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收到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的"延长审限通知书"。这是第26封了,虽然逾期两天,"但还算是在"行政诉讼法"设定的漏洞中转悠着没有出圈。
今天的这期"跟进"是第110篇,我想值此与关心"李南央状告海关案"的朋友们重温发于2015年4月的第10篇"跟进"的内容: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而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这段叙述见诸2014年11月1日国内众多官方媒体网站,是对那天全国人大通过"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报道的开篇之言,我所看到的多个网站一字不差,应该是新华社发的通稿。故可看作是共产党对行政诉讼法的统一宣传口径。
细细读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让我的希望变得更为渺茫。它的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它的旧文本规定的一审判决时限是三个月,新修改一下子延长了一倍,而且对于高院可以批准延长审限的上限次数,根本没有规定。也就说,中级和高级两级法院如果不愿意开庭审理某个案件,它们可以联手将开庭的日子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所谓的"抓手",是可以永远五指平伸而不收拢的;所谓的"关进笼子",笼子门是可以永远敞开而不关闭的。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述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它的第八十一条,可以将第一条阐述的:公正、及时、保护……统统化为乌有。这个玩笑是不是开得太大了?!
迄今,我收到的26封经北京市高级法院准许,盖着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大红印章的"延长审限通知书",除了落款日期不同,内容一字不差。这26封"通知"实实在在地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脑门儿上烙了两个大字:笑话。可我为什么非要同"笑话"较劲呢?是不是太傻了?堵住法律的漏洞,让法律从纸上走下来,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天助自助者。以为世界上有救世主,以为天上会掉馅饼,那才是"冒傻气"呢。
2023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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