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苹果日报》201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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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明文規定了行政長官「普選產生的目標」,但今天香港的現實是,根本不存在一條統往這一目標的道路。2007年胡錦濤時代,當時北京擬定了一個香港《普選問題的決定》,規定2017年行政長官實行普選。 一個政府,與一個人一樣,要遵守自己的承諾,說話要算數。一個人不遵守承諾,只有少數人知道;一個政府不遵守承諾,千百萬民眾都知道。即使這個政府表面上說遵守承諾,實際上背信棄義、不守承諾,對一個人、兩個人可以掩飾過去,面對千百萬民眾,是無法掩飾的。這是常識,如果一個政府不重視這樣的常識性問題,怎麼可能有效地治理一個國家、一個地區呢? 胡錦濤時代作了香港普選的決定,是遵守《基本法》第45條的承諾的行為。在胡錦濤離職後,到規定實施普選前三年,也就是從2014年8月31日起,北京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用多種手段,發佈決定、辦法,把2007年的決定,改造成了香港人所說的「假普選」。這一改變的核心是,在行政長官的選舉中,1200人的「提名委員」和提名辦法,是一種北京操縱的「官方候選人」制度。在「官方候選人」制度下,「自由選舉」變成了「受控選舉」。 「官方候選人」制度,由來已久。在19世紀50年代路易.波拿巴時期的法國,議會中也有許多「官方候選人」當選的議員,當時的法國總統路易.波拿巴就利用這些議員,控制法國議會,把議會變成他個人專制獨裁的工具。中國大陸內地的「官方候選人」,由「控制程度」不同的「官方候選人」組成。黨的總書記、國家主席、總理、省市縣委書記、省市縣長只有一個「官方候選人」。各級黨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人數,才可以多於「當選人」人數。在共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與各級人大,控制程度也是不同的。全國人大對候選人的控制高於省一級,省級高於縣級。縣級人大代表由直選產生,既有「官方候選人」,也有自由提名的候選人,少數自由提名的人也能夠當選縣人民代表,但到全國人大一級,幾乎只有「官方候選人」才能當選。全國人大全部代表,都是由省、自治區一級的代表選舉產生的。通過選舉前非常複雜的篩選程序,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人,是省級人大代表,他們幾乎都是由縣級人大會議上的「官方候選人」當選的;全國人大代表的被選舉人,更是「官方候選人」。如今,北京把內地的這套複雜又複雜的「受控選舉」辦法,移植到香港來了。與內地不同的是,行政長官正式的「官方候選人」,是二、三人,而非一人。這一不同,對專制的中國來說,非同小可,等於內地省長、直轄市市長、自治區主席有二、三個候選人。從毛澤東時代,到今天,這種事在內地從未出現過。因為,當選後有實權的候選人只有一個,黨指定誰,就是誰。 「受控選舉」這套辦法,很快就被香港立法會部分議員看穿,知道這是一種取消自由選舉的程序手段,公開表示反對。然而,香港《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的選舉,從選舉辦法制定的程序、候選人產生的程序,整個繁瑣不堪的過程形成一個產生行政長官的曲折而又漫長的「通道」,又在其中散佈了荊棘、鐵釘,甚至陷阱。 2015年6月18日,香港立法會投票,70名立法會議員,缺席34位,只有36位在場參加投票,以28票對8票否決了香港行政長官新的產生辦法。 這一否決,把「普選」的可能性封殺了。這就是,香港不到半數的立法議員──28名議員,在6·18投票中,廢除了香港《基本法》第45條明文規定的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的原則。28名議員按自己意願投票是他們的權利,看上去,似乎是立法會自己否定了普選原則,實際上是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8月31日決定及其後的一些辦法,造成胡錦濤時代通過的《普選問題的決定》不可能再執行,而玩弄的手法。這是一種不遵守承諾、欺騙人民的行為,是近代歷史上獨裁政權利用程序,扼殺自由選舉的行為。 2017年,林鄭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以1200人的「小圈子選舉」的777票,從彎彎曲曲的「通道」中爬了出來,成為新一屆行政長官。在民眾眼裏卻是,由於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普選之路被封殺,林鄭才得以上台,而且是歷屆行政長官中首位當選時民望淨值為負的特首。 《基本法》中有規定普選的承諾。因此,香港民眾從1997年香港回歸開始就懷有對普選的希望;十年後的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做出相應的《決定》,香港民眾似乎覺得已經走在通往普選的道路上,盼着在2017年實現由500萬香港選民直接投票的普選。然而,這一希望,在胡錦濤離任後的2015年6月18日被改變了,到2017年則被完全扼殺了。2019年,林鄭企圖讓立法會通過《逃犯條例》。這一條例不僅動搖香港司法獨立的體制,而且,破壞了基本法中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的承諾。北京一貫不遵守承諾,沒有法制,不講信義的所作所為一直是香港和內地人民所深惡痛絕的,因此,一場、兩場、三場、不知道多少場的、數萬、數十萬、數百萬民眾自發的和平示威抗議就在崇尚法治的香港發生了。在北京有關部門的授意下,把一些帶面具的人的有意行為作為暴動的所謂「證據」。這種事,幾個人能夠挑起嗎?能夠藉口極少人損毀物件的暴力行為,把數十萬、數百萬民眾和平示威抗議說成是動亂、暴動嗎?能夠以此作為在香港實行「緊急狀態」的理由嗎?政府是為人民而存在的,要尊重絕大多數人的意願。一個政府,用暴力或暴力威脅,對付數百萬民眾,想有好的結果,是不可能的。 香港問題的解決辦法,直到現在還掌握在北京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手裏。面對香港現實,通過一個新決定,取消行政長官的「官方候選人」制度,把《基本法》45條的普選條款,認認真真、不折不扣地實施。而《基本法》關於普選的規定,還需要進一步在條文上明文規定。建立香港行政長官對香港人民和立法會的政治責任制度,這才是解決香港問題的真正出路。 (注:本欄每周由不同作者執筆。) |
——原载香港《苹果日报》201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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