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2019年7月29日星期一

白宫发布《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中国家地位备忘录》

丁颖 魏宏霖 翻译  国际贸易法评论 
 
以下是2019年7月26日美国白宫官网发布的关于改革世贸组织中发展中国家地位的总统备忘录。  

根据宪法和美利坚合众国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特此指示如下:

第1节 政策。世界贸易组织(WTO)旨在建立以透明、开放和可预测为原则的国际贸易规则来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生活水平。尽管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全球经济浪潮持续上升,但是世贸组织仍然停留在过时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二分法,使得一些世贸组织成员在国际贸易领域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势。近三分之二的世贸组织成员将自己定义为发展中国家,以便获得特殊待遇并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承担更少的承诺。虽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认定是恰当的,但鉴于当前的经济环境,许多认定显然是不受支持的。例如,以购买力平价计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计算,目前世界上最富有的10个经济体中有7个(文莱、香港、科威特、澳门、卡塔尔、新加坡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声称拥有发展中国家地位。G20成员和经合组织(OECD)成员(墨西哥,韩国和土耳其)也声称拥有发展中国家地位。

当最富有的经济体声称拥有发展中国家地位时,它们不仅损害其他发达经济体,同时也损害了真正需要特殊和差别待遇的经济体。这种对遵守WTO规则的漠视,包括可能对未来规则的无视,不能不加以制止。

中国最明显的能说明这一点。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坚持认为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有权利在任何新的世贸组织规则下享有灵活性。美国从未接受过中国对其发展中国家地位的主张,而且几乎当前所有的经济指标都证明与中国的主张不符。经过多年的爆炸式增长,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中国占全球商品出口总量的近13%,其全球的出口份额在1995年至2017年间增长了五倍。自2009年以来,中国一直是全球最大的商品出口国。此外,中国在出口方面的优势地位不仅限于来自低工资制造业的商品。中国目前高科技产品出口排名第一,仅此一项出口在1995年至2017年间增长了3800%。

其他经济指标亦是如此。中国对外直接投资(FDI)额接近1.5万亿美元,超过36个经合组织成员中的32个成员,而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额近2.9万亿美元,超过了经合组织除一个以外的所有成员。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企业占120家,同时中国的国防支出和太空卫星总数仅次于美国。

尽管有这些事实和其经济活力相关的证据,中国和太多其他国家仍继续将自己塑造为发展中国家,以享受到这种地位所带来的好处,寻求比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更少的承诺。这些国家声称有权实施更长时间的实施保障措施,获得更宽松的过渡期,更温和的关税削减,享受世贸组织争端的程序优势以及保有进行某些出口补贴的能力,而这些都是以牺牲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利益为代价。在正在进行的谈判中,这些国家也在寻求比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更少的承诺,这也严重阻碍了谈判进程。此外,许多发达经济体都以发展中国家地位为借口,不遵守世贸组织规则中最基本的通知要求,剥夺美国贸易商获得重要贸易数据的权利。上述现状不能再继续下去。

世界贸易组织迫切需要改革,没有改革将无法满足劳工和企业的需求,也无法面对当前全球经济带来的挑战。美国同时也敦促其他多边国际组织进行重大改革,以助于确保这些组织认识到其成员的经济发展,并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以应对重大挑战。改革国际经济体制的必要性不仅是对于美国的挑战,也是所有参与全球经济市场国家所需面临的挑战。

世界贸易组织方面,在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体准备完全承担与加入世贸组织成员的全部承诺前,无望在解决这一挑战方面取得进展。美国的政策应该是使贸易更加自由、公平和互惠,为了帮助确保这些国家履行其承诺,美国会投入所有必要的资源来改变世贸组织对于发展中国家地位的认定,使发达经济体不能获得无根据的利益而无视其经济实力相关的充分证据。

第二节 改变WTO与发展中国家地位相关的灵活性。

(a)为了推进本备忘录第1节中规定的政策,在适当且与合法的前提下,美国贸易代表(USTR)应根据法律使用一切手段改变WTO,以防止自我声明但是没有适当的经济或其他指标佐证的发展中国家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和谈判中的灵活性。在适当且合法的情况下,USTR应与其他志同道合的WTO成员合作采取此行动。

(b)在本备忘录发布之日起60天内,USTR应根据本节(a)款向总统通报其进展情况。

第三节  结束不公平贸易利益。

(a)如果在本备忘录发布之日起90天内,USTR确定在实现本备忘录第2节所述改变方面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则USTR应酌情并在符合法律的范围内:

(i)在世贸组织项下不承认以下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即不再承认USTR所认为不应当声称为发展中国家且从世贸组织规则和谈判中不恰当的寻求灵活性和利益的国家。

(ii)在相关情况下,不支持任何此类国家在经合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b)在根据本条(a)款采取任何行动之前,USTR应:

(i)咨询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42条设立的贸易政策委员会(19 USC 1872)。

(ii)咨询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国家经济委员会以确保与2017年4月4日发布的《国家安全备忘录》(国家安全委员会组织,国土安全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及其或任何后继文件一致。

(iii)考虑世贸组织成员在全球贸易中的参与,在主要经济决策小组的成员情况,经济和其他指标的位次,以及USTR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因素。

(c)USTR应在其网站上公布所有自我指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名单,USTR认为这些国家在WTO规则和谈判中不恰当地寻求发展中国家的灵活性。

第三部分 出版。授权和指示USTR在联邦公报中公布该备忘录。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