餐是一种方式,大家在吃饭中关心时政共同探讨如何维护公民权利推动社会变革,并且在探讨中逐渐养成讲规则的习惯,我自己给公民群体的定位是公权力的监督者,民主法治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者,中国社会变革的理性建设性力量。我希望这个时代有这种健康力量成长的空间,我个人一直怀着善意,从不排斥体制,希望和所有对这个国家负责任的中国人一道建设一个美好的社会。具体方式方法我一直愿意听取各方建议,希望能够和平理性推动社会进步”。
对他的理念,警方不以为然:你错就错在表面上你的理想是正义的,但是,实际上你在社会上的言行非正义,在你组织和策动下形成的一系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严重破坏了市民的正常生活,给社会安定造成了很多隐患。你曾经制作过100多条横幅,散发过上万张传单,串联数十个城市,呼吁这些城市上街打横幅,试想如果全国各地均发生了类似的事件,这种混乱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得多大?即便是世界上发达的国家,也存在贫富不均等等的社会矛盾,而我们国家在社会进步特殊阶段希望与现实差距更明显,矛盾更多,不可能一朝一夕解决所有问题,官员财产公示的问题解决了,其他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无休止的以社会存在的某一问题做文章,表面是在推动社会进步,实际是在阻碍社会前进的步伐。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你看到的可能只是片面,许志永你不是一个人,你的文章也好,你的言行也好,你的公民组织你的同城饭醉平台逐渐在扩大,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是如果再继续发展下去社会安定没有一个良好的保障。
许博士回答:“我会不断听取建议修正自己的言行,但我必须指出的是迄今为止我的行为和我倡导的行为只是公民的言论表达,不构成犯罪。尽管如此我愿意考虑中国现体制的承受力对自己的行为反省并作调整,我会继续努力以理性建设性的方式推动国家和社会的进步”。许博士以教育平权为例解释他们的温和立场:我只是尽我自己的能力一再地告诫大家千万不要有过激行为,一旦有过激行为有人被抓了其他人都会害怕或失望,这个团队也会散掉。温和理性的理念是几乎我每一次和大家吃饭时谈的主题,这个群体能够存在三年,和我们整体上温和理性的立场是有关的。
警方仍不满意:实际上你在推动教育平权的过程中媒体呼吁、网络签名已经制造了相当大的影响,为什么还要聚集上访?答:媒体和网络的舆论压力是不够的,用聚集上访这种方式实际上是给维稳部门施加压力,当下的体制最在乎维稳,某种意义上我们就是用这种给维稳部门施加压力的方式来迫使教育部门出台政策。当然这个思路是一把双刃剑,对我们来说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奈之举,因为我本人以及积极参与的家长都冒着一定风险,当然社会秩序也冒着一定风险。我只能在召集大家聚集的同时劝告大家温和理性,尽量在这种危险的环境中走出一条路来。
正是他以上几句话,被公诉人和一审法院认定他明知自己组织的街头活动有导致社会秩序失控的危险而有意为之,因此具备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
警方指责:既然1.27朝阳公园打条幅事件被警方阻拦,之后你为什么没有明确公开表态制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以至于后来3.31西单打条幅事件中事态升级,袁冬等人公然暴力抗法?许博士回答:我认同打条幅的方式,我只是反对与警方发生冲撞。在警方阻拦的情况下仍然去打条幅,这种做法我提出过反对意见。事后,我有可能私下里提醒过大家,当有警方阻拦的时候不要强行去做什么事,但我不方便公开批评他们,因为打条幅是公民的言论自由。
警方继续指责:我们说腐败并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腐败是个人的劣根性,是个人极端自私造成的。我们党始终在大力的进行反贪污的工作,近期的几个案件对部级以上的高官进行审判,已经向社会明示了我党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而你在文章里大力宣扬的内容是因为共产党执政造成的腐败,首先这种理论并不成立,其次,这种理论混淆视听误导群众,你并没有进行调查研究,你形成的一些文字并不真实。博士答:我文章里从来没有说过是共产党执政导致腐败,我的观点是缺乏民主法治导致腐败。中国人有责任认真思考怎样建立真正的科学的民主的法治制度。我尊重历史形成的现在执政党地位,因为变革需要秩序,但是中国的方向不可能背弃人类文明普遍的潮流。
警方开始攻击参加新公民运动的有不少访民,靠这些人无法实现许博士的目的:通过我们的工作,就目前了解到愿意参加公民聚餐的这些人我们没有看到大部分人具有自我约束的环境。我们看到有些人个人信誉不高,有些人有过违法犯罪的前科,更有些人尤其是访民群体为了达到个人诉求借助同城聚餐这个平台对社会发泄不满。事实上你推广的同城聚餐的方式到后期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对社会表达不满情绪,对政府肆意指责。也就是说你这个群体在没有良好约束的环境下,怎么能达到一个美好目的的追求?经过我们这段时间的接触,你很少去了解或者关注社会主流人群的需求,你的关注点更多集中在上访群体仇视社会的人员当中,我想长期的一个人处在负面情绪的影响下你已经固定了一种思维方式,你不是积极地去了解社会主流人员的一些需求,相反你更多的是排斥。那么就访民群体和仇视社会的人员以他们的生活现状去要求他们更理性平和的做一件事,这种说法本身就不理性,这点我希望你认真反思。
博士回答:我也不希望看到聚餐的人群激进化的倾向。客观的说,占有较多社会资源的人群参与公民聚餐较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新公民运动承受的巨大压力,作为一个在这个社会上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通常冒险推动社会进步的勇气也就少一些。
处在不同位置的人,通过不同角度看我们的社会观点可能会有很大分歧,我会时常反省自己我也希望体制内的人也要时常反省。其实你们也不应该把访民群体看成这个社会的另类,如果说把上访看成我们社会的病症的话,其实病根是普遍的不公正或者说相当普遍的不公正,某种意义上他们的存在是我们社会病的象征。
很多的公民聚餐我没有参与,我知道有一些访民怀有激烈的情绪,但我还是尽量的努力影响他们。我也曾经当面给一个人谈过我认为他的观点太激烈了,请他不要参加我们的聚餐,当然,这些事情都是刚一开始而且又没有任何边界门槛,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但如果有一定的空间我想这些问题可以逐步解决。我一直希望这个群体的定位是当地政府可接受的监督者和改革的推动者。
警方继续攻击“公民”是一个非法组织:你从来没有承认过公民就是公盟?你不承认有组织结构,但是你们确实是一个组织形式,事实上你是在操作这个事情,我拿到的证据足以证实,所以我希望你许志永不要总拿一句“涉及别人不方便讲”敷衍狡辩,我希望你拿出实实在在的态度解决问题。博士答: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公民不是你们想象的那种组织,公民是一个团队,一个群体。警方大怒:公民是不是组织不需要我们判断,你只是不把它说成组织,事实上你这个组织有上层人员,有固定办公地点,有机构,有财务,有纲领有目的,对每一个活动都是有组织有策划的,对每一个活动的细节都是有规划的,你这是一个非法的组织,不要用这种伪善的态度来掩盖你真实的目的,你这个组织吸收了大量对社会现状有不满情绪、甚至有违法行为的人,这里显示了你险恶的心态,这不是阳光这是极端的卑劣,我希望你看清事实,端正态度,接受法律的处理,改变个人不当的思维和言行,做一个合法、守法的人。
博士也很愤怒:我倡导大家堂堂正正做公民,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做公民,珍惜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每个人可以选择和其他公民一起努力推动社会进步,也可以选择独自以自己的方式推动社会进步,我反对建立一个有等级的有领导的有固定身份制度的所谓组织,公民群体永远不会成为这样的组织,我之所以反对公民组织这个概念是为了避免你们心中的那种等级森严,有领导有下属的所谓组织,玷污了公民群体追求的理想。今天愿意做公民的中国人也许很多人文化水平不高,我希望文化水平更高,能力更强的中国人更多的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做堂堂正正的公民,推动中国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你用险恶卑劣的词形容许志永我对你深表同情。
接下来,他解释了为什么公民不是组织:作为一种健康力量的联合模式,我们称公民为团队和群体,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是一个组织,它很松散,也没有边界,是一个共同理念的自发群体。原来有一个公盟理事会,这个状态一直持续到大概2011年,但是2009年到2011年期间也运作得不像2009年之前那么规范,2012年之后,就我个人而言,理念已经发生了很明显的变化,我主张公民成为一个广泛参与的自发的群体,在共同的民主法治理念的倡导下,各地公民自发参与、自治做事。围绕着具体的项目,自然会形成工作团队,但是不再有一个统一的决策层,因为没有人有资格去号令别人。我的工作也主要变成新公民运动的理念倡导,这是我努力的方向,也基本是近期以来的工作状态。比如:教育平权有一个工作团队在努力,财产公示形成一个工作团队在努力,公义基金我正想努力规范化,宣布成立个理事会,但还没有起作用。公民群体没有层级,没有固定的成员,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议题,也都可以和别人形成一个工作团队,公民之间彼此相互协助,这是我希望推动的做事的状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更愿意称公民为一个群体或团队,而不是一个组织,这是我大概的基本的理念。
我的理念是这样的:公民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紧密发展组织,而是一个理念共同体,没有层级,只有为做某个具体事情而形成的志愿团队。这种完全松散的、开放的公民互助型的、推动社会进步的群体,是我理想的公民群体成长的模式。“公民聚餐”只是搭建一个最基础的平台,聚餐过程中大家按照民主规则发言,提出议题,并决定做什么议题。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议题,该议题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赞同,就可以组建一个工作团队。这个群体没有固定的中心,决策层、领导等等,我一直主张在做具体事情的过程中,聚起越来越多的相同理念的公民。
教育平权相当于发现了一个新的模式,2009年大概6月份的时候就有家长找过我,年底我把找过我的最初的几位家长召集起来,大家讨论决定从小升初开始做起。我们把家长及志愿都召集起来,由大家集体决定具体的行动,包括资金募集。我在这里其实相当于一个顾问的角色,日常的事务不参与,主要是调解他们的矛盾和纠纷。指出下一步的工作方向,负责研究报告的起草。这种模式跟我们原来的公盟模式有很大不同,原来我们组建一个小团队直接推动工作,到教育平权就变成了我在很大程度上是理念的倡导,具体工作由当事人自己推动。到财产公示这个项目,就是一个更加典型的议题为中心的模式,有人提议做这个事情,然后为此事组建工作团队,我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协助者。当然我也尽力去支持这件事情。这些模式的逐渐变化,让我想到了一个开放的,推动社会进步的模式。
在我的印象里,财产公示就没有阶段之分,整个活动就围绕着如何扩大征集签名,签名数量很少,我主张“快闪”的模式扩大影响,就是打条幅拍照上网。至于西单的演讲我后来了解到是一个意外,应该是在一次聚餐中大家讨论决定的,具体的我没参与,也不太清楚。朝阳公园的事我事先知道,我记得当天我好像阻止过,细节我不在清楚,因为我反对跟警方直接冲撞。
警方接着问:你推崇的三权分立需要党派来完成,你自称的公民是否是一个党派?
答:真正的民主选举离不开多党竞争。公民不是一个党派,我倡导的新公民运动的目标不是一个组织,而是一个社会改良运动,同时也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运动,这个群体没有一个边界,没有纪律,更没有层级,而只是理念的一种聚合。我希望这个群体不是一个小众,每一个人都应当成为公民,宪法规定了我们的身份,我们的权利,我们的责任,我倡导的不过是把宪法当真而已。我自己的定位是一个倡导者,更像一个旁观者,有些不公正的如此明显和极端却没有人站出来推动变革,所以我站出来了。如果执政党主动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我宁愿回到学校成为一个学者。
警方反问:你就没有把自己在一个旁观者的位置,你对现在的制度不满所以你站出来高呼呐喊,采取的方式就是呼吁众人上街示威,这种组织方式很明确就是街头政治,也叫颜色革命,这完全符合你在文章里的论述,“公民运动是一场政治运动”。
博士反驳:有具体的制度和公共政策变革诉求,有有限度的理性的行为模式,这样的公民表达行为停留在社会改良层面,最多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层面,远远谈不上街头政治和颜色革命。我不主张中国以革命的方式实现变革,我担心中国的人民会付出太大的代价,我的行为和我这样的理念是一致的,我更像清末的立宪派而不是革命派,如果改良的空间被堵死立宪派没有生存空间,那样才会爆发颜色革命。颜色革命不可能由任何人组织起来的,他一定是在所有人预料之外爆发的,把我倡导的新公民运动上升到颜色革命的想法实在是很深的误解。新公民运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社会改良的过程,因为公民意识公民文化的变革本身就需要一个很漫长的过程。而且我一直主张公民要实实在在做事,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帮助最需要帮助的人,推动具体制度和公共政策的点滴进步,这和突发式的颜色革命是完全不同的理念和行为模式。某种程度上说新公民运动反而能避免颜色革命,如果社会不公不义得不到解决,改良没有空间,那样才会爆发颜色革命。
警方最后攻击许志永有政治目的:你的这些街头活动完全是反对一党执政的言行,实际上你是在以达到参政议政为目的。
博士答:参政议政不是我的目的,我对任何公共职位都没有兴趣,今天我在做的是牺牲自我成为一个公民的楷模,因为这个社会需要。我不是反对任何政党执政,我只是主张国家的权力应当属于全体人民,公民应当有正当的选举权利。
警方反问:你不把自己说成组织,而你在教育平权和财产公示活动中已经形成了一个组织框架,你标榜个人没有政治目的,但你的所言所行,你的文章,都已经明确的告诉了大家你推行公民社会要达到的政治目的,显然,在这个活动中你是一个领跑人物。如果,你达到你的政治目的,你也就完成了你个人地位的追求,这是相辅相成的。
博士答:我有政治目的,从不回避,那就是民主、法治的美好中国。但这个目的不一定由我来实现,谁实现了我都会感到欣慰的。希望你将来有一天能相信,有这样一个中国人,活着,是为了自由、公义、爱,为人生幸福。
警方开始提升攻击的烈度:你并没有坚持社会主义,我们的主旨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发展道路。
博士答:垄断特权不破除,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共产党一党专政绝不是社会主义,多党公平竞争才是社会主义。你可以执政,但是必须经过人民的选举。这才真正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不可缺少的民主。我希望公民群体的角色是公权力的监督者,政治改革的推动者,民主法治的建设者,如果今天中国连如此温和的改良主义都不能容忍,中国必将重蹈一个世纪以前的悲剧。中国三十年经济发展,主要是引进西方发达国家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结果,同样,中国需要引进自由竞争的民主宪政制度才能解决当下自由与公正的问题。
警方追问:你所指的宪政制度是什么?
答:包括多党竞争、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等等。政治根本上是为公众服务的,没有竞争,服务者会骑到人民头上,人对权力的欲望没有穷尽,权力必须制衡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例外。今天的中国腐败、官僚主义、奢靡之风等等,只有靠竞争才能解决。如果今天中国实现不了多党竞争,那至少应该有独立的监督。
警方很生气:你这个宪政标明的就是西方的海洋宪政,主张三权分立,主张多党制,但是你忽视了一点:作为中国公民,要坚持共产党的执政。你在《人民的国家》中反对的“打江山,坐江山”是什么意思?你所指的内容很清晰,在你的理念里,你反对专政,反对一党执政,而中国目前就是这个现状,中国现状的江山本身就是打下来的。文章后面提到的“军队国家化”、国家结构、议会、总统制、司法,怎么解释?文章中“江山意味着财富、美人、生杀予夺的权势和无限贪婪的私欲”,江山是提着脑袋打下来的,绝对不会让与别人,谁想取而代之,拿千万人头来换,这是野蛮专制者的政权合法性逻辑,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反对共产党作为一种个人观念并不违法,但是反对共产党有实际组织、有实际行为,在具体的操作,就是违法犯罪。你现在不只是单纯的表达个人理念,你是在实施行为。你是学法律的,你深谙法律的内涵,你的这些反对共产党执政的行为已经非常的明确。
博士答:我已经多次表达过了,追求民主法治不等于反党,我希望共产党在经过选举之后长期执政,我也不认为共产党比哪个党更坏,更腐败,但必须有有效监督和权力制衡的制度,才能挽救共产党。我对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心怀善意,我希望中国能够通过改良的方式实现健全的民主法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百年中国梦,这是我一贯的立场,并且我也以理性、建设性的方式通过改变具体的制度和公共政策,追求我的理想,我是一个改良主义者,因为我爱中国,希望中国政治转型的过程中,人民付出的代价最小,如果改良实在看不到希望,我只能为这个国家感到悲哀。
警方开始扣帽子:你热爱中国不代表你拥护中国共产党,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走社会主义道路,你这些思想行为不是坚持社会主义。你的言论、行为完全套用西方的宪政理论,追求三权分立、多党执政。你现在这种理论就像狼披羊皮,你要坚持的三权分立、西方的民主,同时你又强调这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这哪里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下的民主法治,绝不等同于三权分立下的民主法治。中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你说它落后也好、腐败也好,但目前它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我们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这是我们的职责。
你现在的理论、行为是具有阶级性的,是站在西方国家的角度来攻击、诋毁社会主义,你并没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你从思想上违法,行为上违法,我们不希望中国引进西方的体制变成某国家的附庸国,我们希望建设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而真正成了其他国的附庸的话,你的国家没有平等,你的人民更谈不上平等。
博士回答:借用别人的管理方法和成为附庸完全没有必然联系,引进市场经济中国没有成为谁的附庸,引进民主宪政,实现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国民齐心中国只会更强大,更不会成为谁的附庸。
警方威胁:宪法规定国家要走这条社会主义道路,作为宪法的内容应当遵守,我作为执法者,法律明文规定你只要违反法律就要制裁你。
博士反问:我哪里违反了宪法?警方回答:你没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没有走社会主义道路。如果你的《人民的国家》对体制的描述加上“解放前”,我可以理解为不是诋毁现政府,但是你没有。
直到2013年10月30日,预审还在以变更罪名相要挟:你应当明白,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原因是颠覆国家政权,这不是个轻刑,对你来讲可能面对着漫长的监狱生涯。中国正在蓬勃发展,中国社会必然进步,中国的强国梦必然会实现,事实会证明你是一个阻碍进步的绊脚石。现在不是你大谈理想的时候,我们可以公开向社会说许志永主观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这里我没有任何捏造。
结果是,无论是连夜“熬鹰”也好,以追加煽颠罪起诉也罢,都对许志永无济于事。
七、 政治问题,法律解决,以刑事手段打压公民合法诉求将注定事与愿违
事实上,北京警方明知新公民活动并未造成任何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这一点,从他们的讯问笔录中大量充斥着“假设、如果、万一”之词即可明了:
“马新立,你仔细想想,如果你们打横幅的行为诱发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到时候国家乱了,社会乱了,你能保证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吗?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了,你能负得起责任吗”?
“张宝成,你想想你们这几人在中关村、西单这样人流量大,有影响力的地方,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就私自在西单广场打公民要求公示财产的横幅,你们这样的行为是否会造成危害?如果因为打横幅,聚集的人越来越多,到时候局势无法控制怎么办,你们是否有什么预案,或者说之前商量过要怎么办”?
“(丁家喜)单就你所参与的教育平权一事来讲,你用手机发送了上千条短信,煽动外籍家长到教育部门前聚集,如果这些人在收到你的短信后,都跑到教育部门前聚集、闹事,你认为那时的局面能够控制吗”?(丁回答)最后乱了吗?“那是因为警方介入得早,及时进行了工作,才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你们这一行为,不但扰乱了公共秩序,也给警方增加了工作量,你认为这种行为正确吗”?
“(许志永)你错就在错在表面上你的理想是正义的,但是,实际上你在社会上的言行非正义,你曾经制作过100多条横幅,散发过上万张传单,串联数十个城市,呼吁这些城市上街打横幅,试想如果全国各地均发生了类似的事件,这种混乱程度造成的社会影响得多大”?
警方在以他们想象中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给许志永博士定罪的同时,又在讯问中流露出他们对公民公开表达政见既蔑视又恐惧且不解的复杂心态:
“国家有相关的信访部门可以让人民群众反映问题,你们为什么还要上街打横幅?你这些很多的想法在现在的中国能否推行?你如果有正当的诉求,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合理合法地向国家反映,那才是真正地爱党爱国的行为”。
“为何你们在聚会中讨论对国家现状的不满?一味地批判国家现状,对国家进步有好处吗?一个人都有优点缺点,一个政权也是这样,政府也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是你们为什么老是盯住缺点不放?从来看不到主流的东西。我觉得你们这是居心不良”。
“是国家养育了你,维护国家稳定是每名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你继续这种危险的想法,刘老师就是你们的下场”?
接下来,警方进一步表现出许志永等人呼吁教育平权、财产公示就是给政府添乱的观点,而对这些问题,新公民案诸君子回答的也很干脆,如:对预审的“你为什么不通过正常的程序反腐”?袁冬答:我也通过正常的手续,我曾经给胡锦涛和当时的九常委写过信,内容就是反腐的事情,但是没有回音,我就认为共产党没拿我们老百姓当回事,不听老百姓的呼声,所以我们就必须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表达诉求。警方问:你认为共产党是否给老百姓反映腐败问题的机会和平台?答:我感觉老百姓和执政者有一无法逾越的铁幕,中间无法沟通,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上街来反应老百姓的呼声,从而执政者听到我们的声音,我认为必须有结社的自由,大家从分子组合至一起从而壮大起来,让政府从装聋作哑的状态改变,最终必须承认老百姓的存在,改变腐败现象。
在李蔚的笔录中,有一段:警察问:国家现在有自己的反腐体系和部门,你们为什么还要提出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答:我们认为国家的反腐体制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不够有效,腐败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已经损害了很多普通民众的利益,所以我们就提出要建立一个新的反腐体系。我们也是借鉴国外的反腐经验和做法。问:你们推出让普通民众参与反腐并建立一个新的反腐体系,这种做法容易让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一点你考虑过吗?答:这之前考虑过我们推出的官员财产公示活动会对社会产生动荡和影响,但我相信国家会通过它的权力去加以控制,并通过相应的计划安排、表明态度减少这种动荡产生的负面影响。
对赵常青,警方质问:你反映问题没有错,但要通过什么方式来反映问题,通过你的极端方式就能解决吗?通过你个人和一部分人组织论坛和打横幅等方式就能解决吗?
我们的党及相关部门对反腐败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处理的问题一刻都没有停止,你凭什么就过早地下结论说执政党和相关部门对腐败问题处理不力?
你们总说要反腐败、要求高官财产公示等话题,是别有用心地炒作这个话题,还是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你们这种方式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是在跟法律挑战吗?
任何一个人的活动都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进行的,你们的上街打横幅、演讲集会等行为,在没有被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就是违法的,这怎么能叫做是正义行为呢?
你们是否怀疑这205名高官都是腐败的?
你们怀疑的依据是什么?
这种依据能站住脚吗?你能公示自己的财产吗?
对这些弱智的问题,谁能替赵常青回答?但对警方的另外一个问题“你们之前的公共场所打横幅、发放宣传单、发放公民标识、在教育部门前静坐等,而且都没有经过申请和批准,如果这些事闹大了并引起社会动荡,这怎么办?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赵常青还是很认真地回答:如果示威的规模扩大化,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这个责任首先应该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来承担,比如说教育部,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是执政党认真听取集会人群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的方式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从而恢复社会秩序。
对袁冬,警方问:你考虑到“公民”上街呼吁是否会造成国家动荡?袁冬回答:我们上街呼吁官员公示财产和国籍,只要政府、官员按部就班的公开了,就不会引起国家的动荡了,拒不公开就会造成国家动荡。
孙含会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我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羁押一天就是一天对我的迫害。你们的领导非要大家去掘地三尺,硬要挖出金子来,愚蠢得很。他们想向上面献上鲜花,但没准献给XXX的就是一泡狗屎。
警方威胁道:孙含会,你的思想太极端了,看问题太片面了,这样不好。你亲属也劝过你,他们也看到你做的事情不对,被自由、公义、爱的假象迷惑了,陷得太深了。你应该醒醒了,应该为自己的前途和家人想一想。
孙含会答:XXX清楚地看到了腐败愈演愈烈,所以才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我们做的事就是帮助XXX做这件事。现在我觉得XXX说的这句话是假的。
预审最后只好感慨:孙含会,你执迷不悟,你被你们的小的公民圈子毒害得太深了!
不难看出,警方打击新公民运动的理由和逻辑,根本无法获得涉案人的认可,而刑法的特殊预防作用,又恰恰是以犯罪人的真心悔罪为条件的。我们的体制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拿不出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却一味地迷信刑法的威慑作用,如此则除了培养更多的敌对者,又有何益?
在警方与丁家喜的对话中,最能反映出面对新公民运动,体制面临的道德困境和法律困境,现摘录一段:
问:许志永希望以何种形式建设公民社会?如果建设了公民社会,现行的社会主义社会怎么办?
答:这不是我操心的问题.
问:为何你们在聚会中讨论对国家现状的不满?
答:公民言论自由, 我们讨论什么还不行吗?
问:一味地批判国家现状,对国家进步有好处吗?某些组织的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看似普通的寻衅滋事或非法聚集行为,却有着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你认同这一观点吗?你要为自己找出路,不要一条路走到黑,害人害己。
答;政府要为自己找出路才是真的。
问:你如果有正当的诉求,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合理合法地向国家反映,那才是真正地爱党爱国的行为。
答:爱党是共产党员干的事,我不是党员,爱国就行了。
问:我国在党的领导下,一直在不断进步当中,就拿你们所关注的自由、民主问题来说,如果在文革时期,你们公民组织会有如此言行吗?
答:很多人都迷恋那个时代,薄熙来就想把国家弄回到那个时代去,你们看他最后怎么样了?我认为XXX现在想做毛泽东第二呢。
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讯问到这个份上,谁还能指望刑法能够发挥教育作用?能实现防止被告人再犯的功能?
而刑法困境的根本原因在在于,在我们这个国家,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渠道被堵塞了,以新公民运动中的财产公示活动为例,孙含会、许志永等人发动官员财产公示网上签名和街头宣传活动的目的,无非是推动人大的财产公示立法,但这么单纯的公民表达政见的活动,在我们这个国家却是国家仇视和禁止的,先是推动官员财产公示的网上征集签名活动因被大量删帖无法进行,后是公民们组织的街头宣传活动被警方粗暴制止。警方所谓的“你们宣传反腐败没错,但为什么不通过正常的途径提出来”?在此就试举一例:孙含会委托马新立、李焕君、李茂林、罗丽君、杨双军于2013年3月11日去全国人大信访局递交官员财产公示公民建议书,但信访局说他们不管这事,不肯接。2013年3月13日上午,马新立和李茂林、李茂林的妻子罗丽君、杨双军、李焕君一起到人民大会堂南门,想给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中央委员率先公开财产”的人民建议书,一共7033人在网上签名,结果不但没有人接,后来还遇见一个执勤的警察,警察马上将几个人送到了天安门分局,天安门分局把他们的建议书给没收了,让几人在所里呆了一天也没饭吃,后来马新立和杨双军被各自户籍派出所接走了,李焕君则因是上访户被送到南三环边上的一个宾馆关了几天,李茂林夫妇被山西的接访人员关到丰台区长峰宾馆十几天。对这起事件,丁家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用的是“3月13日,马新立与部分访民在两会期间欲向人大代表递交该建议书时被民警查获”。仅此一例已经足够,中国目前到底有没有公民合法表达政治诉求的权利和渠道!
但是,现在毕竟不是那个全民都匍匐在政治强权下唯唯诺诺的时代了,面对众多的体制不公平、政策不公平,怎么能指望被剥夺了国民待遇的人们全都对赤裸裸的不公正熟视无睹呢?以北京市的教育公平为例,目前在北京的2000万常住人口中,非户籍人员已经占到近800万。据来自北京教委的信息,2012年的北京,义务阶段就读的随迁子女达到41.9万人,占学生总数的40.9%。继续维持现在的教育政策,则这些占在校学生人数近一半的孩子,在完成初中学业后就要回到他们的老家读书,这其中很大比例的孩子都是在北京出生长大,一口京腔,他们也自认为是北京人,在面临高考时却必须回到他们所不熟悉的环境中,告诉他们这才是你的家,如此则怎能指望他们将来认同这个体制,怎么保证他们未来不成为反体制的中坚力量?
事实上,北京罪恶的教育制度,其受害者绝不仅仅是非京籍学生和家长,我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点非重点之分和择校制度的存在,折磨着的是全体北京市民,却肥了市区两级领导和教育部门的少数权贵,包括体制内的普通公务员在内,有几个北京家长没有受过择校制度的折磨,有几个人没为孩子上学受过难以忍受的屈辱?在北京为什么还要维持这种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平均配置教育资源的承诺在北京还要等多久才能兑现,如何兑现?对这些关系到全体市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市民们有发言权没有?他们有改变这一制度的正常渠道没有?
北京之外,以最近广东茂名的PX项目为例,现在看,警方的大棒政策是暂时把民众的反对打压下去了,但是,只要我们的官员在重大决策中没有协商式民主的观念和习惯,只要继续沿用现在的一套黑箱操作和长官决定模式,类似的甚至更大规模的反抗,仍会不可避免地在全国各地上演。我们的市政官员们就不能在立项之初就广泛征求市民意见,把新项目的安全性通过听证会的方式让关心的市民不受限制地了解,并承诺吸收市民监督项目的安全运行?地方官员就不能承诺把新项目带来的财政收入用于解决大部分市民普遍关切的问题,比如,用于改善义务阶段普通学校的教育质量,并承诺以家长们看得见的方式拉平各个学校的教育质量差距,以此来换取市民的支持?
对这些疑问,本人认为,只要没有来自民间的持续压力,官僚集团既没无压力也无动力解决这些关系民生的重大难题,因为一旦制度透明平等了,他们的寻租利益何在,他们高高在上的官老爷气派又何在?
而这,又恰恰证明了许志永倡导的新公民运动的可贵,面对社会上触目惊心的黑暗和不平等,作为一介布衣,他不哀怨,不等待,不空谈,而是用具体的行动去推动制度变革,并联合公民社会的力量和体制内开明派向既得利益者施压。作为名校博士,尽管他完全有条件在现在体制下进入既得利益者的行列,但十年来,他一直选择和这个国家最弱势的人们在一起。无论是2003年推动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还是以后的岁月里对黑监狱的揭露,对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儿童的救助,对北京街头访民的帮助,对新移民子女异地高考权利的呼吁,对官员财产公示立法的执着,他都是以自己的方式在时代画卷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长年累月的挫折和打压,都不能阻拦他作为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高傲地站立!如今,当局对许志永的审判和判刑,同样非但不能摧毁他的道德形象,恰恰相反,体制是赔上国家司法的信誉,为他和他倡导的新公民运动,树立了一座永恒的丰碑。
——新公民邮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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