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當局上周大張旗鼓,派出副局長率團赴泰國,跟進十二名港人被拐到緬甸詐騙園區的個案,起初還預告可帶他們回港,結果空手而還,甚至連歸期也欠奉。
一個高調又事先張揚的營救行動,政府立威不成也都算了,卻暴露了保安當局情報不準,工作部署也不周全。一批官員高調起行,自以為鴻鵠將至,急不及待預報成果,若非給人誤導,就是自己錯判,結果尷尬自招,營救行動變了走訪交流和聯絡。
無疑,當局自己可以不感尷尬,但也不妨從三方面檢討一下:一是如何提高情報質素和判斷能力;二是人命行先,邀功隨後,營救行動必須高度保密,待受害人離開險境才好張揚;三是學好期望管理,先救人再宣傳,否則提高大家的期望,最後交了白卷,接下來便非常被動,當局至今仍在解釋各項質疑和指責。
須訂立專門法例 加重打擊販賣人口
面對拐騙勾當,特區保安當局一直強調會繼續做好案件調查和執法、聯絡有關方面、交換情報、旅遊警示、加強宣傳及教育市民。不過,即使當局的確做好自己的工作,但事實依然是無法營救受害人,更不要說防範罪行發生。去年第二季至今,以徵聘到海外工作為名的拐騙案,共二十八宗,現時仍有十人遭拐騙集團禁錮海外。
可見,問題不是當局不用功,而是現行的執法工作並不足以解決問題,加上當局一直認為香港不是販賣人口的目的地或轉運地,所以認為問題不大,但不幸這種想法低估了情況,反而成為問題的一部分,令當局沒有因時制宜,與時並進。
例如香港目前只靠不同法律,針對人口販運過程中所觸犯的罪行提出檢控,如身體虐待、非法禁錮、刑事恐嚇、非法扣押私人貴重物品、誘拐兒童、非法僱用、扣發工資等等,但沒有專門的法例打擊販賣人口的活動,包括勞動剝削、強迫犯罪等。相反,訂立打擊販賣人口的法律,一可授權執法者更大的調查權力,提高辦案效率,二可加重對犯罪者的刑罰,增加阻嚇力,同時表明當局全力對付罪犯的決心。三十多年前大陸頒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正是好例子。
港府國安意識不足 也未「從源頭防控」
拐騙人口案件不絕,反映當局欠缺國家安全意識。特區當局信奉的國家安全觀五大要素的頭一項就是「以民為本」,必須「堅持國家安全一切為了人民的福祉,依靠人民,穩固國家安全的群衆基礎」(見國家安全教育網頁)。再者,國家安全觀念含意廣闊,包括社會安全,目標是「防範、消除、控制直接威脅社會公共秩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治安、刑事、暴力恐怖事件」,以達致「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和諧有序、國家長治久安」。換言之,當局可做卻沒做的是引用國安法,將破壞社會安全的販賣香港人口販子視為國安罪犯,並且懸紅通緝疑犯歸案。
除了因循舊法不思進取,欠缺社會安全意識,保安當局也不懂對症下藥,從源頭上阻止罪案。香港近年拐騙案之中,三分二受害人是通過社交平台而被誘騙,因此截斷詐騙信息的傳播來源,理所當然。根據全球防詐騙聯盟(GASA) 2024年調查發現,臉書是最常接觸到詐騙訊息的平台,如新加坡大約四成,泰國接近五成,台灣更超過六成。台灣有關部門因此雙管齊下,一面派部長級官員向臉書總部以至美國官員力陳問題所在,同時本地立法,全面實施廣告主實名制,並要求平台業者定期繳交驗證身份及防詐計劃報告,不遵從者可被「斷網」。
無「人民安全」 哪有國家安全?
今時今日,香港立法會的存在目的是支持政府施政,政府要法律有法律,要多快通過法律都可以,當局可以對發放詐騙信息的平台無動於衷?更何況《國安法》下,執法部門要權有權,甚至不用《國安法》,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便足以把網上騙子繩之於法,只要探員如常「放蛇」,怎會接觸不到拐騙罪犯?
保安當局治本無方,治標也無力。二十多名被拐騙至緬甸的香港人,都是途經泰國機場再被接往詐騙園區,換言之,泰國成為方便歹徒掩飾罪行的中途站,但香港只對泰國發出黃色旅遊警告,提醒大家旅遊安全而已。當局何不貫徹到底,借用《國安法》寧枉無縱的精神看問題,要求泰國當局除非能夠證明完全沒有可能以當地為販賣人口的轉運站,否則香港會發出紅色旅遊警告,表明不宜前往旅行。
由治標到治本,再到營救行動,保安當局不能科科交白卷,否則大家會問:人民欠安全的國家,還有國家安全嗎?
-杜耀明(資深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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